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包二維碼案新解—預期佔有可稱為財產犯罪對象
【來稿選登,與本號立場無關】
探析財產犯罪新對象-預期佔有
作者:于洋(哈爾濱市公安局)
【內容提要】現有刑法理論將財產犯罪對象限定在被害人已然佔有的財物,引發了諸如「二維碼調包案」此類財產犯罪準確認定的歧義。本文對財產犯罪對象進行探析,主張可期待、確定的財產亦可成為某類財產犯罪侵害對象,提出了預期佔有概念。侵害預期佔有的犯罪行為通常發生在交易情景下,為準確認定案件的被害人和案件罪名,根據此類犯罪行為特徵,筆者提出了善意交付和埠概念。本文以上述三個概念為對象,探析財產犯罪行為及其對象的擴展。
【關鍵詞】二維碼調包案、預期佔有、善意交付、埠
【正文】
「二維碼調包案」引起刑法學界廣議,該案至今仍眾說紛紜,對認定詐騙罪還是盜竊罪未能形成統一共識。
依照現行刑法理論,佔有轉移型財產犯罪是指在佔有他人財物之前,財物處於他人佔有之下,行為人非基於佔有人的意思通過改變佔有的方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財產犯罪。[1]
我國刑法意義上的佔有可分為事實的佔有(物理佔有)和觀念的佔有(精神佔有)之類型。事實佔有是指財物處於行為人物理控制力所及予的場合,此時財物屬於行為人佔有。這種佔有具有明顯的排他性。例如:放在褲兜內的手機。觀念佔有是指財物雖處於行為人物理控制力之外,但根據社會一般人的觀念和習慣,存在可以推知由行為人支配時,該財物也屬於行為人佔有。例如:停放在街邊的摩托車,只要不能表明主人已經放棄的,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主人佔有。[2]如果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行為對象為上述的手機,則為侵害事實佔有的盜竊;行為對象為上述的摩托車,則為侵害觀念佔有的盜竊。
一、佔有轉移型財產犯罪行為對象不僅局限於被害人已佔有的財物。
(一)預期佔有的概念、構成。現有刑法理論中,事實佔有、觀念佔有屬於同一維度內的不同類型,即行為人在實施侵害行為前,該財物已為被害人實際佔有之下。基於這一認知,引發了對當前特殊案件的法律認定歧義,對具體適用某些佔有轉移型財產犯罪構成障礙,尤其在犯罪行為滲透到商品交易環節,如何確定犯罪行為侵害對象成為認定難題。通過對「二維碼調包案」的探析,筆者認為要解決上述問題,實現對案件的準確認定,需要進一步擴展轉移佔有型財產犯
罪對象,不應僅局限於被害人已佔有的財物,還應該包括有被害人可期待、確定佔有的財物,但要求此種佔有符合一般社會觀念,且將這一種佔有形態起名為預期佔有。
構成預期佔有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當事人對特定財物具有佔有的主觀認識,滿足佔有的主觀要素。2、當事人對此財物佔有的期待和確定性符合一般社會觀念,該條件為滿足佔有的客觀要素。符合一般社會觀念彌補了不是已然實際佔有而不具備權力外觀的缺陷,具有權力公示的效力。不滿足該2項條件,不產生預期佔有。
第一個條件,無需論證,無佔有意思,則不為佔有。但亦可試舉一例:
案例1:甲、乙2人等待公交車。一張百元鈔票隨風而至,停落於甲腳後,甲專註於玩手機未發現該情勢。乙未知甲不知,默不作聲將該百元鈔票拾起。此時甲雖外在依一般社會觀念,對該百元鈔票具有期待佔有的客觀,但因甲不具有佔有該百元鈔票的意思。甲對該百元鈔票不具有預期佔有的財產利益,故而不能評價乙之行為為盜竊行為。
針對第二條件,筆者試舉一例:
