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圍城或再入困境 ——關於審理老年人離婚案件的思考
【內容概要】據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統計結果,60歲及以上人口為177648705人,佔總人口13.26%【1】,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與此同步的是,老年人離婚案件占離婚案件的比例近年來也在不斷上升。筆者根據所在法院老年人離婚的狀況,首先總結了老年人離婚的六大特點,然後從生理、心理、思想觀念等方面分析了老年人離婚的原因,然後指出了老年人離婚後存在的困境與無奈,最後就老年人離婚提出了建議和對策。正文5202字。
【關健詞】老年人 婚變對策
出了圍城或再入困境
——關於審理老年人離婚案件的思考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老年人是家庭不可或缺的部分,家庭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老年人的幸福又是家庭穩定的基礎。我國已經進入了老齡化社會,由此而涉及老年人的各種社會問題也在不斷的突顯,讓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伴是解決這些問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青年人離婚,往往是為了重新選擇,或者開始自己的生活,離婚是他們過去生活的終結,未來生活的開始。而老年人離婚後,再婚的可能性一般微乎其微,即使是再婚的,也有太多的不盡如人意。離婚已經不再是年輕人的專利,老年人離婚已成為破壞家庭幸福和穩定的利劍,如何破解此困境是包括司法實踐者在內的社會各界必須正視的問題。
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2】,老年人離婚案件是指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在六十周歲以上的離婚案件。老年人離婚分兩種,一種是一方為六十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離婚,包括老夫少妻離婚;另一種是雙方都達到了六十周歲的老年人離婚,也就是老夫老妻之間的離婚。
一、出走圍城:老年人離婚案件的特點
筆者對所在法院近年來的老年人離婚案件進行了分析,透過數據發現老年人離婚案件的特點:
(一)案件數量悄然上升。2005年前的離婚案件集中表現為「熟年離婚」【3】,幾乎沒有老年人離婚的案件,但近年來老年人離婚案件不斷的上升。如下圖所示,2006年該院只有兩件老年人離婚案件,到了2010年已增至14件。老年人離婚占所有離婚案件的近4.7%。
(二)再婚離婚率高。「半路夫妻」比「原配夫妻」更容易離婚,再婚後再離婚的占老年人離婚的50%。不少單身老年人缺乏子女關心,生活寂寞,急於尋找再婚對象,希望能夠互相照應,但由於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少進一步的了解,難以建立起真摯的感情,隨著婚後共處時間的增多,矛盾和衝突也逐漸顯現出來。由此導致再婚後感情不和而離婚。
(三)選擇調解方式結案的較多,但和好率極低。因老年人選擇離婚後,其子女、親戚等會認為老年人再婚「丟人現眼」,干預阻撓,所以會不停給當事人雙方施壓和做思想工作,促使當事人會選擇調解的方式結案。但老年人如選擇了離婚,他們比年輕人思量的更多,考慮的更加周詳,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選擇,和好的可能性比較少,和好率極低。
(四)女性提出離婚的比列不斷上升。老年女性不再是沉默的羔羊,她們迫切追求更加幸福和高質量的生活,當婚姻不能滿足其要求時她們會更加主動的提出離婚。2007年之前都是老年男性提出離婚,自2007年以來,老年女性提出離婚的比列不斷提高,現在幾乎是佔據半壁江山。
(五)離婚理由複雜多樣。她們對自己低質量的婚姻不再遮掩和迴避,在訴訟時會通過訴狀長篇累牘的訴說,離婚理由往往是多種原因的疊加。離婚理由更多的是對過去生活細節和瑣事的歸納,沒有突出的主題。
(六)城鎮老年人離婚比農村老年人離婚率更高。農村老年人更少接觸外來思想,當地的風俗習慣和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從一而終」的思想讓她們不會選擇離婚。城鎮的老年人經常性的接觸不同的思想,對於婚姻質量的要求更高,離婚的內在衝動更加激烈。
二、圍城探究:老年人離婚原因
他們當初也曾舉案齊眉、恩愛無比,「三年之癢、七年之痛」都已安然度過,為何老來反而不願湊合到「白頭」?究竟是什麼原因使這些結婚時間長達三四十年或者更久的老年人走上了離婚的路?
