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推介 ‖ 《從古文字角度談〈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的若干問題》一文商榷

傳承古史辨派科學求真精神,促成傳統文化現代轉型

編者按:一石掀起千層浪,郭靜雲女士《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一書無疑給中國古史學界帶來不小的震動。爭論再所難免。無論如何這是好事情,只有從不同視角發表意見,提出關於古史的不同建構,古史不同面向才能不斷豐富,我們也才能有更豐富全面的認知。石頭不會說話,它呈現的表象有各種可能,考古學的魅力就是通過自身不同視角的觀察和分析揭示出各種可能。這也是新古史辨致力於走出二重證據法,走進多元豐富認知的上古世界,努力推動的方向。是文為一篇商榷文,涉及專業知識,對此,我們不持立場。作為一場嚴肅的學術前沿討論,我們希望它能成為一個開放的學術前沿的理論交鋒,推動中國上古史的進展。

摘要:張惟捷先生於《歷史研究》2016年第1期發表《從古文字角度談〈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的若干問題》一文,討論了郭靜雲先生《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一書中若干古文字學的問題。然細讀張文,可見其內容舛誤亦多,可商之處凡16組23條,其論據與釋讀存在諸多問題。總結而言,郭書雖有小瑕疵,然張文所論疏漏之處更多,主要有二大問題:第一,由於張氏行文多引學者文章,對於學者文章的引用或理解產生偏差,很多部分並不能作為反駁郭說的根據;第二,張氏還有對古文字的釋讀有誤,或是對郭書理解不清的情況,這部分佔張文全文之比例並不多,但有問題之處卻不少。且作為一篇反駁文章,張氏除了少部分內容外,其餘大多以學者的看法作為反駁的根據,並非直接針對郭書在材料運用、邏輯與推導方面進行討論。由於張氏文中存在諸多缺失,導致其文可觀者寥寥。

關鍵詞:古文字學;《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材料運用;邏輯與推導

一 前言

郭靜雲先生於2013年11月出版了《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上海古籍出版社,下引此書簡稱《夏商周》),甫一問世即引起熱烈迴響,其中讚譽者有之,批評者亦有之。而張惟捷先生於《歷史研究》2016年第1期發表了《從古文字角度談《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的若干問題》一文(下引此文僅標頁碼,不另注篇名出處),從古文字學的角度出發,於文中列舉18組34條討論郭書的觀點,並提出反駁的意見。學術對談能夠增進研究的深度,也使問題的真相越辯越明,故此類批評討論的文章,對於吾人了解一家之言的得失,有著極大的幫助。

然而細看張文,卻不無可商之處。如張氏主要以學者的看法作為反駁的依據,文中處處可見,但作為一篇評判的文章,應經由自己的論證,若引學者文章作為反駁的依據,則人人均引學者看法即可成此文,也不必由張氏動筆。且郭書引起熱烈討論的原因,在於其說頗有新解,如此則與傳統舊說必然有異,觀張氏之文,多以所謂前輩學者的「定論」或「共識」來駁郭氏之非,然學者研究若均以前人定論或共識為依歸,那吾人則實無做研究之必要,故張氏做為反駁文章的出發點已有所偏差。本文的出發點則不同,由於張氏的論據充滿可疑之處,本文主要由個人對古文字的釋讀,以及對張氏所引學者看法的問題提出討論,並輔以學者研究,藉此論述張文所說的根據是否成立,若一篇文章的根基不穩,其說的可信度自然大打折扣。

從張文的內容來看,本文列舉可商之處16組共23條,其中主要有二大問題:第一,由於張氏行文多引學者文章,對於學者文章的引用或理解產生偏差,很多部分並不能作為反駁郭說的根據;第二,張氏還有對古文字的釋讀有誤,或是對郭書理解不清的情況,這部分佔張文全文之比例並不多,但有問題之處卻不少。以下分別羅列論述,以與張氏就教。

二 問題的討論

(一)古文字學是否為郭書的基礎

張惟捷先生在文章一開頭「一、問題的提出」中,提到:

筆者基於古文字學專業進一步審視,發覺此書雖然「體系龐大,內容宏富,前所未見」(朱彥民語),其中許多新論點所依據的古文字證據卻問題重重,亟待釐清,而這方面正好是建構全書觀點的根本基礎。(第115頁)

按,張氏理解似有誤,郭靜雲先生書中觀點的根本基礎,乃考古學而非古文字學,即試圖從考古學的成果重新了解三代歷史。這一點孫隆基先生已言明:「郭著以考古學為基,輔之以古文字學、比較歷史學,用它們解開傳世文獻里暗藏『史實』之密碼」。[1]古文字學是其輔助,綜觀全書清晰可見,不能因張氏欲論書中古文字學的問題,而以為古文字學乃郭書根柢。

(二)論「兕」分布的根據

在「(二)卜辭『楚』地能否直接對應江漢楚文化」中,張文提出郭書中的幾點問題,然其說亦有可商之處。如在「1.《合》10906所謂『楚』字識讀」中,張文首先提到:

郭女士表示,商王在楚狩獵獲得兕(野水牛),符合此地當時的生態環境,但問題在於,同樣可獵獲兕的地點事實上遍布各處,考古工作也常在華北地區發現兕的化石,因此用擒兕一辭來左證該「

」即後人認知中的南方楚地,理據並不充分。(第117頁)

按,郭氏書中未言明「兕」為現在的何種動物,張文卻徑自認為是「野水牛」,必需對此進一步說明。而在徑自認定兕為野水牛的前提下,張文認為「可獵獲兕的地點事實上遍布各處」的根據,在於古代野水牛的分布,並引了兩篇論文為證。然而,張氏所說與其所引文章有不合之處,如引第一篇文章為同號文先生《第四紀以來中國北方出現過的喜暖動物及其古環境意義》,內容提到:

全新世的水牛亞化石記錄有兩處,一是北京東郊三河縣不老淀; 二是河南安陽殷墟。兩者都曾被認為是馴養的,因為其與各種文物及其它家養動物共存。但賈蘭坡等卻認為Andersson當年所推斷的三河縣不老淀的水牛層位有誤,應當來自層位稍靠下的泥炭層,年代為5000~2000a。[2]

從以上內容與張氏所說相較,可以發現二個問題,第一:沒有張氏所謂的「兕的化石」。同號文先生的文中只稱為「亞化石」,是因為化石是生物遺體或生活痕迹石化的過程,需要一段長久的時間,殷商時期至今尚不足以使獸骨形成化石,故「化石」一辭涉及的年代,實與殷商無關;第二:文中關於亞化石紀錄只有兩處,一處是北京三河縣不老淀,但同號文先生引賈蘭坡等先生所說,認為水牛亞化石的出土層位大約距今5,000至2,000年前,在這年代跨度達3,000年,氣候經歷過暖化與冷化交替的期間,其中距今5000年是大暖期,而從距今4000至殷商又發生幾波激烈的冷化。依靠年代不定以至於竟有三千年落差的材料,而認為這一定是殷商時期,就顯得毫無道理。更加沒有張氏所說的情況:「可獵獲兕的地點事實上遍布各處,考古工作也常在華北地區發現兕的化石」。

張氏所引的第二篇文章,是董明星等先生《河北省石家莊地區晚更新世晚期古菱齒象──披毛犀動物群及其古氣候》。然而此篇文章所談僅涉及「更新世晚期」,按文中所說年代約為8150 ± 120a BP。[3]與殷商相距近5,000年,無論內容所言為何,皆與殷商時期的情況無涉,故亦不足以證明文中所說。

張文引此二篇文章的原因,應該是旨在說明殷商之前華北野水牛多見,來說明殷商時期「兕」的地點遍布各處的情況。然古代的氣候屢有波動,自然環境也隨時代不同有所變化,物種的分布也有差異,更新世與全新世如此,全新世的新石器時代與殷商時期亦如此。張氏使用不同時期的資料來左證,其論不足觀也。

如果從殷墟發掘的資料來說,劉一曼先生提到動物考古學家李志鵬先生的鑒定:「殷墟孝民屯遺址出土了許多牛骨,能看出形態的,均是黃牛。」[4]這與張文所認為水牛為殷墟普遍所見的動物正好相左。

(三)「楚」字的釋讀與江漢楚族

張氏於「(二)卜辭『楚』地能否直接對應江漢楚文化」與「(五)『

』字與『楚』無涉」中,討論了郭書中楚字的釋讀,以及甲骨文中的楚與江漢楚族的關係。然張氏所說亦有問題,以下羅列討論。

1.甲骨文「楚」字釋讀的問題

張文在「(二)卜辭『楚』地能否直接對應江漢楚文化」的「1.《合》10906所謂『楚』字識讀」中,提到楚字釋讀的問題,對郭書將《合集》10906:「壬寅卜,賓貞:亦

