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恐同?基督教與同性戀爭議的前世今生
5月17日是「國際不再恐同日」,不少公號都改了頭像或者發送了相關推送,本院覺得,在這樣一個重大的節日,自然是要給各位病友加菜啦!
本公號的忠實讀者可能知道,本公號幕後的兩位主要「黑手」都是基督徒。說起來印象中,同性戀似乎是基督宗教的天敵,兩者絕對是水火不容,勢不兩立。要是問起原因的話,基督教信徒一般都會引用聖經經文作為佐證。誠然,在基督教經典之中確實有對同性性行為表示反感甚至厭惡的經文,但當下以引用經文(而且常常不是原文而是經詮釋過的翻譯版本)來捍衛自己觀點的做法,顯然是去脈絡化的粗暴做法,只有了解兩千年來基督教對同性戀的看法的演變,才能明白當下的基督教為何會站在這樣的位置,以及為何教會內部出現如此之多不同的聲音。
聖經原典如何看待同性戀?
創世紀19章1-28節
關於所多瑪城滅亡的故事,幾乎奠定了基督教文化對同性戀憎惡的基礎,人們認為所多瑪城正是因為同性戀的盛行而被上帝所滅,甚至連所多瑪城的名字(sodomite)後來都成為了雞姦,乃至同性戀的代名詞。但是,如果我們查考原文的話,在創世紀十九章中,作者並沒有用到希伯來語中代表男男性行為的「Shakbabh」一字,而使用的是「yadha」,這個詞在舊約聖經中出現超過900次,只有10次是和性行為有關的。而「yadha」如果一定要解釋為和性行為相關,那也是更接近「性暴力」的意思。如果所多瑪居民只好男色,為何羅得會提出以其未出嫁的女兒作為補償呢?由此可見,這段經文的重點並且在性取向之上。
利未記18章22節,20章13節
利未記不僅僅是寫給祭司們的守則,同時也包含著對以色列全民的道德訓誡,因而這兩節經文也成為支持上帝反對同性戀的誡命的力證。一方面如此,而另一方面值得留意的是,這些道德指控,是與拜偶像、獻孩童為祭放在一起的。鑒於當時迦南地區的偶像崇拜及祭祀環節中,往往牽涉到對男性兒童的性侵犯,這兩句經文針對的是同性性行為還是拜偶像的宗教習俗,尚值得商榷。
羅馬書1章26-27節
最著名的反對同性戀的經文,大約都出自新約保羅之手。但如果對於希羅社會有一定了解的話,便能知道當時同性性行為不僅橫行,更時常與廟妓、異教崇拜以及權力壓迫聯繫在一起。那麼究竟保羅的指控針對的是性行為本身,還是性行為背後所代表的社會結構及權力的不公義呢?
而更進一步來說,對於保羅和初期教會的聖徒來說,他們所關注的與其說是異性戀與同性戀的分別,不如說是相對享受肉體的情慾,更值得追求的是完全禁慾的生活。
由此可見,一方面從初期教會衍生而出的對同性性行為的反對有其文化土壤,另一方面,在性倫理的論述中,同性性行為並不是作為單個個體而出現,一切沒有生殖功能的性行為,都是被禁止的。這更大程度上和教父時代的禁欲主義有關,信徒必須克制一切的情慾享受,性生活也是情慾的一種,因此,性只能服務於生育後代,完成上帝賦予人的責任,任何其他耽於享受性愛快感的形式都是犯罪。
正是受到基督教文化的影響,529年的查士丁尼法典中參與同性性行為的人將遭處決,但如果罪犯懺悔,則可以得到赦免。羅馬帝國覆滅之後,社會對同性性行為的態度不再嚴苛,直到12-14世紀,針對同性性行為的逼迫再次興起,而這不僅僅是針對同性性行為的獵巫行動,一同遭到逼迫的,還有猶太人、穆斯林、異教徒等等被認為主流之外的群體。
自然法則與同性戀
今日基督教對同性戀的批駁,除了直接引述經文,主要是從自然法則(natural law)的角度出發,而奠定此基礎的,不得不說到中世紀經院哲學家和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
