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實錄--明世宗實錄(標點版)卷419-嘉靖34年(1555年)二月(原創)
關於這篇文字的說明 《明實錄》是明代歷朝官修的編年體史書,保存了大量的原始資料,具有重要史料價值,是研究明代歷史的基本史籍。記錄明太祖朱元璋到明熹宗朱由校共十五代皇帝的史實,其中建文朝實錄附於《太祖實錄》中,景泰朝實錄附於《英宗實錄》中。全書共十三部,二千九百零九卷。纂修此書,系以朝廷諸司部院所呈繳的章奏、批件等為本,又以遣往各省的官員收輯的先朝事迹做補充,逐年記錄各個皇帝的詔敕、律令,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大事而成。無標點藍本取來自社科院為《明實錄》版。 以本人淺陋的功底,標註標點、日期、人名僅為朋友們方便閱讀。並表達對開創歷史的先人及研究史實的今人的敬意。望能為從事地方志,人物誌,分類志、今日話當年的朋友提供便利。 拋磚引玉,全無章法。歡迎指正。 望版主、編輯,高抬貴手,明實錄流傳於世,源於手抄。清末至今逾百年,尚未有完整的標點及人名備註版,確為憾事。為其標點、校正、勘誤則大費周章,且頗為費時。一日完成一卷,尚需10年之時。能過則過,功德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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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四百十九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丙寅朔(1555年二月初一 公元1555-02-21)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丁卯(1555年二月初二 公元1555-02-22)
○祭先師孔子,命太子少保吏部尚書李默行禮。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戊辰(1555年二月初三 公元1555-02-23)
○祭 太社 太稷遣太子太保英國公張溶行禮 。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己巳(1555年二月初四 公元1555-02-24)
○祭 帝社 帝稷 命成國公朱希忠代。侯顧寰、駙馬謝詔、伯陳鏸、方承裕大學士徐階、李本、尚書李默、王用賓、都督陸炳、侍郎程文德、閔如霖、郭朴、吳山陪祀,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辛未(1555年二月初六 公元1555-02-26)
○啟蟄祈谷於 玄極寶殿,先期視牲命,英國公張溶代。至日行禮 命成國公朱希忠代。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癸酉(1555年二月初八 公元1555-02-28)
○戶科給事中黃謙因宣大告飢邊計缺乏。條陳三事。
一、議積聚。謂代州去山西大同甚近,紫荊在京之兩鄰。大同、居庸在京之北鄰。宣府請於此三處設立倉廒,令各處額派民運從便上納,仍各發銀七萬兩招商派糶其納粟人員。系山陝河南者發代州,系山東江南者發兩關。即以附近督糧官董其事。本年收貯,次年支放。酌量出入務使有一歲之積。
