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諶洪果 :以國家正義的名義

以國家正義的名義

—— 納粹法官的墮落與辯解

(納粹集中營;圖片來源於網路)

德國法學教授英戈·繆勒在1980年代末出版了《恐怖的法官——納粹時期的司法》一書,以翔實的司法檔案史料為依據,全面深入揭示了納粹時期司法系統助紂為虐的各種暴行。

儘管,該書重在事實呈現,少有學理分析,對如何避免悲劇,也沒有明確答案,但已足以激發人們的反思,就如波斯納所論,該書廓清了許多的誤會,比如認為為了方便暴政作惡,希特勒建立了黨衛軍、蓋世太保等納粹制度,以繞過司法體系;比如認為當時司法的日常運作仍然是恪守法治的,並且消極抵抗著希特勒政權;以及,比如認為法官所受的實證主義訓練使他們只能嚴格執行當時的立法,等等。但該書充分說明,在納粹期間,司法體系出現的是全行業的道德淪喪和墮落的狀況,法官、檢察官、法學家等都主動積極地參與了作惡。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整體性的司法危機?通觀此書,我認為最根本的原因恰好在於某種國家正義的名義。

事實上,從俾斯麥時期,為了國家利益,帝國政府就對法院進行了大規模的清洗改組,留下來的法官,都是極端保守的國家主義者。至希特勒掌權,法院繼續驅逐猶太人和自由派法官,司法裁判中國家標準、人民標準、種族標準合而為一。法官效忠祖國、效忠領袖、效忠社會,亦成為三位一體的職業準則,人民的敵人就是叛國賊。戈培爾1942年7月22日對法官們說,其判決應該「更多地從違法者即應被清除出民族這一觀點出發,而不是以法律為基礎」。

國家的正義由此超越了法律的正義,它既是法官們賴以為生的法寶,也是他們享有尊嚴的精神寄託。所謂國家正義,就是國家代表著最高的正義,就是國家的榮耀至高無上。一位叫迪特里希的縣法院法官說,任何法官都是「祖國的兒女」,必須「無條件地將國家利益置於形式主義的法律之上」。

正是出於這種使國家強盛的愛國熱情,在1923年的啤酒屋暴動案中,法院才對納粹黨抱以充分的同情,面對將希特勒驅逐出境的法律規定(希特勒是奧地利人),法庭聲稱「在希特勒這一位具有德國人的思想情感的外國人的情況下,法庭認為該法律之意旨並不適用」。法學家也不斷為這種國家正義觀提供理論的支持。

(《恐怖的法官——納粹時期的司法》;圖片來源於網路)

第三帝國警察法權威哈穆爾在納粹時期宣稱,「個性的自由只有當其服務於民族和國家時才獲得存在的意義。」直到1957年,重登大學講壇的哈穆爾仍然一如既往地鼓吹「公共利益具有優先權……(有權)限制著個人自由並將社會義務加諸於個人」。

國家的正義同時是一種政治至上的正義。軍隊對付外部敵人,司法對付內部敵人。司法要具有政治覺悟和黨性觀念,要成為國家的利器。因此,司法的專斷和任性,是法官們主動迎合投誠的結果,是一種政治的自覺。施密特在1927年的《政治的概念》中說,政治就是要分清敵我,政治敵人是另一類存在物,是一種異類。

當最高法院將國家利益置於法律之上,便註定在破壞司法的歧途上越滑越遠,一如繆勒所言,「只要是為了國家利益,無論多麼罪大惡極也可以逍遙法外,而一旦與國家利益相悖,則合法的行為也會遭受懲罰。」

所以,他引用托馬斯曼的話說,這種法學理論「只配留給法西斯獨裁者」。發展到極致,便是法官弗萊斯勒在主持的審判中對被告大叫:「你這個可憐蟲,不過是只千人踩萬人踏的老鼠。就憑你這塊料還想謀殺我們敬愛的元首?」

政治的審判注重的是國家立場,而不是審判中立;它重視定性和動機,而不尊重事實和權利;它隨意進行選擇性的執法,而無顧法律的一體適用。

在這個意義上,究竟哪種思潮該為納粹罪行負責的實證主義和自然法學之爭,看來並沒有抓到實質。博姆克任院長的最高大刑事庭要求德國法官認識到:「法院不死守法律條文,而是充分貫徹其深層的精神,法庭必須各盡其職,使立法者之目的得以實現。」他們心知肚明自己並未遵守法律,但越是違反法律,越要聲稱自己是嚴格在按法律辦事。這有什麼好奇怪的呢?

所以,作者指出,認為納粹時代法學家對法律條文無比忠誠,是一個臆造的神話。納粹的法官不像實證法學認為的那麼尊重法治、崇尚規則;反過來說,他們心目中超越法律的自然正義,也不過是國家和領袖的意志而已。從國家理由出發,他們可以踐踏法律的界限;從對付敵人出發,他們可以變為虔誠的律法主義者。

納粹國家是一個瘋狂運轉的機器,所向披靡,它需要法律的護衛者,需要這些法官作為零件和潤滑油。納粹統治者誠然會建立各種非法的制度,採取各種任性的手段,但他們並不會刻意繞開法律的裝潢,專制者、極權者、暴君、惡魔其實比誰都更需要那種貌似公正的法庭,需要法律人和他們之間的莊嚴合謀及認真表演。

