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民:傳統宗法文化與近代中國立憲
摘要:中國傳統文化的特點是強調宗法倫理,屬於宗法文化。因此在宗法文化的基礎上構建起來的社會秩序只能是宗法秩序。這與西方的憲政文化與憲法秩序具有質的差異。正是這種差異性,導致西方憲法在近代傳入我國後被重構,從而致使近代中國的憲政運動走向失敗。由於近現代中國的社會秩序仍然是宗法秩序,而非憲法秩序,因此近代中國的憲法和法律必將缺乏自由精神,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既然傳統的宗法文化阻滯了近代中國的憲政運動,並導致其走向失敗,這就啟示我們在今後的憲政建設中,必須摒棄宗法文化,實現傳統文化的轉型,並培育憲法得以生成的文化基礎,即憲政文化。 關鍵詞:憲法文化;宗法秩序;近代中國;憲法;憲政 近代中國的憲政運動肇始於1894年的中日甲午戰爭。「甲午」一役,隨著北洋水師在海面上的沉沒,既標誌著「洋務運動」以洋槍洋炮守護封建專制體制的破產,也深深地刺痛了中國人。為救亡圖存,許多先進的中國人開始把眼光投向西方的憲政制度。以嚴復、康有為等為代表的知識分子發現,西方之所以強大不在於有堅船利炮,而在於有議會、憲法。於是他們認為,中國要實現「師夷長技以制夷」和自強圖存,就必須仿行西方的憲法。自此,中國人開始走上了研習憲法和追求憲政的漫漫之路。 1905年的俄日戰爭則更是推進了這一仿行西方憲政的歷史進程。俄日戰爭中日本雖為「蕞爾小國」,但卻挫敗了歐洲列強之一的俄國。這一事件震驚了滿清朝野。滿清以為,日本之所以戰勝俄國,其根本原因在於日本是仿行西方憲政的國家,而俄國卻仍然奉行封建專制。日本戰勝俄國,實為憲政制度戰勝了封建專制。此時滿清官方開始意識到憲政體制的重要性。 正是基於這種思想認識,滿清政府派出了以載灃等人為代表的五大臣出洋考察西方憲政。中國也開始了由古代社會走向近代社會的劇烈社會轉型。 然而,近代中國近百年的憲政運動,其結果卻是「有憲法,無憲政」,最終以失敗告終。我們從文化學的視角來分析,可以得知,失敗的原因在於傳統中國缺乏憲政體制賴以生存的文化土壤。 中國傳統的文化其根本特點是強調宗法倫理,屬於宗法文化。在宗法文化的基礎上構建起來的社會秩序只能是宗法秩序。這與西方的憲政文化與憲法秩序具有質的差異性。而正是這種差異性,導致西方憲法傳入我國後被重構,從而致使近現代憲政運動走向失敗。這就啟示我們在今後的憲政建設中,必須實現傳統文化的轉型,並培育憲法得以生成的文化基礎,即憲政文化。 一、傳統宗法文化對西方憲法的重構 有學者認為,西方的憲政是基於西方的文化傳統所內生的一種現象,是西方社會、文化自然演進的結果。[1]這種文化我們常稱之為憲政文化。西方的憲政文化催生了憲法。以憲法為根本法調整的社會秩序則被稱之為憲法秩序。[2]而傳統中國則與之相異。中國的傳統文化其實質為「禮」制文化,或宗法文化,因為在傳統中國最為重要的社會關係就是宗法關係。以宗法關係為基礎,形成了一整套迥異於西方的社會秩序,即宗法秩序。[3]「由於宗法倫理的作用在於確定宗法等級制度,使得家族內部尊卑有等、長幼有序,這種家族內部的宗法關係被放大為國家機構內部的君主與部屬之間的關係。」「在這種宗法制度下,倫理規範與法律規範相混淆,世俗的政治權力主宰了一切。」[4]所以,「古代中國的封建時期缺乏國家與社會的分離。由於等級制度和分配權力基本上是一回事,因此,一個人在等級秩序中的地位大致決定了他與權力的親疏遠近。由於統治集團就是社會的最高等級,因此,沒有一個機構可以作為國家權威置身於等級制度之外。」[5] 由此可知,傳統中國在宗法倫理基礎上構建起來的宗法秩序在權力分配上不可能出現類似於西方憲政體制下的權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制度設計,而只能是一元化的模式。從奴隸社會開始,中國即實行「權統於一尊」的權力分配方式。自王開始,權力由上而下傳遞,每一級奴隸主根據與王的親疏關係,而被受賜一定的等級特權。這種從一個權力中心發源,由上而下的權力傳遞,形成權力分配的中國模式。