一、核通負。謂山東、山西、河南並兩直隸歲派起運民糧積逋不下數百萬,以致邊餉不足,仰給內帑。雖屢遣官催徵有司視為故事。今後宜專敕撫臣嚴立期限約以十分為率。未完四分者,布政司管糧官降俸二級。六分者降調,八分以上者革職為民。撫臣寬縱者一體參降不貸。
一、復公田。謂大同一鎮舊有養廉犒賞地土,蓋以優恤邊臣,振作士氣,寓有深意。近今退出,給軍佃種,較刀錐之利,忘鼓舞之術。宜仍舊給還將領為便。戶部覆奏詔可。
○巡撫應天都御史周珫言御倭有十難有三策。
其十難謂:去來飈忽難測、海涯曼衍難守、水陸勾借難戰、鬼蜮變詐難知、盤據堅久難備、居民柔脆難使、土地瀉鹵難城、主客兵力難持芻、糧匱乏難措、將領驕懦難任。
其三策謂據海上陳前馬跡諸山扼倭夷出沒之路,置福船二百、蒼山船三百與兩浙兵船會哨於諸島之間,來則擊之,去則搗之。致人而不致於人,上也;以沙船五百迭哨於蘇州海口,選土兵萬餘列戍於松江之護塘。俟賊登岸,而掩擊之,中也;集蘇松輕舸五六百艘游哨於黃浦、吳淞、太湖、少港之間。使賊步不敢深入,舟不敢橫行。下也。
更請趣調狼兵、土兵、漳兵留淮浙。余鹽銀十萬兩、或借南贛軍餉銀八九萬兩,為糧賞之需。兵部覆奏,從之。
○罷開膠萊新河議。先是御史何廷鈺請浚新河,詔遣廷鈺往會山東撫按官勘報。至是言:膠萊新河一帶系元人已開故道,特因馬家濠南北長四里內有石岡難鑿而止。前海道副使王獻、曾鳩工聚材焚以烈火,鑿通此濠隨於分水嶺。南北河道并力挑浚,設立閘座八處。工已十之三四。尋以本官遷去工竟未就,即今此濠舊跡猶存。持兩岸沙土日久頹下,遂致淤塞挑浚亦不甚難。至於分嶺,地本高阜。故白河之水至此分流,然度其地勢,終不甚峻。今在南者為積沙所淤,水惟北流。若加開浚深廣中間,雖有碙灘瀨諸石亦自人力可施。司道諸臣至稱舊估二百七十餘萬恐必有增無減。其委官通判羅士賢等所估亦稱一百六十萬兩。臣雖心計不足,竊工姑如士賢所擬數三分之,歲給一分。年終總挈工費幾何,而次歲固可定矣。其通海一節則中間地勢既高,若必使兩潮相接,湏浚深及八九丈。恐濱海之地鑿下數尺,水泉溢出人無所置足勢定難成,而所費真不下數百萬矣。計惟一意引河添設上下閘座,理各處泉原。隨宜因勢而為之,雖未免重費,而視鑿通,兩潮猶為稍省。第現河之流不雨即涸,而白河其流亦微。遇夏秋水泛則二河自合,而沙恆多。其膠河無沙,視現白二河源亦稍盛,顧又在分嶺以北不達於南。張魯河雖無源而中有泉,亦必從東都伯之地引之計二十餘里,然後可通。沽河水勢大而沙尤多。若於吳家口閘之下,因小派而引之,可以濟南行之水。但恐沙隨水走,河溢受淤。蓋新河原系人力所開,南北俱潮水所入之地,惟其勢不甚峻。故水泛不甚衝決,而水因潮逆,則沙雖隨水泛,而流亦因水緩而停,必湏成歲挑浚而後可。此司道諸臣所慮泉源不足者也。臣意於理之時廣加尋引,而於王副使所設八閘如陳村、楊家圈已損壞者,興而葺之。其餘完存者添而修之。及膠河等處之口,亦添設小閘大約共計大小十三四座。所增既密,啟閉以時自足濟用。若猶慮水泉微小,閘不足恃。則如委官築埧之說,亦可瀦蓄不泄。諸臣乃復慮山水驟發,衝擊之虞。及出入河海船隻搬剝慮患計費。至此可謂纖悉無遺矣。
至於南北兩海,臣備查博訪,知之頗悉。在比者無風可以篙行,南自淮安海口,由雲梯關至馬家濠風便不過三四日之程。中有鶯游山可以灣避,又沿海崖一路系行鹽地方少加達而行,尤為穩便。且新河南北迂迴計二百四十餘里。挑深廣為力固難,然不計工費而為之則亦無不可成者。其所難者則如諸臣之慮,所引泉源恐或未足歲加挑浚,其費不窮,兼之此時南北兵革未寧。而近日災傷尤異,常時工役。今且暫停此役一興。雖假以三年之從容,亦湏每歲給以銀兩五十餘萬。當此財力絀乏之時何從出辦?又況開河建閘所費已百萬以上之財,而三四次轉剝,必湏多造船隻,其費益無所出?東土窮荒,公私俱竭。此河若開又必循會通河設官編,夫體例方可永久通行,不無愈增虧損。此則又當相時審力而治之者也。
