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戰時經濟政策未能遏制通貨膨脹
[導讀]這些措施對於抑制通貨膨脹、發展戰時經濟是弊多利少,實際上使通貨膨脹更加劇烈.
國民政府戰時經濟政策
(一)戰時的財政金融
1、戰時財政金融基本方針
"財政為庶政之母",財政金融關係到國計民生,關係到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建設能否順利進行。戰時財政金融尤其重要,它是關係到國家生死存亡的大問題,戰時一切軍需調度、物資接濟、兵員補充、傷兵難民的接濟,都與財政金融密切相關。戰時財政不同於平時財政,它具有強制性,具有直接為戰爭服務的特點。國民政府在抗戰期間正是建立了這樣一種財政金融體制:它運用管制手段,改革財政稅制,增加財政收入;穩定金融物價,實行金融管制,統制外匯出口,加強對敵經濟戰,等等。試圖把財政金融納入戰時軌道,最大限度地動員財政金融力量,保證戰爭的需要。
抗戰爆發前夕,國民政府進行了幣制改革,完成了國家財政金融的統一。抗戰開始後,國民政府為了穩定後方金融,支付日益龐大的財政開支,先後制定一系列有關政策。1937年8月30日,國防最高委員會召開會議,通過《總動員計劃大綱》,對戰時財政金融作了具體規定:"1、改進舊稅,變更稽徵辦法,維持固有收入;2、舉辦新稅,另闢戰時特別財源;3、發行救國公債,獎勵國內人民及海外華僑儘力購買,指充戰費;4、核減黨政各費及停止不急需之一切事業費支出;5、修改關稅進口稅則,使消費品輸入減少,戰時必需品輸入增加;6、我國所產大宗而適於各國需要之物品,得由政府辦理輸出,交換戰時必需之入口貨品;7、整理地方財政,增加收入,緊縮支出,使有餘力補助中央戰費"。1938年3月,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抗戰建國綱領》,其中"經濟章"中有關財政金融方面的有3項:"推行戰時稅制,徹底改革稅務行政;統制銀行業務,從而調整工商業之活動;鞏固法幣,統制外匯,管理進出口貨,以安定金融"。1941年國民黨召開五屆八中全會,蔣介石提出:"三分軍事,七分經濟"的口號,強調發展戰時經濟,解決財政危機對爭取抗戰勝利的意義。會上通過《改訂財政收支系統議決案》,提出"改進財政系統,制定國家與自治兩大財政系統"的要求,決定將全國財政分為國家財政和自治財政兩大系統。國家財政"包括中央與省之財政通盤籌劃,統一支配";自治財政,則"以縣為單位,俾收因地制宜之效"。
1941年6月,財政部召開全國第三次財政會議,根據國民黨五屆八中全會決議精神,制定《戰時財政改革決議案》23條,提出:"(1)中央接管土地陳報;(2)改革田賦徵收制度;(3)田賦改徵實物;(4)實行土地增殖稅;(5)增收荒地稅;(6)舉辦戰時消費稅; (7)增加公債用途;(8)統一徵收機關,改進稅務行政;(9)改訂各省經年預算辦法;(10)各省收入改由國庫統一處理;(11)訓練全國財務人員;(12)統籌物資與稅收之緝私工作;(13)推進公庫制度並完成公庫網;(14)改訂財政收支系統法;(15)改進地方稅制;(16)充裕地方財政;(17)擴大健全金融管理機構;(18)擴大工業貸款;(19)積極管理商業銀行信用;(20)各省地方銀行應切實推行中央金融政策;(21)推行人壽保險;(22)統籌救濟戰區物資之產銷;(23)舉辦專賣業務"。這一系列決議,是國民政府戰時各項財政政策實施的基本依據。
2、增稅、募債、發鈔:解決財政危機
抗戰前,國民政府的財政收入向以關稅、鹽稅、統稅三稅為大宗。"三者占歲入總額百分之八十,佔總稅收百分之九十"。七七事變後,沿海沿江重要商埠及產鹽區域大半淪陷,三稅稅收銳減,國家財政收入大受影響。以1939年與1936年相較,則關稅自3.69億元減至0.86億元;鹽稅自2.286億元減至1.01億元,;統稅自1.756億元減至0.19億元 。而戰爭的爆發,又使軍費支齣劇增。在財政收支嚴重失衡的情況下,國民政府本著"增稅與募債兩者並重"的原則,一面推行戰時稅制,極力整頓稅收,創設新稅,舉辦專賣,"以補充舊稅短收之損失";另一面募集內外債,"以彌補國庫收支之虧短",同時採取各種捐款獻金的辦法。
為了調整稅收,國民政府採取了擴充徵稅品目,改定征課標準及提高稅率的措施。1938年1月,財政部通令各省稅務機關,要求對上海及其他戰區運入後方的統稅貨物一律實行移地接收,由入境第一道的稅務機關照章補征。統稅品目除原來的捲煙、棉紗等9種外,又增列飲料品、糖類、陶瓷、皮毛、竹木、紙箔等產品。徵收統稅地區,增加了雲南、新疆、青海及西康等地。1941年7月,國民政府公布《貨物統稅暫行條例》,決定改訂征課標準,規定間接稅由從量計稅改為從價計稅。國民政府還提高了印花稅、土酒、土煙絲稅的稅率。財政部於1937年 10月11日實行增加印花稅,其辦法系將現行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稅率表第一目至三百五十目所定之稅率,一律加倍徵收。10月13日,財政部又公布《土酒加征與舉辦土煙絲稅辦法》,規定,"將各類土煙應徵之稅率,一律加征五成",並"指定在蘇、浙、皖、贛、鄂、豫、閩七省土煙特區內,一切用土煙葉所製成之煙絲,應按照土煙稅率之半數,再加煙絲稅一次"。
國民政府把加強和完善直接稅制,作為調整戰時稅收重心的重要方面。抗戰時期直接稅主要包括原來作為間接稅的所得稅、遺產稅、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印花稅、營業稅等。為了便於統一徵收直接稅,國民政府規定:"現行之所得稅、印花稅及將來舉辦之遺產稅等直接稅合併歸一機關辦理,將財政部所得稅事務處改組為直接稅處,每省或每兩省設直接稅局,省局以下視事務繁簡酌設分局"。國民政府在戰時後方竭力推行直接稅,尤其是在西南一帶。據統計,1940年四川的直接稅收入已佔全國此項稅收入的45%。此外,國民政府還開徵了戰時消費稅等新的稅種,國民政府規定,"凡奢侈晶及具有奢侈性之消費品,課以戰時消費稅。"在1940至1945年,國民政府共徵得戰時消費稅32.59億元,加上貨物出廠稅和取締稅308.71億元及礦產稅10.23億元,合計為351.73億元,占整個稅收的23.9%。