由於下級對上級的無條件服從和所有權力歸之一元的結構,在中國的權力制度模式中,缺乏對君主恣意妄行的限制。[6] 中西方兩種異質文化原本各自有著不同的存在領域,然而自鴉片戰爭西方列強用堅船利炮轟開滿清政府封閉的國門後,中華民族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死存亡的危機。在「師夷長技以制夷」這一實用性思維的指引下,為救亡圖存,近代中國人被迫學習西方憲法。 自晚清以降,中西方兩種異質文化在中國憲法領域中發生了尖銳的衝突,衝突的結果是憲法傳入中國後被中國傳統文化所重構。[7]這一重構使得西方憲法在傳入中國後,其權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結構設計被破壞,並異化成國家公權力的一元化模式。這就導致在近百年近代中國的立憲運動中,一直存在一個在西方立憲過程中不可能具有的「獨特」現象,就是中國幾千年來沿襲的權力一元化的封建專制制度在近代不僅沒有死去,反而與本應是民主產物的憲法巧妙地糅合在了一起。在近代中國,憲法不僅喪失了其制約國家公權力和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神聖功能,反而成為了維護封建專制統治的一塊「新」招牌。 對此,近代中國的立憲史提供了大量而詳實的證據。從1908年滿清皇室頒布《欽定憲法大綱》開始,到袁世凱制定的《中華民國約法》(又稱為「袁記約法」),直至國民黨1946年拋出的《中華民國憲法》,期間中國雖然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憲法或憲法性的約法,卻都通過憲法文本或實際的政治運行將國家的權力結構設置為一元化的模式。這種一元化的模式使得國家的最高權力缺乏應有的監督機制。權力的傳遞路徑不是採取憲政國家的「自下而上」的傳遞方式,而仍然遵從傳統封建專制體制下的「自上而下」的方式。在這種「自上而下」的權力傳遞模式下,國家的權力來源不是人民的選舉授予,而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人民並不是國家的真正主人,從而抹殺了人民主權的基本憲法精神。 例如,滿清的預備立憲中,考察各國憲政歸來的載灃等人在給慈禧太后的奏摺中竟稱立憲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漸輕。一曰,內亂可弭。」載灃認為,立憲的最大好處就是不僅有利於繼續維護滿清的君主專制統治,而且還有利於減輕甚至消除西方列強這一「外患」和革命黨這一「內憂」,而「外患」和「內亂」的消弭又更加有利於實現「皇位永固」。正是基於這種認識,1908年滿清皇室所頒行的《欽定憲法大綱》所規定的君主權力與傳統封建皇帝的專斷權力並無二致。《欽定憲法大綱》的第1條規定:「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第2條規定:「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皇帝有權頒布法律,發交議案,召集及解散議會,設官制祿,黜陟百司,編訂軍制,統帥陸海軍,宣戰媾和及訂立條約,宣告戒嚴,爵賞恩赦,總攬司法權及在緊急情況下發布代法律之詔令。並且「用人之權」,「國交之事」,「一切軍事」,不付議院議決,皇帝皆可獨專。由此可知,《欽定憲法大綱》雖有憲法之名,卻奉行「立法、行政、司法皆總攬於君上統治之大權」之實。「故一言以蔽之,憲法者所以鞏固君權,兼以保護臣民者也。」[8]雖然《欽定憲法大綱》在「附錄」中也曾規定了部分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但是這些權利和自由卻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行使。這就意味著,滿清可以藉助法律的形式來限制公民的憲法權利,這顯然違反了憲法必須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能被政府隨意通過普通法律的形式來予以限制和停止的基本精神。