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燦:最近十年國內家庭社會學研究的理論與經驗(下)

(五) 婚姻與擇偶1. 擇偶許多研究表明,隨著社會變遷,擇偶標準的重要變化是,物質和經濟利益得到了大大強化(徐安琪,2000a;田曉虹,2001;錢銘怡等,2003;李煜等,2004)。徐安琪在對上海和哈爾濱兩市的3000多份樣本的調查中發現,被訪者最重視的標準是,健康、老實可靠、性格相投和溫柔體貼。同時一些物質化條件:如教育、職業、收入、住房等社會經濟條件和容貌、身材等外貌條件也備受青睞。被眾多國外研究所證明的,對經濟取向最敏感的影響因素是性別,在研究中被得到再一次證明——女性在擇偶中更關注未來配偶的經濟實力(徐安琪,2000a)。擇偶標準物質化趨向的結論後來又被其他研究者不斷補充修正。一份對徵婚廣告的研究指出,女性擇偶標準的物質內容在近年來又有變化,對學歷和職業的關注稍有下降,對財產和事業的要求有所上升;對身高要求有所下降,對修養和人品的要求呈上升趨勢(錢銘怡等,2003)。此後,又有研究指出,青年對物質的追求出現了「從對經濟物質資源的直接衡量到對發展潛力考量的變化」(李煜等,2004)。李煜等人對擇偶理論中的交換理論和相似相容性原則等進行驗證後得出的結論是,第一,傳統的兩性資源交換模式依然留存,擇偶主體所交換的性別資源趨向潛在、間接、相對或預期的特質並實現「互惠」;第二,上代的社會經濟地位對子代擇偶的影響力顯著削減,社會地位傳承的相似性和同類婚的擇偶偏好相應弱化;而健康、人品和性格依然是兩性選擇伴侶共同關注的最基本條件(李煜等,2004)。

尚會鵬通過對中原一個村落的考察,研究了在市場經濟的衝擊下,傳統農村擇偶標準的變化:由重家庭條件轉為更重個人條件;從以家庭意志為主向以個人為主變化;出現了對學歷和技術的重視;審美觀在迅速接近城裡人(尚會鵬,1997)。還有研究更深入地指出,農村擇偶標準中的利益取向在某種程度上正在改變農村社會的家庭關係結構:由於姻親的某些「優勢性」顯現,與先賦性的宗親相比,獲致性的姻親正變得越來越為農村家庭所倚重(張國慶,2003)。

2. 婚姻行為有數據表明,自1980年代末期以來,中國城鄉婦女的初婚年齡逐年提高。1991年,城鄉女性平均初婚年齡是22.23歲,2001年上升為24.15歲,平均增幅達1.92歲。2002年,初婚女性的晚婚率達到57.29%。總體上看城市人口的初婚年齡高於農村,但是晚婚率的增幅則是農村高於城市,所以說,初婚年齡的推遲在很大程度上是農村女性貢獻的結果(唐燦,2005)。鄭真真的研究說明了城市化進程對農村女性婚姻觀念和婚姻行為的影響——在村落背景下,女性一旦脫離原駐地的社會氛圍受到城市生活和觀念的熏陶,她們的婚育觀念和行為就會發生改變。她的研究表明,農村婦女的外出經歷及外出時間對她們的初婚年齡有顯著影響。婚前曾經外出的婦女初婚年齡較大,而且外出的流入地為外省或城市的婦女。初婚年齡大於其他婚前外出過的婦女(鄭真真,2002)。

王躍生在考察30-90年代冀南農村的婚姻行為後,描繪了社會組織形式和政策的變遷對婚齡變化的影響。即土改前是女性早婚和男性早婚與晚婚並存的特徵,婚齡主要由父母按當地風俗決定,男性的婚齡主要受家庭經濟水平影響;土改後和集體經濟制度下,受婚姻登記制度對法定婚齡原則的維護影響,初婚年齡上升;70年代後的一個時期,晚婚的政策年齡取代了法定年齡,晚婚率大幅上升;1982年後,隨集體經濟組織解體和監督和抑制違例婚姻行為的機制已不存在,在這一地區婚齡再度下降(王躍生,2006a:60-75)。

