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協議約定房子歸你,離婚時也未必是你的!

在多次跟蹤後,一天晚上,小蓉在幾位朋友的陪同下終於在一家賓館將丈夫小強抓姦在床,逮了個正著。

小蓉為了將來有份保障,自己親自擬了一份「財產分割協議」,當場讓丈夫小強簽字捺了手印。協議如下圖:

小蓉手裡攥著這樣的一份財產協議,以為就可以安枕無憂了。

但萬萬沒想到,簽了協議不到一個月,丈夫繼續出軌!

小蓉只好提出離婚,並讓小強簽了這樣一份離婚協議:

簽了離婚協議後,小強思來想去,覺得不對路,按這樣離婚,就差不多凈身出戶了。

所以,小強就拖著不去民政局辦離婚。

小容只好起訴到法院。

大家都以為小蓉會穩操勝算!

但,事情沒那麼簡單!

小強上了法庭,就發揮出他耍賴的功夫,辯稱:

第一份財產協議是在抓姦現場簽的,女方的家裡人把我們軟禁在酒店裡,當時雙方吵著要離婚,女方拿出這份協議,我沒怎麼認真看就簽了。簽完回去,才發現不對路,不是離婚協議,所以後來又趕緊簽了份離婚協議。所以,這兩份協議都是以離婚為目的的,都是無效的。不然我怎麼會那麼傻,簽了這種不平等條約。當時,就想著快點離婚嘛。

法官問,既然你說被軟禁了,你有沒有報警?

小蓉說是她報的警。小強說,手機都被他們扣住了,沒辦法報警。

此外,小強的律師還提出一個抗辯:

協議里的第一套房子,原來是小強的婚前房產,約定給女方就是贈與。現在小強反悔了,協議當然無效。

這個時候,很多問題就來了!

問題一為什麼以離婚為目的的協議是無效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準確來講,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協議,協議離婚不成,都可以反悔!

更通俗地說,若夫妻雙方打算和平分手,約定協議離婚(去民政局或者法院協議離婚),並簽了財產分割協議。如果以後有一方不同意了,起訴到法院去了,變成了訴訟離婚。那麼這種情況下,之前簽的這份「財產分割協議」就不作數了,無效!

這就是為什麼小強一再強調兩份協議都是以離婚為目的。

問題二這兩種協議該怎麼區分?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前財產的歸屬,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歸屬,比如全部財產AA制(你是你的,我是我的,各部相干)、部分財產AA制(一部分財產分明,別的屬於共同財產)、全部財產共同所有。

其實就是夫妻間「分財產但不分家」的情形而已!一般而言,這三種情形下,這種「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出現的概率很大:

1.在男方被抓姦時;

2.女方感覺婚姻在破裂的邊緣時;

3.夫妻雙方有意識的要區分開夫妻財產,即「分財產但不分家」

這兩種協議的本質區別在於:

1.「離婚協議」在內容上能體現雙方有離婚的意思

「離婚協議」,顧名思義,就是為了離婚的協議,能體現雙方有離婚的意思,一般會有自願解除婚姻關係的條款。

2.兩者關於生效條件的約定不同

如果是「離婚協議」,一般都有類似於「自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生效」的條款。而如果是「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就不會這麼約定了,最常見的就是「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這種形式了。

3.不要被協議的名稱迷惑,核心還在內容

記住一點,無論將協議的名字叫做什麼,這都不是事,關鍵還得看你們簽訂的協議的內容。內容決定本質。

問題三為何小強的律師說,房屋沒過戶,財產協議就無效?

這又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惹的禍!

以前簽了財產協議也好,簽了離婚協議也好,都是不能反悔的。

這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來,什麼都亂套了,什麼都不作數!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可以任意反悔!

那麼,男方把婚前個人財產約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算不算贈與?

男方把婚內共同房產約定為女方個人財產,算不算把自己的份額贈與女方了?

最高法傾向性意見認為這也算贈與!在未過戶前,可以任意反悔!

總而言之,一方占另一方財產的便宜,似乎都可以往這條里裝!

問題四婚姻法這亂,簽這類協議該注意些什麼?

在簽訂「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時得注意(對於有需要簽訂這種協議的同胞們,你們可要好好學哦):

1.協議的名字,盡量能凸顯出協議的本質,帶「婚內」兩字就更完美

類似「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這種名稱是最好的,避免歧義,讓人混淆。

2.協議最開頭部分,清楚表明其「婚內財產分割」的性質

如果協議的起草者懂點婚姻法知識的話,不妨直接將《婚姻法》第19條擺上去,然後寫明「本協議根據《婚姻法》第19條,約定如下……」之類的話。

3.協議中不宜有「如果離婚」之類的字眼或條款

當然了,如果必須得有「如果離婚……」這種條款(比如女方要求的如果離婚就得補償的條款),那也最好寫清楚,這一條的生效條件與協議中別的條款不相干。如果你寫成了「如果離婚,就按此協議的規定來分配財產」之類的話,那可能就危險了哦。

4.在協議中將你們想約定歸屬的財產明列清楚(如按房產、小車、車位、銀行存款等分門別類列清楚),不要簡單一句男方房產歸男方,女方名下房產歸女方,到最後還要證明究竟存在哪些財產!

5.簽協議後要及時辦理過戶手續或者去公證

要避開婚姻法這種無節操的反悔,在簽訂協議後儘快過戶,或到公證處做財產協議公證。

因為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因此一定要有這種風險意識,如果能辦理過戶手續的,及時辦理過戶手續是最保險的了。不能辦理過戶,那麼就去公證處公證下(無論過戶與否,也都可以去公證的),這樣你才算把協議中約定歸你的那些財產穩穩的攥在手裡了。

當然,如果想協議做的天衣無縫,就不要為了省那幾千塊律師費,冒著損失1-2套房子的風險,隨便在網上下載個協議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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