(擒),

兕?之日王往……」的「

」釋為楚字,抱持懷疑的態度:

能否釋為「楚」亦有可疑,此字從「正」從二「

」,賓三類的屮、木未見有作「

」形者,故目前主要的三部釋文工具書《甲骨文合集釋文》隸定此字作,《殷墟甲骨摹釋總集》(筆者按:應指《殷墟甲骨刻辭摹釋總集》一書,原文有誤)照原形摹成

,僅《甲骨文校釋總集》直接隸定作楚,但這從字形上來說並不嚴謹。由此來看,我們對所謂武丁時期卜辭已載有「楚」的說法應予存疑,至少在賓組卜辭範圍內是如此。(第117頁)

按,由於甲骨文楚字一般從「林」、從「囗」、從「止」,《合集》10906的楚字作

,「林」字的部分確實寫法有異,不同於一般楚字的構形,因此張氏認為此字釋楚應存疑。而為了證明其說,張氏引了胡厚宣先生主編的《甲骨文合集釋文》(下稱《釋文》)、姚孝遂先生主編的《殷墟甲骨刻辭摹釋總集》(下稱《摹釋》)、曹錦炎、沈建華先生編著的《甲骨文校釋總集》(下稱《校釋》)三部釋文工具書作為證據,認為其中僅《校釋》一書隸定作楚字,如此則符合其論。

然而張氏之說卻充滿漏洞。首先,《釋文》將

字隸定作

,可見編者也將

字從二「

」的部分視為「林」字,則此書就無法做為張氏說二「

」非「林」字的根據。且

字其實就是殷周時期楚字的構形,只是「囗」的部分後來寫作了「乛」形,這在漢字的發展過程中常見,如甲骨文「

」(《合集》6310)字從「囗」從「止」,就是現在的「正」字。[5]故《釋文》隸

字,就等於將此字釋讀為楚。

再者,張氏又言《摹釋》將

字按原形摹成而未加隸定,此說固然不錯,但依此推論編者不認為此字為楚,則又非也。姚孝遂先生主編的《摹釋》一書,是按甲骨著錄書的編號順序一條條摹釋,讀者可按甲骨編號查詢釋文,而姚孝遂先生又編有《殷墟甲骨刻辭類纂》(下稱《類纂》)一書,則是將同字或同辭收錄歸為一類,讀者若需要找尋特定材料,如商、羌、使人等相關內容,只要按索引尋找即可。此二書可說是同一種釋文而編排方式不同的工具書而已。

是故,只要查《類纂》楚字收錄的資料,即可發現《合集》10906的

字與其內容,出現於楚字條目下。[6]可見姚孝遂先生雖於《摹釋》書中按原形摹

字,但於《類纂》的分類中就明確地將其視為楚字。如此,則張氏誤解四位學者的意思,胡厚宣先生、姚孝遂先生、曹錦炎先生、沈建華先生都認為

為楚字異構。張氏欲引三部工具書以證其論,然未細讀內容,反而成為其說之謬的確切根據。

2.金文「楚」字釋讀的問題

張文於「(五)『

』字與『楚』無涉」中提到:

在第117頁關於西周時期周人與荊楚來往的論述里,郭女士引西周早期的「小臣夌鼎」,銘文如下:

正月,王才成周,王

麓,令小臣夌先省

。……(下略)

郭文中將「王

」後面的賓語山麓名釋作「楚」,這從字形上看顯然有誤,該字從「林」從「里」,似應以釋「野」為宜,釋「楚」無據。(頁120─121)

按,郭書將《集成》2775小臣夌鼎出現的「

」、「

」二字釋為楚,而張氏認為應釋「野」字為宜。然金文的野字作

(《集成》2836大克鼎)、

(《集成》976

盤埜匕)、

(《集成》2794楚王酓

鼎)等,字形從「林」從「土」,並非張氏所說的「林」從「里」,且與

二字並不相類,不知張氏有何根據斷定為「野」字。

二字可與金文中的楚字形互相對照:

楚(

)公

自作寶大

鍾。《集成》43楚公

中子化用保楚(

)王。《集成》10137中子化盤[7]

宗婦楚(

)邦。《集成》10342晉公盆

觀楚字各類字形,與

二字相近,其中的「圓圈」形更是楚字的主要特徵。故陳夢家先生與唐蘭先生均釋此二字為楚,[8]《殷周金文集成釋文》亦釋為楚字。[9]張氏說郭書「釋『楚』無據」,此言本身就毫無根據,反倒是張氏對釋為「野」字並無進一步說明,也無引學者看法,其說不足觀可知也。

另外,小臣夌鼎的楚是否指「楚國」,尚有討論的餘地,然郭氏於《夏商周》言西周時期周有伐楚一事,列舉了金文材料五條,即使小臣夌鼎的楚未必指楚國,其餘四條如「伐楚」(《集成》4300乍冊夨令簋)、「過伯從王伐反荊」(《集成》3907過伯簋)、「從王伐荊」(《集成》3732鼒簋)、「伐楚荊」(逨盤)等內容,[10]則涉及伐楚一事至確,故小臣夌鼎的楚是否指楚國的疑問亦無損郭書之論。

3.甲骨文的「楚」與江漢楚族

在「(二)卜辭『楚』地能否直接對應江漢楚文化」的「3.通過古文字聯繫上古地名應謹慎」的部分,張氏引其著作,說明吾人研究古地名時必須謹慎,其說至確。然在面對實際的資料時,張氏所說不無可商之處。如一開始即說:

至於《合》29984的「

」字無疑應釋楚,但這個與鄰近大邑商之盂地並稱之「楚」能否與數百年後興起於江漢的南方楚族,甚或出現在周原甲骨中的「楚子」(H11:83)相對應,仍欠缺直接證據。(第118頁)

從上可知,甲骨文有楚字已無疑義,且不特殷墟甲骨有之,周原甲骨亦有之。又何以見得殷墟甲骨的楚與周原甲骨的楚所指地區不同?張氏認為殷墟甲骨的楚與「數百年後興起於江漢的南方楚族」未必有關,應提出更多證據。

且張文所說的《合集》29984屬無名組,相當於甲骨三、四期,也就是商王廩辛至文丁時期,時代大約是公元前12世紀,與周初興於江漢的楚國不過相距百餘年,不到張氏所說的數百年。又《詩經?殷武》云:「撻彼殷武,奮伐荊楚,罙入其阻,裒荊之旅。」[11]已載商王武丁伐楚之事,可見殷商與楚已有一段不短的關係。

其次,張文提到了甲骨文中的楚地「鄰近大邑商之盂地」,然不知所據。關於盂地所在有各種說法,如郭沫若先生認為:「乃殷東方之國也。……宋地亦有名盂者,……地在河南睢縣。」[12]陳夢家先生認為是春秋時的邘國,在今沁陽西北。[13]島邦男先生認為:「其地望在殷都東北。」[14]鍾柏生先生認為:「以隱公十一年之邢地,合乎卜辭的地望,……疆地近於太行山。」[15]孫亞冰、林歡先生認為有西盂方與東盂方之分,西盂方「在今河南沁陽西北三十里的邘台鎮」,東盂方可能在春秋時宋的盂地,在今河南睢縣,或是曹的邘邑,在今山東定陶二地周圍。[16]筆者對殷商歷史地理問題也不陌生,屬於筆者所研究方向之一。張氏說研究古地名須謹慎,這絕對無誤,因此筆者更加不明白,在參考學者眾說紛紜論述的情況下,竟對盂地地望不置一詞,則有何根據認為盂地必然鄰近大邑商,進而推論楚地離大邑商不遠?

據上可見,郭書所言有甲骨文與傳世文獻的根據,張氏所提出的討論反而不知其根據何在。若要否定甲骨文中的楚非江南楚族,必須提出更多說明。

郭靜云:《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

(四)對「楚」地望推論增補的依據

張文在「(三)『南單』、『三門』的地望問題」提到:「筆者認為,卜辭中這個作為地名的『楚』確切位置應不致離大邑商太遠,除了在上則中與鄰近的盂地選貞可證外,有一組重要的辭例也可以作為參證。」(第119頁)按,上文已提到張氏並無討論盂地的地望,故此說毫無根據。而張氏認為可作為參證的是《合集》34220的內容:

岳於南單?