乞下工部酌其行止焉,得旨報罷。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乙亥(1555年二月初十 公元1555-03-02)
孝貞純皇后忌辰 奉先殿行祭禮遣清平伯吳家彥祭 茂陵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丙子(1555年二月十一 公元1555-03-03)
○陝西階州地震
○總督薊遼保定軍務都御史楊博請開密雲白河以濟糧運於楊庄地方築塞新口使白河之故道通與潮河之水合而為一仍於密雲城西修築泊岸以防城墉崩塌之患從之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丁丑(1555年二月十二 公元1555-03-04)
○罷親耕籍田。遣戶部尚書方銳祭先農之神。
○旌浙江等處節婦徐氏等七人,烈婦吳氏等二人。
○升禮科都給事中張思靜為四川布政司右參政。
○山東道御史姚一元為福建按察司副使。
○山西捕獲虜諜白世傑、馬元及潘雲等十九人,詔升巡撫都御史王崇為兵部左侍郎兼右副都御史,斬世傑等梟示於邊。
○下原任大同總兵官吳瑛於法司逮問瑛先以失事下按臣訊治獄未上兵部用御史馬三才薦檄詣軍門立功自贖巡按毛鵬奏其奸欺狀故也。
○革遼東鎮守總兵趙國忠任仍下按臣追贓以巡按御史王光祖論其貪縱故也
○以三十一年陝西石羊圈等處失事。謫原任陝西紅城子守備指揮傅津、涼庄游擊馮中立各戍邊。
○福建備倭都指揮張輝受命年余始赴任巡撫王忬劾其畏避詔械輝至京問黜為民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戊寅(1555年二月十三 公元1555-03-05)
○南京太僕寺少卿王楠為南京鴻臚寺卿。
○以軍功蔭總督陝西三邊兵部左侍郎賈應春弟應軫為國子生。
○掌右軍都督府事南寧伯毛重器卒,賜祭葬如例。
○升鎮守廣西副總兵署都指揮僉事劉遠為署都督僉事僉書南京中軍都督府事。
○虜分道寇寧府懷來川龍門城等處。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己卯(1555年二月十四 公元1555-03-06)
○改南京禮部尚書王崇慶為南京吏部尚書。
○升四川左布政使周採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雲南。
○吏部奏:京官給假者例不作缺,限回籍兩月還任。但遷墳營葬與送親、送子者不同,若任其遷延曠事,殊非政體。宜如京官養病例,勘明准放員缺銓補,待事畢。原籍官司具實起送赴部,如過違三年之外者,照例革職。從之。
○賜皇親錦衣衛指揮馬倉祭一壇喪葬銀四百五十兩倉貞妃侄也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庚辰(1555年二月十五 公元1555-03-07)
○先是工部右侍郎趙文華陳備倭七事
一、祀海神。言天吳顯靈廟在萊州,請遣官望祭於江陰、常熟。以激人心。
一、降德音。乞下令有司掩瘞枯骸、蠲糧稅省、耕農以子惠元元。
一、增水軍。欲多募淮揚壯健,大修戰艦,以固海防。
一、差田賦。按蘇松四府民田一丁過百畝者重科其賦,更預徵官田之稅三年。以佐軍興。
一、募餘力。曉諭富家有能輸財力自效者,事寧或與論功或與釋罪。
一、遣視師。言當事諸臣以兵為試,須以重臣監督之。乃克成功。
一、察賊情。欲招通番舊黨並海鹽徒,易以忠義之名,令其入巢偵伺因以為間。
下部覆謂祀海神、降德音、增水軍、募餘力、察賊情俱有禆軍政,請下督臣酌行。其差田賦恐致擾民,遣視師宜行總督張經獎率諸軍不必別遣。
