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交易入門(連載)之四十二——零售外匯行業簡史(2)

瑞士

在瑞士,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FINMA)對零售外匯行業實施監管。與英美不同,客戶只能去瑞士的銀行,開戶炒外匯。

根據監管框架,尤其是按照《瑞士銀行法案》,客戶受到瑞士銀行業安全標準的保護,包括一旦出現銀行違約情況,每個債權人都享有賠償保障。瑞士的銀行,必須擁有1000萬瑞郎以上的資本,才能夠提供炒匯服務。

這種穩定的金融環境得益於2009年的行業整頓。在此之前,瑞士的零售外匯領域其實是魚龍混雜的。當時,一些經紀商宣稱擁有某些組織的監管,實際上不過是參與了某些反清錢協定。如果經紀商破產了,客戶並沒有辦法取回自己的全額資金。隨著行業整頓結束,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始介入,瑞士經紀商的行業形象也大幅提升。

在瑞士,比較知名的外匯經紀商有MIG Bank,,Dukascopy等。

日本

日本是最晚對外匯保證金實施監管的國家之一。日本金融廳(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簡稱FSA JP)全面負責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工作。自然地,日本的外匯零售行業歸其監管。

日本金融廳在2005年 7月 1日正式頒布《金融期貨交易法修訂法案》,要求經營外匯的機構進行註冊,並對公司的資本金以及公司的經營人員的經驗作了規定。所有經營外匯的公司在 2005年12月份之前必須完成註冊,經審核後獲得執照方能經營。還對客戶資金和公司資產分離保管作了具體要求,對違法行為增補了具體懲罰措施。

日本外匯保證金監管正式生效,日本市場也走上了規範化發展的道路。《金融期貨交易法修正案》法律頒布之後,成效明顯,不良經紀商相繼倒閉,經紀商的數目由500餘家(法律頒布時)降到了現在的125家。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外匯保證金市場取得了難以置信的成長,僅2006年,日本的外匯保證金賬戶就增長 了一倍,而2007年年底,日本的個人外匯保證金賬戶的數目,已經達到了300萬。

FSA JP的官方網址:www.fsa.go.jp/en

香港

1994年,香港證券和期貨委員會頒布《槓桿外匯交易條例》對外匯保證金實施監管。當時,香港屬於英國統治之下,而英國本土屬於首先對零售外匯行業予以監管的國家,香港也自然地跟隨其後,較早地對外匯保證金實施了政府監管。

根據香港《槓桿外匯交易條例》,香港本地經紀商的交易槓桿被控制在20:1以內。但是一些海外經紀商的香港辦事處,代表海外經紀商提供更高比例的槓桿,例如美國福彙集團的香港辦事處,就可以向香港居民提供100:1的外匯保證金槓桿。

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有權管理所有新加坡的金融、銀行體系與財金方面有關的事務。

根據2001年《證券期貨法案》,新加坡對外匯保證金交易、證券交易、期貨交易和其他金融活動開始監管。該法案與香港的監管法律相似,提高了外匯經紀商的准入門檻,但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可以取得外匯保證金經營資質。當前,在新加坡一共有17家註冊的外匯保證金經紀商。

MAS網址:http://www.mas.gov.sg

加拿大

加拿大投資行業監管組織(IIROC)對外匯和所有證券實施同樣的交易法律規定。對外匯交易商和 相關經紀商,IIROC提出了最低資本金要求(前者是250,000加元,後者是75,000加元)。同時,IIROC頒布了其他一些法令,控制客戶的交易風險。通過限制交易槓桿(基於對某一幣種波動性和流動性要求,對即期風險保證金做出評估,以確定是否採用限制政策),保護客戶利益,防止賭場風格的過度投機。並且,為了防止交易者受到經紀商破產的傷害,它還為每個交易者提供了第三方承保的100萬加元數額的金融保險。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 Investment Commission)對澳大利亞的零售外匯交易進行監管。

隨著2001年《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法案》的出台,ASIC把零售外匯交易歸入CFD合約類別,進行監管。這導致澳大利亞的外匯保證金交易市場成長迅速,並吸引一批國外的外匯經紀商進入澳大利亞。

模里西斯

模里西斯共和國的金融委員會監管委員會(Mauritius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簡稱FSC),主要對該國的外匯、證券、保險行業進行監督和管理。

該國沒有外匯管制,是非洲區域金融服務中心,離岸金融服務業發達,很多外國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在模里西斯設立了分支機構。

FSC成立於2001年,其監管之下的模里西斯金融安全居於全球領先水平。根據世界銀行2010年度發布的最新"全球經商環境報告",模里西斯在進行審核的183個國家中排名第17位,被列為非洲經商環境最佳的國家;同時在年初美國傳統基金會和《華爾街日報》聯合發布2010年經濟自由度指數中,模里西斯仍然排名非洲第一。

