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兩名辱華議員被取消議員資格 上訴遭駁回
06-13
梁頌恆與游蕙禎
【觀察者網綜合】據香港東網報道,「青年新政」成員游蕙禎及梁頌恆因在立法會宣誓時辱華宣「獨」,早前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宣誓無效及取消議員資格。兩人隨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上周聽取各方陳詞後,今早(11月30日)高等法院頒發判詞,駁回兩人上訴,維持取消兩人議員資格的決定,並須支付全部上訴費用。
維持取消兩人議員資格,意味立法會本周五(12月2日)可以宣布兩人議席出缺,選管會隨後可安排補選。游梁二人將於今午回應今日的裁決。
據香港電台報道,兩人的代表律師說會研究判詞,決定下一步行動。
據香港商業電台報道,梁頌恆和游蕙禎今早並沒到庭,梁頌恆回複電話採訪時表示「無可奉告」。
判詞提到,釋法解釋《基本法》第104條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故適用於所有案,《基本法》第158(3)條所訂明不適用的情況除外。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
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聆訊結束時曾表示,如任何一方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庭會在上訴庭頒下判詞後第二日開庭處理。張
張舉能法官此前在庭上指出,釋法已成為香港法律一部分,與終院具約束力的判決無分別,法院需要跟隨,法院甚至不用看香港本地法例《宣誓及聲明條例》,只須看這次釋法。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也表示,這次釋法指出議員拒絕宣誓即喪失議員資格,事件涉及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責任,法院有權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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