會崑山縣致仕侍郎朱隆禧奏請添設巡視福建都御史並開互市之禁。上諭閭臣曰:「南北兩欺,不宜怠視本兵,若罔知者。文華、隆禧二臣之似不同,泛奏者當有依。馬今南破北虛豈為國之道耶?祖宗養教恩深,豈以怨讟(怨恨)時君而忘 先聖大德。卿等其集兵部科臣示朕此意令盡忠猷(忠誠謀劃)以告。「
於是兵部尚書聶豹等震懾,請罪言:「文華之臣度其可行者已奏可之其事有室戾者亦復陳其略。至如隆禧所奏設巡視,則科臣謂官多民擾;其雲開互市,科臣亦謂示弱。兼以北虜之市為監,皆駁寢之;且昨歲文華已有市舶之議於時戶部,下所在守臣計處,至今未報。臣惟 祖宗制倭絕其朝貢,至以勛臣出鎮,海波始清。當時絕不言及市舶,意良有謂。且浙直兵力脆弱,所恃徵調。以策應緩急者,獨有漳泉兵耳。若更設巡視閩中,則人懷自顧漳泉之兵,豈得復為蘇松兩浙之用。今兵力四集,南倭似有可平之浙,而宣大諸境邊□亦各矢力奮猷,足寢北虜之謀。倘所任不效,則當治諸臣及臣等之罪。「
入得旨:「南北兩欺,倭賊殘毀地方尤甚。昨下諭求平剿長策,欲豹等入告忠猷。今此何有忠猷之告,其更悉心計處。」以聞於是豹益惶恐上言:「臣犬馬之愚,豈敢不盡。顧智機淺短,軍國大計籌慮實有未周。蓋中間機宜非可遙制。方略不能面授,拘於職掌者既難於徑行,得於傳聞者,又未敢輕奏。是致藏否異同,涓滴未效,茲謹瀝竭血誠。遵詔上便宜五事:
一、制勝之本。督臣駕馭失策,諸將不相為用。宜令歷心以集眾思,厚賞以畢群力。
一、周兵之術。寇至宜以舟師截之於外,狼土諸兵驅之於內。而以鄉兵遏其橫奔,互相恃角則戰守俱利。
一、散賊之黨。令寧紹漳泉等府編立保甲,自相稽察。凡民出心,誥其所向。入必驗其所得。嚴以覺舉之法,重以連坐之科。
一、足食之計。凡撫按論罷藩臬郡縣等官未有進贓者,宜徵入。以佐軍需。
一、足兵之計。列罪錮諸將視其重輕限以首功多寡自贖,贖已積功敘復其官。已乃積功遷次如例,不效則仍正其罪入。
上曰爾等職任本兵,坐視賊欺。不能設一策平剿及奉諭問,卻又泛言其對,撫拾舊文塞。責豹始降俸二級,侍郎翁溥等各奪俸半年。所司郎中張重降一級調外任,余各奪俸三月。已復降敕切責張經師文罔效,令其嚴督諸臣亟為剿賊安民,如再因循重坐不貸。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辛巳(1555年二月十六 公元1555-03-08)
○命故惠安伯張偉孫元善襲祖爵。
○升四川右布政黃光昇為本司左布政使。
○治河南盜師尚詔作亂時守土諸臣失事之罪。歸德衛指揮同知朱殿坐死擊獄;歸德府知府尹一仁黜為民;柘城縣知縣王世禎、鹿邑縣知縣李景儒、歸德衛千戶董愷、張梓俱謫戍;商兵縣知縣周南、歸德守備指揮謝居、信陽衛指揮芮九思等各贖杖還職。
○刑部尚書何鰲等奏上律例九事:
一、凡奸緦麻以上親(緦麻,喪服名,按親疏程度凡男子為本宗之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為外孫、外甥、婿、妻之父母、表兄、姨兄弟等)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娣妹者罪。如律:姦夫發附近衛充軍,婦女離異歸宗(指離婚或丈夫死了之後又回到自己娘家的女子。)並聽夫嫁賣(指任由丈夫將其嫁人或賣人)
一、凡用財冒襲軍職者,若系乞養異姓及抱養遠族者、或受人財物賣與替襲者、又賂本衛所原勘官首先保結(舊時寫給官府的擔保他人身分、行為清白或符合某一商定的條款的文書。)已經到部襲替者,俱依 成祖欽定妄告冒襲。不實之官並保勘官俱罷職,揭黃(用黃榜公布)永不得襲。其保勘官將、原衛所首先保結官、各一員罷職,揭黃衛所。並都司掌印僉書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未減若有贓並以枉法論,其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侄者,俱照常發落。仍不許襲。