岳於三門?

岳於楚?

並結合諸位學者的研究,認為:

「單」學者咸認是鄰近大邑商的周邊地點或設施,……從朝歌(淇)與安陽的相對距離來看,若單為遠郊,亦不致遠離商都。……至於「三門」應非自然地名,而是屬於宮廟建築中各種門戶的一類,或指商城宮室中特定之三門。(第119頁)

最後張氏得出南單、三門均離大邑商不遠,則楚地也應當在此範圍之中的推論。然而其說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是「南單」,雖然歷來討論甲骨文中「四單」的概念,多認為是指都城之外附近的區域,但其包含範圍或確切位置均無法肯定,[17]只能做為研究地望的一個參考。

其次關於「三門」,張氏引了姚孝遂、連劭名與宋鎮豪等先生的研究,認為指宮廟建築的門戶一類:

姚孝遂曾指出卜辭門與戶對言,此三戶必非地名。連劭名認為「古代城邑每面三門,三門、三戶即商都南面的城門」,「岳於三門」是一種在城門進行祭祀岳神的望祭活動。近年來宋鎮豪有專門的論述,他指出:「三門一稱三戶,是主祀場所。……三門或屬

地建築祀所的門。」(第119頁)

按以上所說,三門雖可能是指建築的門戶,但以此作為楚離大邑商不遠的根據,也過於草率。從張氏所引學者的看法,認為三門是商都之門者僅連劭名先生;姚孝遂先生未明言三門位於何處;宋鎮豪先生更直言三門或屬「都」地建築祀所的門,認為:「是一個與農業信仰禮俗有關的祭地。」[18]並無討論其地望。張氏無視其所引宋鎮豪先生之說,徑自得出三門必定是指商城宮室之門,進而得出楚離大邑商不遠的結論,未免過於疏漏。

按郭書的推論,從南單之岳到楚地之岳的祭禮,可能是往南方從近到遠的祭禮活動。這種假設未必無疑問,但張氏認為南單、三門、楚三地必然不離大邑商太遠,以駁郭書之言,更加未見有力的根據。甲骨記載祭岳之禮比較可能是指不同的山嶽,這與甲骨文記載對東、南、西、北的祭禮同理,因此從《合集》34220的內容來說,反而應該認為三處相離不近。

(五)未討論甲骨文

方的地望

在「(四)

方的地望問題」,張氏認為郭書將「

」釋為「危」字有待商榷:

我們必須指出的是,由於欠缺可信的後世字例比對材料,此「

」字的訓釋目前仍無確解,對嚴謹的學者來說尤其如此。例如裘錫圭曾針對此方族與商王朝的往來關係作過相當精闢的分析,他認為「

」字仍待進一步研究,目前隸定作「危」只是為了排版方便,舊說不可輕信。(第120頁)

張氏之說可從,「

」釋「危」字僅為權宜,然張氏未討論「

方」的地望。事實上,

方可與甲骨文中的其它地名聯繫,以此推論其大致範圍:

癸丑卜,亘貞:王叀望乘比伐下

?《合集》811正

……王比興方〔伐〕下

?《合集》6530正+《乙》5426+《乙補》4256=《醉集》343[19]

囗囗〔卜〕,囗貞:令望乘

(暨)

(興)

虎方?十一月。《合集》6667

按,

方又稱「下

」。從上可知,「望乘」(指望族首領,乘為其私名)與「興方」都曾被卜問與王一同征伐下

,且他們也被卜問共同參與「

虎方」的行動,則望與興方應位在同一個區域。

若可知望與興方的地望,則可推論下

也應離他們不遠。望的地望雖無法確定,但興方所在可參考以下卜辭:

乙未〔卜〕,囗貞:立史於南,又〔從我〕,中從

(興),左從曾?《合集》5504

乙未卜,囗〔貞〕:宰立史〔於南〕,又從我,〔中〕從興,左從曾?十二月。《合集》5512正

從以上「立史於南」的內容,可知興方當位於殷商的南方,而虎方根據學者研究也多認為在南方。[20]卜辭中亦提及「曾」,其地根據西周早期的曾國遺址位於湖北隨州,[21]與殷商時期的曾位於南方相合,則殷商的曾族也應不會離隨州太遠。既然興方、虎方與曾都位於殷商南方,則與興方共同行動的望也位於南方,為興方與望乘征伐的下

,也當在南方了。這與郭氏《夏商周》所言:「『下危』與『三危』可能相關,……因為文獻中的『三危』是三苗活動區,所以其地應在南方,以筆者淺見,最可能是指鄂西山區。」[22]也不至於相距萬里之遙。

(六)對金文「逆衍」與「逆洀」之意的討論

郭氏在《夏商周》書中的注里提到:

關於文中有「用鄉王逆洀」之句,西周早期的仲爯簋亦有「用鄉王逆

」,……伯者父簋皆有「用鄉王逆

」。…… 「

」和「

」都是「道」(導)的古字。以筆者淺見,「逆導」的意思可能與「逆命」相似。《儀禮?聘禮》言:「宰命司馬戒眾介,眾介皆逆命不辭。」鄭玄註:「逆,猶受也。」……也就是說,器主用這件禮器來表示自己謹受王之導。至於「洀」字與「導」字讀音可通,其寫法金文作「

」,楚文作「

」,均與「道」字相近,或許因此而發生了混淆。是故,筆者推論「洀」系「道」的異文。[23]

首先,張氏認為「逆

」當釋為「逆洀」,郭說釋讀有誤。其次,提到裘錫圭先生《釋衍、侃》(《裘錫圭學術文集》第1卷《甲骨文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認為「

」實為「衍」字,「逆衍」可能應讀為「逆延」。裘錫圭先生的原文如下:

對仲爯簋的「用鄉王逆衍」,由於夨作丁公簋等器的「用鄉王逆

」等相類語句尚未得到確解,目前也難以作出確解。這裡姑且提出一個不成熟的意見。「衍」「延」古通,「逆衍」也許應該讀為「逆延」。……也許指王派來迎逆延請臣下的使者。[24]

從上文不難看出,裘錫圭先生出於嚴謹的態度,文句中多語帶保留,可知裘先生也對其說未敢遽定也。張氏稱之為「精闢說解」(第121頁),似乎對裘說深信不疑,則應說明其說可從的根據。

而此問題是來自郭氏《由商周文字論「道」的本義》一文,不是該書里的討論,書里只有加註。若查註上所提及文章,則可知郭氏正是由於裘說未定:「裘錫圭先生承認,從

讀為『衍』的角度,『饗王逆

』不好通。」[25]而另提出不同的看法。張氏若要反駁,不應引裘說而言郭氏之非,而是要自己進一步考證,以實際討論郭氏的論述何處有弱點,如此方能使人信服。

再來,張氏還提到:

「逆洀」也與「謹受王之導」沒有太大關係,郭女士推測金文「洀」字與戰國楚文字「道」字形上發生混淆,然此說沒有其他同類型相混字例為證,且在時代上也差距太遠,頗為可疑。(第121頁)

按,張氏不同意郭書將金文「洀」字與楚簡「道」字相結合,原因有二:第一,此說沒有其他同類型相混字例為證;第二,在時代上差距太遠。然而這些並不能作為反駁郭說的根據。

首先,西周早期的仲爯簋言:「用鄉王逆

」,而伯者父簋、作冊夨令簋、麥方尊、伯密父鼎、

簋等五件西周早期青銅器有相同的一句話,但用寫法從「舟」的

。據此郭氏合理推論,「

」(

)與「

」是同一個字的異構。因為「

」甲骨文已有,而郭氏《由商周文字論「道」的本義》贊同嚴一萍先生將其讀為「導」,故認為「

」(

)乃西周早期「導」的異構。[26]

其次,關於張氏反駁的第一條理由而言,恐怕本身亦須存疑。實際上像「

」(或

)與「道」由於偏旁「舟」與「首」古字相近而混用的例子俯拾即是。如王慎行先生曾研究古文字形近偏旁混用的情況,指出古文字中有100多個偏旁混用例。像「外」字亦作「

」;「服」字亦作「

」;「和」字亦作「

」等,都是金文或戰國文字的例子。[27]故「

」與「道」二字也不能排除是形近偏旁混用之例。

關於第二點,張氏認為金文與楚簡的對比,在時代上差距太遠,然郭文提供甲骨、金、簡、璽文,從商到漢都有這種「道」字的寫法。況且,如果不能用楚簡來討論西周金文,則更不應該用秦簡討論甲骨文,然而張氏本人在研究時,也同意採用不同時代的文字來對比,如在「(十二)『

生』指的是『征取牲畜』」中,張氏認為《合集》20367的「

生」是指「征取牲畜」之意,並引蔡哲茂先生的看法:

蔡哲茂根據二字的普遍用法與文獻分析,對此辭內容表示:

日書甲種「戊午去父母同生」,而秦律十八種「百姓有母及同牲為隸妾」,「牲」讀作「生」。《論語?鄉黨》:「君賜生,必畜之。」《釋文》:「魯讀生為牲。」是生牲可通假。……「生」字讀作「牲」或為不繆。

其說引據較為充足,且合乎卜辭文例,頗為可信。(第128頁)

從上文可知,蔡哲茂先生主要是根據秦簡「牲」通「生」之例,進而推論甲骨文的「生」可能也通「牲」。既然張氏肯定秦簡與甲骨文字的對照研究,那為何對郭書以楚簡與金文文字的對照是「時代差距太遠」,豈不厚此薄彼,自相矛盾?