(一)生理因素
生活水平和醫療水平的不斷提高,七八十歲已不再是「古稀之年」,儘管如此,但是多數老年人獨立生活的能力相對較低,身體健康也開始走下坡路,生活出現混亂,需要更多的照顧。因彼此行動不便,因照顧不周而發生爭吵的現象時有發生,當爭吵積累到一定程度時,一方因無法忍受對方的指責或一方認為對方虐待自己而選擇離婚。
老夫老妻之間的性慾減退往往是不同步的,一方有性慾渴求,另一方卻無動於衷,以致彼此反感生厭,生活距離日趨拉大,兩人都無法忍受、容讓對方,為了各取所需,只有離婚。
(二)心理因素
現年60歲以上的老年人的婚姻有很大一部分是在解放初期建立的,當年結合是按照父母意願包辦的,存在換親、包辦、強迫婚姻現象,缺乏感情基礎,有的沒建立感情一直「湊合著過」。幾十年的風雨歷程,彼此很少「掏心給對方看」,相互無所謂。但又因傳統觀念制約,從來也沒有過「鬧離婚」,只好勉強「湊合」過日子了。當他們進入老年時,子女都已長大,並且立業成家,獨自生活,在釋負心理的作用下她們往往選擇離婚。
人上了年紀,由於精神衰老,或其他心理創傷,往往導致精神異常,表現為極端自私、猜疑、執拗、頑固,聽不進他人半點不同意見,常常嘮叨個沒完,遇到一點小事不快就大發脾氣。也有些老年人表現出強迫觀念、抑鬱焦慮、孤獨自悲終日一語不發,暗生悶氣。有的老年人脾氣怪異、任性、難以溝通,如一方與異性交往引起另一方懷疑,以致矛盾加深。這些變態心理是老年人離婚的重要殺手之一。
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很空虛,年輕時養育孩子,贍養老人,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夫妻之間沒有分歧。如今子女成年,和老人分開過,生活二三十年的子女突然不在身邊,精神沒了寄託,生活也沒有目標。他們常常有話無處談,有氣無處散,就將無名之火撒向丈夫或妻子,導致夫妻感情不和。
基於上述幾種心理,【4】年輕時不相和諧的夫妻,到了老年變得互不尊重,互不理解,互不相讓,甚至發展到難以相融的地步。在缺少親友勸說和心理疏導的情況下,大多數是以「離婚」宣告結束。
(三)思想觀念因素
婚姻觀念的改變是導致老年人離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老年人經受了離婚觀念巨大轉變的過程,雖然他們大都有子女,但是仍然將追求幸福生活放在了首位,一旦雙方感情出現無法彌補的裂痕,就渴望自由而給自己一個重新選擇的機會。他們注重婚姻的實質內容,而不願再象上一輩人一樣,在不幸的婚姻中「湊合一生。」
夫權思想迫使女性老年人選擇了離婚。【5】夫權思想當前仍很嚴重,無視婦女的獨立人格,丈夫動輒對妻子拳腳相加,肆意虐待、打罵。以前女方因為照顧孩子或忍氣吞聲,當孩子們都成家後,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最終走上離婚之路。 (四)其他因素 長期分居導致老年夫妻離婚。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大量的中年夫妻在經濟發達地區務工,但是她們又希望小孩與她們在一起,如此一來,往往是小孩的奶奶在外照顧小孩,爺爺在家獨自生活。因長期分居,缺乏溝通,無法適應這種孤寂的生活,最終選擇離婚。
忽視晚年婚姻生活質量。許多人步入老年後,單調的生活使得夫妻之間早已失去了新鮮感,錯誤地認為此時夫妻感情已無關緊要,於是雙方溝通越來越少,磨擦越來越多,危機凸現,婚姻亮起紅燈。
家庭的小型化使老年人在婚姻衝突時缺少其他家庭成員的緩衝。大家庭的家庭成員較多,夫妻的注意力和矛盾容易被分散和緩解。隨著家庭的小型化,夫妻的矛盾不能有效地被緩解,這也使現在中年人的離婚率比過去增加。
三、再入困境:老年人離婚後的無奈
老年人離婚面臨的環境和輿論壓力也更大,儘管社會在不斷進步,但對老年離婚者的寬容和接納程度依然非常有限。雖然現在社會對中老年人離婚的現象不再少見多怪,但無論如何,一段維持了二三十年、最後不得不以分手收場的婚姻,對雙方以及子女都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以致剛出圍城又入困境。
離婚後生活更加混亂。以前有對方的照顧,有時儘管不是那麼的仔細和周到,但是畢竟有人照顧。離婚後,突然沒有人照顧生活起居,生活出現嚴重的混亂,身體的不同疾病也層出不窮。
離婚後更容易出現心理問題。目前老年人離婚人群中,需要尋找傾訴對象並應得到心理幫助占絕大部分。離婚後的受損方,尤其是女性,往往經不起離婚的打擊,造成身心的極大傷害。心理負荷過重容易誘發心理疾病,如得不到及時調適,極有可能產生心理疾病。
財產糾紛剪不斷理還亂。老年人離婚尤其是再婚後離婚,因時間較長,雙方間的財產情況比較複雜,再婚後離婚的還可能涉及婚前的財產,在處理時難以理清,以致雙方為了一些很小的財產而不斷糾纏。在漫長的糾纏中耗損了大量的精力,以致雙方身心疲憊。
贍養費難以取得。目前法律規定對繼子女要求贍養的需要單獨起訴,這樣,在再婚老人又離婚時涉及到繼子女必須贍養的情形就不能一併解決,還要在離婚之後另行起訴,這無形中給離婚老人增加了獲得贍養費的障礙。
四、謹讓晚霞更美:建議與對策
離婚也是老年人的自由,然而,老年人離婚後,有時出現居無定所、老無所養的、老無所依的情況,給老年人造成生存困難、給社會帶來不和諧因素。解決好老年人的離婚問題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不僅僅需要人民法院的耐心工作,更需要國家制定相關法律和具體措施充分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也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幫助,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充分考慮,盡量採取措施減少對老年人的傷害,使老年人過一個幸福的晚年。