田賦收歸中央並改徵實物。田賦向為國家的主要稅源,但抗戰前歸各省徵收。"兵馬未動,糧草先行",戰爭的長期化使軍糧需求量越來越大,而且需迅速徵集。國民政府為了保證軍糧的及時供應和公教人員食米配供,遂於1941年4月召開的國民黨五屆八中全會上,決定將各省的田賦徵收權收歸中央,地方支出由中央統籌,並改徵收貨幣為徵收谷麥等實物。這是中國田賦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同年6月,國民黨召開了全國第三次財政會議,制定了《戰時各省田賦徵收實物暫行通則》,規定自1941年下半年起各省田賦一律徵收實物,徵收的數額以1941年各省縣所列田賦正附稅總額,每元折征稻穀2市斗(產麥區得征等價小麥,產雜糧區得征等價雜糧)為標準。1942年度,又將這個徵實標準提高為每元稅款折征稻穀4市斗或小麥2市斗,即增加1倍左右。但田賦徵實遠不能滿足戰時需要,於是,從1942年起在徵實外再加大約與徵實標準相當的糧食徵購任務,3成付給現金,7成付給糧食庫券。1943年起,於川、滇、康、陝、甘、閩、桂、粵、浙9省又將徵購改為征借,只發糧食庫券,不付現金。1944年度開始,又廢除糧食庫券,只在交糧的糧票上另加註明,作為借糧憑據。從1941年7月至1945年6月的4年里,國民政府共徵得2.449億石谷麥,各年平均在6000萬石以上,摺合成法幣約為1698.87億元。 就是說,國民政府節約了1698.87億元法幣的財政支出和法幣發行額,這對於緩和通貨膨脹和物價上漲速度、穩定抗戰政局,起了重要作用,而且有利於加強國民政府對各省的控制,增強政令的統一。延安的《解放日報》對此評論道:"田賦徵實與庫券購糧,無疑地,對於彌補財政赤字與解決軍糈公糧,是有其積極意義的"。
為了調控市場和增加中央財政收入,國民政府還實行了專賣政策。國民黨五屆八中全會決定,對鹽、糖、煙類和火柴4種生活必需品和主要日用品實行專賣制度,並採取核實價格的辦法。按照國民政府的說法,舉辦專賣,"意在創造國家資本,節制私人資本,消滅居間剝削階級,使財政經濟均得調劑"。1942年1月1日起,國民政府首先實行鹽專賣,規定由鹽務總局主辦,其專賣的具體辦法是以"民制、官收、官運、商銷"為原則,以官收為核心。抗戰時期,國民政府先後頒布的鹽專賣法令主要有:《鹽專賣暫行條例》(1942年5月26日)、《鹽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42年10月5日)、《收鹽規則》(1942年10月5日)、《運鹽規則》(1942年10月5日)、《銷鹽規則》(1942年 10月5日)、《製鹽許可規則~(1942年12月22日)、《農工業用鹽發售規則》(1942年12月30日)等等,規定:鹽的採制、停業、產鹽、數量由政府核定和許可,鹽的運輸買賣由政府指定機關進行。由此可見,所有鹽的生產、囤購、銷售和定價都處於國民政府鹽務機關的控制之下。糖和煙類另設專賣局,火柴則設專賣公司主辦,三者分別於 1942年2月15日、5月1日和7月1日先後於川、康等區實施,爾後逐漸推廣。國民政府通過鹽、糖、煙類和火柴等的專賣制度而獲得的專賣利益甚為可觀。1942年獲得的專賣利益收入為14.04億元,占該年國家稅項總收入的19.46%;1943年為31.49億元,占 16.87%;1944年為47.77億元,佔11.75%。實行專賣政策對於國民政府增加財政收入,減緩財政收支不平衡的尖銳矛盾,防止奸商投機居奇,穩定物價水嚴,支撐抗戰,起了一定作用。當然,由於這種專賣政策貫徹不力和專賣機構的腐敗,其實行的結果一定程度上既打擊了生產者,又剝削了消費者,造成貪污腐化現象的泛濫。
國民政府在增稅的同時,又開展大規模的募債活動。募債活動包括兩方面:一為藉助外援;一為募集內債。抗戰時期,國民政府全力向蘇、美、英等國爭取援助。從1937-1945年,國民政府對蘇聯有3項易貨借款,總數達2.5億美元;對美有4項易貨借款和1項信用借款,總數達6.2億美元;對英主要為信用借款,計4項,總數達5800餘萬英鎊,摺合美金有2.3億多元。三國借款共有12項,總數達11億美元以上。這些援助,對於堅定國民政府的抗戰信心,爭取戰爭的勝利,無疑起了重要作用。抗戰 8年中,國民政府財政部共發行了18種內債。抗戰爆發後的兩年中,國民政府連續發行了救國公債、金融公債、金公債、國防公債和賑濟公債等5次,發行額達16.77億元法幣。1939年發行軍需及建設公債各6億元,1942年美國借款成立,又先後發行建國同盟勝利公債及美金儲蓄券各1億元,並發行同盟勝利國幣公債10億元。總計1937年9月至1945年8月間,國民政府共發行公債2000萬英鎊,2億美元,關金券1億元及151.22億國幣。至於公債的募舉方式,則採取勸募和派募兩種方式。對於商人、房產管業人及自由職業的收入豐厚者為"公平之派募",對於鄉村農民、工人及其他各界人民,採取"勸導自由認購"的方式。內外債的舉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財政赤字。此外,國民政府在國內多次開展了募捐獻金運動,並派人向海外僑胞"勸募"。"海外僑胞有大宗匯款回國,充實外匯"。從1937年7月至1939年2月,海外僑胞獻金數額達217248875.44元。
增加發行紙幣是彌補財政赤字的迅捷之徑。國民政府在增稅、舉債仍不能解決巨額財政赤字的情況下,即採取了發鈔這一手段。時任國民政府財政部長的孔祥熙認為:"迨戰事發動以後,抗戰建國同時並進,通貨之需要,因之更形殷切,發行較短,自有相當之增加。"故從1939年後國民政府就通過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大銀行大量發行紙幣。"從10億餘元增加到20億元,再從20億元增加到30億元。這是抗戰開始一、二年間的事情"。 1939年度"國庫支出為3062251985元,其中稅款收入為 483609126元,不過佔16%,而極大部分則由增加通貨發行來彌補,這一年銀行墊款(即靠增加發行)達2310588876元,佔全部支出76%左右"。 發鈔雖然可以短期彌補財政赤字,穩定財政,但卻埋下了通貨膨脹的嚴重隱患。
