【光明論壇·溫故】以百姓心為心
【光明論壇·溫故】
2014年9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5周年招待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我們要堅持『以百姓心為心』,傾聽人民心聲,汲取人民智慧,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
「以百姓心為心」出自《老子》四十九章:「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心。」它集中體現了老子的治道,或曰將道施治於國家天下的原則。「道」是道家哲學的一個核心概念。老子的「道」是一個自然的原則,而其所言治道,則是這一自然原則在政治上的表現。
《老子》二十五章說:「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是言人和天地萬物皆取法於「道」,或以道為法則,而「道」則是一自然的原則。「道法自然」,《河上公章句》注云:「道性自然,無所法也。」乃謂道本性「自然」。《老子》三十二章:「道常無名,朴雖小,天下莫能臣也。」《老子》三十七章:「無名之朴,夫亦將無欲。」道是「無名之朴」,朴亦即自然。以「朴」來標識道的特性,亦是肯定道的本性在於自然。又《老子》二十八章說:「朴散則為器,聖人用之則為官長,故大制不割。」「朴」是相對於「器」而言的。「器」是分化而具體成形之物,「朴」則指未分化的自然的整全性。老子常以「復歸於朴」「復歸於嬰兒」來標誌人所達到的一種「常德」的境界。不過,這個「復歸」,並非實質性地「回到」。回歸自然,亦非否定文明,回到刀耕火種的自然狀態。「大制不割」,制即制度、人文或文明。聖人以「朴」蒞天下,即以自然的原則治理天下,其所能達到的最理想的制度(大制)或文明,就是要保持文明與自然的連續性,而不割裂人的存在之自然生命的整全性(不割)。這是「道」作為自然的原則落實於政治之理想的效果。
而「道」施之於政治,則表現為一「無為」的原則。人的「有為」出於人心之分別與造作,因而常常有悖於自然。與人為相對,自然也就是「無為」。《老子》三十七章說:「道常無為而無不為。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化。」《老子》五十七章說:「聖人云:我無為而民自化。」《老子》十七章說:「太上,下知有之……悠兮,其貴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謂我自然。」道性自然,就其與宇宙萬有的關係而言,乃表現為「無為」。聖王之治,取法於「道」,亦當以「無為」為原則。這個「無為」,並非無所作為。人之「有為」出自人心,人心有知,故常於人、物的自然差異性之上,施以虛妄的價值分別。如人往往自貴而相賤,自是而相非,自師其心,而以己意強加於人和物,人、物由是而失其自然的真性。因此,「我無為而民自化」,就是要消解人心「意、必、固、我」等種種偏蔽,不以人為的故意強加於天下百姓,而能因任百姓之「自然」和「自化」。自然、自化即由其本性,自己化生而不假外力。故就人心或人的精神層面而言,「我無為而民自化」也就是「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心」。聖人「貴言」,不以己意(常心)強加於人,乃能因任百姓之意願(百姓心)而各各「自化」,自成其性。「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心」,表現了一種自然無為的施治原則。
道家的自然原則,又特彆強調個體差異性的實現。前引《老子》二十五章「道法自然」,王弼注云:「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所違也。」物有大小、長短、高下,人有智愚、剛柔、強弱,舉凡世間萬有,莫不差異各別,維齊非齊,不可一同。道性自然,其具體的表現就是肯定和尊重人、物之自性差異,「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因任萬物之自性而隨處成就之,使人之性、物之理各有其自然本然的實現。《老子》二十七章所謂「聖人常善救人,故無棄人;常善救物,故無棄物」,講的亦是這個道理。人、物各有自性,亦各有自身的價值。世間萬有,性命各異,人、物各自歸根復命,實現其天然的性命差異,其存在的價值是平等的、齊一的。故人無棄人,物無棄物。莊子言「齊物」,亦是要以人、物之自性差異的實現為前提,來達成其在存在價值上的平等性或齊一性。道家的政治和價值論,乃主張據人、物之自性以理解和成就其自身的存在和價值,而非從一個外在於人、物的抽象同質性的價值標準來衡定其價值。
在當代社會,「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心」這一施政原則所體現的尊重個體差異的平等精神,仍具有重要的思想和實踐意義。
(作者系北京師範大學哲學學院教授、中國哲學史學會副會長、中華孔子學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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