一、凡宗室悖違祖訓出城閱,閱赴京者即奏請先降為庶人,送回。其奏詞應行勘者行巡。按查勘,若非有迫切事情不啟王轉奏,又不具告撫按守巡,輒聽信撥置徑赴京及犯有別項情罪,應合降革、送發高牆等項。悉照前題准事例施行。
一、宗室互相訐奏行勘未結,而輒誣奏勘官及不幹己事捏奏撫按者。不論事情重輕,俱寢不行。
一、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強盜,真犯、死罪及減死充軍者,不論典刑監故,子孫俱不許襲。沿邊地方總兵副參、游擊、守備、都司衛所官員,但有科斂入已贓私至二百兩以上永戍邊衛。四百兩以上梟示。
一、凡沿邊、沿海及內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者、及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寇至不能固守,致賊陷入殺擄三十人以上,燒毀官民房屋,衛所掌印官與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塞者律斬。其府州縣掌印官及捕盜官不能竭力協守,俱起送吏部降一級別用;其府州縣原無衛所,任專城之責者,若有前項失事,不分邊腹。掌印捕盜官俱比照牧民官激變,良民因而失陷城池律斬。
一、凡搶奪至三次犯罪者,不論革前革後,俱比竊盜三犯絞罪,奏請定奪。
一、凡軍職有犯倚勢役占並受財賣放余丁至三十名以上致廢防守,俱比軍職賣放正軍,包納月錢至二十名以上事例、罷職、戍邊。
議入俱允行。
○巡按浙江御史胡宗憲勘上:去年十一等月,倭犯嘉湖諸臣功罪。言:倭屯據柘林突犯嘉善及嘉興。攻府城東北二門時,指揮陳光祖、把總孫敖、指揮樂塤俱擁兵不戰。咸以賊眾兵寡為解,賊遂越衛城流劫秀水歸安。都御史李天寵督參將俞大猷都指揮劉恩至,水陸兵同抵嘉興,而僉事羅拱辰兵亦來會。天寵督發各兵并力追剿,分命副使陳應魁、陳宗夔隨營監之。令剋期夾攻,水陸並進。乃宗夔見恩至所率皆蒼山福廣銳卒,欲專其功業與大猷約期乃前期以孤軍先進,與賊戰烏程縣之窯墩。我軍不利,賊亦頗有損失,復斂入柘林老巢。於十二月突出犯新帶恩至威令不行,偏禆各自為進止。百戶賴榮華統福兵六百人,恃其梟健,鼓行直進。賊潰登舟榮華乘勝薄之,中鳥銃而死。把總孫敖、千戶鄭遠以蒼山兵先遁,師遂奔敗。嘉善知縣鄧植望風棄城走,翌日城遂入嘉善,焚縣泊屠掠,甚慘。以上諸臣進退無紀,彼此離心,貪功觀望有同兒戲。坐貽地方大害。請分別治罪而恤錄其死事者。詔禠劉恩至冠帶,令戴罪殺賊。下孫敖八人及鄧植於巡按御史訊治。奪兵備副使陳宗夔、僉事羅拱辰俸各一月。責俞大猷陳應魁策勵供職,其陣亡將士賴榮華等下所司優恤如例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癸未(1555年二月十八 公元1555-03-10)
○冊封寧安公主授寧晉縣民李和為駙馬都尉。
○調禮部左侍郎兼翰林院學士掌詹事府事程文德為南京工部左侍郎。初,文德奉詔供撰玄文。上疑其所撰有暗欺者。會南京吏部尚書缺,吏部以文德名上。上意文德欲自脫也,愈疑之。遂命調是職。已具辭有瞻望闕廷,傍徨躑躅,欲去不忍之句。上謂其猶懷欺訕,命黜為民。
○升尚寶司卿王惟中為南京太僕寺少卿。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甲申(1555年二月十九 公元1555-03-11)