3、金融政策與措施
國民政府在採取上述增稅、募債、發鈔等手段,以解決嚴重的財政危機的同時,針對抗戰時期金融動蕩的局面,又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安定金融。
金融是經濟的血液,與財政有著極為緊密的關係。健全的財政有助於金融的穩定與繁榮,而穩定的金融又有利於財政的鞏固和發展。戰前,中國的貨幣雖已基本統一,但金融制度並不完善。抗戰爆發後,金融出現動蕩,資金開始外逃,這對戰時的財政經濟是一嚴重的威脅。為穩定金融,國民政府建立了戰時金融體制,對金融實行管制。
1937年8月15日,國民政府財政部公布了《非常時期安定金融辦法》7條,揭開了中國戰時金融的首章,確認平時金融已不再適合客觀的需要,而改成戰時的、強制性的金融管理。17日,經財政部批准,上海市公布了適合上海市銀錢業情況的《非常時期安定金融補充辦法》4條。上述安定金融的舉措,有利於穩定金融市場,維護法幣流通,同時亦為實施戰時金融加強管制創造了條件。
為防止資金逃避,平衡國際收支,統制對外貿易起見,國民政府財政部開始加強外匯管制和鞏固法幣的金融地位,於1938年3月12日電令公布了《購買外匯請核辦法》,規定:特指定中央銀行總行辦理外匯之請核事宜。由此開始實行外匯管制政策。但這一規定對於外商銀行卻無效力,一些投機者遂鑽營取巧,請購外匯未獲准者轉向外商銀行私自洽購,請購外匯獲准者,則在黑市進行倒賣,以牟取暴利。
為了進一步實施外匯管制,財政部還相繼公布《非常時期禁止進口物品辦法》、《進口物品申請購買外匯規則》、《進口物品購買外匯迦納平衡費規則》、《出口貨物結匯領取匯價差額辦法》等等,通過加強進出口貿易的統制來強化外匯的管理。這些辦法規定:外匯由中央銀行掛出法定匯價,同時由中國、交通二銀行另行掛一牌價;凡進口物品非第一項辦法所禁止的,名義上依法價申請,另繳納法價與中、交二行牌價的差額;將原由中央銀行負責審核外匯之權,改由財政部外匯審核委員會辦理;出口物品,名義上照法價結匯,實際則補償法幣與中、交二行牌價的差額,即按中、交二行牌價售結。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過去只有進口商得益而出口商受損的事件發生,減少了一時的外匯波動。但由於戰時種種主客觀原因,外匯投機者並未因外匯管制而放棄抽逃資金的企圖,而是依然加緊黑市活動,甚至誘使一些華僑匯款參加,從而造成更為混亂的匯市局面,使外匯管制政策陷於搖擺不定之中。
抗戰時期,國家銀行的職能得到大為加強。戰時國家行局不僅有支付餉匯、調劑金融的時代使命,而且也要配合政府的經濟政策,扶植後方工業、礦業、農業、商業、交通等各項生產和建設事業的發展,支持政府抗戰到底。1939年9月8日,國民政府公布《戰時健全中央金融機構辦法》,規定:"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銀行合組聯合辦事處,負責辦理政府戰時金融政策有關各特種業務"; "聯合總處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常務理事三人,由國民政府特派之,主席總攬一切事務";"財政部授權聯合總處理事會主席,在非常時期內對中央、中國、交通、中國農民四銀行可為便宜之措施,並代行其職權"。這一辦法的公布,對於當時正在實施的戰時金融政策是一個巨大的推動,它將四行聯合辦事總處(簡稱四聯總處)的性質,確定為一個決策性的機構,負責掌理政府戰時金融及經濟有關的各種業務。10月,四聯總處正式成立,總處設理事會,由蔣介石任主席。理事會下設戰時金融委員會、戰時經濟委員會、秘書處、全國節約建國儲蓄勸儲委員會等機構。由此四聯總處成為一個決定金融政策、統一指揮和考核金融工作的中樞決策機關,不僅掌管四行本身的業務,而且綜理戰時金融設施和經濟策劃,享有掌握戰時金融的最高地位。
四聯總處成立後,首先制定了當時著名的《三年經濟計劃》、《金融三年計劃》以及實施辦法,決定了四聯總處所轄各行的業務方針及各行業務發展的方向,並對經濟事業的主要部類:農村水利、工礦、商業、交通等部門的計劃實施,擬具辦法,監督執行;金融計劃則以穩定法幣為中心,以調節法幣的流通額,防止通貨膨脹,以及維持外匯;節省消耗、緊縮開支、嚴防敵偽破壞金融為主要內容。這兩個計劃全面地部署了戰時的經濟和金融措施。
在四聯總處的統籌安排下,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行開始邁向了專業化的道路。1942年5月28日,四聯總處理事會通過了《中、中、交、農四行業務劃分考核辦法》,規定:"中、中、交、農四行業務,除各依其法及條例所規定者外,在抗戰期內尤應注意下列規定,漸謀專業發展。(一)中央銀行應以下列各項為主要業務:集中鈔券發行、統籌外匯收付、代理國庫、匯解軍政款項、調劑金融市場。(二)中國銀行應以下列各項為主要業務:受中央銀行之委託經理政府國外款項之收付;發展與扶助國際貿易並辦理有關事業之貸款與投資;受中央銀行之委託,經辦進出口外匯及僑匯業務;辦理國內商業匯款;辦理儲蓄信託業務。(三)交通銀行應以下列各項為主要業務:辦理工礦、交通及生產事業之貸款與投資;辦理國內工商業匯款;公司債及公司股票之經募或承受;辦理倉庫及運輸業務;辦理儲蓄信託業務。(四)中國農民銀行應以下列各項為主要業務:辦理農業生產貸款投資、辦理土地金融業務、辦理合作事業之放款、辦理農業倉庫信託及農業保險業務、吸收儲蓄存款。"由此,四行專業化基本完成,它們分頭負起扶助農業、工礦、交通、商業等各項生產事業和調濟全國金融的職責。這對金融業的發展和發揮國家銀行在整個金融領域中的主導性能,都起了一定作用。
在完成四行專業化後,1942年6月11日,四聯總處根據國民政府3月"限制四行發行鈔券,改由中央銀行統一發行"的指示,制定了《統一發行辦法》,規定:"自本年七月一日起,所有法幣之發行,統由中央銀行集中辦理"。7月14日,財政部又頒布《中央銀行接收省鈔辦法》,規定所有各省地方銀行的存券和準備金,均歸中央銀行保管。於是,10餘年來國民政府夢寐以求的貨幣發行統一於中央銀行的計劃終告實現,全國出現了統一的貨幣制度。它有利於促進中國政治的進一步統一化,並為國民政府實施金融壟斷鋪平了道路。
