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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元錢引發的殺人案

因為十元錢殺一人判二人死刑

是正義的嗎?

——公民辯護人劉治成為楊振東死刑複核說幾句話

濟寧市2007年12月3日殺人案,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濟刑初字第1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楊振東判處死刑;被告人趙雙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魯刑三終字第101號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楊振東的上訴,維持原判」,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並稱本裁定即為核准被告人趙雙印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事裁定。

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振東、趙雙印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中15、被告人趙雙印當庭供述,2007年11月份一天凌晨3時許,他在聖花味精有限公司宿舍睡覺,楊振東對他說:「有個計程車司機給其多要10元錢,邀他一起去揍計程車司機一頓。」不幸的是,這一揍竟要了這位計程車司機徐廣的命。

本人以一個廢除死刑的倡導者和一個普通公民的身份 ,請求最高法院在複核程序中不予核准楊振東死刑。理由如下 :

一、廢除死刑的理念

據統計,目前在世界範圍內已有111個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了死刑。今天死刑的廢除已逐漸成為歷史發展的趨勢,成為一種國際社會的共識。

我國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的刑罰應當限於那些民憤極大、悔改無望的殘害、剝奪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分子,而對於那些有一線改造教育希望的犯罪分子即使依照刑法罪當處死,也應廣泛適用緩期執行制度。刑罰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有著某種不依人的意志而轉移的客觀規律。伴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刑罰必然不斷由嚴酷趨向寬緩、由肉體懲罰轉向改造靈魂、由消極的懲罰過去變為積極面向未來,廢除死刑也已經成為社會文明發展程度的一個重要標誌。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社會的全面進步,死刑在我國必將成為歷史。

 死刑,就是政府最殘忍地對待國民的手段。是目前世界上最殘酷的刑種。

「殺人償命」似乎公平。但一些事出有因,激情殺人的或者誤殺的,就不應該償命。目前一些沒有殺人甚至完全無辜的人能夠被判處死刑!而很多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人卻還活得很瀟洒!不如乾脆廢除死刑,讓殺人的人害怕會被他人殺而不敢殺人!也讓受太殘酷的壓迫和虐待的人敢於反抗!甚至敢於去殺該殺的人。

二、被告人楊振東故意殺人的動機不能成立。

上述判決書載明的被告人殺人的證據證明,楊振東就是因為被害人向他多要10元計程車費,他不給。而趙雙印是因為受楊振東之邀。因為十元錢就要殺人,似乎其殺人動機不能成立。而法庭並未查明有其他的殺人動機。這就證明其原本沒有殺人的動機。如前所述,只是要「揍計程車司機一頓。這與圖財害命、姦情殺人等比較,顯然其惡性要小些。

被告人楊振東是因為醉酒,遇有糾紛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導致悲劇的發生。雖然我國沒有酗酒免刑或減輕刑罰的法律規定,但以民間習俗,酗酒的人的行為顯然較正常的情況應當從寬。

三、應該承擔殺人罪主要責任的被告人沒有查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古以來,殺人償命似乎是常理。但是殺死一個人,不能由二人來償命。

在被告人楊振東、趙雙印共同殺人的本案中,是二人各自單獨實施對被害人的傷害行為,那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只能是一個人實施的。二人對各自實施的行為供述不同,究竟是哪一個被告人的行為致被害人死亡 ,本案沒有查清。法醫鑒定中被害人身上沒有刀傷,所以判決書中未明確主體的「採用匕首捅刺腹部」是不成立的。而刑法要對被告人處以死刑,是必須確定無疑,不可能是他人所為。

四、判處一人死刑,傷害了他的250名親朋好友。

美國著名推銷員喬·吉拉德在商戰中總結出了「250定律」。他認為每一位顧客身後,大體有250名親朋好友。如果您贏得了一位顧客的好感,就意味著贏得了250個人的好感;反之,如果你得罪了一名顧客,也就意味著得罪了250名顧客。由此得到如下啟示:必須認真對待身邊的每一個人。