案例2:偵查人員依靠情報線索獲知販毒人員甲從其上線販毒人員乙處購買2公斤冰毒,冰毒依甲乙之約定郵寄送達甲處,甲經郵遞員通知,前來快遞站取郵包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此案中,在甲取郵包前,公安機關已將毒品查獲。公安機關對毒品查獲,其不能認定為盜竊行為。因相對於公安機關的查獲,依一般社會觀念,甲對該冰毒不具有可預期、確定佔有的可能,故此公安機關不成立盜竊罪。
以上這兩個條件的具備使得預期佔有與已然佔有財物下的觀念佔有具有同質性。由於被害人對此種財產不具有實際控制和支配力,同時該項佔有符合社會一般人的觀念和習慣,故而可屬於廣義上的觀念佔有,在這裡觀念佔有的範圍由已然佔有向未實際物理上佔有進一步拓展。
(二)預期佔有具有財產法益屬性。第一,預期佔有可否作為侵害財產法益對象,可從預期佔有是否具備財產法益特徵上進行探究,如果預期佔有不具有財產法益特徵,當然不會作為侵害財產法益對象。如果預期佔有具備財產法益特徵,則如同已然佔有一樣可以作為侵害財產法益對象,當受到一定程度的嚴重侵犯的時候,理應受刑法保護。筆者認為預期佔有具備財產法益,原因追源於在民法領域,在轉移財產利益的合同中(如買賣、租賃等),具有違約責任和債權轉讓的規制,違約責任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未實現侵害的賠償,債權轉讓則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對非己方佔有下合同中約定的財產權益的處分。從而可見,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中,財產法益客體物尚未實際交付完成,但合同一方當事人仍對此享有相應的財產法益。預期佔有財產法益與已然佔有財產法益具有同等的價值地位,都屬於財產權人的財產法益,故而應享有同等的法律保護,既然刑法對已有財物的侵害進行了規制保護,當然也應規制保護未實際佔有,卻享有權益的預期佔有的財產法益。
第二,預期佔有與事實佔有和通說下的觀念佔有在刑法概念下,具有財產利益的等同性,僅是在時間維度下,表現出的財產利益的不同樣態。財產利益本身即是以時間維度為依存,並不獨立、排除與時間維度之外。在事實佔有或通說觀念佔有狀態下,以犯罪行為對財產法益實施侵害的時點為基準,在犯罪行為發生前,占有權人的財產法益是完整正常的;當犯罪行為正發生,占有權人的財產法益面臨被剝奪的威脅和侵害;當犯罪行為發生後,占有權人對佔有物失去了未來時段的財產利益。當認定犯罪行為時,是以正發生的犯罪行為所符合的法律對特定犯罪的構成要件規定進行認定,所以站在了犯罪行為正發生時的被害人對佔有物的狀態進行評論。但事實上,犯罪行為對財產法益的侵害後果,或者說侵害了財產法益的具體樣態,產生於犯罪行為發生後,此時相對於犯罪行為對財產法益實施侵害時點下的占有權人而言,是對其未來時段的對物佔有狀態的侵害。故而,即便是侵害通說的財產犯罪對象即事實佔有或觀念佔有,實際上仍是侵害的占有權人未來時段的占有權,與侵害預期佔有殊途同歸。區別僅在於未來占有權的來源不同,通說侵害財產犯罪對象為已佔有物,其未來占有權來源於實際現實占有權的延續。而在侵害預期佔有財產犯罪中,其未來占有權來源於合同約定、法律規定。綜上,侵害財產犯罪行為以預期佔有為對象和以已然佔有為對象具有完全等同的侵害法益實質,即未來占有權。
這也為侵害財產犯罪行為介入到買賣交易情景下,判斷被害人提供了解答路徑。在買賣交易過程中,給付貨物、貨款一方,其對貨物、貨款已經做出了給付處分行為,其不再具有未來占有權,所以自然其不是侵害行為的被害人,而收受貨物、貨款一方,其對貨物、貨款將享有未來的占有權。故而,當侵害財產犯罪行為介入到買賣交易中的佔有轉移情景下,其侵害的是對貨物、貨款享有未來的占有權的人,但卻因犯罪行為的施行,使得該人沒能實現事實的佔有。
這裡需注意精確判斷犯罪行為是否介入到買賣交易中的佔有轉移情景下,如果僅是一方的個人行為,另一方對其行為毫不知情,則不產生買賣交易情景。但如果行為人具備另一方的權利外觀,產生表見代表之情景,則成立買賣交易情景,另一方承受買賣交易結果。
