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商交往有了「明白紙」
「官商之間淡如水,要相敬如賓,不要勾肩搭背」,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對新型政商關係的精闢論述。然而一段時間以來,個別地方的政商關係卻呈現要麼「勾肩搭背」、要麼「談商色變」的兩種錯誤極端。經濟轉型升級的新常態需要政商關係「新生態」,在這一背景下,官商應該如何把握相互交往的尺度?
日前,廣東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省紀委省監察廳關於推動構建新型政商關係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印發實施,構建了新型政商關係的制度「支點」和操作「條框」,為官商之間做到「相敬如賓」提供了一張「明白紙」。
「親」「清」 奠定政商交往主基調
已查處的腐敗案件顯示,不少領導幹部都是在與商人的「勾肩搭背」中被拉下了馬。
一些不法商人與腐敗官員互「傍」互「益」,彼此「各取所需」、「各有所圖」,雙方構築起權錢交易的腐敗鏈條。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濟南市委原書記王敏,均與一些商人過從甚密,劉志軍、劉鐵男等「老虎」也都有著不少商人「朋友」。
除了權力之手伸得過長,政商關係中另一種「不作為」的傾向同樣值得警惕。個別地方黨員幹部因對政策理解不夠,害怕擔責,在行動上「不拿也不幹」,處處以政策、紀律為借口,將企業的許多正常訴求拒之門外,和企業家「背對著背」。
領導幹部與企業家之間無論是過從甚密,還是互不往來,都是不正常的。改變這種狀況,關鍵是要釐清政府和企業在交往中的定位問題。
今年兩會期間,習近平總書記在看望民建、工商聯界委員,並參加討論時提出,對領導幹部而言,「親」就是坦蕩真誠同民營企業接觸交往,幫助解決實際困難;「清」就是清白純潔,不搞權錢交易。「親」「清」二字奠定了政商關係新生態的主基調。
廣東省處在改革開放前沿,黨員幹部面臨的考驗和誘惑較多,政商關係一度出現了一些不良現象。中央巡視組在向廣東省反饋巡視情況時指出「一些領導幹部與私營企業主勾肩搭背、搞權錢交易」等問題突出。4月份出台的《廣東省紀委省監察廳關於推動構建新型政商關係的若干意見(試行)》旨在治理當前存在的畸形政商關係、實踐政商「親」「清」交往原則。
「這給官員和企業家雙方的行為都作出了很好的規範。」廣東某集團董事長吳艷芬在《意見》草稿徵求意見座談會上表示「可以放心了」,「這對企業家與政府官員之間如何相處作出規定,我們再也不用擔心自己找官員行不行,官員找我們行不行了」。
正負清單
打破政商交往「玻璃門」
「近段時間,很多黨政幹部不敢接觸企業家,很多企業家也不敢去找黨政幹部,黨政幹部和企業家之間隔著一扇『玻璃門』,看得見卻不敢進、也不敢接觸。」全國政協委員庄聰生曾形象地點明雙方的顧慮。
打破這一尷尬局面,關鍵在為政商交往樹立明晰的標準。《意見》在總則中明確,構建「親」「清」政商關係應當防止「親」而不「清」、官商勾結和「清」而不「親」、為官不為,做到政商之間既「親」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換、有交往不搞交易。
有了原則,在具體的操作中又應如何把握界限?不少官員和企業家的心中還沒底。就拿黨員幹部和企業的業務往來來說,黨員幹部能否參加企業年會?公職人員和企業間接待的標準是什麼?企業能否邀請相關職能部門同志互動交流?
這些爭議較多的問題,都以細化的清單在《意見》中明確解答: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經批准可以應邀參加企業符合規定的各類活動,接受企業提供的符合接待標準的工作餐,但不得默許、縱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企業謀取利益,違反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或者接受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諸如此類的「正負清單」,使官員和企業既能輕裝上陣,又有章可循。
全省各地以《意見》為藍本,相繼出台了類似的細則和指導意見。《佛山市政商交往若干具體問題行為指引(試行)》對參加活動、工作餐、收受禮品三類行為進行了區分:「確有需要」的工作餐是被允許的,另外經過批准後公職人員也可參加企業年會,但禁止參加抽獎活動。
在第三屆世界浙商大會上,作為浙商總會首任會長的馬雲曾發出倡議:「我希望,浙商永遠不參與任何行賄。」政商關係的維繫,企業同樣不能缺席。在這一點上,《意見》通過建立守廉激勵和失廉懲戒機制,完善商業賄賂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和不廉潔企業及其負責人「黑名單」制度,為政商交往營造廉潔文化氛圍。
只有政商關係陽光化,才能從過去按「潛規則」辦事,轉變為按規矩辦事,只有及時釐清模糊邊界並填補制度缺位,才能真正消除困惑,激發合作的正向效應。
強化監督
嚴守政商交往紅線
在市場經濟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如果對官員手中掌握的資源分配權和審批權缺乏有效制約,難免會給權力尋租留下空間。這種關係的不對等為少數企業主「走捷徑」開了「後門」,有的試圖通過金錢「公關」達到與權力聯姻從而獲取暴利的目的。
如此一來,誠信經營的守法企業和長遠的經濟發展反而淪為權錢交易的犧牲品。
引導企業從和政府拉關係、搞圈子的畸形心態中走出來,為其減負、鬆綁,就要給官員手中的權力套上緊箍。對此,各級黨委(黨組)、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擔負起構建「親」「清」政商關係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一方面要鼓勵黨員幹部創新方法、銳意改革,用科學的容錯機制營造支持改革、寬容失誤、鼓勵擔當的良好氛圍;另一方面對置企業合法訴求於不顧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行為依法依紀整治,尤其是對那些違反「親」「清」原則的違紀違法行為零容忍。
讓強化監督執行的措施長出「牙齒」,可以綜合採用多種手段多管齊下。對黨員幹部的監督突出問題導向,針對一些黨員幹部和不法商人「勾肩搭背」的現象,《意見》加強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八小時以外」活動監督,凈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閑圈。同時在黨員幹部的日常管理上,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對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與非公有制企業負責人交往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
發動群眾和社會的力量來監督,無疑能對那些仍心存僥倖的官員和商人形成強大震懾。《意見》要求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對涉及官商勾結、為官不為等問題線索的實名舉報應當優先辦理、全面核查。
只有公權力擯棄暗箱操作,企業自覺尊崇市場規則,「親」才能保持合理尺度,「清」才有實質保證。「各級官員要強化擔當、服務、法治、廉潔意識,民營企業及其負責人要強化廉潔從業意識,營造政商『親』『清』互動的良好環境。」廣東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黃先耀在推動構建新型政商關係工作座談會上如是說。(歐陽浩亞 彭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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