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恢復「通姦罪」
06-13
近來有關通姦的新聞很是熱門,使得本來「通姦」這一沉寂了多年的辭彙重新闖入人們的視野,擊錘人們的耳鼓,震撼人們的心靈。譬如,中央政法委辦公室原副主任余剛被開除黨籍公職,余剛的問題之一即是「與他人通姦」。海南省原副省長冀文林被開除黨籍公職,冀文林的問題之一也是「與他人通姦」。當然,最震撼的一則新聞是,昆明街頭,原配潑汽油燒小三。「通姦」一詞重新闖入人們的視野,表明人們在重新審視通姦這種古老的現象。有論者主張,鑒於通姦具有較強的危害性,法律應恢復「通姦罪」。貓友曾穎先生的熱帖《用通姦罪可預防當街燒小三的悲劇嗎》探討的即是這個問題。筆者贊同恢復「通姦罪」,理由如下。1,通姦的社會危害。古往今來,一個人把另外一個人殺了,非因錢財即因情色,情殺是一大主要原因。所以,從保護人生命的角度出發,應該恢復「通姦罪」,以減少通姦,減少發生命案的誘因。另外,配偶之間,理應最講誠信無欺,最應避免爾虞我詐,而通姦無疑是誠實守信的殺手、背信棄義的幫凶,極大毒化社會空氣,所以通姦絕不只是通姦者有道德瑕疵這麼簡單,也乃是一種罪惡,應該入罪。2,通姦的侵權性。張三辱罵李四,若達到一定程度,則屬嚴重侵權,構成侮辱罪。張三和李四的配偶通姦,實比辱罵李四更甚,更為李四所忍無可忍,所以通姦亦應入罪。在現有法律框架之下,通姦實侵犯了通姦者配偶的人格權。通姦給通姦方之配偶帶來痛苦、沮喪、惱怒,更重要的是侵犯了通姦方之配偶的人格尊嚴。人格尊嚴是公民作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並且應當受到社會與他人最起碼的尊重。3,通姦入罪是常態。古今中外,通姦入罪比較常見。在一些國家、時代,通姦不只是一種罪,而且是一種重罪,不只國家要強力治罪,而且特許受害人捉姦在床「格殺勿論」。即以當今文明昭彰時代而論,亦有一些國家(地區)保留或者設立有通姦罪。我國直至上個世紀末才廢除通姦罪。4,現有法律框架下,通姦雖不是罪,但很多通姦違反黨紀國法當無疑也。譬如,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另外,通姦也為黨紀所不容。有公務員、黨員參與的通姦,很難排除權色交易因素。媒體揭發的貪官,竟有和數名女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的,如果沒有權色交易在裡面,那麼多女人瘋了嗎,憑什麼趨之若鶩地「熱愛」貪官?5,恢復「通姦罪」可以零阻力。這點,可以通過頒發兩種不同的結婚證實現。譬如,結婚證完全可以設計成兩種不同的,甲證,默認夫妻彼此忠誠,一旦任何一方出軌,即以「通姦罪」論處;乙證,默認夫妻可以同床異夢,無須彼此忠誠,那麼出不出軌就無所謂了。如此,贊成「通姦罪」的,領取甲證可也;不贊同「通姦罪」的,領取乙證可也。法律特許人們可以自由選擇通姦之後免責還是擔責,問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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