國民政府為了控制一般銀行的信用。加強戰時金融管制,確立了國家銀行集中準備金制度。1941年12月9日,財政部公布了《非常時期管理銀行暫行辦法》,規定:"銀行經收存款,除儲蓄存款應照《儲蓄銀行法》辦理外,其普通存款,應以所存款總額百分之二十為準備金,轉存當地中、中、交,農四行任何一行,並由收存行給以適當存息"。這是我國普通銀行存款準備金由國家銀行集中保管的開始。1942年6月4日,四聯總處理事會又公布了《補充辦法》,規定此項準備金由中央銀行獨家收存,其他三行以往收存的準備金,應於同年6月21日一律轉存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成了中央準備銀行,這既有利於增強國家銀行的財力,又有助於私營銀行克服資金周轉上的困難。
國民政府在採取上述統一發行、統一國庫、統一保管銀行準備金等強化國家銀行職能的金融措施的同時,對後方地方金融業也實施整頓,使地方金融配套發展。
1938年4月19日,國民政府頒布《改善地方金融機構辦法綱要》,規定"各地方金融機關得按照該辦法,向四行領用一元券及輔幣券,其準備金只須繳納二成法幣,其餘可以生產事業票據資金證券等充之"。各地方金融機關得此領券便利,遂轉向融通資金、調濟內地金融的職責。為了救濟農村,國民政府於8月 24日又頒布《擴大農村貸款範圍辦法》,積極擴大農貸範圍,充實農村所需資金,以調劑農村金融,發展農業生產。
1939年3月,國民政府在重慶召開了第二次全國地方金融會議,集合各省地方銀行共商地方金融貫徹金融政策的實施辦法。會議一方面強調省地方銀行的重要性,確認省地方銀行的地位;另一方面為進一步強化金融機構,又對省地方銀行提出具體的規定和要求。會議最後決議6項,其中與金融政策關係密切的有:"關於如何發展經濟力量案"、"關於如何維護幣制信用案"、"關於如何增進業務案"、"關於如何便利收購物資案"等4項"。
為了發展西南、西北經濟,疏通地方金融網路,國民政府還積極籌設和擴充西南、西北金融網。1938年,國民政府擬訂了《籌設西南、西北及鄰近戰區金融網二年計劃》,準備在後方積極籌設銀行分支行處。事實上,抗戰爆發後,大後方的銀行業得到很大發展。在戰前的1936年,全國僅有164家現代銀行,而至1945年8月抗戰勝利前夕,全國除淪陷區外,有銀行總行416家,分支行2566家。其中以重慶所在地四川為最,共有總行215家,分行922家。銀行機構在西南西北的迅速發展,活躍了後方經濟、促進了內地經濟發展。
國民政府的金融政策與措施,除上述之外,還有所謂的黃金政策。金銀雖已失卻流通貨幣的職能,但其商品價值仍遠遠超過它的貨幣價值。因它可隨時換成任何一種法償幣包括外匯,故獲得黃金,就有可能達到外逃資金的目的。抗戰初期,國民政府先後頒布《金類兌換法幣辦法》、《實施收兌金類辦法》、《監督銀樓業收兌金類辦法》、《收兌金銀通則》、《取締收售金類辦法》、《取締金融業典當業質押金類辦法》等法令,對黃金實行嚴格管制,禁止黃金在市場上買賣,並規定由國民政府集中收購。抗戰中後期,隨著法幣幣值日益降低和通貨膨脹的加速,國民政府於 1943年下半年開始實施以收回法幣和制止通貨膨脹為目的的所謂黃金政策。規定解除金禁,由中央銀行委託中國農民銀行和中國國貨銀行出售黃金。黃金自由買賣政策,雖在回籠法幣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由於黃金極具吸引力,投機商和政府的權貴人物不惜利用各種手段進行黃金投機,使買賣黃金的舞弊之風甚熾,其結果是大量黃金落入豪門權貴的私囊,使國家財富大受其損,對於廣大的中小資產者而言,則又是一場殘酷的掠奪。
總之,國民政府在抗戰時期的上述財政金融政策和措施,儘管在操作過程中弊端叢生,對人民有苛擾的一面,但對於增加財稅收入,增加抗戰財力,安定金融市場,扶植戰時經濟,發展工農業生產等,還是起了一定作用的,特別是對支援抗戰直至最後勝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工礦業和交通業
1、工廠內遷與開發工礦業的政策措施
現代戰爭,無論裝備或給養,都離不開工業。只有以一定的工業基礎作堅強後盾,才能源源不斷地提供必需的軍用、民用物資,才能支撐長期戰爭。為此,國民政府組織沿海沿江大規模的廠礦企業內遷,保存了中國工業發展的一些骨幹力量,為大後方經濟的開發和建設奠定了基礎。
1938年初,國民政府擬訂《西南西北工業建設計劃》,規定新的工業基地,"其地域以四川、雲南、貴州、湘西為主"。同時,蔣介石又電令工礦調整委員會,"籌劃戰時工業,以川黔湘西為主",從而確立了以西南為中心的大後方經濟發展戰略圈。4月,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抗戰建國綱領》規定:"開發礦產,樹立重工業的基礎,鼓勵輕工業的經營,並發展各地之手工業"。抗戰時期,大後方工礦業的發展即以此為原則。在這一原則指導之下,國民政府制定了戰時工業發展方針,即"以軍需工業為中心",具體分5個方面:(一)建立重工業,以為自力發展一切工業的基礎。(二)開發礦產,自求工業原料。(三)充實電氣事業,使各種工業得有優廉之動力供給。(四)獎勵輕工業,力求日用晶之自給自足。(五)扶助鄉村工業,使固有手工業漸次改良,而農產品得加工製造。抗戰期間,國民政府基本上是按照這一方針來開發和建設大後方工礦業的。
為開發後方工礦業,6月,國民政府又先後頒布《工業獎勵法》、《特種工業保息及補助條例》、《工礦業贊助暫行條例》、《非常時期工礦業獎助審查標準》等一系列獎勵工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保息。為避免企業因通貨膨脹或其他因素而受到影響,規定凡可享受獎勵的企業,其放貸資本以年息五厘為限,可享受5年不變的政策。第二,凡可享受獎勵的企業,政府給予低息貸款,或協助企業向銀行或其他方面借貸。第三,凡可享受獎勵的企業,政府以當年產品成本及市場價格為準,酌量給予現金補貼,以為貨幣貶值的一種補救辦法。第四,凡可享受獎勵的企業,可分別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出工稅、原料稅、轉口稅或一些地方性稅捐。若租用國家土地,還可免五年以上地租。
