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傳承?學學洛克菲勒這5招
家族傳承,在國內市場經濟深度調整、產業結構亟待升級的大環境之下,彷彿一夜之間就成為了富商巨賈茶餘飯後的談資。一批50後60後的企業家們開始認真思考這個話題,他們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弄潮兒,是改革開放紅利的最大受益者和淘金者,他們為中國社會乃至全世界貢獻了無數個奇蹟,同時,也為自己的家庭創造累積了巨額財富。
大浪淘沙,世界經濟風雲巨變,中國經濟政策不斷調整,那些曾在同一個商壕里摸爬滾打的老友們,猛然間意識到「決策層」的年齡已經逐漸偏大,於是紛紛開始認真思考功成身退後的問題:究竟如何安全地實現企業控制權的交接?如何實現家族財富保值?傳承,究竟應該何去何從?
洛克菲勒家族是家族傳承的典型案例,本文將從小洛克菲勒如何將信託法律制度運用到了家族傳承之中,以及這個應用對中國家庭財富傳承的啟示展開探討。
洛克菲勒家族傳承的模式
━━━━━
洛克菲勒家族現今的家族傳承方式大部分得益於家族第二代小洛克菲勒的決策。1913年,由洛克菲勒家族持股的科羅拉多燃油與鐵礦公司爆發了美國勞工史上最負盛名的事件之一——拉德洛事件。這場激烈的勞資衝突使得洛克菲勒家族在紐約的宅邸受到襲擊,從此徹底改變了洛克菲勒家族對待家族傳承財產的態度:一方面,小洛克菲勒改用信託方式將財富傳承給後代;另一方面,他將家族財富投入慈善事業當中,以消解民眾對他的家族財富原罪的印象。
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實際上是委託人將家族資產(包括現金、不動產、股票、家族企業股權等)轉移給信託機構(受託人),信託機構為受益人(委託人的親屬)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置這些資產,以實現財富管理及傳承的方式,達到資產隔離的效果。
小洛克菲勒是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形式上是不可撤銷信託:即信託協議不可以被更改或終止,除非受益人同意。這就意味著委託人把資產注入信託之後,在法律上即完全失去該資產的所有權以及控制權,這樣可以在有效避稅的情況下將家族財富至少傳至第四代。
信託的受益人是小洛克菲勒的後代,一份協議對應一個受益人,每份信託的本金自動傳給其受益人的子女。受益人在30歲之前只能獲得分紅收益,不能動用本金;30歲之後可以動用本金,但需通過信託委員會同意。
除此之外,洛克菲勒家族辦公室也在整個家族信託體制中發揮重要作用。這個機構是整個家族運行的中樞,100多年來,它為洛克斐勒家族提供了包括投資、法律、會計、家族事務以及慈善等幾乎所有的家族服務。
這種機制使得遺產始終是一個整體,家族企業既不會因為分家而變小或終止,也不會因為代代傳遞而被逐漸分割成若干個部分,有利於發揮規模優勢,獲得更好的經濟效益。
慈善事業
老洛克菲勒在其財富積累過程中,雖飽受行賄、欺騙、高壓、壟斷和壓榨小企業等行為的詬病,但他對於慈善事業也不遺餘力,創建了旨在促進世界範圍內全人類的幸福的洛克菲勒基金會,並贊助了諸多全球性的醫療教育和衛生公共事業。小洛克斐勒在這方面則走得更遠。他在紐約建立了洛克菲勒中心,並設法挽救了美國西部山區古老的紅杉。他認為,每份財產都是一種責任。作為財富的擁有者,在追逐利益的過程中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可以說,家族信託的構建使得洛克菲勒家族的財富得以獨立並世代流轉不息,而家族致力的慈善事業則為其財富的創造和流通構建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中國家族傳承面臨的問題
━━━━━
第一代創業者在勇闖天涯、發家的過程中會形成一個以家庭成員為核心的家族企業,而血親和姻親交織在一起的家庭成員彼此之間往往關係錯綜複雜。
家業不分
我國第一代企業家大多是白手起家,創業初期基本上是舉全部身家投入經營,造成企業資產、家庭資產和個人資產混同。他們從心態上也從未將企業和家業進行明確分離。