是故,張氏討論金文「逆衍」與「逆洀」之意,不僅是沒有反駁郭說,而本身就沒有可靠的根據,只是徑引他人著作以言郭氏之非,若按張氏此邏輯,那吾人慾駁張說,只要引用與其論不同之著作,即可證明張氏之非,若如此討論實無意義可言。

大克鼎銘文

(七)「

」、「

」與釋讀問題

郭氏在《夏商周》提及:「屬於『寧』(筆者按:即字)族團的族徽一定含有『寧』字和自己的符號,如『

』、『

』、『

』等」。[28]將金文族徽的「

」與「

」視為不同族。張氏則於「(七)『

』字與『

』字不同」中則提出反駁,認為:

字或作

等從貝之形,從甲骨辭例比對來看,此二形殆為一字異體,花園庄東地甲骨提供了最好的例證:

丁未卜:新馬其於

視又,用。

丁未卜:新馬其於

視又,不用。(《花》7)

視。

視。(《花》352)

癸亥卜:新馬於

視。

視。(《花》367)

這三條辭例分別存在對貞,相對的句子中各用了的

繁簡二體,此現象是卜辭中的同辭同字異構例,表示其無疑應為一字。(第122頁)

文中引花東甲骨的辭例,認為「

」與「

」為同一字,以駁郭氏之非。按,文中對花東甲骨的理解有若干問題:第一,釋讀有誤。張文所引的《花東》7內容:「丁未卜:新馬其於

視又,不用。」此句經查原拓片,句中並無「其」字,應是張氏誤增此字。第二,斷句有誤。可見《花東》367的內容如下:

癸亥卜:新馬於

視?一二

視?一二

新馬子用又(右)?一

新馬子用

(左)?一

視,子用又(右)?一

視,子用又(右)?一

可知大致是卜問新馬於「

」或「

」視,以及子用新馬為右或為左。理解其大致意義後,則上引《花東》7的內容斷句應如下:

丁未卜:新馬其於

視,又(右)用?

丁未卜:新馬於

視,又(右)不用?

內容是卜問新馬右用或右不用的內容。若依張氏文中的斷句,則無法解釋「新馬其於

視又」或「新馬於

視又」為何意。

第三,假設張氏文中的釋讀與斷句無誤,也不足證

為一字。按文中理解,似乎是將「用」與「不用」歸於「命辭(即卜問的內容)」的範圍,進而得出《花東》7二辭意義相同的結論,而證

為一字。然而「用」與「不用」若放於辭末,通常是做為「用辭」(即是否採用命辭的紀錄),尤其「不用」一辭更是如此。故文中以「命辭」來理解「用」與「不用」,與甲骨辭例不甚相合。

即使張氏對「用」與「不用」實際上是以「用辭」理解,並認為《花東》7二辭意義相同,則豈不是出現對同樣的內容既記錄「採用」與「不採用」的矛盾現象?如此反而可證《花東》7二辭中的

絕非一字之結論。按文中所引《花東》352與367的內容,也沒有

為一字的明確根據。故按張氏的誤釋,不可能得出

為一字的看法。

但若按本文對《花東》7的正確釋讀,則又符合張氏的結論。二辭卜問「右用」與「右不用」,屬於命辭的內容,為正反對貞的辭例,故可認為二辭意義相同,說明

二字可混用。但不知張氏從其誤釋中,何以能下此結論?

此外尚有一個問題,從《花東》甲骨中雖可看出、為一字,但郭書所言乃青銅器銘文之族徽,族徽中的

是否與甲骨文同樣能混用,且為同一族而確切無疑,還有待進一步討論。

(八)「白羌」與「白人」的釋讀

張文在「(九)卜辭中是否紀錄了白種人的蹤跡」中,列舉了數點討論甲骨文中的白羌、白人與婦白等相關問題。其中對於「白羌」與「白人」應讀作「百羌」與「百人」的看法,存在一些論證上的問題,以下分別論之。

1. 「白羌」是否讀為「百羌」

張文在「2.是『百羌』而非『白羌』」中認為,郭書所言的「白羌」應讀為「百羌」:

所謂「白羌」尚被認為存在於其他辭例中,也就是《合》293、296兩版,釋文如下:

戊子卜賓貞:叀(惟)今夕用三白*羌於丁,用。(293=《燕》245)

三白*羌於?(296=《存》2.195)

由於這兩條辭例中的白*字寫成

,與一般的「百」字不同,因而不少學者認為此處應讀為「三白羌」,……筆者認為,從種種跡象來判斷,這兩條卜辭所謂「三白羌」的釋讀仍不甚可靠,還是應該釋做「三百羌」為宜。(第124─125頁)

從上文可知,甲骨文中有「白羌」一辭確切無疑,然而張氏認為應讀作「百羌」,其根據有二:第一是甲骨文中有「三百羌」一辭:

關於這點我們可以透過類似文例之比對清楚看出一些端倪。試比較以下辭例:

囗丑卜賓貞?三百(

)羌於丁。(294)

三百(

)羌用於丁。(295=《續》2.16.3)

同樣的祭祀動詞(用)、祭祀物件(丁),同樣屬於賓三類字體,以上四辭所貞問的很可能就是同一件事情,也就是用三百羌人祭享於丁(應即武丁),只是在用字上沒有嚴格規範。(第125頁)

張氏據甲骨文中有「三百羌」一辭,且內容與「三白羌」之例相似,故這些甲骨文可能是卜問同一件事,則「三白羌」應作「三百羌」。首先,張氏之說雖不無可能,然細看《合集》295的內容為:「三百羌用於丁。」與其他三辭如《合集》293:「用三白羌於丁」、《合集》294:「……三百羌於丁」、《合集》296:「三白羌於……」等等相比,只有《合集》295的「用」字放於句中,其他辭例的內容雖有的部分殘缺,但可看出「用」字絕不放「三百羌於丁」句中。從《合集》295與他辭略有差異的文句,是否意味著不見得如張氏所說的為同一件事情,也是可以考慮的。

其次,甲骨文中亦有「三白牛」、「三白豕」之稱:

貞:

於王亥,叀三白牛?《合集》14724

……父甲三白豕至……《合集》21538甲

既然有「三白牛」、「三白豕」之例,則有「三白羌」之稱亦不足為奇,「三白牛」、「三白豕」之「白」既指顏色而言,則「三白羌」當然也可指顏色。且從甲骨文中用羌人祭祀的人數來看,「三羌」或「羌三人」的次數遠大於「三百羌」或「百羌」,這說明殷人用羌人祭祀的人數,普遍以三為主而非百人以上,則「三白羌」比較可能是指「三位白羌」而非「三百位羌人」。故「三白羌」是否必然讀作「三百羌」,還是有些疑問的。

第二,張氏再舉甲骨文中「白」通「百」字之例,來證明他的第一個根據:

這裡可以《合》297為例來說明。此版由何會女士加綴,其相關辭例如下:

囗囗卜貞:?羌三百?於祖?