婚姻圈又可區分為地理意義上和社會意義上兩種不同的範疇。霍宏偉通過對中國北方一個村落地理上的通婚範圍的研究發現,建國後農村社會婚姻圈的變化趨勢是一條起始上下波動,後半部分不斷下滑的曲線(霍宏偉,2002)。霍的研究被其他學者證明(史清華,2001;王躍生,2006a;楊善華等,2000)。史清華對浙江省三村的調查發現,短距離通婚現象一代超過一代越來越明顯,現已在30歲以下人口中高達56.36%,比60歲及以上年齡組的22.58%高出30多個百分點。他的解釋是,浙江省農村經濟相對發達可能是造成婚姻圈縮小的重要原因(史清華,2001)。楊善華的觀點也支持了這種解釋(楊善華等,2000:189)。霍宏偉認為以下四方面因素限制了通婚範圍:①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後,農業的家庭經營使得姻緣和血緣關係變得愈發重要,姻緣成為連接家庭網路鞏固家族勢力的有效手段;②由於農村養老保障體系不健全,獨生子女政策使得養老問題日益嚴重,臨近結親增多;③富村的女子不願外嫁;

④自由戀愛和對人品重視的擇偶標準也增加了鄰近結親的可能(霍宏偉,2002)。王躍生的分析有所不同,他認為影響婚姻圈不斷縮小的原因有四:一是宗族觀念和宗族組織的削弱,以往被認為可能造成宗族關係和利益受損的村內婚行為不再受到限制,這使得選擇姻親時對家庭利益的重視超過對宗族利益的考慮;二是集體經濟後村內家庭間的財富差距縮小,相對容易在村內找到匹配對象;三是由於宗族對家庭的扶助作用已經不大,家長在村內通過子女聯姻建立親緣關係以代替不斷削弱的家族關係;四是在社會變革環境中,青年男女的自由戀愛受到鼓勵,為自由戀愛型的村內婚提供了可能(王躍生,2006a:128-132)。「門當戶對」式的婚姻圈又被研究婚姻的學者稱之為「同類婚」(Homogamy)原則。即與自己類似的人結婚。相似性又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先賦因素,如種族、民族等;價值觀,如宗教和信仰等;個人層面,如教育程度、社會經濟地位和家庭背景等(李煜等,2004)。王躍生這樣概括土改前後(到改革開放前)通婚的社會範圍,「建立在財產基礎上的階級內婚被以成分為表示的階級內婚所取代」(王躍生,2002)。張翼在他的研究里對在以經濟和財產為基礎的社會分層機制被公有化消解的社會裡的階層內婚製作了非常有意思的考察和分析。他認為,雖然一度消解了基於財產關係而產生的階級差別,但基於職業和教育等級而新生的階層地位等級,卻繼續影響著人們的婚姻選擇。他認為,「文革」前不分階級界線的精英教育制度,使得社會結構與階級階層利益的獲取情況「並沒有因為新政權的影響而致使大規模階層婚姻流動」。改革開放後,伴隨收入差距拉大與中國階層的多元化,階層內婚制將越來越顯著(張翼。2003)。還有學者從家庭經濟理論的視角指出,同質婚「原則上仍維持在最大程度地符合家庭經濟的利益」「它意味著兩個家庭都得到了物質的和非物質的資源」(羅梅君,2004:357、367)。

李銀河曾提出過一個概念——「大概率價值觀」。她認為,與家庭婚姻有關的各類行為中,中國人大都分成大多數和極少數這兩個群體,那些僅僅屬於少數人的行為方式,如婚前性行為、婚外戀、離婚、獨身、自願不育以及同性戀等往往容易被多數人忽視。「大概率價值觀」就是在這種社會環境中盛行的一種頗具中國文化特色的價值取向(李銀河,1995)。而她多年來一直致力於對「少數人群體」的關注和研究。對於「少數人行為」與婚姻的關係,也有研究認為,由於婚前同居、婚外性行為、同性戀等等非婚性關係的出現和發展,致使婚姻對兩性關係的約束力在下降,婚姻對成年人兩性關係佔有的壟斷地位將被大大削弱(唐燦,2005a)。