同時,過去40年我國的市場環境一直在動態發展中,資本原始積累的過程中由於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初代企業家們也遺留了一些處於灰色地帶的資產和負債的權屬問題,如親屬代持等。家庭財產與企業財產難以進行有效地區分和認定,給財富的傳承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家庭關係複雜
因初代創業者往往創業經營匱乏,多是嘗試中不斷探索前進道路,以致在很多企業的成長過程中,都會出現創始人、配偶及家庭成員多人持股或參與企業經營的情況,二三代以後,家族成員逐漸繁衍,股權結構自然分化,持股零散,這就為未來資產的認定和分割帶來隱患,鬆散的股權也極易令企業的所有權面臨極大挑戰。除此之外,高凈值人士自身歷經婚姻變化,導致圍繞財產的所有權、經營權、受益權出現的爭端屢見不鮮。
代際差異明顯
從創一代到富二代,歷經時代劇變,中國兩代人的成長環境、生活閱歷、個人興趣、價值觀和理念大相徑庭。《中國家族企業傳承報告》調查顯示,儘管多數企業主仍希望由子女來繼承企業,但二代們的接班意願並不高:14%的家族企業二代明確表示不願意接班,而45%的二代對於接班的態度尚不明確。
究其緣由,一是第一代家族企業大多屬於傳統製造業,現階段國家也面臨經濟轉型,企業的傳承可能與企業的轉型同步進行,年輕一代對此既缺乏經驗,也沒有興趣。他們更加傾向於投身新興的金融、IT、通訊和諮詢服務等領域。二是因為大多數的二代都在海外接受教育,他們的企業管理觀念與父輩和企業元老有者較大差異,即使接手也將面臨諸多挑戰。
洛克菲勒家族傳承對中國家庭的借鑒意義
━━━━━
基於目前現階段中國社會對於「傳承」具有普遍性的社會需要,我們可以從洛克菲勒家族傳承的模式中汲取一些寶貴的經驗。
權力制衡與資產隔離
洛克菲勒家族把家族財富從個人身上獨立出來,建立了家族信託,將財富從依附於個人到成為獨立主體,有利於打破財產的依附關係,對財富的所有權進行制衡:信託的所有權歸屬於信託公司,控制權掌握在信託委員會手中,經營權由家族辦公室掌控,而家族成員則享有最終的受益權。這樣一種制衡關係無疑給財富的獨立性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同時,家族信託有效成立之後,信託財產將獨立於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個人財產,委託人如果因企業經營問題面臨破產,信託財產並不納入破產清算範圍。信託財產也不因家庭成員的婚姻、債務、刑事追索、病重或死亡等導致家族財富的減損。這樣使得家庭成員可以持續穩定地從家族財產中受益。
集中股權
從公開資料來看,小洛克菲勒在1934年和1952年各設立了一次信託,1934年的信託是主要是通過公司的股票和房地產設立的。洛克菲勒家族將股權作為信託財產,登記在受託人名下,家族成員僅作為信託的受益人享有信託的分紅,後代無法將這些股權進行分割。這就保證了公司股權的完整性,避免家族成員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
我國家庭在進行家族傳承的過程中,可以借鑒這種將股權列入信託計劃中的方式,並對股權的實際控制人和其他控制人的權利做出明確說明,實現企業所有權、管理權和受益權的有效分離,以達到優選控股股東以及保證家族成員絕對控股的目的,避免在傳承過程中家族股權被稀釋而最終喪失對企業的掌控。
個性化傳承
在洛克菲勒家族成員成年以前,他們在家族信託的支持下接受最好的教育,衣食無憂,同時,他們也會參與家族信託慈善板塊的管理,或進入投資版塊學習,以便培養其企業管理能力和基本的金融技能。成年之後,洛克菲勒家族成員將面臨選擇。
大部分的家族成員會選擇進入家族的事業板塊,如家族企業、家族慈善組織等,甚至是家族辦公室。也有部分家族成員不會從事家族事業,而是追求自己的愛好,成為單純的受益人。這從某種程度上促進了洛克菲勒家族在各個領域施展才華,嶄露頭角,最終將家族事業做大拓寬。事實上,石油、化工、金融、政治、軍工、教育、醫療等多個行業都有洛克菲勒家族成員的光輝足跡。
依託家族信託的獨立性和良好的股權控制機制,在維持財富的制衡關係以及保留企業控制權的基礎上,這種家族信託方式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靈活設置各種條款,如設立的期限、資產的分配方式、發生突發情況時財產的處置等,並且可以根據事先約定的條件在信託存續期內進行調整。委託人可以明確受益人獲取收益的條件,附加對後代的約束條款;同時,根據子女的接班意願及能力進行差異化安排,這有利於激勵和約束後代。