托馬斯·阿奎那並沒有直接評論對同性性行為的看法,但他在討論符合自然法則的性關係的時候,提出了兩種要求,第一個,是必須在婚姻制度之下,完全地彼此信任、投入並承諾的關係;第二個,是必須以生育為動機和前提的。如果就其第一種的要求來說,如果是有婚姻關係的同性戀者,如果他們的感情確實是彼此信任、投入並承諾的話,那麼在道德上是可行的,而另一方面,即便是一男一女的異性戀關係,如果雙方沒有結婚,又或者儘管結婚但並不忠於這段感情,甚至並不是出自真實的愛情,那麼也一樣是不道德的。
基督教在援引自然法則而反對同性戀的時候,往往更注意生育層面的論據,即性關係必須以生育為動機和前提,即是為了實現上帝創造的生殖系統的原意。但是托馬斯·阿奎那並沒有解釋,如果雙方中如果有一方不孕或者不育,其性關係是否仍舊是道德的,同樣也沒有直接說明純粹以享受性愛而非生育出發的性關係是不道德的。天主教會至今仍舊是從這一立場批判同性戀,但是相應的,夫妻性生活中,任何避孕措施也一樣是犯罪。
「同性戀」的出現
看過以上的分析,不難留意到的是,無論是初期教會還是中世紀時期,討論所針對的與其說是「同性戀」,不如說是「同性之間的性行為」。事實上,當下我們所使用的同性戀(homosextuality)一詞,是19世紀末一位德國心理學家??Karl-MariaBenkert所發明的,旨在取代以往常用的「sodomite」(雞姦)和「pederast」(孌童)這些有負面形象的動詞,以中性的態度描述這種性取向。
Karl-MariaBenkert(1824 - 1882)
事實上,1804年的拿破崙法典應該是最早將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的法律,因為這種行為儘管是不道德的,但是並沒有受害者和傷害行為。在此後的兩三百年中,儘管社會風氣開放緩慢,但對於同性戀的非罪化和認知都在不斷進步並發生變化,而我們當代的同性戀概念其實遲至此時才正式成型。
在前現代社會,其實並不存在同性戀這個概念,比如同性之愛盛行的希臘文化中,有同性情人的男性也會有自己的妻子以履行公民責任;更多的同性性行為是發生在自己的婚姻家庭之外,為了追求一時的刺激而招男妓,或者在寺廟中孌童。所以社會所關注的,並非所謂的性取向,即會對同性還是異性產生浪漫的情感,而是性行為本身。
而直到現代婚姻觀念、家庭觀念成型之後,才有了所謂的自由戀愛,在婚姻與家庭價值中,維繫雙方的基石不再是生育責任,家庭責任或者社會責任,而是夫妻雙方的浪漫情感、化學反應以及自願結合和承諾。也正是因此,同性戀的概念在此基礎之上,才開始浮現。相對於前現代注重以性行為的方式來區分,現代社會則是以性取向,即會對於何種性別產生浪漫的情感進行區分,於是就有了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等等越來越複雜的身份和概念。
因此,同性戀(Homosexuality)的概念遠遠比聖經時代或者中世紀時代要複雜得多,往往包含三個層面:1)對同性的渴望;2)同性之間的性行為;3)對自己是同性戀的身份認同。一時瘋狂的同性性行為或性接觸並不代表此人就一定是同性戀。由此可見,即使拋棄釋經學或作者處境,基督徒所引用的聖經反對同性戀的經文,和真正的同性戀的涵義之間,還是有一定差距,就算是死摳字句,那麼一個對同性有渴望,並且認同自己是同性戀者的人,如果他自願禁慾而不發生同性性行為,那麼他還是有罪的嗎?聖經所反對的只是同性性行為,但為何諸多的基督教會或同性戀糾正營,都是把重點放在「掰直」同性戀之上呢?
當代基督教會對同性戀態度的光譜
所以在當代,基督教會對於同性戀的看法愈加多元化,而要處理的問題也更複雜。不僅僅是上帝是否認同同性戀那麼簡單,教會到底該如何面對同性戀者?如何牧養同性戀基督徒?