3. 婚姻質量徐安琪、葉文振曾將婚姻質量定義為,「夫妻的感情生活、物質生活、餘暇生活、性生活及其雙方的凝聚力在某一時期的綜合狀況」(徐安琪等,1999)。他們關於婚姻質量的一系列著述總體表明,平等、互信、和諧是中國婚姻中夫妻關係的主流。夫妻關係滿意度高於物質生活滿意度,而且主觀滿意度高於客觀指標。他們還發現,女性對婚姻不滿意的概率大於男性,且,夫妻在婚姻期望、角色扮演和需求滿足等方面的差異主要不是兩性生理差別的延伸而是由社會文化所期待所塑就的;此外,家務分工的公平感對婚姻關係的主觀評價具有最強的相關性;城市夫妻較之農村夫妻更容易獲得婚姻滿足;收入較高者婚姻滿足度相對較高,說明生活質量的提高有助於婚姻質量的提高(徐安琪,2000b),等等。

對夫妻衝突的研究表明,衝突的發生率在婚姻存續期間呈倒U字型曲線變化。由於城鄉家庭的差異,城市夫妻在初婚期的婚姻質量最高,隨後下降,危機在婚後3—13年。而農村的婚姻質量與結婚年數呈負相關,婚後30年以上是「低谷」期。「雙方同質性」對城鄉夫妻衝突頻率具有最強的解釋力。城市已婚男女更看重性別角色的平等、互信和盡責;而農村的婚姻衝突更易受壓力事件或情景刺激影響。婚前感情對城市夫妻衝突頻率無大影響,但與農村卻有正向作用。城市夫妻和妻子資源明顯優於丈夫的家庭更容易發生衝突,等等(徐安琪等,2002)。

盧淑華等人採用了一個非常專業和複雜的模型探討婚姻質量的影響因素。她們認為當前我國城居民夫妻親密關係正逐步從責任形態轉向協商形態,但家庭中還存在一種「形態剛性」,即妻子處於「雙重緊張」中,而丈夫卻決定著家庭的發展和重要安排。她們指出,婚姻關係的缺陷是,缺乏彈性關係影響人們對婚姻生活的主觀感受和評價,並造成彼此親密關係的逐漸削減(盧淑華等,1999)。

對婚姻與高齡老人健康的研究發現,婚姻狀況對女性高齡老人健康的保護作用強於男性高齡老人,較高的婚姻滿意度有利於高齡老人減緩健康狀況的下降和死亡風險(顧大南,2003)。

4. 離婚一些研究表明,我國的離婚率的分布呈現以下特點:一是在城鄉和區域間分布不平衡。我國建國後出現的離婚率變化,城市的增長一般高於鄉村。另據對離婚率影響因素的多元回歸分析表明,城市化及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家庭規模小且總負擔係數較低的省份以及少數民族自治區的離婚率普遍較高;二是離婚率在不同文化和技術人群中分布不平衡。從文化、技術和教育背景來看,離婚率呈U型分布,高技術及大學以上文化者和低技術及文盲、半文盲離婚率都相對較高,而中等文化水平人口的離婚率則比較低。這些特點表明,城市化和文化改變會對離婚率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曾毅,1995;徐安琪,2002)。

一項旨在探求宏觀因素是如何影響個體行為的研究認為,性格志趣差異、家事衝突、感情淡薄和性生活失調,這些微觀決定因素是導致離婚的直接原因。這些因素的背後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擇偶觀、家庭觀、性事觀和離異觀發生的重大變化:擇偶觀的變化使經濟婚姻和「三快」婚姻(相識快、結婚快和離婚快)增多;家庭觀的變化使婚姻生活中的志趣矛盾、家事衝突和感情轉移更加激烈;性事觀的變化使現代婚姻的生理基礎面臨新挑戰;離異觀的變化則使保障離婚自由成為當代中國婚姻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些都為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婦尋求離婚的解決辦法創造了寬鬆的社會環境(葉文振等,1998)。