另一方面,法官在這種情況下遠遠不是被動的,他們需要為國家服務,需要創造性的能動的司法,需要解釋的技藝,需要正義的修辭。1940年8月,一隻德國警犬被刺傷,沒有目擊證人,特別法院最終認為被告「故意傷害公共財物」的罪名成立,理由是:「在看見這隻狗時,這位被告變得很驚恐、開始劇烈地顫抖並嚇得舉起雙手。而狗一看見被告就馬上怒不可遏要咬被告。被告的行為證明他就是刺傷這隻狗的兇手,而且這隻狗馬上認出了被告就是它的敵人。」被告據此被判處死刑。

這就是法官們慣用的法律邏輯。德國人擅長思辨和論證,納粹的法官和法學家們能夠為他們的每一種野蠻行徑,都找到強大的理由。這些理由體現在法律技術層面,就是強詞奪理,顛倒黑白,但還是以法律和正義的名義。該書作者讓我們不要忘了,那位在法庭上表現殘酷粗魯的弗萊斯勒也是一名傑出的法學家,數百篇論文、演講和備忘錄表明他是一名勤勞、聰明、博學的法律專家。

歷史學家麥克·弗洛伊德認為「德國選擇了一位才華橫溢的法學家、而不是以唯唯諾諾的庸才來領導其革命法庭」有著重要象徵意義:「即使是機械化的大屠殺,他們也要求法律考試中的佼佼者。」

這不是某種理性精神的勝利,而是機會主義的勝利,這樣的理論不僅具有知識論證的功能,還有倫理說服的效果。法官們如此強調法律的說理,不過是為了說服自己不是在作惡,而是在為善,以此減輕自己的道德負擔和責任。這樣的人格的分裂在極權暴政下隨處可見,更可怕的是生活在這個體制下的人們會視這種分裂為正常和理所當然。

有了這樣的理論安慰,他們就可以把國家的敵人視為蠹蟲生物,從而心安理得地予以消滅。司法的正當化帶來了司法的異化的結果。法官們沉迷於納粹「趕盡殺絕」的理論,無法想像還有其他法律框架的存在。

「實際上,從納粹時代過來的,沒有哪個職業的人能像法學家那樣坦然。他們斷然否認德國法官曾參與希特勒的獨裁統治。」是的,他們作惡了,但他們自認為是無奈和被迫,所以他們顯得比任何人都要無辜。受審的司法部副部長施雷格堡為自己辯護說,他堅守自己的職位是為了儘可能避免最惡劣的狀況發生,而所有第三帝國的司法人員都在用這個理由為自己罪行開脫,最後只剩下希特勒為唯一的被告。戰後最高法院對這一說法進行了分析:

「他害怕如果自己辭職了,就會有壞的人取代他的位置。……但一經推敲就會發現,被告這種貌似合理的辯護既與事實和邏輯不符,也與當時的情況不符。有證據明確表明:為了讓司法部恭行希特勒的意旨並防止其最終為希姆萊的警察所毀,施雷格堡和其他同樣這樣辯護的被告接受了政府領導作出的骯髒任務,僱傭司法部來消滅猶太和波蘭人、在佔領區製造恐怖氣氛、肆意剷除政治反對派。他們戴著法律面具的種族滅絕計劃未能達到警察屠殺、驅逐和大規模謀殺的水平,這對司法審判的倖存者來說,既忐忑不安,又暗自慶幸可以在法庭受審時找到一個牽強的自辯理由。司法體系為達到罪惡的目的而日益墮落,成為國家邪惡的一份子,這種隱蔽的邪惡有別於明目張胆的暴行,可以掩蓋玷污了的莊嚴的法袍。」

納粹法官菲爾賓格曾說:「過去曾是公正的東西,到今天總不至於變成不公正的吧?」這種辯解仍然是以國家正義的名義,卻沒有法官敢於面對自己的良知和內心。這種急於卸責的心態,也成為整個德意志民族的道德重負。

戰後,90%以上的納粹官員東山再起。納粹時期做出過很多種族法判決的舒爾茨法官,戰後成為漢堡法官委員會主席,負責受理二戰期間受害者索賠,對自己原先審判過的倖存被告或被判處死刑的被告家屬提出的索賠做出判決。一位在納粹期間犯下很多血債的法官,被任命為納粹犯罪調查的中心主任,理由是他比任何人都更了解納粹犯罪的程度。

這才是真正的恐怖。好在德國的政府、司法系統和人民在逐漸深刻地反省和糾正歷史的錯誤,尤其是歷史觀念的錯誤。沒有懺悔就沒有未來。

本書作者說,我們有必要從眾多表面被捲入,其實是積極主動參與的犯罪者那裡,而不是從狂熱的納粹分子那裡,對第三帝國司法體系的日常運作窺見一斑。本書作者還欣慰地看到越來越多的「只向法律負責而不屈從政府權威」的司法人員在興起,這才是一個國家的幸運。

政治的生存與抉擇,需要權衡利弊,需要實用主義的解決方式,但也需要在超越國家民族的永恆公正面前謙卑低頭,認罪悔改。這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每個個體走向成熟的成人禮。本書作者的上述歷史關懷,他所秉持的超越國家的正義視角,也是留給這個特殊時代的中國法律人的悠長歷史警示。


推薦閱讀:

《奇門正義》連載之(3)
尹劍翔:未必正義的農民起義,黃巢的驚天殺戮
正義
難經正義
【正義之聲】捲入「先公正還是先權威」怪圈只會兩敗俱傷

TAG:國家 | 正義 | 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