案列3:顧客赴商戶購買商品,選購商品時,行為人靠近顧客說自己是這家商戶的服務員,讓顧客將錢向其交付。顧客信以為真,行為人得錢後溜之大吉。此時,如果行為人不具備讓人信其為商戶服務員的權利外觀,那麼這並不是一個買賣交易情景,因為商戶對顧客支付貨款的行為毫不知情,不產生佔有轉移的合意,不存在商戶對顧客支付貨款的預期佔有。此時,僅從顧客一方進行判斷,顧客是詐騙罪被害人。如果行為人具備商戶服務員權利外觀,則成立買賣交易情景,此時被害人是商戶,其是盜竊罪被害人。
第三,從當前刑法意義上事實佔有與觀念佔有的關係而言,觀念佔有並不獨立於事實佔有,而是事實佔有的一種變形或特殊形態,是綜合考量財物所處的場所、自身特性、與佔有人脫離的距離、時間等佔有人佔有財物狀態而生成的佔有類型。這說明我們實際上已經對事實佔有存在特殊形態與變形的認識方向,筆者以為預期佔有是權利人形成事實佔有的早期階段,屬事實佔有的前置形態。
(三)預期佔有具備法律依據。預期佔有的現行刑法支撐來自於: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定盜竊罪。在行為人實施盜竊信用卡之前,被害人信用卡內並沒有銀行授信額度的金額,此時被害人並不實際佔有銀行授信額度的金額。如果依照現有關於佔有轉移型財產犯罪要求侵害對象必須為受害人已然佔有的財產為條件,則該法律規定顯然是與之相抵觸,而不具備理論基礎的。但如果從該銀行授信額度的金額為被害人可期待、確定的佔有物(預期佔有物)去理解,進而認定為行為人侵害了預期佔有,則為該條法律規定的適用提供了理論支撐。
再如刑法關於逃稅罪之規定,逃稅行為表現以虛假申報等行為方式偷逃稅款,其侵害對象為國家稅收機關應收繳稅款。其行為表現亦為侵害財產性犯罪,僅是同時侵害了國家稅收征管制度,故而成為特殊罪名。理論界對於此項犯罪行為對象具體屬於那一種財產類型卻未曾探討,在行為人交付稅款前,國家未曾實際佔有稅款,行為人甚至連轉移交付稅款的意思都不存在,完全的自主佔有,如何評定行為人對自己佔有的財產為偷逃呢?筆者以為通過國家稅務機關對該部分稅款享有確定的財產利益,乃屬於預期佔有的範疇去認識才能尋出解答路徑。筆者以為逃稅罪即為侵害了國家稅務的預期佔有財產法益。
上述無論是信用卡信用額度資金、亦或稅款資金,在行為人實施侵害行為時,被害人都不曾對其已然佔有。對現行刑法理論中對佔有轉移型犯罪對象限於已然佔有財物的認識形成了突破,凸顯了預期佔有在佔有轉移型財產犯罪的存在意義和客觀價值,提供了預期佔有作為財產法益受到刑法規制存在立法上的依據。
(四)預期佔有的發生背景。預期佔有通常具有特定的發生背景,因為財物並不為當事人實際佔有,而又具有依一般的社會觀念,存在佔有的期待性、確定性,自然存在當事人對財物佔有的權利來源和正當性問題。通過上述現行刑法中對侵害預期佔有的規制,筆者認為預期佔有來源於交易行為中的權利設定和法律規定的權利。
就如引發此問題探討的「二維碼調包案」,該案背景為商戶與顧客的買賣交易行為,商戶以此具有收取顧客貨款的權利。本案中,首先,商戶對交易買賣中顧客支付的貨款具有佔有的意思。其次,對與顧客交付的貨款,商戶基於交易行為對該貨款佔有的期待性、確定性符合一般社會觀念。商戶對顧客支付貨款為預期佔有。
(五)對侵害預期佔有案件的評析。以引發筆者探究預期佔有的「二維碼調包案」為例:行為人把商戶的支付寶二維碼換成自己的二維碼,商戶直到月底結款的時候才發現,顧客付款時實際上將貨款支付給了行為人,商戶沒有實際取得顧客交付貨款的佔有,行為人取得了對顧客交付貨款的佔有,故而行為人對商戶直接實施了佔有轉移型財產犯罪。至於屬於哪一種類,則依照行為人對商戶預期佔有實施的秘密竊取手段進行評價,定盜竊罪。而不論行為人對第三人之行為。