《欽定憲法大綱》作為中國的第一部憲法性文件,在傳統宗法文化的影響下仍然奉行君權神聖不可侵犯不可分割,完全沒有人的平等權利、人的尊嚴,自由、法治、民主等當時西方國家憲法的基本內容,相反卻填充了地地道道的封建專制內容。 在近百年的近代中國立憲運動中,這樣的例子可謂是比比皆是,俯首可拾。《中華民國南京臨時約法》在孫中山將總統之位讓於袁世凱後,便將原先設定的「總統制」改為「內閣制」。這種因人而設法的做法,其意在於將權力集中於革命黨人控制的議會和內閣,從而虛化總統袁世凱的權力;同樣,取得總統寶座的袁世凱,在其「袁記約法」中,則通過雜采美國、日本和歐洲大陸各國憲法中偏重行政權的條文,增加總統權力削弱議會牽制,以實行袁世凱的「一人政治」主義;國民黨的《訓政時期約法》則明確規定「訓政時期由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認國民黨的一黨專政,等等,不勝枚舉。 總之,近代中國的憲政運動之所以會走向失敗,從文化的視角來分析,其原因在於中國傳統的宗法文化以及從宗法文化的溫床上所生成的宗法秩序不僅沒有被剷除,反而有著十分頑強的生命力。這致使西方憲法在近代傳入我國時,憲法文化強調權力制衡、人權保障的基本精神被宗法文化所消弭。憲法強調權力制衡的結構設計無法得以真正的實現,憲法秩序始終無法得以建立。儘管近代中國也頒布了數量繁多的憲法和憲法性的約法,但是真正的社會秩序仍然是追求國家權力一元化的傳統宗法秩序。 二、近代中國立憲中自由精神的缺失 近代中國宗法秩序架構下的立憲催生出了一元化的權力結構設置,從而導致國家的最高權力無法得到有效的限制,反而日益膨脹。民國時期的「大總統」袁世凱通過制定「袁記約法」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之後卻仍然不滿足,還要復辟做「洪憲皇帝」就是十分有力的例證。依據憲法學的基本理論,國家權力與公民的自由形成一對矛盾關係。國家權力的膨脹必將導致公民的自由受到限制和擠壓。基於這種理論認識,可以符合邏輯地推導出,在近代中國由於社會秩序仍然是宗法秩序而非憲法秩序,因此,近代中國的憲法和法律必然缺乏自由精神。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必然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關於這一點,在近代中國的立憲運動中,無論是在對憲法的理論認識上,還是在憲法文本上,亦或是在憲法的實施過程中,都得到了大量而充分的印證。 首先,在理論認識方面,近代中國的許多思想家都曾明確地反對將憲法的核心和首要功能定位為捍衛公民個體的自由。在西方憲政文化中,個體是本位,或者說個體是社會的原點。憲法的首要使命就是保護個體的權利和自由。然而,近代中國的許多思想家比如梁啟超、孫中山、嚴復等,卻都曾深切地表述過對自由權利學說的擔憂。梁啟超是近代中國對西方憲法精神研究得比較深入的學者之一。然而,「當梁啟超對西方思想的認識隨著與西方著作接觸的增多而不斷深化的時候,他對群體凝聚力和國家統一的關注不久便導致他感覺到自由權利學說的危險性,並最終從這種自由主義的思想立場上退卻下來。」[9]梁啟超之所以放棄自由主義的學說,其根本原因在於其宗法文化的思想、文化底蘊。其主張中國學習西方制定憲法、實行憲政的根本動力不在於保障公民的個體自由,而在於尋求富國強兵和自強圖存的良方。梁啟超認為,自由主義不僅難以達到此一目的,相反卻可能致使中國陷入無政府狀態甚至破壞國家統治秩序。因此,梁啟超主張加強國家權力,削減個人自由。對此,梁啟超說:「自由雲者,團結之自由,而非個人之自由也。」「文明時代,團結之自由強,而個人之自由減。」[10]所謂「團結之自由」,從憲法學的角度來分析,其實就是主張加強國家的權力。梁啟超認為,國家權力的加強有利於中國形成一個核心力量來統一國家的各種政治資源,以增強國家實力實現中國儘快走向富強。 一味以追求國家的強盛為目的,而忽視其他國家價值,是潛存於中國文化中的一個根深蒂固的理念,並反映在中國的憲政文化中。它是中國思想者們取捨自由價值和功用的標準尺寸。