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應當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違法事實與證據是實施行政處罰的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予以載明。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是指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何種行政處罰,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是以什麼行為履行行政處罰,如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拆除違章建築等。期限是法律規定的或者由行政機關要求、限定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間。如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要求的1個月內拆除違章建築等。行政當事人不按照履行方式和限定的期限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即屬於違法,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執行措施,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因此,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載明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這是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這是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向當事人說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救濟途徑,即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要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即當事人應當在宣告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堤起行政訴訟。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這是任何法律文書都不可缺少的載明事項。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行政機關統一印製,有預定的格式,編有號碼,依照法律規定填寫,向當事人宣告併當場交付當事人,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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