但為評析預期佔有的意義,有必要對該案件同時存在的欺騙行為及犯罪行為侵害對象進行探討。案列中,行為人將自己的二維碼偽裝成商戶的二維碼,顧客基於對二維碼的錯誤認識,向行為人交付了貨款,從而行為人非法佔有了貨款。由此產生了該案認定為詐騙罪的觀點。但因顧客交付貨款取得了貨物,實現了交付貨款目的,沒有財產損失,顧客不為被害人。又因為商戶支出了貨物,而沒有實際取得貨款,繼而將本案被害人認定為商戶。因案中受騙人與受害人相分離,
與三角詐騙形式較為接近,故而認定為新式三角詐騙。[3]以上是基於佔有轉移型財產犯罪限於被害人已然佔有情況下,進行推導的結果。
然而卻沒有對詐騙罪侵害對象進行評價分析,僅說明顧客交付貨款與商家損失具有同一性。如果肯定新式三角詐騙犯罪對象的交付人貨款與被害人財產的同一性,卻否定同為佔有轉移型財產犯罪的盜竊罪的成立,顯然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因為如果詐騙罪以上述同一性為對象,盜竊罪自然也可以上述同一性為對象。其實商戶應收取的顧客交付的貨款與顧客交付於商戶的貨款的同一性為一個財產利益,僅是不同角度的表述,這種商戶應收取的貨款就是商戶的預期佔有財物。由此,必然要接受預期佔有可以作為佔有轉移型財產犯罪行為對象的理論,對「二維碼調包案」認定為盜竊犯罪行為。
同時,筆者以為無需突出強調顧客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因為該財物處分行為並非導致商戶財產損失的原因,相反是交易背景下的必然行為。商戶損失應直接歸因於行為人實施的盜竊行為,硬是將顧客錯誤認識處分財物作為該類犯罪的構成從而進行認定,無異於繞道而行。
那麼是否存在預期佔有就認定為盜竊罪呢?詐騙犯罪是否同樣可以預期佔有為對象呢?回答是肯定的,繼續案例說明。
案例4:行為人冒充移動支付軟體公司人員來到商戶處,以軟體升級,修正了二維碼支付平台為理由,告知商戶需更新二維碼。商戶信以為真,由此使用行為人交付的二維碼收取貨款。而後,顧客掃描商戶新的二維碼進行貨款交付。這樣,行為人將顧客交付的貨款佔有。
同樣是二維碼調包,同樣是顧客認識錯誤將貨款交付給了行為人,同樣是商戶沒有實際佔有過顧客交付的貨款,同樣是行為人取得了顧客交付的貨款,但可以明顯區分出來,行為人此時是使用了虛構事實的騙取手段,此種情境下構成詐騙罪。行為人騙取了商戶的預期佔有,而非盜取。
由此可見,預期佔有具有已然佔有同樣的財產法益屬性,行為人可以對其施行盜取、騙取的加害行為,具備獨立的法律概念和內涵,現有法律規定具有支持其存在的依據,完全可以作為佔有轉移型財產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
二、第三人交付行為對認定行為人犯罪侵害行為之作用。
(一)善意交付的概念。在這裡,筆者創新一個概念「善意交付」,善意交付是指行為人不知道、不應當知道實際交付對象不為內心意思指向的交付對象而為的交付。相對於已經理論成熟的善意取得制度,該概念的提出亦為筆者一種嘗試,用以對案件認定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受讓人亦是因為對無權處分人為所有人的錯誤認識,(即被無權處分人所騙),但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該無權處分人非所有人,基於善意取得而獲得財產權利,而對於所有人的損失,基於無權處分人與所有人的法律關係依侵權或違約或不當得利另行處理,對侵害進行歸因追責。在「二維碼調包案」案件中,顧客誤以為是商戶真實的二維碼,實施了交付行為,但同樣不知道、且不應知道商戶指示交付的二維碼非商戶的二維碼,具有不可譴責性。故而,不影響顧客交付行為的認定,顧客依然享有交付的法定後果。對於商戶的損失,基於行為人對商戶的侵害行為進行歸因追責。那麼此類案件就直接指向商戶與行為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無需考慮顧客被行為人欺騙這一情節,從而對該案件準確認定為盜竊罪,剝離詐騙罪之迷惑起到了鞭辟入裡的作用。