保守教會如天主教、基要派新教教會,仍舊堅定地反對同性戀,並按字面理解聖經經文,這有其傳統的負擔,也是其神學影響。
而一些福音派教會,雖然仍舊從神學角度反對同性戀,但是並不排斥同性戀基督徒,或者同性戀參加教會,只是必須要求同性戀者為自己的性取向悔改,其牧養同性戀者的角度也往往是從「矯正」「掰直」同性戀出發。不少教會會以開明的態度聲明,上帝愛世人,所以上帝也愛同性戀者,但是上帝恨惡罪,上帝恨惡的是同性戀,正如我們也會偷竊、說謊、驕傲……我們需要為自己的罪悔改,同性戀者也需要為自己的罪悔改。當然,所謂同性戀的罪,到底指的是性取向的自我認同、對同性的渴望,還是同性性行為,則完全沒有細分。而另一方面,不管是否要在同性戀是否是罪這一問題上達成一致,不得不承認的是,在聖經中,同性性行為是與不義、嫉妒、貪婪等等之罪一併列出的,但顯然在實際的牧養教導層面,教會確實是看待某些罪,比不義、嫉妒、貪婪等等之類更加罪惡。也正是因此,福音派教會往往覺得自己在堅持真理的同時,已經釋放了足夠的善意,但是對於同性戀者們來說,他們口中的愛與救贖,卻是一把把刺進心中的利刃。
當然,隨著同志神學和酷兒神學的興起發展,不少教會不僅對同性戀者態度友善,甚至透過釋經肯定上帝對所有愛的形式的認可,聖經中對同性性行為的批判,要考慮其歷史背景,針對的可能是拜偶像、性侵犯或者對婚姻不忠等問題,而非同性戀本身。然而,採取此開放立場的教會還是少數,尤其是宗派的傳統並非一夜之間就可顛覆。不少肯定同志的教會,都是獨立教會,甚至有一些專門牧養同志或性小眾的教會出現,從牧者到信徒大多都以性小眾為主體。
最出名的大概是位於紐約曼哈頓的Metropolitan Community Church of New York,他們開宗明義歡迎所有的LGBTI以及支持者
而事實上,除了保守派和極端激進派,新教主流教派在同志議題上的態度可以用模稜兩可的寬容來形容。相對於反對同性戀的教會會大張旗鼓將其反同性戀立場寫入信仰告白之中,就同性戀是否是罪的問題,主流教派總是相當曖昧,畢竟要黑白分明地宣稱某件事是罪與否,是一個很嚴重的決定。而在信仰告白中,主流教派多是委婉地表達「我們必須承認自己對同性戀的了解還很不全面」、「我們必須尊重並捍衛每個人的完整性」、「上帝要我們學習如何負責任地、有承諾地去愛」……由此可見,主流教派並非為同性戀站台,而是把更普世的真理放在性取向之前,去思考同性戀議題。
因此,儘管主流教派鮮有成為同志平權運動的排頭兵,但事實上,這種曖昧的寬容態度讓不少同志信徒都在教會中能找到舒適的位置,去思考自己的信仰,去面對自己的性取向。
我曾經遇到過一位美國的菲律賓裔女牧師,她在加州一間神學院任教,並在一間主流宗派教會擔任主任牧師一職。有一次,一位同工震驚地跟她說,你知道嗎?我們教會的XX與XXX是一對同志情侶。她淡定地說:所以呢?同工說:你能夠想像到他們在床上會幹什麼?!她對此的回答,大約是我覺得最棒的教牧的回答,她說:他們倆在床上幹什麼不是我應該關心的事,這是他們和上帝之間的事。
這種態度好的一方面,是給予同性戀群體在教會群體中一定的空間,而不至於時不時都要與自己的性取向與教會作戰,與其作為上帝的代言人為同性戀定罪或判定無罪,不如引導他們自己去更親近上帝,讓上帝對他們自己說話。然而不好的一方面則在於,因為沒有清晰的信仰告白,一旦牽涉到原則性問題,很容易炸了鍋。比如,2003年美國聖公會選舉並按立了首位公開出櫃的同志主教Gene Robinson,導致至今仍未結束的聖公會的大爭議和大分裂。在升座禮上,Gene說,說老實話,我們一早就有同志主教了,只不過我是第一個公開坦白的人而已。
本文不過是對歷史上基督教對同性戀看法的梳理,以及粗略地介紹當下基督教在同性戀議題上的光譜和爭議。以上觀點並不代表作者本人的觀點,而同性戀究竟是不是罪?同性戀能否擔任聖職?也不是憑一己之力所能回答的。然而,希望這篇簡介能讓諸位在就同志議題作評論的時候,能有一個更脈絡化的認識和理解。
而在最後,不容否認的事實是,在新約聖經中,耶穌傳道三年,在四卷福音書中,他從來沒有提到過一次有關同性戀的話題。而在整本聖經中,有關同性戀的經文加起來,大概都不到整本聖經的0.02%。而當下的教會正是為了這0.02%爭吵得恨不得另一半下地獄。
然而,在聖經中,遠遠超過這0.02%的經文,上帝一次又一次責備以色列人,勸勉以色列人奉行的,是對孤寡弱勢群體的關愛,是對社會公義的堅持,很有趣的是,當下教會花在這些經文上的教導,大概連0.02%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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