遺產稅的合理規避
老洛克菲勒在進行財富傳承的時候實際已充分考慮了當時的遺產稅和饋贈稅的可能。彼時美國政府曾三度上調了遺產稅的稅率,從最初的10%上調至25%。老洛克菲勒已預見到了一定的趨勢,並加快了其財富傳承的速度。1924年,美國首次開徵饋贈稅,最高稅率高達40%,而在此之前的贈予無需繳納。這也就是說,在1917-1922年這段時間內,其傳給小洛克斐勒的4.7億美元都不用繳納此稅。
遺產稅在我國目前來看雖未開徵,但是在去年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布的2017年《經濟藍皮書》中,已經呼籲儘快實現房產稅和遺產稅了。遺產稅的徵收在我國或將是遲早之事。如果提前將財產列入家族信託內,則意味著家族成員喪失了對其的所有權,日後或可避免繳納高額的遺產稅。
注重社會責任
洛克菲勒家族亦十分注重自身的社會責任,從其龐大的慈善事業可窺見一二。戴維·洛克菲勒曾說道,一個擁有巨大社會財富的人應該具有社會責任感。這種責任感帶給他們的不僅僅是給予的快樂,還有世界級的聲望。
現如今,隨著財富觀念的進步,慈善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大勢所趨。事實上,「散財」並不會加快財富的流失,與此相反,高凈值人群對財富的正確態度和對社會的博愛,才是財富源源不斷的被創造出來的動力。因為這可以在財富的創造的同時,也迎來社會的尊重,而這對於「用戶即財富」的互聯網時代有著重要意義。
尚待解決的法律問題
━━━━━
洛克菲勒家族的傳承方式固然帶給我們諸多啟示,但鑒於時代背景和國情的差異,仍存在尚待解決的法律問題。
信託的相關法律規定在我國還不完善
不同於國外完善的信託機制,我國《信託法》雖已頒布17年,但在施行過程中仍有許多方面亟待完善。一是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缺乏具體的操作。我國《信託法》中對於信託財產登記制度雖然提出了原則性規定,但就登記機構、種類、手續和登記的法律效果等問題並無明確細則。
二是相關配套法律制度不足。家族信託的落地往往涉及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繼承法、稅法等多個相關法律或監管辦法,但目前中國在相應的這些配套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明確涉及信託事務時的處理規定或指導原則,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常常無法可依。
三是信託的稅收制度不明確。現今遺產稅尚未正式出台,信託設立和分配的相關稅收政策也尚無定論,這就對家族信託的稅務規劃形成挑戰。
資產隔離並非萬無一失
雖然洛克菲勒家族傳承模式下的家族信託可以實現資產隔離的功能,但這也是有附條件的。我國《信託法》第12條規定:「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即如果信託的設立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該信託是可以被撤銷的。
除此之外,根據《信託法》第 11條的規定,如果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信託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的,該信託無效。這就會導致信託的資產隔離功能被打破,信託財產重歸委託人的責任財產。
小結
━━━━━
通過上述洛克菲勒家族的傳承模式,以及信託法頒行以來的法律實踐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巨大貢獻,我們已經充分認識到了信託法律制度對財產之保護有其天然的制度優越性,並且,在今日之中國對於「傳承」有普遍社會需求的情況之下,可以預見,家族傳承將在未來的5-10年迎來巨大的商業發展機遇。
同時,我們期望信託從業者在「家族傳承」非標產品設計的過程中,充分挖掘中華民族傳統文化思想的精髓,能夠把更多好的優秀的傳統元素融入其中,讓傳承充滿文化自信,把傳承做得更好。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