(二)善意交付的適用情形。如「二維碼調包案」中的顧客受商家指示而為的交付;行為人滿足表見代理情況下,第三人而為的交付;或其他適用情形。在交付人非善意交付下,不依行為人對交付對象的侵害行為認定犯罪,而依照行為人對交付人的侵害行為認定犯罪。善意交付對區分此類盜竊犯罪與具有交付對象表象特徵的詐騙犯罪亦具有重要作用,例如與「二維碼調包案」最為具有近似性,但又極具區分意義的詐騙罪類型,即網路電信詐騙。
案例5:行為人盜竊A某的QQ號,而後使用該QQ號碼與A某的朋友B聊天並提出借款,讓B將錢匯入指定賬號。B就範。此案件是典型的網路電信詐騙案件。在這裡,亦存在三方當事人:行為人、A、B,但該類案件之所以認定為詐騙案件,而不是盜竊案件基於兩方面原因:
一是因為B不滿足善意交付條件,雖然案件中A的QQ號具有A的表象特徵,B基於此誤任其是與A進行交流。但在網路聊天軟體可能被他人使用或者被人盜用的現實情況,對於向A金錢支付的情況,B具有向A進行核實確認的義務。可是B卻沒有履行該義務,其按行為人指示交付不滿足不知道、不應該知道行為人非A的善意交付條件。
二是A此時對B的交付不存在預期佔有:首先A對B的交付行為不知情,A對B交付並沒有主觀佔有的意思。其次,A並沒有任何與B而為的行為,對B的交付不符合可預期、確定的一般社會觀念。顧A不為本案的受害人。繼而該類案件不能夠認定為盜竊罪。可見,完全可以藉助預期佔有概念對評析案件起到積極作用。
善意交付對介入交易行為的侵害行為準確認定被害人,進而認定侵害行為屬性具有重要作用。「二維碼調包案」為佔有轉移型財產犯罪侵害行為介入交易行為的支付金錢一方。實踐中,侵害行為亦可介入交易行為的交付貨物一方。試舉一列,以說明善意交付對評析案件的作用。
案列6:買方A公司與賣方B公司簽訂木製品購銷合同,標的為10頓木製品,總價款100萬。合同約定A支付預付款10萬元,待B公司全部履行,A支付剩餘90萬給B公司。交貨方式為A公司至B公司自取。A告知B其派出車牌號為黑12345的紅色裝貨車取貨。該情況被C獲知,C私壓黑12345車牌放在自己的紅色貨車上,並提前於A公司取貨車到達B公司。B公司電致A公司是否交付貨物,A公司以為是自己貨車確認交貨。C取走貨物。
案中,B公司被C所騙,誤以為C公司車輛為A公司車輛,交付貨物。此時A公司尚未佔有貨物,B公司亦沒有收到A公司交付餘下貨款。能否故此直接認定此案是以B公司為受害人的詐騙案件呢?以往容易在這樣的案件中,認定B公司被騙,而A公司未收到貨物據此拒絕支付貨款。B公司亦無法向A公司徵求貨款而去報案被騙。實際處理也將行為人認定為詐騙罪,B公司為詐騙罪被害人。筆者認為此種處理待續修正,在這一交易過程中,B公司在對貨物進行處分行為時,依照雙方約定將貨物裝載至特定車牌號的車上,並在交付前與A公司確認是否裝載,並無過失。A公司在面對B公司基於是否裝載的確認請求時,並未與己方收貨人員確認是否收貨人員已到達B公司,輕信收取貨物的貨車即為自己的貨車,讓B公司交付貨物,具有一定過失。如果確認本案被害人為B公司,無異於讓B公司為A公司的過失買單,有失公平正義。本案實質上是行為人冒充為A公司的車輛,A公司將行為人的車輛誤認為自己的車輛,B公司是依A公司指示交付貨物,本案雖為詐騙罪,但被害人是A公司。
由此可見,根據交付人是否滿足善意交付條件,確認買賣交易雙方,由哪一方承受侵害行為的損失,哪一方權益得以保存具有實際意義,並更符合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念,對交易情境下的侵害財產案件,確認案件被害人,準確認定罪名具有重要作用。
同時,此案如果固守佔有轉移型財產犯罪對象限於已然佔有的財物,則只能認定B公司是受害人,不能認定A公司是受害人,無法實現犯罪對象的準確認定,有失公平正義。從另一方面,肯定了承認預期佔有財產利益地位的重要意義。
