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屆滿後發現漏罪的應否撤銷假釋
假釋考驗期屆滿後發現漏罪的應否撤銷假釋 |
2015.1.14人民法院報 |
趙啟龍 |
案情
2009年9月9日,被告人章某因犯受賄罪,被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至2012年1月27日。2011年1月9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章某裁定假釋。2012年1月27日假釋考驗期屆滿。2013年5月,檢察機關發現章某在受賄罪判決宣告前有貪污的犯罪事實,向諸暨法院提起公訴。
分歧
本案中,章某的漏罪貪污罪系在其受賄罪假釋考驗期屆滿後發現,對於是否應按照刑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撤銷假釋,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不撤銷假釋,僅對章某的漏罪貪污罪進行處罰。主要理由是:根據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假釋的適用條件是假釋考驗期內發現漏罪,對該條款進行文義解釋,顯然不包括在假釋考驗期滿後發現漏罪的情形;根據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精神,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應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自然沒有數罪併罰的餘地;撤銷假釋等於否定了罪犯服刑期間的表現,對其不公平。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數罪併罰。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應對被告人章某撤銷假釋,對發現的漏罪貪污罪作出判決,與前犯受賄罪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主要理由是:
1.假釋考驗期滿後發現漏罪,說明之前假釋不符合假釋的實質要件
假釋是對自新向善而有悔改表現的罪犯的一種獎賞,也是預防犯罪的重要手段,適用假釋具有嚴格的條件。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對罪犯適用假釋的前提條件是罪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其中,「確有悔改表現」不僅要求犯罪分子具有外在的悔罪表現,即能認罪服法,積極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同時也要求犯罪分子在思想深處具有實質性的悔罪表現,既包括對目前的罪行真誠悔過,同時也包括徹底交代自己的所有罪行,不隱瞞漏罪。換言之,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隱瞞漏罪,本身就說明他沒有真正做到「確有悔改表現」,顯然其不符合假釋的適用條件。如不撤銷假釋,便有鼓勵罪犯隱瞞違法犯罪行為之嫌,也有違假釋制度的設置初衷。
2.對刑法第八十六條解讀為漏罪的發現時間僅限於在假釋考驗期內並不能得出一定有利於被告人的結論
對於假釋考驗期屆滿後發現漏罪的,主張不撤銷假釋的一個很重要的理由是認為撤銷假釋、數罪併罰不利於被告人,當然,在一定條件下,這種觀點是成立的,但是並非絕對的。以本案為例,本案中,章某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假釋前實際服刑一年零四個月),因貪污罪被判處六年零六個月,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如不撤銷假釋,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則對章某而言,其兩罪的實際服刑刑期為七年零十個月,反而比撤銷假釋、數罪併罰所服的刑期更長,所以主張單獨對漏罪進行處罰有利於被告人的主張在理論上是不周延的,也是站不住腳的。
3.撤銷假釋、數罪併罰以後,原服刑期的表現仍然是後續減刑、假釋的重要考量因素
反對撤銷假釋論者認為,假釋是對罪犯服刑期間良好表現的一種肯定和獎賞,有的罪犯雖然出於各種原因隱瞞漏罪,但其客觀表現良好,撤銷假釋等於否定了其一貫的良好表現,對罪犯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對此,筆者認為,此種情形下罪犯被撤銷假釋是由於其自身存有漏罪使然,不能謂之不公平,此外,其原服刑期的表現並不是一筆勾銷,撤銷假釋、數罪併罰後,其之前的服刑表現仍然是後續減刑、假釋的重要考量因素,並不存在否定之前表現之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案件,維持原判決、裁定的,原減刑、假釋裁定效力不變;改變原判決、裁定的,應由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再審裁判情況和原減刑、假釋情況,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減刑、假釋裁定。雖然該規定系針對案件再審後原減刑、假釋裁定的處理,但是同樣可以說明,原服刑表現及假釋情況依然是刑罰執行機關重新呈報減刑、假釋的重要考量因素。
綜上,就本案情形而言,被告人章某雖在受賄罪服刑期間被裁定假釋,但其在受賄罪判決宣告前尚有貪污犯罪行為,系漏罪,應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撤銷假釋,數罪併罰。
(作者單位: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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