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違法使用警械,國家應當賠償(南方都市報 2009-2-17)
違法使用警械,國家應當賠償
日期:[2009年2月17日]版次:[AA22]版名:[個論]稿源:[南方都市報] 網友評論:4 條 |
法的精神之何兵專欄 民警吉忠春酒後與人發生糾紛,連開三槍,將對方擊斃。案件已納入刑事程序,在此不議。奇怪的是,民警所屬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接受採訪時表示:吉忠春的行為只代表他個人,公安機關不可能對受害家屬進行民事賠償。以後,也許可能從人道主義出發,給家屬一點慰問金。家屬需要通過法律渠道,打民事官司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果然如這位負責人所說嗎?讓我從法律上討論一下這個問題。 警察的行為分為職務行為和非職業行為。對於非職務行為造成損害的,通常國家不予賠償。國家賠償的範圍確實要作限制,原因是國家用來賠償的錢,都是人民群眾的錢。如果警察下班,酒後揍人,反倒要國家來賠錢,人民群眾不就成了冤大頭了嗎?這就是警察非職務行為造成損害,國家通常不予賠償而由本人賠償的基本法理。但警察酒後槍殺平民,則另當別論。 法律人說事,要先找法律和理由。我找到這些: 1996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5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按:為行文簡潔,內容有壓縮)。據此,警察配備槍支,是為了履行職責。
公安部1999年頒行的《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第18條規定:「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四)不得攜帶槍支飲酒。」肇事警察在肇事時,顯非從事警務活動,否則這位負責人不會說出「吉忠春的行為只代表他個人」的話來。本條又明確規定,警察不得攜帶槍支飲酒。肇事警察違背兩條規定,構成非法佩帶槍支,當無異議。警察不得持槍殺人,此為自明之理。故此,肇事警察構成非法佩帶和使用槍支,當無異議。 現在的唯一問題是,這個警察非法佩帶並使用了槍支,法律責任為何? 查,1996年國務院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14條規定:「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請讀者注意,本條設定的國家賠償條件是「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並無職務行為與非職務行為之分。也就是說,只要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不管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國家都要賠償。 我雖然是法科教授,但從未涉足警械使用領域。我僅花了半個小時在網上檢索,就得出了這個不難得出的結論。而這些法律,是警察們必須熟記於心的專業常識。這位負責人,平時都在幹什麼? 即便不知這些法律常識,上級指示總應該知道吧。公安部部長孟建柱2008年11月在《求是》上發表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做黨的忠誠衛士和人民群眾的貼心人」一文。文中要求公安機關在工作中:「堅持「三個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強制措施),堅決防止因用警不當、定位不準、處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堅決防止發生流血傷亡事件。」孟部長的告誡言猶在耳,這位負責人怎就當耳旁風了呢?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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