三、侵害預期佔有財產犯罪行為手段的特殊性。
對本應認定為盜竊罪的「二維碼調包案」,為何很多人會持詐騙罪觀點,而非盜竊罪觀點,引發案件認定歧義呢?筆者認為除了對盜竊罪侵害對象不限於已然佔有的財物,包含預期佔有這一對象沒有認識外,還包括對侵害財產犯罪手段認識的不足。通常侵害已佔有財物的犯罪行為,行為人侵害手段直接為轉移現實財物的佔有即可完成。而在第三人善意交付、侵害預期佔有的犯罪行為中,其行為手段有別於通常的侵害已然佔有的犯罪行為。侵害預期佔有的財產犯罪,受害人實際上尚未實現對財物的物理佔有和實際支配,由此不可能出現侵害已然佔有的行為狀態,這就決定了侵害預期佔有的犯罪具有行為手段的特殊性。在被害人尚未形成事實佔有財物的情景下,行為人是如何實現對被害人預期佔有財物的轉移呢?這裡筆者提出另外一個概念「埠」,即被害人對財物的預期佔有轉變為已然事實佔有的實現通道。侵害預期佔有的犯罪行為,行為人正是通過非法手段將被害人佔有下的埠轉移為自己佔有,從而在第三人向被害人轉移財物佔有時,非法佔有了被害人預期佔有的財物,使被害人沒能取得預期佔有財物的事實佔有。試舉例說明:
案例7:網路公司鋪設樓宇電纜工程以為客戶接通寬頻網路,甲開通寬頻網路連接入戶,網路公司安裝線纜將甲家中室內電纜線A與網路公司留置的寬頻埠M連接,至此完成甲的寬頻網路入戶。乙未交付寬頻網路費用,而偷偷將甲家電纜線A從M埠取下,後將自家的室內電纜線B與寬頻埠M連接。甲無法上網,乙即可上網。此案列,甲對乙的行為不知情,乙盜取了屬於甲的網路寬頻服務。
相信對此案例,僅需憑常識,即可準確認定為盜竊罪。此案件中,甲依網路寬頻服務協議,享有網路公司提供的寬頻網路服務或網路流量的財產利益,網路公司為善意交付人。乙既是通過將甲與網路公司連接的埠M,由甲控制下私自轉移到自己控制下,從而實現了對甲預期佔有網路流量或網路寬頻服務的侵害。
引述此案例在於直觀的說明「埠」這一概念,其他侵害預期佔有財產犯罪案件中,埠是個抽象的存在:在「二維碼調包案」中,行為人正是藉助調包收取顧客貨款的二維碼,實現了對商戶收取顧客貨款「埠」的非法佔有,進而非法佔有了商戶應收取的顧客貨款,實現了對商戶預期佔有的侵害。在偽裝貨車取貨案中,行為人移花接木,用自己的貨車替代了A公司的貨車,騙取了A公司收取B公司貨物的「埠」,進而非法佔有了A公司應得到的貨物。埠概念的提出直接再現了侵害行為的關鍵過程,對於全面掌握侵害預期佔有財產犯罪行為全貌具有重要作用。
以「二維碼調包案」盜竊罪為例,可得出一種新型盜竊模型,尚且稱之為「侵害預期佔有型盜竊」,其滿足如下構造:被害人對第三人享有預期佔有的財物---行為人盜取被害人收取預期財物的埠----第三人實行善意交付---行為人取得第三人交付財物---被害人受有損失。如此構造直接說明了被害人、第三人、行為人之間的行為流程、第三人處分財物與行為人獲取財物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獲取財物與被害人受有損失的因果關係。
以上是筆者就預期佔有這一財產法益在轉移佔有型財產犯罪中的論證分析。同時預期佔有作為一項獨立的財產法益類型,其是否能夠存在於財產犯罪的其他類型中,筆者探析如下:
四、適用以預期佔有為對象的財產犯罪類型。
是否存在以預期佔有財產法益為對象的的不轉移佔有的犯罪呢?辟如在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或挪用特定款物罪中是否存在侵害預期佔有的犯罪類型?這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不轉移佔有的財產犯罪分為具有不法所有目的的侵佔型和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的挪用型.