(一)社會各界形成合力,化解老年人離婚糾紛
做好普法和倡導良風良俗宣傳,讓群眾普遍樹立家和萬事興的觀念,摒棄不良風氣對婚姻的危害。要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公民正確處理婚姻家庭問題,增強老年人的法制觀念和家庭責任感,建立起和諧親善的婚姻家庭關係。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法庭要利用公開審判、巡迴開庭的大好時機,以案說法,就地普法,大力宣傳新婚姻法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以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給老年人及旁聽群眾解疑釋惑,促使老年人增強法律意識。
建立多元的老年人離婚糾紛解決機制。政府要加大民間調解組織建設,增加經費投入,確保基層民調組織人員到位,及時培訓,提高主動排查、化解老年人離婚等糾紛能力。基層站所與村級組織要以鄉、鎮政府糾紛調處辦為中心,緊密聯繫,形成合力,及時將轄區內的影響老年人婚姻穩定的苗頭消除。應賦予婦聯擔當起婦女維權組織的主力軍更多的作用和職能,讓在婚姻家庭中受到傷害的老年婦女有專門的保障組織為其申張正義。
(二)老年人自身應理性對待暮年
老年人應該理性看待自己已經青春不再,生理衰老和心理變化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老年人亦有性和精神上的需求,這都是正當的。面對這樣的需求,老人也要學會供給,比如時常給婚姻增加愛情的青春激素,不要讓婚姻顯得老態龍鍾。同時掌握一些性學知識,增加夫妻性生活的快樂等,讓夕陽更紅,晚霞更美,讓老年人的婚姻更加美好。老年婚姻同樣需要呵護,彼此之間需要交流溝通和理解,做到彼此相互接納、做到親密有間、做到相伴成長。
老年夫妻要做到互相接納。別老看對方不順眼,老想著要改變對方。只要不是原則性的問題,都應盡量嘗試互相接納、包容。比如,當有一方性能力下降,而另一方仍不時有強烈的生理需求時,可以一起了解這方面的變化,甚至一起接受治療。
老年夫妻要做到親密有間。即使相處了二三十年,仍需要給對方留點隱私空間,避免一天到晚老待在一起,偶爾可在外面約約會,重溫年輕時的感覺。另外,夫妻跟彼此的原生家庭也得有一定的距離,別讓它影響到自己的家庭。這種恰當的距離感不但不會讓彼此疏遠,相反可因距離產生美,增強相互吸引。
老年夫妻要做到相伴成長。不僅僅是年輕人,步入老年的夫妻也要一起「成長」,特別在工作和生活等環境發生變化時相伴著去適應。比如,當對方有新的愛好,開拓了新的領域、發展了新的人際關係,不要因為陌生而拒絕跟他/她一起學習和了解,更不要以為是老夫老妻就不需要成長而發生矛盾。
(三)子女應支持、關心老年人的生活
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老年人物質生活不再匱乏,但是精神需求卻更加強烈。子女需要時刻關注、關心自己的父母,在生活上照顧好他們,特別是當他們患有疾病、行動不便時要細心、耐心的照顧,不能因長時間的照顧而心生怨言和不理不睬;在精神上多與父母溝通交流,常回家看看,分散他們的注意力,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當父母出現婚姻危機的時候,不要一味的指責和爭吵,需要耐心的分析原因並對症下藥。 (四)法院應審慎行使裁判權
法院應審慎行使裁判權,不輕易對老年人作出離婚判決。法院對涉老婚姻案件要堅持調解優先原則,注重調解藝術的使用,加強心理疏導,努力化解雙方心裡的疙瘩,並說服雙方子女積極做工作,盡量促成雙方和好。同時法院應嚴格把握離婚的標準,把「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與否的標準,對可能挽回的婚姻,不輕易判決離婚。因為一對老夫妻,即使當年結婚時系名辦強迫婚姻,婚姻不合理,但經過幾十年年風風雨雨,兩人生活在一起,艱苦與共,患難同當,必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俗話說得好:「人夜夫妻百日恩。」即使感情一般,只要未發展到感情破裂不可挽回的地步,也應該促其和好,不要輕率判離。
法院要妥善處理老年人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由於這一輩老年人辛勤一生,共同財產並沒有很多,對不多的一點財產爭執比較大。老年人離婚案中財產的處理要比年輕人離婚財產分割難,尤其是再婚老年人,多數既包含了與前夫或前妻及子女的財產,又包括了再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財產,並非簡單的共有財產。
老年人是社會的財富,對老年人婚姻生活的關注就是對老年人生活質量的關注,但老年人的婚姻更容易被社會所忽視。我們需要像呵護小孩一樣呵護老年人,在生活上、精神上讓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養、老有所居,莫讓老年人衝出圍城又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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