(六)養老問題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和社會結構的變遷,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面臨嚴峻挑戰,養老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有國外學者指出,家庭能在何種程度上提供養老保障取決於5個因素:文化(或立法傳統),家庭成員在人口學意義上的可獲得性(demographicavailability),地理學意義上的可獲得性(geographicavailability),家庭成員的經濟能力和提供養老的意願。這5個因素中任何一個發生變化都會最終導致養老體系的變化(PeterMCDonald,轉引自杜鵑等,2002)。國內理論界普遍認同類似觀點,更多的學者還補充認為,家庭結構的縮小和生育率降低也是影響家庭提供養老保障的重要因素(張友琴,2001;曾毅等,2004;王樹新,2004)。

杜鵑等研究者具體指出了城鄉遷移可能在三個層面對家庭養老帶來影響,在社區層面上,它的影響表現為導致人口結構、社區養老政策、文化和經濟條件的轉變等等;在家庭層面上,它影響了家庭結構、老人的居住安排、家庭供養者的可獲得性、養老意願和經濟供養能力等;在個人層面,則影響了老年人的個人收入和獨立觀念(杜鵑等,2002)。

如果將結構便利、文化支持等都視為資源的話,那麼資源理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對家庭養老模式的變化做出解釋。事實上,國內的研究者也大都採用了資源理論的分析和解釋框架。研究者們一般認為,目前家庭養老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照料資源不足」,老年人建立在婚姻和血緣基礎上的親情支持網正面臨「規模下降和功能弱化」的危機(張友琴,2001)。老年人在經濟、日常照顧和精神支持方面都面臨家庭支持資源減少的問題,這影響了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張友琴,2001、2002;賈雲竹,2002;張文娟等,2004、2005;王樹新,2004;杜鵬等,2004)。一份對黑、鄂、甘、川四省農村老年人經濟收入的研究提供了一個令人震動的發現:目前農村養老的問題仍主要依靠更多子女,儘管子女人力資本的提高會彌補數量少的缺陷,但在經濟水平較低的農村,孩子的質量還不能夠替代數量在養老方面的效用(王金營等,2004)。看來在平衡和周全「國計」與「民生」方面,經濟落後地區還有比養老更宏大的問題亟待解決。

更嚴重的問題是,在家庭照料功能日趨弱化的情況下,沒有替代性的社會支持系統出現。在當前老年人的支持體系中,社會支持嚴重不足,缺乏適合老年人日常照料所需的社會資源供給。「社區服務即使在北京這樣的大城市也沒有佔據什麼份額」。(賈雲竹,2002)。而農村老年人除了在經濟支持方面較城市更多依賴社會救濟外(在沒有養老金的前提下),無論在生活支持還是精神支持方面都比城市更缺少家庭之外的資源(張友琴,2001)。

學者們認為,養老問題表面上看是支持資源不足的問題,更深層的原因是社會和家庭結構及文化的改變。歸結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第一是制度原因。認為因父權制弱化導致的家庭養老制度變化,集中體現在從家族主義到家庭民主,從宗法制度保障到主要依靠輿論約束,從無條件、非功利行為到條件性、功利性行為的轉變(高和榮,2003;王樹新,2004)。對父輩贍養的制度強制力和約束力都因此而大為減弱;第二是文化原因。「孝」文化受到衝擊,「禮治」秩序趨於消解,家庭養老制度正在失去強有力的文化支持。有學者認為,家庭養老正從文化為主的模式轉變為行為為主的模式,愈益成為一種「非強迫性、非規範、以家庭個體能力自願選擇的行為模式」(姚遠,1998;穆光宗,1999;郭於華,2001);第三是經濟原因。由於集體經濟割斷了財富積累的鏈條,長輩缺乏可用來與子女交換贍養的物質基礎(郭於華,2001;閻雲翔,1998),第四是地理原因。遷移使老人「可獲得」的日常照料和慰籍資源不足。但也有學者認為遷移帶來的效應是雙重的,它同時也改善了老年人的經濟收入(杜鵑,等,2002;杜鵬等,2004)。

