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省直管縣的利弊 - 4
明朝官制在理論上沒有省一級機構,只是在相應處所設立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掌民、刑、軍政事務。
清朝在地方制度上設有總督、巡撫,分掌一省或數省事務,但在總督或巡撫衙門中,卻又不設立具體辦事的機構,這些辦事機構設在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提督軍門之內,總督和巡撫的政令需要轉到上述三司辦理,而三司長官按清朝官制又直接對中央負責,有權向皇帝直接奏報政務,其官員還有權向皇帝密報督撫言行。各地督撫在授予地方官職的同時,照例還要兼授兵部尚書、侍郎。或都察院御史銜,讓各地督撫兼具京官與地方官雙重身份,以此來約束封疆大吏的自立野心。
清朝中央政權對地方官吏的有效控制能力在應對太平天國起義的過程中被打亂,此後東南各省總督有了擁兵自重的能力,這一狀況,為滿清的覆亡以及清亡後各地軍閥割據的局面埋下了伏筆。
從中國曆朝的政治實踐看,統治良好的朝代,通常都能對省一級權力進行有效的控制,比較常用的辦法是限制這一級機構的事權,要麼只有監督之職,要麼將其權力分割。同時將治權與事權賦予省級機構,往往造成地方割據勢力的出現。
歷史經驗顯示,省級機構是一項危險的權力傳遞環節,尋求穩定的良治,需要對這一級機構的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
省直管縣,意味著讓省級機構直接介入地方基層組織的人事任免與具體的地方事務的管理之中,省級權力自然會膨脹,從歷史的經驗看,這可能是一項冒險的舉措。為了地方財政分配的均衡而採取一項促使省級權力膨脹的措施,可能是啟動了一個危險的程序。
(註: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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