貞:御 於丁百羌,

(衁)三牛。

兩辭都是對先王進行用羌的祭祀。前一條羌三百的百作

,後一條的百即作

,在同一版中出現明確的混用情形。(第125頁)

按,張文引何會先生之研究,竟無註明出處,此缺失應當改進。至於張氏所論及的《合集》297:「囗囗卜貞:……羌三白……於祖……」一句,由於先入為主的觀念,徑自將「羌三白」解為「羌三百」,然而,由於「羌三白」的前後文缺字,是否讀為一個詞是有疑問的,讀若「……羌」與「三白……」亦有可能,前者「……羌」為數量未知的羌人,如甲骨文有「一羌」(《合集》411)、「二羌」(《合集》409)、「三羌」(《合集》379)等;後者「三白……」為三白的某種祭品,如上文已提到甲骨文中有「三白牛」(《合集》14724)、「三白豕」(《合集》21538甲)之稱。故《合集》297的內容,可以是指分別用羌人與三白的祭品祭祀某位祖先。

而從張氏所引《合集》297另一條內容:「貞:御

於丁百羌,

(衁)三牛。」此條用於祭祀的有「百羌」與「三牛」二種祭品,說明「……羌三白……」確有可能也是指二種祭品。再舉《合集》32099的內容為例:「自上甲六示三羌三牛,六示二羌二牛,小示一羌一牛(下略)。」可知「羌」後面所接數字,有時與羌人數量無關。由於張氏未注意卜辭的殘缺,忽略了「羌三白」可能是指二種祭品,導致其說可疑,不能做為其所論「白」通「百」的根據。

從以上討論,可知張氏論甲骨文中的「白羌」應讀為「百羌」的根據不足,無法證明其說。

2. 「白人」是否讀為「百人」

在「3.是『百人』而非『白人』」中,張文認為:

至於郭女士又引用燎祭「白人」辭例,卜辭如下:

己丑卜囗貞:燎白人。

?燎白人。(1039)

此處的「白」的確有指稱膚色白皙之人的可能性,但由於卜辭中僅見此孤例,理應存疑。相較於燎祭辭例中屢屢出現的以百數以上祭牲行祭的情況(如《合》442、32674等),可知此處的「白」應理解為與「百」字互作。(第125頁)

按,張文稱:「燎祭辭例中屢屢出現的以百數以上祭牲行祭的情況」,不知所據。查甲骨文中燎祭卜辭達數百條,出現百數以上祭品之例並不超過10條,不可稱「屢屢」可知也。且所舉《合集》442之例與燎祭無關,疑其為《合集》1442之筆誤。

再者,即便燎祭有百數以上之例,也不足證「白人」應作「百人」。因為燎祭用「白」之祭牲亦有之,如「白牛」(《合集》14380)、「白豕」(《合集》29545)與「白羊」(《屯南》2670)等,則「白人」按原文釋讀,自然有其根據。若張氏認為以上舉例皆應讀若「百」以合其論,則應提出更多證據。張文並引蔡哲茂先生對花東甲骨的研究,認為有「白」通「百」之例(第125─126頁),但不代表卜辭中的「白人」必定要讀為「百人」,只是提供一個可能性。張氏最大的問題在於,無法指出郭書釋讀為「白人」有何錯誤,故其論僅能作為參考,難以駁斥「白人」之說。

從以上討論,可知張氏試圖將甲骨文中的「白羌」與「白人」讀作「百羌」與「百人」,但沒有可靠的根據,故未能駁倒郭氏之論。張氏並言:「本小節部分內容引自拙作:《論卜辭中「白羌」的有無與相關問題》(待刊),並加修改。」(第123頁注3)若本文所論合理,則張氏在刊登之前應有修改之必要。

(九)甲骨文「姬周」與「妘周」的問題

在「(十六)商代『周方』問題考辨」中,張氏於「1.是『姬周』還是『妘周』」中提到:

商卜辭屢屢記載的這個「周」或「周方」,歷來多被視為就是西土姬姓周族,一般少有爭議,就此來說郭文似持之有故。不過嚴格而言,由於此觀點並未經過出土材料實證,多少仍偏向默證,不少學者亦持不同看法。(第134頁)

從上文可知,張氏對於甲骨文中的「周」或「周方」,是否即殷商西土的姬姓周族抱持著疑問。首先,關於「不少學者亦持不同看法」一句,張氏並注引陳夢家與夏含夷先生的著作為證,不過所謂不同的看法,乃指周之先世居於何處的討論,實際上二位先生亦認為,甲骨文中的「周」即姬姓之周,並論周之先世在今山西境內。[29]其地亦屬殷商的「西土」,則與張氏欲討論甲骨文中的「周」或「周方」的族屬並無太大的關係。

其次,張氏又引董珊先生的說法:

根據黃天樹先生對殷墟卜辭分類斷代的研究,確定了卜辭國族名稱「周」的時代屬殷墟二期,並根據文獻記載古公亶父遷岐的時間相當於殷墟三期,指出殷墟卜辭「周」不會是姬姓周人。……又根據張懋鎔先生姬周貴族不用族徽和日名的說法,指出西周金文中的「周」族也不是姬姓,而是妘姓,此妘姓之周應與殷墟卜辭中的「周」為同一族屬。(第134頁)

按,董珊先生認為甲骨文中的「周」並非姬姓之周而是妘姓之周。其說雖有可能,然亦存在一些問題:第一,如董珊先生提到:

根據傳統的說法,周太王古公亶父之國在遷岐之前並不稱「周」,古公亶父遷岐的時間是在武乙之世,即殷墟文化的第三期之初。《後漢書·西羌傳》記載 :「及武乙暴虐,犬戎寇邊,周古公踰梁山而避於岐下。」《史記·周本紀》言公劉先在邰,……至古公亶父,乃「去豳,渡漆、沮,踰梁山,止於岐下,豳人舉國扶老攜幼,盡復歸古公於岐下。」《史記集解》引皇甫謐雲「:邑於周地,故始改國曰周。」《史記正義》也說:「因太王所居周原,因號曰周。」根據這些說法,姬姓之國號「周」取自已經存在的地名,是以地名為國名。這就是說,殷墟三期才遷到岐下周原的姬姓族群,在殷墟二期時還沒有取得「周」的名號。因為時間和名號都對不上,上引殷墟文化二期卜辭中的「周」應與殷墟三期才出現在周原的姬姓族群毫無關係。[30]

董珊先生提及周人之稱呼,是得自於古公亶父遷周原「以地名為國名」,而時間相當於殷墟三期,因此甲骨文中早於殷墟三期有關「周」的內容,不可能是指姬姓之周。然而其根據的《史記集解》是引晉人皇甫謐之說,《史記正義》則是唐人張守節所著,均與殷周時代相距遙遠,而看《史記》原文,可發現僅記載亶父遷「歧下」而不稱「周原」,《史記?匈奴列傳》亦載:「亶父亡走岐下,而豳人悉從亶父而邑焉,作周。」[31]此處的「周」是否為當地原有之地名,實不可遽定。可見從《史記》本身的內容來看,周人遷歧後才「以周為國名」的觀點,還是有疑問的。

且董珊先生也提到傳世文獻是否可信的問題:

我認為,上述懷疑古書的觀點,從根本上就是靠不住的。如上所論,若站在相信古文獻記載的立場,則將上引卜辭中的「周」看作是後來的姬周,在稱號、時間、地點這三方面都與太王遷岐的傳統說法相矛盾。[32]

從上可知,董珊先生相信傳世文獻的記載,但沒有說明為何可信,也未說明懷疑傳世文獻的看法為何靠不住,可見其說所據有缺漏之處。

第二,董珊先生又引張懋鎔先生之說,言姬周貴族不用族徽和日名的說法:

張懋鎔先生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曾提出「周人不用族徽說」和「周人不用日名說」,他指出日名、族徽都不是姬周貴族銅器銘文的習慣。我認為,除去需要另作解釋的少量例外,張先生所提出的這兩個命題都是可以成立的。[33]

然而,其中關於張懋鎔先生「周人不用日名說」的觀點是有問題的,張氏已在其文明確反對此說,可見「(十一)文王日名不為『丁』」的內容:

日名制來源極古,商代基本上普遍施行此制度,甚或周人也深受此習俗影響。李學勤曾總結性地指出:

以甲乙等日干作為廟號的習俗始於夏代,盛行於商代,至西周而逐漸為文武成康之類的謚法所取代。高青陳庄器銘「文祖甲齊公」則證明,西周初期,吳、齊、燕等封國與周王室一樣保留了日名,直到西周早期後段才逐漸完成了由日名過渡到謚法。

此說可信。至於西周青銅器銘文所載之先祖日名,學界早期主流看法認為日名制是殷人後裔承商代而來,特有的一種文化傳承,有別於周人及其他西土部族,張懋鎔有總結性質的論述。不過從近出材料與上述學者等討論來看,我們不應把日名制單純視作商人一族的獨有文化現象。(第127─128頁)