這個尺寸甚至對民主革命的先驅孫中山先生也產生了重要影響。辛亥革命後中國社會的種種混亂、紛爭和倒退,特別是民眾的麻木、散漫以及革命隊伍的渙散和分裂,導致孫中山對西方憲法的自由價值產生了懷疑。[11]孫中山曾說:「我們以往革命之失敗,並不是被官僚武人打破的,完全是被平等、自由這兩個思想打破的。」「個個有自由,和人人有自由,人人都把自己的自由擴充到很大,所以成了一片散沙。」[12]「孫中山如此看待自由,是因為自由對他的民族主義事業已經構成威脅,因此,孫中山認為,爭取國家強大的唯一辦法就是犧牲個人自由,把個人做成一個像堡壘似的團體。其實,在一個原本缺乏自由傳統的國度,對自由的功利性理解完全是情理之中的事。」[13] 其次,在憲法文本上,近代中國的立憲也體現了對自由精神的排斥。從《欽定憲法大綱》,到「袁記約法」、《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等,都有明顯的體現。這主要表現在,近代中國的憲法或憲法性文件雖然一方面規定了公民享有言論、財產、人身等方面的些許自由,但是,這些自由和權利卻可以被政府通過法律的形式隨時進行剝奪。例如,《欽定憲法大綱》對於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僅以「附錄」的形式來進行規定,這就充分表明《欽定憲法大綱》的立法宗旨在於保障「君上之大權」,而非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1946年南京國民黨政府頒布了《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和「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但是,該部憲法第23條卻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權利和自由,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繫社會秩序,或增進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意在於,憲法所列舉的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可以以維護社會秩序等原因為理由,用法律限制之。而正是基於該條規定,憲法實施後,國民黨就先後頒布了《維護社會秩序臨時辦法》、《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等一系列政令文件,對人民的遊行、請願等自由權利加以限制或禁止,剝奪了人民的民主權利和自由。[14] 最後,在憲法的實施過程中,在近代中國公民也不可能具有權利和自由。例如,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而實際情況卻全然不是如此。據1947年1月4日《大公報》的報道:「報紙、刊物登記困難,登記了發行困難,種種束縛,樣樣挑剔,再加上各地亂列禁書,毫無章則。自由主義及主張民主的出版物,封的封,倒的倒,機關被搗毀,人員被毆打,弄得文化衰落,作家貧病,社會混蝕,人心鬱結,而請議不聞。」《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審問、處罰,得拒絕之。」然而,據1947年2月9日《大公報》登的一篇題為《為人民權利自由而呼籲》的文章,文章說當時的實際情況是,「許多機關常常非法逮捕拘禁人民,一禁十天數月,甚至一次也不訊問」。[15]由此可以看出,《中華民國憲法》所列的權利和自由具有明顯的虛偽性。對人民來說所謂自由權利是一種可望而不可及的夢想,對於國民黨政權來說,所謂自由權利不過是一種愚弄人民的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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