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拾金不昧 10%獎勵是否可行?
拾金不昧 10%獎勵是否可行?
12日下午召開的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其中明確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後,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10月13日《南方日報》)
拾金不昧雖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應隨改革開放觀念更新與時俱進。
因為,任何事物都是變化發展的。過去片面強調無償拾金不昧,或是吻合秉承傳統的美德。但不是說美德非要「無償」、「免費」才是高尚。現在廣州新規「有償」拾金不昧,可以說是順應社會潮流,把傳統美德隔入時代元素。兩者之間並不矛盾,是辯證的統一關係。也就是說,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魚和熊掌是可以兼顧的。並非用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
時代不同了,人們的觀念應隨改革而更新,不能固步自封。的確,我們從小接受的教育是要拾金不昧。在這個意義上,拾金有償或多或少衝擊了我們過往所受教育。為何又說新規體現人性關懷呢?筆者認為,此新規是一次回歸常情常理,它把人還原、恢復為普通人來進行司法建構,而不是把每個拾金者都設定為頂著道德光環的完人。這何嘗不是種進步?!
可見,「有償」拾金不昧,是一種現代美德,合情合理值得肯定,符合《物權法》112條文的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規定拾金不昧應得適當報酬,不僅不會顛覆傳統美德,反而會樹立正確導向、提升道德水平。只有對拾金不昧者一點實際、物質的獎勵,才能鼓勵更多好人脫穎而出。
所以,依據現行法規,將遺失錢物歸還失主是公民的義務,同時,撿錢物者有取得一定報酬的權利。我們不能要求每個公民都能固守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但不支持索要超出法定權利的報酬行為。於情於理於法,作為滴水之恩湧泉相報,失主不妨將心比心,對拾金不昧者給予適當獎勵,切莫讓做好事者失望。失主表達應有的感恩之情,這也弘揚社會美德。
10%的獎勵會否讓拾金不昧變味?其實,拾金不昧者上交遺失物,本身就是道德高尚的表現,發揚的是拾金不昧的精神;而在當今社會下,拾得者上交遺失物,也可能會花費一些相關費用,此時給拾得者一些獎勵,反倒能從精神上和物質上得到雙重的獎勵!對新規外的拾金不昧,如何給予拾主一定的報酬?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建議當事雙方依法協商處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給予拾金不昧者相應獎勵,從法律上來說,雖不具有強制性。但它的立法思路體現更進一步鼓勵、保障拾金不昧者,不但順應時代發展潮流,也為拾金不昧雙方如何妥善處理遺失物提供了一種指引作用。同時希望相關的法律規定能夠吸收廣州所提出的倡議,從法律層面更進一步鼓勵、保障拾金不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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