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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有效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帶義務人都對不履行義務承擔全部責任。連帶責任的規定,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也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作出判決的法律依據。但在生效裁判文書進入執行程序後,在執行過程中往往出現當被執行人之一的連帶責任人履行完義務後,其該如何追償的問題,履責後的連帶責任人是另行起訴還是以本判決(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判決)為依據要求法院直接強制執行真正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法律未作出規定。依據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連帶責任的適用條件的規定,無論是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還是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或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等,當連帶責任人履行完義務後,都有權要求真正債務人或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以此為依據,執行中被執行人之一的連帶責任人履行完義務後另行起訴真正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以維護自己合法權利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此種途徑,當事人(履責後的連帶責任人)會對法院產生極大的不理解和不滿:為什麼連帶責任人的我,主動履責任後(或強制執行履責後)不能以此為依據直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真正債務人或其他負連帶責任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以維護我的合法權利呢,是因為債權債務關係不清,還是本判決中未明確我與真正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呢,為什麼又要我重新起訴呢,我已經很累了。此時的執行法官面對履責後的連帶責任人的不理解和不滿,視乎也心存憐憫,作出合法而又頗為同情的回答:執行法官的職責是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其執行依據是生效裁判文書中載明的判決,而此時的被執行人之一的連帶責任人你並非本判決中的債權人,你無申請要求強制執行真正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的權利,你必須再重新起訴。筆者認為,既然本判決已經過了法院的審理,連帶責任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是確定的,連帶責任人之間應承擔的份額也是可以明確的,同時依據方便百姓訴訟,減少官司成本,實現利益最大化,減少群眾訴累的訴訟原理,建議,在執行過程中,本判決中的被執行人之一的連帶責任人履責後可由法院直接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變更履責後的被執行人之一的連帶責任人為申請執行人,真正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為被執行人;或者在本判決中予以明確,任一連帶責任人履責後有權以此為依據申請法院直接強制執行真正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向其追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以維護履責後的連帶責任人的合法權利,減少群眾訴累,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節約了司法資源。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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