張氏同意李學勤先生的看法,認為:「我們不應把日名制單純視作商人一族的獨有文化現象。」如此則董珊先生引張懋鎔先生之說立論,以張氏的觀點應認為不足為據,然於其文中竟不置一詞,而徑稱董珊先生的文章為:「嚴謹詳盡,足可自成一說。」(第134頁)如此矛盾之舉,令人匪夷所思。

是故,張氏引董珊先生之說,欲證明甲骨文中的「周」不一定是指姬姓周族,以駁郭氏的觀點,然未察董珊先生的文章存在一些問題,如對傳世文獻的理解,以及「周人不用日名說」的觀點為自己的文章所否定。張氏如此疏漏之舉,實無法作為反駁郭說的根據。

(十)殷人起源及崇虎的討論

張氏於「(十)『虎形』與商人祖源關係探討」提到:

關於殷商王室的祖居地問題,郭女士引據出土文物以及卜辭資料,再次強調其來源於北方草原的觀點:「在殷王族的墓中同時出現的馬車與虎形,應該足以用來證明黑龍江北岸草原就是殷商王族最早的活動區域。」並引用《合》11018貞問「我馬有虎」辭例後指出:「卜辭所描繪的情況應該不是基於殷人在中原生活的經驗,而是反應了他們在發祥地的歷史背景。」(第262-263頁)……即使此辭確實反映野虎出沒的現象,……殷商時期中原郊野之地難道不會發生虎狼等野獸侵擾的情形嗎?……同在殷墟出土的鼉鼓、海貝、梟器,也不會讓學界對商人可能來自江淮、南海以及森林地帶產生期待。(第126─127頁)

按,郭氏在《夏商周》解釋《合集》11018「我馬有虎」的意義前,是基於書中已運用考古資料論及「殷商文明形成與東北青銅早期文化的角色」、「殷商王族的草原族群屬性」、「殷商崇拜老虎的淵源」等主題,[34]才對甲骨文的內容提出新解,若僅據甲骨文「我馬有虎」一句,當然不可能得出殷商王族發源於東北的結論,張氏此處的問題在於,僅根據古文字的資料來判斷郭書的推論是否妥當,而忽略了郭書其他部份的研究,自然不知郭氏所據。建議張氏通讀郭書的相關內容,再針對其說的問題進行討論。

其次,張氏亦提及:「同在殷墟出土的鼉鼓、海貝、梟器,也不會讓學界對商人可能來自江淮、南海以及森林地帶產生期待。」此說亦不盡然正確,事實上,關於商人起源的研究有各種說法,如朱彥民先生曾整理出西方說、東方說、北方說、東北說、晉南說、中原說、夏商周三族同源說、江浙說等數種,細分之下更可達數十種,[35]其中除了依據傳世文獻的記載,也不乏以考古資料為論據的。可見學者根據掌握資料的不同,對於商人起源就有各種意見,吾人若僅根據一項資料判斷商人起源,則會產生商人源流遍布各地的奇妙現象。故於此點問題的研究,應使用大量材料左證,若大部份的資料都指往同一個方向,才能做出一個較肯定的結論。

但郭書的重點正好在於脫離此一討論,並用很多篇幅否定「商族起源」此一命題,而是證明殷商國家族群多元,東南西北的人群和影響都有,只是在多元的族群中,殷商王族是來自東北的成份複雜的游戰集團。張氏對此問題並沒有適當理解。

(十一)「

生」為「征取牲畜」的根據

郭氏於《夏商周》提到:

《合集》20637直接用「共生於東」的概念表達其信仰的核心:

己巳卜,王貞:呼弜共生於東。四月

宋鎮豪先生論證:「『共生於東』,猶言拜求生命於東方。」所以「東母、西母為商人心目中的司生死之神,分居東、西方而掌握管人間的生死。」[36]

張氏則在「(十二)『

生』指的是『征取牲畜』」中,反駁郭氏之說,認為「

生」的「生」非「生命」之意,而是指「牲」:「甲骨文『生』字基本上有『生長』、『活』、『姓』、『生育』、『來(時間定語)』這五種用法,此外就本辭而言還有一種可能,即可讀作『牲』」。(第128頁)再引貝冢茂樹與伊藤道治先生的研究,指出

字的用法在卜辭中征取的都是有形的各種物資、牲品。最後引蔡哲茂先生的看法:

蔡哲茂根據二字的普遍用法與文獻分析,對此辭內容表示:

日書甲種「戊午去父母同生」,而秦律十八種「百姓有母及同牲為隸妾」,「牲」讀作「生」。《論語?鄉黨》:「君賜生,必畜之。」《釋文》:「魯讀生為牲。」是生牲可通假。……殷卜辭未見牲字,周原甲骨(H11.42)始見「牲」字。金文夨方彝、夨尊、盂鼎首見「牲」字,從形聲字的形成,意符後加,……「生」字讀作「牲」或為不繆。

其說引據較為充足,且合乎卜辭文例,頗為可信。(第128頁)

按,甲骨文「生」字張氏已說有「生育」之意,則宋鎮豪先生乃基於卜辭「生」字之意立論;而釋「牲」,是蔡哲茂先生基於秦簡與《論語》中,「生」、「牲」可通假之例來立論。然其例失之過晚,甲骨文是否可通假不得而知,且蔡哲茂先生雖提到周原甲骨與金文有「牲」字,然甲骨金文亦無「牲」、「生」通用的明確例子,故僅能存疑待考。是故張氏所引學者的說法,並不能駁郭氏之說。

(十二)甲骨文「神」字的隸定

在「(十四)『啟 大甲日』的誤讀與相關問題」中,張氏於「1.《合》27875的釋讀有誤」提到:

郭文所引「啟

大甲日」該辭之所謂「神」字,實應隸定為「

」,即田疇字初文,壽字所從,在卜辭中率用為祭祀相關動詞,如「貞:惟彡

酒」(15454)、「其侑於丁

。王曰弜

」(23805)、「其侑小乙

祭於祖乙」(27223)等。同時可由金文中確切無疑的用法來看,卜辭的「

」根本不應釋為「神」。(第131頁)

按,《合集》27875有「

」字,字形雖不清楚,但依稀可見如「

」字,郭氏釋此字為「神」,但未於書中說明釋「神」的根據,致張文引申而論其非。查郭氏著作,已對此字有專門討論,可見其《甲骨文中「神」字的雛型及其用義》與《重新思考「壽」字來源與字形結構》二篇文章,[37]內容此不贅述。建議張氏可觀其文,再考慮郭氏釋「

」為神字是否妥當。

(十三)未通讀郭書內容

在「(十五)對於《合》1402關鍵卜辭的釋讀存在問題」中,張氏於「2.賓字釋讀疑義」提到:

郭文提出的亡靈賓見先王之推想若要成立,還需解決下面這個問題:……姑且不論下乙是否是小乙的疑點,大甲存在的時代相當早,是成湯之子,現任商王武丁是否有必要在大甲死去數百年後,貞問他是否早已(或未曾)通過其父的「中介」得以賓見於帝所?武丁占卜的動機為何,難道是為滿足他對先祖的某種好奇心?不免啟人疑竇。(第133頁)

按,張氏所提有關「大甲賓於帝」的疑問,其實郭氏在《夏商周》已有申論,張氏似乎未見。內容如下:

在占卜下乙賓於帝的同時,也占卜了大甲賓於帝。此事與小乙升天究竟有什麼關係?另外,又卜問大甲賓於大乙,卻不問大甲是否賓於上甲。這些跨越排列關係的卜問究竟如何解讀?

筆者推論,該卜甲的內容確實是小乙喪禮的紀錄。殷商喪禮與《儀禮》所載大同小異。根據《儀禮》,在虞祭當天日出之前必須先進行埋葬,然從殷商「西死東生」的概念來看,殷人應該會在前一天日落前送殯下葬,求西母接引死者,並準備死後的再生。甲辰應是小乙的葬日,送葬時必須祈求落地的甲日保護地中的先王,並轉由乙日協助升天。殷人是在祈求甲日護佑的同時,也會祭祀甲日的先王,並向甲名的先王求助。所以在小乙升天時,大甲同樣肩負著重要的協助作用,使小乙得以順利地賓於帝。而卜辭里也必須對這件事進行占卜,強調大甲賓於帝者的身份。

殘缺的《合集》1401卜甲也載了這件事情,兩件龜甲應是同時占卜所用,其謂:

貞:大甲不賓於咸(成)?