FSC網址:http://www.gov.mu/portal/sites/ncb/fsc/index.html

塞普勒斯

塞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CySEC)成立於2003年,對塞普勒斯境內的零售外匯交易進行監管。2009年6月17號CySEC發布文件,要求經紀商"必須向CySEC委員會提交申請,並獲得塞普勒斯投資公司(簡稱CIF)的認證,才可以繼續開展外匯交易"。這意味著自2009年,外匯零售行業正式納入政府監管之列。

目前在塞普勒斯的經紀商如:Windsor Brokers,Easy Forex等。

塞普勒斯素以寬鬆監管、避稅天堂而聞名。憑藉其獨特的稅務環境和兩大洲之間的優越地理位置,吸引著從傳統的進出口企業到海外經紀商的各類海外公司。這個彈丸大小的美麗鳥國吸引了大量外國人,他們來這裡投資、交易,樂此不疲。但是其過於寬鬆的金融環境,也使塞普勒斯曾因非法洗錢而聲名狼藉。2004,年塞普勒斯政府出面試圖改變這一局面實施監管政策,其中包括使用歐盟的監管法律(當然只是使用大部分的法律而不是全部),並且接受歐洲國會的領導。塞普勒斯在市場監管方面的做出的巨大努力,開始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並開始洗刷掉非法洗錢的灰色形象。2010年,針對零售外匯行業的監管也進一步提升了這個島嶼國家的形象。

塞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官方網站:www.cysec.gov.cy

以色列

以色列也順應大勢,和美國CFTC、瑞士FINMA、英國FSA一樣重視外匯零售監管。2010年,以色列啟動對零售外匯行業的監管。以色列證券管理局將成為以色列外匯行業的監管機構,並為在以色列開展業務的外匯經紀商頒發執照,提供營銷證明和資金安全監管。

以色列證券管理局的外匯零售監管法令的要點包括:

第一、不得開展誘導性營銷,不得將複雜金融衍生品提供給初級客戶。

第二、客戶資金需獨立存放於第三方賬戶,外匯經紀商不得控制客戶資金。

第三、奉行低風險控制原則,交易槓桿調低在25倍。與日本和美國類似。

第四、對誤導性的廣告營銷予以警戒和懲罰。例如一些經紀商廣告宣揚百倍甚至千倍的投資回報,使得一些外匯新手重倉交易,肆意進出。不得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原因是經紀商與客戶有直接的利益衝突,有可能向客戶發送誘導性的高風險投資建議。

俄羅斯

和白雪皚皚的西伯利亞林海深處一樣,俄羅斯的外匯零售行業政策一度少為國人知。事實上,在俄羅斯,也有著政府監管落後於金融創新的尷尬。在廣袤的俄羅斯大地,政府監管還是沒有覆蓋到。雖然俄羅斯擁有眾多的外匯交易者和傑出的EA程序員,有著發達的互聯網科技基礎,但對於零售型外匯交易,顯然俄羅斯政府還沒有充足的準備。

每隔數月,俄羅斯的政府機關--金融服務管理局(FSFM)就會發出聲明,強調它不是外匯經紀商的官方監管機構。外匯通在此特別提醒交易者的是,雖然一些俄羅斯外匯經紀商聲稱它們擁有FSFM的營銷工作許可證,但這不意味FSFM就是俄羅斯外匯經紀商的政府監管部門。

俄羅斯的零售行業自律組織名叫KROUFR,與美國的國家期貨協業(NFA)有些許的類似。它的網址是 http://www.kroufr.ru/eng,不過,論起行業地位,KROUFR還是相當地稚嫩:

其一、在數十家俄羅斯外匯經紀商公司中,只有七家經紀商參與。

其二、美國國家期貨協會具有強制加入的政策,只要是美國境內的外匯經紀商,必須強制註冊,統一管理。在俄羅斯,KROUFR還是一家來去自由的地兒,這個組織主要起到行業協商的作用,有"經紀商沙龍"的味道。

目前,各國都在強化本國監管,俄羅斯政府如果在此時跟進,監管本國的外匯零售行業,或許就是行業福音。對經紀商而言,它們擁有了真正的機遇,獲得了公平的監管環境。對俄羅斯政府而言,也可以獲得相應的納稅收入。

正因為俄羅斯政府監管的缺失,所以一些知名的俄羅斯經紀商特意遠渡重洋,去美國和英國等地,接受相應的監管,從而在外匯行業中,贏得自己的聲名。例如FOREX CLUB,ALPARI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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