○恭仁康定景皇帝忌辰,遣指揮吳滋祭 陵寢。
○代府潞城王俊梭薨,賜祭葬如例○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乙酉(1555年二月二十 公元1555-03-12)
○發太僕寺馬價銀一萬二千兩於保定市馬給軍。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丙戌(1555年二月二十一 公元1555-03-13)
○春分祭大明於朝,日壇遣英國公張溶行禮。
○遣工部右侍郎趙文華祭告海神並察視江南賊情。初文華條陳御倭便宜,首請遣大臣祭東海。至是禮部覆如其言。上以問大學士嚴嵩,嵩言:南賊擾據蘇松二載,設官調兵未見實效。屢次奏報或多失實,宜依部覆遣大臣往祭。宣布朝廷德意,即令祭。視賊情訪求可以區處長策,具實奏聞。其所差官或即用文華亦可。上乃命文華往。文華本嵩私,人及是復自以奇褒術得幸於上。既出,憑寵自肆,所睚眥。即立摧朴百司無不望風,震熠奔走,供奉恐後。時公私財賄填入室,江南為之因敝焉。至於牽掣兵機,顛倒功罪以致紀律大亂,戰士解體。雖徵兵半天下,而賊勢愈盛。皆嵩引用匪人之罪也。
○命禮部右侍郎茅瓚以原職,國子監祭酒尹台改詹事府少詹事兼翰林院侍講學士。同供玄撰尋,又命台掌本院事。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丁亥(1555年二月二十二 公元1555-03-14)
○建大祈歲典六日停刑禁屠大例。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戊子(1555年二月二十三 公元1555-03-15)
○改禮部左侍郎閔如霖為吏部左侍郎仍兼翰林院學士掌詹事府事。
○改南京尚寶司卿張秉壺為尚寶司卿。
○發太倉銀七萬兩於大同備軍餉。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庚寅(1555年二月二十五 公元1555-03-17)
○祭歷代帝王。遣定國公徐延德行禮,侯顧寰、駙馬謝詔、尚書聶豹、王用賓分獻。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辛卯(1555年二月二十六 公元1555-03-18)
○修理南京城垣。
○升司經局洗馬兼翰林院修撰郭鎜為國子監祭酒。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壬辰(1555年二月二十七 公元1555-03-19)
○以淮徐災傷重大。詔:折徵漕糧十分之三,每石徵銀六錢。
○嘉靖三十四年二月甲午(1555年二月二十九 公元1555-03-21)
○命右春坊右中允管國子監司業董份回坊管事;罷兵部尚書聶豹回籍閑住。是時,南北多事,上深以為慮。責成本兵甚切,豹事多推諉不當。上意惟秋末輒類舉,各臣報捷。請玄祐而已。上初亦悅之,為溥大賚,再舉頗厭。傳諭輔臣切責,令陳剿平南北之策,凡再上不稱旨,削俸二級。至是上諭在直八臣曰:「祖宗時於吏兵二部正官每慎其選,況今日多事時耶。兵正年多,不勝重任等可評論之。大學士嚴嵩等對豹果衰眊。臣等當傳聖意,今彼自為進退,以全我。皇上優待大臣之體,於是豹乃引疾乞休。上特令閑住雲。
○革韓府中尉旭榠、旭被、融煓爵,發高牆禁住。坐酗酒殺人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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