當政府對一個公民判處死刑,在剝奪他的生命的同時,也就對他的250名親朋好友造成了傷害。羅馬百科全書編纂者塞爾蘇斯說:法律是正義與善良之術。我國法學家陳興良在其《法治的最大特徵應當是使人成其為人》的文章中說,「一種圓滿的完善的法應當具有人情味,內含一種情理,沒有情理的法是一種桎梏、一種奴役,所以,法應當具有人性基礎。法不僅應有秋風掃落葉般的嚴酷,還要有春風煦日般的溫暖。

希望最高法院給被告人楊振東的親人們一點點溫暖。

據楊振東的父親楊守利講,被告人楊振東和被害人徐廣都是獨子,因為十元錢就要斷了兩家的根苗,太殘忍了!毫無疑問,二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殺害是殘忍的,倡導廢除死刑的學者貝卡利亞說:當政府殘忍地對待國民的時候,國民也會殘忍地對待政府,或者說殘忍地相互對待。死刑就是政府以惡治惡,因為被告人激情殺了一個人,就判決一人死刑,一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就是以大惡治小惡了,是不正義的。

楊振東的父母,自其兒子被判處死刑之後,整日以淚洗面,其父親楊守利多次哭訴,兒子若被處死,他也不話了。事發之後,被告人楊振東的父母到被害人家中去了七、八次,給被害人的父母下跪,願意賠償被害人的親屬,若能保住其兒子性命,讓他給被害人父母送終。遺憾的是,被害人親屬不予寬容。聯想到 2000年德國賓士駐中方副總普方全家在南京被滅門,普方年邁的老母從德國趕到了中國,給中國法院遞交了請別判他們死刑的申請!老人說就是槍斃了也改變不了普方一家沒有了的事實。一個外國人能夠這樣寬容兇手,為何國人……?

在審判殺害普方一家的兇手的法庭上,被害人的親友們見到了那4個剛成年不久的疑兇。原本在他們的想像中,兇手是那種「看起來很強壯、很兇悍的人」,可實際上,「跟你在馬路上碰到的普通人沒有區別」。

這4個男青年並非有預謀要殺人。他們一開始只是想偷摩托車,但換來的錢並不多。後來他們看到一個廣告,得知玄武湖畔的金陵御花園是南京最高檔的別墅區。那晚,他們潛入小區,也只是想去洗劫一間不亮燈的空宅,結果那套正在裝修的別墅沒有東西可偷。最終他們選擇了隔壁的普方家。盜竊的行動被普方一家查覺,因為言語不通,驚懼之中,他們選擇了殺人滅口。

中國難以理解的是,因為普方一家的遇害,竟然引起在華的德僑成立了募捐救助兇手故鄉失學兒童的普方基金會!如今9年了,在普方2個女兒生前就學的南京國際學校,每年的聖誕節有一棵高高的聖誕樹,樹上全是兇手故鄉需要幫助的學生名單和地址,路過的外藉孩子會取下一張名單,幾天後,名單上的孩子就會收到一份關愛!希望他們能完成中國法律規定的9年制義務教育,為他們走上「自主而充實」的人生道路創造機會。

面對越來越多的刑事案,中國何時能象普方母親一樣找到犯罪的根?

五、本案不能免楊振東一死的原因,是否有官報私仇之嫌?

本案偵查機關兗州市公安局的房磊是本案的偵查員,是被告人楊振東家的後鄰居,兩家世代有仇:文化大革命時房磊的三大爺把楊振東的祖母整死了,二叔也被他整得好苦。這次振東的案又由房磊偵查,楊家人認為被害人一家不能寬容被告人,房磊在其中起了作用。本案另一位偵查員李某跟被害人徐廣住址相距一華里,他的父親曾對楊振東的母親說:「是俺兒抓的您兒,徐家的人給我兒說了,楊家給再多的錢也不要,就要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制度,其中第(四)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寶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本案二偵查人員應自行迴避。因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不知道是他們作偵查人員的,無從申請其迴避。

(劉治成,2011年3月17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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