以上獎勵措施的主要享受者為國家資本所控制的製造各種原動力機、電機、金屬材料、運輸器材等企業,國防所需必須統籌或統制的企業,為民生所急需而盈虧無甚把握、起提供動力或原材料作用的電廠、煤礦、水泥等企業,以及一些可供出口、增進外貿、減少外貿逆差的輕紡工業等。對於民營工礦業,國民政府也採取了扶持政策,實行優惠獎勵。因為當時國營工礦企業的大規模建立需要一個過程,而內遷廠礦和西南原有的一些近代工業絕大多數為民營資本,國民政府亟需發展這些民營廠礦的生產,以應付抗戰初期大量的軍需、民用。1938至1939年,國民政府先後頒布了《非常時期工礦業獎勵暫行條例》、《經濟部工礦調整處核定廠礦請求協助借款原則》、《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經濟部小型工業貸款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令,通過資金協助、幫助各工礦企業購備材料、幫助招募技術員工、獎勵創造發明等手段,來鼓勵和扶助民營工礦業的發展。據經濟部統計,從1937年 7月至1940年底,國統區內得到政府直接資助的私營關鍵性企業工廠共有448家,機器及設備總重達70900噸。一般私營企業工廠共191家,機器設備達46400噸。國民政府對民營工礦業提供低利貸款,1937年政府對民營工商業的貸款14.71億元, 1939年增至25.78億元,該年的貸款比1938年,以實物計算高出182%。在生產衰滯時期的1943-1944年度,對私營工廠的財政撥款達5500萬元,國家銀行貸款2.9億元。在技術、器材上,國民政府也扶助民營工業。抗戰期間,在有關部門領導和安排下,培訓的新技工數以千計。僅在1943-1944年,有關部門為民營工業企業培訓的技術工人就達3600人之多。國民政府還在民營工礦企業必需的進口材料、機件上給予幫助。1939年春,向英國、印度、澳大利亞、美國購買五金、化學、電氣等器材,而以低價供應廠礦企業。1939-1944年,供應民營廠礦的器材總值達56.3餘億元,占同期售料價值的71.15%。
在國民政府的支持和鼓勵下,大後方的工業有了極大的發展,對國民政府堅持抗戰到底作出了重大貢獻。
2、交通運輸
隨著政治經濟重心的西移,和日軍對我國際交通線的嚴密封鎖,改變後方交通的問題就提到了國民政府重要的議事日程上。1938年國民黨臨時代表大會通過的《抗戰建國綱領》中,決定"整頓交通系統,舉辦水陸空聯運,增加鐵路、公路,加辟航線"。國民政府遂在後方各省迅速發展交通事業。"為使戰時首都與各戰場所在之各省交通便利"及"得一國際路線與國外溝通起見",國民政府決定趕築多條省際和國際交通要道。其中包括:滇緬路、滇越路、桂越路、甘新路和中印路等國際要道。同時加快航運的整治和開闢新的空中航線。通過戰時交通運輸的發展,對戰時軍隊的調動和軍需民用物資的及時輸送,對打破日軍的封鎖和維持對外聯繫,以及促進大後方經濟建設起到了巨大作用。
(三)戰時農業的政策和舉措
"民以食為天",以生產糧食為主的農業是國民經濟的最基本部門,與人民生活的關係最為密切。戰時軍民的衣食依賴於農業,後方工業發展所需原料必須由農業提供,而且換取外匯,進口軍需物資,也必須依靠農副產品的出口。由於東南沿海工農業經濟發達地區的相繼淪陷,中國農業經濟遭受了巨大損失。據統計,1937-1938年全國糧食種植面積損失達38%強,產量損失 22%;棉花種植面積損失達70%,產量損失68%;煙葉種植面積損失達32%,產量損失33%。隨著國民政府西移重慶,開發和發展後方農業成為燃眉之急。國民政府在"以農立國,以農建國"的方針指導下,採取了一些有利於農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1938年,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宣言"和《抗戰建國綱領》對農業予以高度重視,決定把農業置於工業、交通等諸業之前,指出:"中國為農業國家,大多數人民皆為農民,故中國之經濟基礎在於農村。抗戰期間,首宜謀農村經濟之維持,更進而加以獎進,以謀其生產力之發展"。要求"全力發展農村經濟,獎勵合作,調劑糧食,並開墾荒地,疏通水利"。大會還通過《戰時土地政策草案》,指出:為"增加抗戰力量",必須"提高土地利用之精度,增加生產面積",同時"增加人民之納稅能力,平均人民對義務之負擔"。對於農民的土地問題,特別規定:"獎勵人民以土地貢獻政府,並應沒收漢奸土地,徵收利用不良土地,依法分配於傷兵難民";"土地租額不得超過地價7%,並嚴禁任意撤佃抗佃"。1939年1月,國民黨五屆五中全會提出開發後方農業問題。4月,又召開第一次全國生產會議,對農業經濟的開發建設作了全面的籌劃。會議根據臨全大會通過的農業方針政策,擬訂了戰時農業生產政策諸要點:(1)積極發展後方生產,以彌補戰區的損失;(2)力謀戰區農業的復興,以增強戰區抗戰力量;(3)實現有計劃有組織的生產,使農業與工業相配合,以協調各生產部門的力量;(4)增加農產晶的出口,以提高經濟地位。關於農業增產的具體方針有:(1)開發農林資源,利用未墾荒地,以增加生產;(2)改良舊式農業經營,推廣農業科學應用,包括改良種子,防治病蟲害,改進肥料、農具、興修水利等;(3)組織生產,採用調節農村金融和組織農村合作社來實現。會後,大後方農業經濟的開發建設工作就大規模地鋪開了。