首先,在具有不法所有目的的侵佔型財產犯罪中以侵占罪為列:第一,在行為對象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的情景下,侵佔行為人是在自身已然佔有他人財物下,由他主佔有轉變為排他性的自主佔有,由輔助佔有轉變為主佔有。故此,此類型犯罪行為特質是在被害人已然佔有時、行為人輔助佔有下,出現的主觀佔有認識改變,並基於此所為的拒不退還、拒不交出的侵害行為。如果被害人尚未實際取得事實佔有狀態,更無從談起行為人的輔助佔有,便不能具備不轉移佔有的狀態條件。第二,在行為對象為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的情景下,行為人與被害人不存在代為保管他人財物情形下的主佔有和輔助佔有關係。但存在被害人意思瑕疵下的財物處分行為(遺忘物)或者直接處分行為(埋藏物),進而此種情境下,已存在被害人對財物事先的事實佔有狀態,故而亦不存在預期佔有的適用情景。故此,筆者認為不存在侵害預期佔有的侵佔型財產犯罪。
其次,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的挪用型與侵佔型犯罪具有相同共性,即在於此種犯罪行為中,以行為人與被害人存在主佔有與輔助佔有關係為前提,而後行為人將主佔有人資金或特定款物挪作他用。同樣如果被害人尚未形成實際事實佔有,行為人亦不能實現輔助佔有狀態。無從出現挪用型犯罪行為適用狀態條件。輔助佔有人已是事實佔有下,那麼主佔有人自然應為已然佔有,輔助人佔有人實施的挪作他用行為,其侵害的應為主佔有人的已佔有物。
綜上,無論是具有不法所有目的、亦或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的不轉移佔有犯罪行為都不存在侵害預期佔有的類型。在取得型財產犯罪中,預期佔有僅能作為轉移佔有型財產犯罪對象,而不能成為不轉移佔有犯罪的對象。
毀棄型財產犯罪如轉移佔有型財產犯罪一樣,對於行為人與被害人並無佔有上的主輔關係要求。故而亦可存在侵害預期佔有的毀棄型財產犯罪類型。
辟如案例5中,C是因與A公司老闆有情感糾葛,故而從B公司取走A公司貨物後,直接一把火將全部貨物焚毀,以此報復A公司老闆。此時,C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想像競合。
綜上,在財產犯罪中,預期佔有財產法益可以成為毀棄型財產犯罪和取得型財產犯罪中轉移佔有的犯罪侵害對象,而不為取得型財產犯罪中不轉移佔有的犯罪侵害對象。
以上是筆者對「二維碼調包案」這一爭議案件進行思辨論證的進一步拓展,探究了財產犯罪對象是否有可拓展的空間,提出了侵害預期佔有法益的犯罪類型。同時提出了善意交付和埠的概念,用以對侵害預期佔有財產犯罪進行司法認定提供甄別方法,期望藉此消除對此類犯罪的司法認定難題和歧義。本文,筆者對研究刑法意義上的佔有拓展了方向,提出了個人的猜想,淺嘗輒止、拋磚引玉,望學界同仁們評判指正、研精鉤深、銳意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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