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被害人過錯量刑情節

一、作為量刑情節的被害人過錯要件:

1.被害人實施了先行不當行為:被害人本人出於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度,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道德規範和公序良俗,損害被告人的正當法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不當行為。

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當法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3.先行不當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關聯性:

A.利益關聯性:是指被害人不當行為侵害的正當法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與被告人相關,並且足以引發被告人的報復行為;

B.時間關聯性:是指不當行為發生或者持續時間與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間隔較短,即犯罪行為應發生在不當行為正在進行中或者結束後不久。

二、被害人過錯從寬處罰幅度:

1.被害人明顯過錯的從輕比例般為減少基準刑的20-30%;

2.被害人一般過錯的從輕比例一般為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律師提示】

①《量刑指導意見》沒有明確規定被害人過錯的從寬處罰幅度:

A.被害人過錯一般不屬於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範疇;交通肇事犯罪及防衛過當等特殊情況除外。

B.一般認為是量刑情節。

②我國當前刑事政策已明確要求將被害人過錯,特別是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中的被害人過錯,作為從寬量刑情節,並在適用範圍上從死刑案件擴展到普通刑事案件。

交通肇事罪一般不應再將被害人過程作為量刑情節從寬處罰;如果被告人因逃逸而認定其應負事故全部責任時,被害人事實上過錯可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④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不應當在因被害人有過程而對被告人予以從寬處罰。

⑤對被告人的量刑輕重應該與被告人的可譴責性大小成正比,與被害人所應分擔的責任成反比:

A.譴責性降低說:認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在先行為,不論是否應該譴責,只要該行為推動了被告人的暴力反應,那麼被告人的受譴責性都應該適當降低;

B.責任分擔說:認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過錯行為使得犯罪的發生或者犯罪危害後果的產生不能完全歸咎於被告人,此時犯罪行為的部分責任應歸咎於被害人。

【法條鏈接】

刑法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18、當寬則寬,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重視依法適用非監禁刑罰,對輕微犯罪等,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不大,有悔改表現,被告人認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儘可能地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具備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罰,並配合做好社區矯正工作;重視運用非刑罰處罰方式,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予以訓誡或者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為引發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

22、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於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三、常見量刑情節適用

19、對於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案發原因、被害人過錯的程度或者責任的大小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被害人有一般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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