為了實施戰時農業政策,國民政府對農業機構進行了多次調整,把後方農業納入戰時經濟體制之中。1937年國民政府在軍事委員會之下設立農產調整委員會。1938年1月,國民政府改實業部為經濟部,農產調整委員會改組為農產調整處並隸屬於經濟部農本局,並在經濟部中設置農林司,主管農、林、蠶、墾、漁、牧業及農村經濟、農村合作事項。稻麥改進所、棉業統制委員會、蠶絲改良委員會歸併中央農業實驗所,由經濟部管轄。1939年國民政府設立農產促進委員會,1940年又成立農林部,直屬行政院,掌理全國農林事業,分設農林漁牧和農村經濟等司。各省的農業行政則集中於省政府建設廳,縣則由建設科主管。中央農業實驗所劃歸農林部,並進行擴充,作為全國農村技術之總樞,於後方各省設立工作站,協助各省農業改進工作。農林部又增設墾務總局、中央林業實驗所、中央畜牧實驗所等機構,在後方各省設立農業推廣繁殖站。各省亦將農業實驗機關集中於省農業改進所,各縣設縣農業推廣所,以實地指導、扶助農民改善耕作技術和經營方法,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國民政府中央和後方各省地方農政機構的調整、建立與健全,對於一向放任自流的後方地區,特別是西南、西北地區的農業有一定的督導、組織和示範作用,在客觀上有利於把後方農業納入戰時軌道並促進其改良和發展。
抗戰期間國民政府在農業經濟的開發建設方面具體舉措有:
第一,加強後方農村金融事業,增發農業貸款。國民政府把擴大農貸,建設後方農村金融網作為儘快開發後方農業資源的一項重要舉措。1937年8月26日,國民政府公布《中、中、交、農四行內地聯合貼放辦法》,列米麥、雜糧、麵粉、棉花、植物油、花生、芝麻、大豆、鹽、絲繭、茶、牛羊皮毛、豬毛等農產品於貼放之押品內。1938年,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頒行《戰時合作農貸調整辦法》,嚴令農貸不得停頓,並不得少於歷年放款數額。同年4月,財政部頒布《改善地方金融機構辦法綱要》,規定各地方金融機構領用一元券及輔幣券者,除舊有業務外,應增加"農業倉庫之經營,農產品之儲押,種子、肥料、耕牛、農具之貸款,農田水利事業之貸款,農產票據之承受或貼現"等等業務。6月,經濟部組織農村金融救濟處,實施農業放款。不久,財政部又公布《擴大農村貸款範圍辦法》,強調增加農貸放款數額,促使資金流向農村。1939年底,四聯總處增設農業金融處,後又相繼設立農業金融設計委員會、農貸審核委員會,負責全國農貸的設計、審核和執行任務。次年,四聯總處頒行《二十九年度中央信託局、交通、中國、農民三銀行及農本局農貸辦法綱要》,規定放寬貸款對象,擴大貸款種類,"貸款區域應力求普遍,數額應予提高"。這些辦法構成了戰時農貸的基本舉措。從實際情況來看,1937年至1942年國民政府共發放農貸152916餘萬元,歷年分別為 3452.9萬元、7355.1萬元、11256.3萬元、21140.8萬元、46530.6萬元、62880.5萬元。
自1938年開始,國民政府大力建設後方農村金融網,並推進農村合作社的發展。國民政府設計的這個農村金融網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國家行局在後方各省遍設分支行處;二是由農本局、國家行局協同地方設立合作金庫;三是由國家金融機關協同各級合作行政機構普遍建立農村信用合作社。1942年7月,農行成為農貸統制機構。同時,國民政府在"合作事業五年發展計劃"中規定:"以縣為合作社之發展單位,用半強制方式,期於全國各鄉鎮各保各有一合作社之設立,每戶至少得有一個合作社社員"。在這種經濟和行政手段的推動下,後方的農村合作社得到迅速發展。截止1942年底,後方已有合作社105525個,較之戰前全國共有20000餘個大大增加,其中信用合作社81167個,農業生產合作社6996個,放貸農業生產款計98530913元。
在推進後方農村合作社發展的同時,國民政府又在後方廣設農村合作金庫,1939年國民政府頒發了《辦理合作金庫原則》。合作金庫是合作社與金融機構的中間組織,由金融機構和政府機關輔導成立。合作金庫以合作社為社員,其資本由各合作社儘先認股,余由各行局和政府機關按比例認購提倡股。這樣,合作金庫在後方各縣較快地發展起來。截至1942年2月底,後方15省有縣合作金庫344處,其中四川120庫。
至1942年底,以中國農民銀行和中央合作金庫為軸心,各省分行、庫為主幹,各區縣分支行、庫為執行支幹,以農村合作社為農業基層金融組織的全國農業金融網便在後方建立起來。在這個金融網中,國家行局是農貸的主要提供者,合作金庫是聯結國家行局與農村合作社的中介。國家行局將貸款貸給合作金庫,合作金庫再將貸款放給農村合作社,合作社再將款貸給農民,從而形成環環相扣的金融網路,這亦是國民政府實施戰時經濟統制的重要措施。
第二,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加強農業的改良。國民政府對農民的土地經營方式進行改良,以期提高土地利用率。國民政府規定必須減種煙草、糯稻等非必需晶,改種戰時必需的糧食作物;利用荒隙地,利用冬、夏閑田,推廣冬耕、雙季稻、再生稻,間作連作制等等。這些都是以法令形式強制推行的。在《土地政策戰時實施綱要》中規定:"土地之使用,應受國家之限制,政府並得依國計民生之需要,限定私有農地之耕作種類"。有關的土地法令亦規定:"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凡不依規定使用農地者,"得由各縣行政機關,勒令原使用人改種或改飼"。凡按規定使用農地並能提高產量者,則予以獎勵。這些強制措施有利於提高後方農村的土地利用率,從而增加糧食生產。
戰時國民政府在後方進行的農業改良推廣涉及許多方面,主要有農作物推廣、病蟲害防治、畜牧獸醫、肥料、農具、蠶桑、農村副業、水利墾殖經營、棉毛麻紡織訓練等等。戰時這項工作由農產促進委員會統籌,在縣設農業推廣所,縣以下則以農會為基礎,進行農業改良推廣工作。由於國民政府半強制性的推進,後方的農業改良推廣運動才比過去以更大的規模進行,使後方農業生產力水平比戰前有了一些提高。
第三,鼓勵墾荒,興修水利。抗戰爆發不久,國民政府先後頒布了《九省荒地開墾計劃》、《非常時期難民移墾規則》等,由中央賑濟委員會統籌管理墾荒工作。農林部成立後,又設置墾務總局統籌管理。1939年5月,行政院頒布《籌設難民墾區計劃綱要》,要求於川、陝、康、滇、桂、湘、甘等省內設置墾區,並選定四川2處,西康1處,雲南2處,廣西1處,湖南1處先行辦理。籌辦墾務的原則是:(1)大片可耕荒地面積在1萬畝以上而能施行大規模經營者,由中央設國營墾區管理之;(2)儘可能採用集體耕作的經營方式;(3)須以有耕作能力之人為墾民;(4)促進省營縣營及民營墾殖,盡量給予經濟上技術上之協助,鼓勵返國華僑從事墾殖並進行督導。在墾殖的組織上,或由中央墾殖機關、各省地方墾殖機關籌辦國營墾區、省營墾區,或鼓勵民間金融機構、實業界和私人出資募民墾殖。至1942年底,僅西南各省就成立了110個墾殖單位,新墾耕地333萬畝,有6.7萬餘人被安置於墾區。