其實,大甲逝世後,早就賓於帝了,但這次朝賓上帝並非他本身升天之事,而是涉及協助小乙升天。因此必須請大甲在賓於帝者的身份之外,與大乙聯繫賓於大乙。在這場賓於帝的祭禮中,最重要的祖先一定是以乙為名的,所以在甲日協助的祖先,地位不能高於大乙,只有排位其下者才能賓於大乙。因此請求協助的對象不會是上甲,而是大甲。又或大甲和大乙是同一「大」示宗廟的祖先。卜甲上記錄著大乙與大甲兩位先王,如何迎接新亡的後裔小乙,並協助小乙位列於天中,賓於上帝左右。[38]

郭氏在書中已完整說明「大甲賓於帝」的原因,張氏若欲作反駁之論,應先以通讀全書為先,否則只會提出不成問題的疑問,以致落人口實。

(十四)散氏盤的內容性質

郭氏於《夏商周》提到:

在筆者的研究範圍中,散氏盤是極重要的文物,它也是中華文明最早的一份完整「歷史文件」。散氏盤的記載非常獨特,已經有許多專家做過研究。與其他青銅器銘文不同的是,它並不紀錄祭祖之禮,而記載兩國盟誓守約。[39]

張氏則於「(十七)關於散氏盤」中說:

散氏盤銘文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若將標準稍微放寬來看,青銅器中紀錄了盟誓、法律等相關內容,且以之為銘文主體的例子也還不少,例如鬲攸從鼎、五祀衛鼎、九年衛鼎、琱生三器、曶鼎等。嚴格說來,散盤(筆者按:文中有誤,應作「散氏盤」)的內容似不至「獨一無二」的程度。如果郭女士不執著於「全無祭禮之事」的罕見特色,其他這些器物都可作為補充其論點的有利證據。(第136頁)

張氏之言略嫌吹毛求疵,郭書並沒有提出以記載盟誓之錄為標準,只是說散氏盤無祭祀記錄,此乃其獨一無二之處。張氏所提資料,或可作為郭氏的參考,但是張氏所引如鬲攸從鼎、五祀衛鼎、九年衛鼎、琱生三器、曶鼎等均有祭祀祖先的內容,並不符合郭氏所說的標準。在目前所有的青銅器銘文中,散氏盤確實是唯一沒有記載對祖先進行祭祀內容的例子,請張先生首先準確閱讀自己想評論的論文。

(十五)其餘內容的諸多問題

除了以上討論的內容之外,必須指出張氏的文中還有一些小問題,以下分別羅列討論。

1. 「鄂」字誤釋不影響郭書的論點

張文在「(一)『鄂』字之誤釋」中,提到郭書誤釋「鄂」字的問題:

綜上而言,郭女士隸定

字為「

」,認為此即「鄂」字在商代甲骨文中的體現,作為北方民族伐楚,殖民江漢的左證,並進而推衍出「『虧』、『噩』聲符互換可能表達不同地方的發音」云云,純屬臆測;根源還是在於作者無法正確辨識該字構形。(第116頁)

按,查郭氏所言,確有可商之處。然《夏商周》除甲骨文之外,亦列舉考古資料、金文、傳世文獻等,佐證楚地在殷周時期的興衰情況,[40]因此並不影響書中的論點。

2.引用論點未註明清楚

在「(二)卜辭『楚』地能否直接對應江漢楚文化」中,張文於「1.《合》10906所謂『楚』字識讀」提到:

郭女士認為早在上古(殷商之前),中國腹地文明便呈南北對立之局面,北方族群持續向南侵攻,帶來製造青銅器銘文的傳統以及技藝,同時彼此也不斷產生同化。(第117頁)

按,郭書所言「北方族群持續向南侵攻」乃專指殷周時期的情況,此時北方也帶來了鑄刻青銅器銘文的傳統,與「早在上古(殷商之前),中國腹地文明便呈南北對立之局面」描述的時間點不同。張氏在引用時將郭書的兩段內容合併在一起敘述,應註明前後文的時代差異,否則恐遭讀者誤解。

3.實物資料有待驗證

在「(八)所謂『微伯』不曾祭祀小乙」中,張氏反駁郭書的看法,認為《合集》1780並非武丁時期微伯祭祀小乙的內容,其根據是:「筆者曾目驗此版腹甲實物。」(第123頁)並重新考釋了內容。按,張文根據龜甲原件的考釋,得出的新看法可備一說,惟有待學界進一步驗證。

4.《合集》3410「白羌」之誤讀

在「(九)卜辭中是否紀錄了白種人的蹤跡」中,張文於「1.關於『白羌』之考辨」里引用王紅先生的研究,認為《合集》3410與《合集》11051綴合後,其內容實與裘錫圭先生說的「白羌」,或郭書所說的「白人」無涉:

此所謂「白羌」及基於出土證據立論,自有其依據,然而《合》3410該片有所殘損,致使文辭不連貫。值得注意的是本片最近有了新綴合,完整地還原了卜辭原貌,王紅女士將此片與11051相綴合,後者是右前甲,如此一來便得到完整的卜辭,茲釋文如下:「丁亥卜王:

子白。癸酉毓(育),不白。」(3410+11051)

透過綴合我們可以發現,原來此組卜辭並非羌人女子生育之紀錄,而是關於某種馬(

)所生後代的貞問,商王提出的問題是此馬之子是否「白」,而驗辭顯示,到了46天後的癸酉日,該馬生育,結果其子「不白」。(第124頁)

按,郭書出於2013年11月,王紅先生的研究發表於2013年12月31日,郭氏不可見此綴合可知也,張氏此說可作為補充郭書之用,作為反駁的依據則不夠厚道。且裘錫圭先生亦不能正確考釋,可見對此條內容的釋讀容易產生誤解。

5.文中的小錯誤

在「(十三)申論殷商『太陽崇拜』應以正確釋讀卜辭為先」中,筆者大致贊同張氏之說,在此僅舉文中的一個錯誤。例如於「3.對時間副詞的理解不清」中,提到:

再引數條辭例稍加說明:

自今辛至於來辛有大雨。

自今辛至於來辛亡大雨。(30048)

(中略)

是否應釋為「從現今名『戊』的太陽一直到日出前名『戊』的太陽有無大雨」?(第130頁)

張氏引《合集》30048的內容:「自今辛至於來辛有大雨?」並以此質疑郭氏的釋讀存在問題。但張氏解釋的時候將「辛」寫成了「戊」字,變成「從現今名『戊』的太陽一直到日出前名『戊』的太陽有無大雨」,行文明顯有誤。

從上文討論可知,有的部分涉及郭書論點是否成立,或是引用資料的時候未註明清楚或存在一些錯誤,這些都是張氏行文所未注意的部分。

(十六)其結論是否成立?

張氏於通篇文章的結語說:

若本文之分析可信,則嚴格說來,郭著內容至少在「上古南北對立與楚人復興」、「商族源於黑龍江北之游戰民族」、「商人與白種人聯姻」、「商代乘日神龍信仰」、「殷人與姬周關係」、「簡冊的祭祀性質」這六點主要命題上,都是缺乏過硬古文字證據,或可再行商榷的。(第138頁)

張氏雖然從其文中的討論,質疑郭書其中的六點命題是否成立,然而本文透過以上討論,已指出張氏所說的諸多問題,故其結論是否成立,是值得討論的。

從郭書內容來看,張氏所言的六點主要命題,第一點「上古南北對立與楚人復興」不過是上篇第二章第六節第三部分的內容,就郭書內容而言僅是一個小部分,實在稱不上是主要命題,且本文討論的(二)至(七)項,已對其說可商之處提出討論;第二點「商族源於黑龍江北之游戰民族」,此一命題一看即知是研究考古資料得出的結論,張氏似乎未查,僅就甲骨文的內容提出討論,本文也於第(十)項指出其說的問題。

至於第三點「商人與白種人聯姻」的部分,本文已於第(八)項論張文釋讀的問題,其說也有可疑之處;第四點「商代乘日神龍信仰」則是確有部分論點值得商榷,但本文也於(十一)、(十三)與(十五)項等指出張文存在的一些小錯誤;第五點「殷人與姬周關係」,張氏質疑的主要根據,本文已於第(九)項論其所引學者看法的疏漏之處;第六點「簡冊的祭祀性質」則僅是提及下篇第一章第三節第一部分的內容,也難以說是郭書的主要命題。除此之外,張氏在其文中談到的其他部分,本文也於(一)、(十四)、(十五)等項提出質疑。

是故,張氏所論若非郭書主要命題,就是其論本身存在問題,雖然有部分內容確實指出郭書的可疑之處,但張氏所說:「這六點主要命題上,都是缺乏過硬古文字證據,或可再行商榷的。」經由以上討論,可知此說本身就值得商榷。