也有研究者採用不平等視角對養老問題進行解釋。國外的一些學者把老年問題也列為工業化導致的社會不平等、貧困化和社會排斥的一種。認為被社會孤立的老年人構成社會新貧困人口其中的一員(錢志鴻等,2004)。日本的馬克思主義社會學家布施鐵治曾指出,核心家庭與老年人撫養的矛盾,在於資本主義競爭體制所決定的老年人生活基礎的弱化與社會平均生活整體水平提高之間的結構性矛盾中(轉引自,宋金文,2001)。國內有學者在進行年齡的社會分層研究後發現,目前我國在代際地位差異方面,鄉村表現出明朗化,而城市反映出不明顯性。鄉村青年一代在地位要素方面對年長一代明顯超越,代際利益差異的程度反映了社會貧富差距程度(周怡,1997)。還有學者也指出了年齡間社會經濟地位的結構性差異,認為,在社會發展的現階段,公正對待老年人的問題凸現。同中青年相比,中國老年人當下的生活處境應當說是比較窘迫的,他們之間的收入差距還有進一步拉大的趨勢(吳忠民,2003)。

養老制度與其他制度,如住房、醫療還有所不同,它涉及到對老年人多種需求的滿足,以及代際間最本質的關係——親情。所以對其未來模式的設計不能僅僅基於工具性目的,許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了這方面的問題。例如有研究者指出,家庭支持在老年人社會支持網路中的重要性,「既體現在它在所有社會支持中所佔的比重上,也體現在老年人的個人選擇中」。情感和信任是這種「網路的內在機制」,深深嵌入在家庭支持網路中。家庭有其他集團無法取代的功能,如連接感情的功能(張友琴,2001)。另有一種觀點區分了「孝」與「養」的文化內涵:物質或經濟上的供養行為既可能是通過自我內在的道德約束來維繫的,也可能僅僅是通過法律的外部性來約束維繫的。前者為「有孝之養」,是以融融親情為依託的,後者則是「無孝之養」。這種見解的現實性在於作者提出,「在農村物質供養水平不高的條件下,良好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彌補經濟供養的不足」(穆光宗,1999)。還有觀點提醒說,社會養老制度是在西方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不能簡單照搬在異質文化基礎上形成的社會制度(李光勇,2003)。

有研究者關於日本對養老制度的理論紛爭的介紹對中國不無裨益。主張發展社會養老保障的日本學者認為日本與歐美不同,有獨自家庭養老的傳統和家庭意識,他們主張,為避免福利國家經歷的社會福利費用過度膨脹導致的財政危機和競爭力下降,應強化家庭和鄰里相助的社會福利功能,提倡「日本式福利模式」。反對的意見認為,在村落構成的舊式生活保障組織和長男繼承製,以及依附其下的撫養習慣已基本崩潰,以個人自主和自由意志形成的現代家庭已得到廣泛承認的情況下,期望家庭能跟過去一樣發揮福利功能已經是不可能的了。他們認為,為避免財政支出而提倡家庭養老是想「搞不花錢的福利」(宋金文,2001)。

同日本一樣,許多中國學者都在理論和政策思路上探索既能積極適應社會變遷,又能盡贍老之責的「兩全之策」。一種思路強調了在居家養老的基礎上發展公共機構,如「以家庭照顧為主,社會提供支援服務」的模式(熊躍根,1998);還有「居家式社區養老」模式,認為老人住在家中,由社區提供服務,既滿足親情交流和日常照顧,又滿足了一些家人不能提供的照料支持和社會文化生活(周偉文,2001)。還有一種思路強調的是發展老年人的個人獨立性。如,發展更多的「異質性交往」,因為有研究表明,老年人更多的「異質性交往」有助於他們獲得更多社會資源,從而取得理想的工具性行為的成功率也越高(張友琴,2001);還有「自我積累」的建議,認為在家庭小型化的境況下,父母可以將子女撫養成本減少的部分轉移為自我養老積累,以增強自我養老的能力,等等。其餘還有許多建議和思路,限於篇幅和內容,這裡只介紹兩種類型的思路。