在"督促墾荒"的同時,國民政府又加強對後方農田水利的建設。對農田水利的興修,政府既給予貸款的便利,又在行政上、技術上給予積極協助。抗戰初,全國水利事業由經濟部水利司專責管理,西南各省則在經濟部農本局協助下成立農田水利貸款委員會,以推進地方農田水利建設的發展。1941年,行政院設置水利委員會,與農林部協同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各省則由建設廳的水利局專管。1938年經濟部擬定的《水利建設綱領》中,強調指出"西南、西北農田灌溉,應力謀發展,以足民食",並規定了辦理農田水利的基本原則:(1)以地方政府辦理為主;(2)大型工程以舊有工程之重修為主;(3)小型工程以獎勵人民辦理為主。當時辦理農田水利的內容主要包括築壩引水、開渠引水、吸水或戽水、築塘蓄水、排除農田積水、開井、疏浚與農業有關的河流工程等等。戰時此種水利建設,使受益農田約達400萬畝。農田水利的興修,對於後方農業抗災能力的增強,農作物種植面積的擴大和農作物產量的提高都起了一定作用。
通過上述一系列的努力,大後方各省的農業生產取得了一定發展。大後方的土地耕種面積有較大幅度增長。從戰時後方15省在戰前7年年平均作物耕種面積為65940.1萬畝增長到戰時8年年平均作物耕種面積為68951.9萬畝。糧棉產量有所增加,經濟作物增減不一,從整個農業總產量來看,1938年-1945年戰時農業總產量超過戰前農業總產量的2.6%。雖然增長不是很快,但這一有限的增長在當時極其困難的條件下卻有巨大意義,他基本保證了戰時的軍需和民用,換取了相當術額的外匯和軍用物資,為國民政府提供了穩定的財源並減緩了財政危機,從而為抗戰的勝利提供了物質保障。
(四)商業和外貿的管制政策
國民政府西遷重慶後,為解決後方物資嚴重短缺的問題,一方面積極地充裕物資,使軍用民食獲得充足的供應,另一方面則對戰時商業採取統制政策,對於糧食、日用必需品、燃料、日用工業品和外銷物資等採取統購統銷、專賣和限價的辦法,實施管制。
為實施統制政策,國民政府首先健全了統制機構。1938年 1月1日,國民政府成立經濟部,由該部主持戰時物資管制的大部分工作。就受其管制物資的品類區分,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日用必需品,包括棉花、棉紗、棉布、煤焦、食油、紙張等物資;第二類是工業器材,包括工業機器、鋼鐵、水泥、燒鹼、漂白粉、鹽酸、染料、助染劑、鞣劑、銅等物資;第三類是出口礦產品,包括鎢、銻、錫、汞、鉍、鉬等6種,由資源委員會所屬的鎢、銻、錫、汞等管理處分別掌管。戰時物資歸財政部管制的,大致也可分為兩類:第一類為專賣品,包括鹽、糖、煙類、火柴等項;第二類為出口外銷物品,包括桐油、生絲、豬鬃、茶葉、羊毛、藥材等,由財政部設貿易委員會主持收購運銷等業務,下設復興、富華及中國茶葉等三公司,為實際負責經營的業務機構。至於中樞方面主持整個戰時物資管制的最高決策機構為1942年4月成立的國家總動員會議。
抗戰期間,國民政府為對全國農礦工商企業及物品的生產、運輸、貿易和一般物價實行管制,先後頒布一系列法令和條例。 1937年12月,國民政府頒布了《戰時農礦工商管理條例》,次年 11月加以修正定為《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規定對下列物品進行統制:"(1)棉、絲、麻、羊毛及其製品。(2)金、銀、鋼、鐵、銅、錫、鋁、鎳、鉛、鋅、鎢、銻、錳、汞及其製品。(3)食糧、植物油、茶、糖、皮革、木材、鹽、煤及焦炭、煤油、汽油、柴油、潤滑油、紙、漆、酒精、水泥、石灰、酸鹼、火柴、交通器材、電工器材、電氣機器工具、教育用品、藥品、人造肥料、陶器、磚瓦、玻璃。(4)其他經經濟部呈准行政院指定者"。1939年因國內物價上漲加劇,經濟部遂於2月頒布《非常時期評定物價及取締投機操縱辦法》,以期遏止漲風。12月又頒布《日用必需品平價購銷辦法》,規定設立平價購銷處,主持辦理西南、西北各省日用必需品的平價購銷事宜。1941年抗戰進入更為艱苦階段,物資益行短缺,市場上囤積居奇現象日益嚴重,為此,該年2月國民政府頒布了《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1942年3月又明令頒布《國家總動員法》,明確規定"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國家總動員物資及民生日用品之交易價格、數量加以管制"。1943年由於物價上漲過速,政府難以控制物資,國民黨五屆十二中全會又通過《加強管制物價緊急措施方案》,更嚴格地對主要物資進行管制。
糧食管制。1940年四川天災,糧食歉收,加上沿海港口的淪陷,大米又無從進口,糧價大漲,帶動其他物價上漲。為此,1940年8月國民政府設立了全國糧食管理局,各省縣設置相應機構,以辦理糧食的產銷儲運調節工作。但糧價上漲如故,為嚴行管制,1941年7月國民政府明令撤銷全國糧食管理局,改設糧食部,以資統籌全國軍糧民食。國民政府採取了田賦徵實、徵購、征借和限制糧價等手段來對糧食施行管制。"田賦三征法"規定:各省田賦收歸中央管理,原征之貨幣改為徵收實物,徵實的同時又附帶徵購任務。後來,又把徵購一律改為征借,以便國家掌握更多的糧食。同時,對軍民實行糧食定量制、配給制。但實際上軍民往往領不到規定的糧食,平民更是無處購買平價糧,而黑市糧價卻直線上升。糧價在1940年上漲的基礎上,1941年漲幅已達2691%,1942年更高達 5922%,市場糧食十分緊張。