三 結語

經過以上討論,可知張氏雖從古文字學的角度討論郭氏《夏商周》一書的問題,然其中舛誤可疑者亦多,若欲非議郭書恐有疑問。張氏言其文凡「18組,凡34條討論。」(第138頁)然本文亦列舉16組23條討論張氏之文,雖不全為駁斥之論,然可知其文存在許多問題,如引用學者的說法失當、未發現所引學者文章中的問題、未讀清所引內容、片面根據學者的說法立論、甲骨金文的釋讀有誤、未通讀郭書產生的疑問與誤解等等,都是文中的疏漏之處。

當然,張氏之說亦有可觀之處,如其文的第(八)、(九)第4條、(十一)、(十三)第2條、(十五)第3條、(十六)第2、3條等,本文大致贊同其論,其餘有問題的地方則已於上文論之,或未論之存疑待考。整體言之,張氏所論內容,僅是郭書中的一小部分,加上本文指出有問題的地方後,張氏洋洋洒洒二萬餘言的文章,可觀者竟寥寥可數,古文字研究的困難性可見一斑。

此外,本文於前言亦提到,張文作為一篇反駁的文章,多以前輩學者的「定論」或「共識」來駁郭氏之非是不太妥當的。其實此類文章的寫作原則,在張氏的結論中已有,可見其所引許宏先生的看法:「學術之所以為學術,在於能被論證,論證就不能只談與自己的意見相合的論據,就要看作者在材料運用、邏輯和推導方式上,是否有『硬傷』。」(第138頁)許宏先生對於學術研究的看法不無道理,而「作者在材料運用、邏輯和推導方式上,是否有『硬傷』」的原則不僅僅適用於檢驗他人的論點,反駁者自己亦得遵行之。然張氏引此文似乎只是要說明郭書「硬傷處處」的情況,文中除了少部分內容外,其餘大多以學者的看法作為反駁的根據,並非直接針對郭書在材料運用、邏輯與推導方面進行討論,這是比較可惜的一點。張氏也曾提及:

中國上古史的研究特色,在於考古材料、傳世文獻及古文字的充分結合,若能妥善融會三者則無往而不利。倘若其一操作不當,例如所引據的甲骨金文「硬傷處處」,則往往事與願違,再宏大的敘事亦將隨著根基的動搖而崩壞,令讀者亦為之扼腕。(第139頁)

眾所周知,古文字的考證,特別是甲金文字的考證存在諸多困難和不確定性,因而每每眾說紛紜,諸家觀點難有定論。雖然很難說郭書中對於甲金文字的考證全然正確,但至少可以從中看到,作者每每以開放的態度和獨立通考的方式,並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系統思考,筆者以為此乃真正為學之道。然此仍被張氏目為「硬傷處處」,此言有失中肯厚道,不免給人扣帽子之嫌。若照此推論,依據本文以上所說,是不是張氏也須領回此言?

注釋

[1]孫隆基,〈評郭靜云:《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東吳歷史學報》,第31期,2014年,頁170。

[2]同號文,〈第四紀以來中國北方出現過的喜暖動物及其古環境意義〉,《中國科學》D輯:地球科學,第37卷第7期,2007年,頁927。

[3]董明星等,〈河北省石家莊地區晚更新世晚期古菱齒象─披毛犀動物群及其古氣候〉,《古地理學報》,第13卷第4期,2011年,頁419。

[4]劉一曼,〈殷墟新出牛尊小議──兼論衡陽出土的犧尊〉,《考古》,2009年第4期,頁54、57。

[5]至於《釋文》部分內容將楚字徑隸為「楚」而非「

」字,可能是各冊的釋文作者並不相同,而有不統一的情況。見胡厚宣先生主編,《甲骨文合集釋文》(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書中第一頁,無頁碼。

[6]姚孝遂主編,《殷墟甲骨刻辭類纂》(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據1988年版重印),頁514。

[7]陳絮先生將「

」字釋為「楚」,但讀為「胥」,為「輔佐」之意。見陳絮,〈中子化盤銘文別釋〉,《東南文化》2008年第5期,頁43。

[8]陳夢家,《西周銅器斷代》(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據其1954─1964年著作與手稿整理),頁47;唐蘭,《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征》(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229-230。

[9]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硏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釋文》第二卷(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1年),頁355。

[10]郭靜雲,《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頁117。

[11](西漢)毛亨傳,(東漢)鄭玄箋,(唐)孔穎達疏,《毛詩註疏》,收於阮元審定,《重栞宋本十三經註疏附校勘記》,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開雕(台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卷20之4〈商頌?殷武〉,頁804-1。

[12]郭沫若,《卜辭通纂》,據日本東京文求堂書店1933年5月影印本影印,收於宋鎮豪、段志洪主編,《甲骨文獻集成》(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2001年)02,頁117。

[13]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考古學專刊》甲種第2號(北京:科學出版社,1956年,又出於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頁260。

[14]島邦男著,濮茅左、顧偉良譯,《殷墟卜辭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據1958年版翻譯),頁797。

[15]鍾柏生,《殷商卜辭地理論叢》(台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頁185。

[16]孫亞冰、林歡,《商代地理與方國》,收於宋鎮豪主編,《商代史》卷10(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頁361、407。

[17]可參考於省吾,〈釋四單〉,收於氏著,《甲骨文字釋林》(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頁131;胡厚宣,〈再論殷代農作施肥問題〉,《社會科學戰線》1981年第01期,頁104;俞偉超,《中國古代公社組織的考察──論先秦兩漢的「單─僤─彈」》(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頁6。

[18]宋鎮豪,〈甲骨文所見殷人的祀門禮〉,收於宋鎮豪主編,《甲骨文與殷商史》新2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頁27。

[19]林宏明,《醉古集:甲骨的綴合與研究》(台北:萬卷樓,2011年),頁187、403─404。

[20]丁山,《甲骨文所見氏族及其制度》,附《殷商氏族方國志》(北京:科學出版社,1956年,又出於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頁150;島邦男,《殷墟卜辭研究》,頁804;鍾柏生,《殷商卜辭地理論叢》,頁223;彭明瀚,〈商代虎方文化初探〉,《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3期,頁101─102;孫亞冰、林歡,《商代地理與方國》,頁436。

[2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博物館,〈湖北隨州葉家山M65發掘簡報〉,《江漢考古》2011年第3期,頁40。

[22]郭靜雲,《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頁116。

[23]郭靜雲,《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頁117注3。

[24]裘錫圭,〈釋衍、侃〉,收於《魯實先先生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台北:萬卷樓,1993年),又收於氏著,《裘錫圭學術文集》第1卷《甲骨文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頁386。

[25]郭靜雲,〈由商周文字論『道』的本義〉,收於宋鎮豪主編,《甲骨文與殷商史》新1輯(北京:線裝書局,2009年),頁213。

[26]郭靜雲,〈由商周文字論『道』的本義〉,頁10─13。

[27]王慎行,《古文字與殷周文明》(西安:陝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頁37─69。

[28]郭靜雲,《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頁169。

[29]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頁291─293;夏含夷,〈早期商周關係及其對武丁以後殷商王室勢力範圍的意義〉,《古文字研究》第13輯(1986年),收於氏著,《古史異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頁1─9。

[30]董珊,《試論殷墟卜辭之「周」為金文中的妘姓之琱》,《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3年第7期,頁51。

[31] (西漢)司馬遷著,(劉宋)裴駰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新校本史記三家注並附編二種》(台北:鼎文書局,1981年),卷110〈匈奴列傳〉,頁2881。

[32]董珊,《試論殷墟卜辭之「周」為金文中的妘姓之琱》,頁51。

[33]董珊,《試論殷墟卜辭之「周」為金文中的妘姓之琱》,頁58。

[34]郭靜雲,《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頁151─266。

[35]朱彥民,《商族的起源、遷徙與發展》(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頁5─51。

[36]郭靜雲,《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頁339。

[37]郭靜雲,〈甲骨文中『神』字的雛型及其用義〉,《古文字研究》,二十六輯(北京:中華書局,2006),頁95─100;郭靜雲,〈重新思考「壽」字來源與字形結構〉,《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5年第1期,頁59─64。

[38]郭靜雲,《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頁348。

[39]郭靜雲,《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頁415。

[40]郭靜雲,《夏商周:從神話到史實》,頁111─120。

本文作者 / 江俊偉,台灣中正大學歷史系博士研究生,感謝授權,原文已發表《齊魯學刊》2017年第6期,引用請參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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