(七)生育關於生育行為的研究,研究者們對近年來以下生育模式的改變狀況基本持比較相同的看法:1.生育數量下降;2.生育間隔加大。有研究說,農村教育普及帶給生育行為的直接影響有,初婚初育年齡提高,生育間隔加大,以及生育數量下降。雖然農民現還沒有接受只生一孩,但已接受「有限生育」的觀念,「雙子模式」是農民生育選擇的主體(史清華等,2004);3.在生育的性別偏好方面,呈現出城鄉較大差異,城市已出現弱性別化甚至更偏好女孩的趨向,而農村仍保持對男孩較高的生育期望(史清華,2001;李嘉岩,2003;陸益龍,2001;靳小怡等,2004)。

除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外,被認為影響生育觀念和行為的主要因素還有:第一,教育。認為受教育程度與性別偏好有一定負相關(史清華等,2004;靳小怡等,2004);第二,城市化。有研究證明了國內外一些學者有關遷移流動有利於降低生育率的結論,發現外出對婦女的理想子女數的減少具有顯著作用。作者認為,這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影響外出婦女的生活方式和其他觀念而間接產生影響的(尤丹珍等,2002);第三,家庭體系和婚姻形式。靳小怡等人強調了父系家庭體系及其重要內容和象徵的「嫁娶婚」的婚姻形式對男孩偏好的顯著影響,證明了「招贅婚」能顯著弱化這種偏好;第四,文化和心理。陸益龍通過對皖東一個村落的考察發現,農民生兒子的動機並不是為了獲得更多功利或效用,否則無法解釋「父母付出越多養老功能越小」的農村社會實際。他認為,所謂追求生男,並不是一般意義上對男孩的偏好,而是在村落中「家家都有男孩」的壓力下,在強烈趨同心理動機的驅使下的不斷嘗試行為。進而他又解釋說,「農民生男興趣反映的不完全是為物質上的收益,而是鄉土文化情境所賦予的價值和心理體驗。包括人人都追求生男的共同價值」(陸益龍,2001)。

將經濟學理論和方法運用於解釋生育行為的不乏其人,貝克爾就是一例。湯玉剛從經濟理性的角度出發,利用數學模型分析了生育決策的市場決定過程,給我們提供了許多新鮮的經驗。例如他用數學模型解釋了城鄉生育率的差異:農村撫養孩子的各項投入和機會成本相對較小,所以價格低於城市孩子;還有數量和質量的替代關係:孩子的數量越大質量越小,可以解釋部分貧困地區為了取得較多的勞動力而不得不降低孩子的教育水平;再有,人們對生育習俗的遵從行為和生育率被鎖定的關係,等等(湯玉剛,2002)。

王躍生堅持生產資料對人口增長和生育行為有重要影響的觀點。他的看法是,「農民所追求的是理想子女數量,而非多子多福」。所謂理想子女數量是指能成活至成年的子女數量,不是出生子女數量。以生活資料的生產能力為線索,他給出了生育模式的歷史變化軌跡:土改前受限於生存條件的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和人口的低增長率;集體經濟時代因家庭養育成本外移至集體組織而形成的高出生率、高存活率和人口高增長;承包制實行後因撫養成本回歸家庭,高撫養成本、低回報率和計劃生育政策共同導致的結果是出生率再度降低(王躍生,2006a:178-190)。

上述只能說包括了最近十年婚姻家庭研究中的大部分理論發現和主要觀點,其中難免掛一漏萬。還有一些因篇幅和發現而未能涉及到的內容和議題有待今後展開,如,關於家庭功能和家庭結構的變動、家庭網、少數民族家庭婚姻、涉外婚姻、非常規的家庭和婚戀行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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