棉花紗布管制。戰時重要民生必需晶的管制除糧食外,即為棉花、棉紗及布匹。棉花紗布的管制,初由農本局福生莊主持,另有經濟部平價購銷處管紗布的購銷與平價。1940午後紗價上漲,土布價格隨之高揚。平價購銷處乃於8月11日公布《放紗收布辦法》,"以定量之棉紗,供給渝市及附近織布機戶,代為織成土布,藉以增加市場供應量,而遏制市價漲風"。但成效不大。 1942年2月經濟部物資局成立後,對於花紗布的管制,改為"以花控紗,以紗控布,以布控價"的辦法。對各廠店進行存貨登記,並統收廠紗,分配供應。對公教人員實行定量購布,規定每人一次可購平價布一丈五尺。至於一般市民平價布匹的購買,則由農本局福生莊重慶分庄發售。但布價並未得到抑止。1942年底物資局撤銷,農本局改隸財政部,改組為花紗布管制局。該局成立後,一面嚴格管制,管制範圍和地區都大大擴大了,管制地區由四川一省擴大至整個國統區,管制範圍由半管制擴大到全面管制;一面加緊收購棉花,並以棉花向紗廠換紡機紗,或紡土紗,及向川、鄂、豫、陝和游擊區搶購土紗土布。據統計,1943年10月至1944年9月共收購棉花68萬擔,1944年共收進機紗10.076萬件,土紗14722擔,收購到的布匹有40碼寬布245萬匹左右,把其中80%的花紗布供應軍需,而20%供應公教人員及一般人民,致使整個大後方紗布奇缺,物價不斷上漲。
工業器材管制。1939年5月和1940年1月國民政府分設鋼鐵管理委員會和水泥管理委員會,制訂管理規則,開始了對工業器材的管制。1940年1月該兩委員會併入工礦調整處。1942年1月後,經濟部先後核准公布《管理工業材料規則》、《鋼鐵材料登記辦法》、《管理鋼鐵材料實施辦法》、《管理工業機器規則》等一系列管制法令,工礦調整處先後指定管制的工業器材計 200餘種。對工業器材存量登記、憑證購買、核定價格及發給運照,以節制物資之虛耗,穩定市場。 1942年4月,工礦調整處擴大管制範圍,將後方劃為5區,除由該處直接辦理川鄂區的器材管制事項外,中南、西南、西北三區,則於桂林、昆明、西安分別設立辦事外,並於成都、金雞、蘭州、貴陽、衡陽、沅陵、曲江等處設立專員辦事處,以加強對大後方工業器材的統制。
關於外銷物資管制。戰時出口的外銷物資,多系準備易貨償債之用。分為兩大類:一為特種礦產品,包括鎢、銻、錫、汞、鉍、鉬 6項,由經濟部資源委員會統制;另一類為指定統銷之特產品,包括桐油、豬鬃、茶葉、生絲、羊毛等,由財政部貿易委員會所屬的復興貿易公司、富華貿易公司和中國茶葉公司壟斷收購和出口。為此,1939年12月2日,經濟部頒布《礦產品運輸出口管理規則》,規定:"鎢、銻、錫、汞、鉍、鉬各礦產品收購運銷之管理,由經濟部指定資源委員會執行之"。桐油、豬鬃、茶葉、生絲、羊毛等外銷農產品,由復興、富華和中國茶葉三大公司統購統銷,不準其他任何機關、商號或個人經營。整個抗戰時期,貿易委員會共收購茶葉100餘萬公擔,桐油180餘萬擔,豬鬃8萬餘公擔,生絲、蠶繭合計約7萬餘公擔,羊毛(包括駝毛)約44萬餘公擔。
關於戰時物資專賣。國民政府除實行上述重要物資管制外,還對鹽、糖、火柴和煙類4項日用必需品實行專賣。此項專賣由財政部執行,1941年組成國家專賣事業設計委員會,並在財政部下增設專賣事業司,目的是通過專賣增加國庫收入。1944午後,因實行專賣並未取得較好的財政效果,國民政府遂先後取消了食糖、鹽、煙類和火柴的專賣。
(五)通貨膨脹及其抑制措施
抗戰爆發後,由於物資匱乏,加上國民政府大量發行法幣,歐洲大戰爆發後中國流向國外的資金迴流內地,遊資巨增造成囤積居奇,造成物價迅速膨脹。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由於日軍切斷了國際交通線,並進行經濟封鎖,造成後方物資倍感睏乏。1941年到1944年3年間物價指數增長了近37倍。
為了制止這種螺旋上升的通貨膨脹,國民政府也曾採取一些遏止通貨膨脹的措施。
(一)田賦徵實及購買糧食方案。這是1941年起反通貨膨脹中獲得的比較成功的措施。國民政府將各省田賦收歸中央,並將原先以現金繳納的田賦按戰前的糧價折算成稻麥等實物徵收,又按每年調整的規定價格用現金或糧食庫券向地主和富裕農民徵購糧食。國民政府通過此項舉措,財政收入大為增加。從1941年至1944年,僅田賦一項,平均每年可徵收3130萬擔糧食,按戰前的糧價水平約值法幣14500萬元,相當於戰前政府財政支出的8.5%。換言之,國民政府自1941年至1944年,每年少發了14500萬元的法幣,這對於抑制物價上漲,減緩通貨膨脹速度是有積極意義的。
(二)出售黃金和美金儲蓄券。1942年2月,國民政府同美國簽訂了《中美財政援助協定》,由美國向國民政府提供5億美元的信用貸款。由於當時國際交通阻礙重重,這筆信用貸款無法換成急需的進口物資。國民政府遂於5月,指定以2億美元為擔保,發行美金儲蓄券和勝利公債,以吸收在國統區內過剩的遊資。1943年秋開始,國民政府又動用此信貸購運黃金來中國,在國內出售,藉以減少流通中的法幣,作為控制通貨膨脹的又一措施。這一措施一直實行至1945年,為此耗去了2.2億美元。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減緩戰時通貨膨脹的速度,但由於黃金不是按固定價格,而是按高價出售,這不僅在事實上加速了法幣的貶值,而且驅使大量資金用於黃金投機,使國內本來十分有限的資金脫離生產軌道,轉向牟取暴利,造成戰時經濟新的混亂。
(三)維持官價低匯率、低利率和低運費。國民政府為反通貨膨脹而採取的另一項舉措是制定低的官價匯率和利率,以使生產成本及商品價格不致上漲。1942年初,國民政府將法幣與美元的兌換率固定為二十比一(約為戰前匯率的6倍)。自此以後在整個戰爭期間這一匯率始終未加修改。而1945年上半年內,市場上的匯率及物價,實際上已分別達到戰前的245.9倍和1181.9倍。國家銀行向其批准的工礦和交通運輸企業提供貸款的年利率固定於10%以下,僅為1942年市場利率的十分之一。故那些獲得國家銀行上述法定匯率和貸款的個人或商號將這些低利率得來的貸款用於囤積居奇,獲取暴利。
上述措施對於抑制通貨膨脹、發展戰時經濟是弊多利少,實際上使通貨膨脹更加劇烈。(節選自《重慶抗戰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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