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必備——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上)
一、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犯罪故意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犯罪故意的認識要素中的必要內容
1、行為:行為的內容與社會意義(危害性質,而非違法性),如,甲朝乙頭部開槍時,只有認識到該行為屬於"殺人"行為即具有殺人故意,無需其認識到可構成殺人罪。
2、危害結果:
不要求很具體,如,殺人故意只要求認識到會有人死,不要求具體認識到誰死何時死;
因果關係的基本部分(不要求認識到具體樣態),如,甲明知向乙開槍的行為會發生死亡結果,但開槍行為僅造成乙輕傷,乙在去醫院的途中不慎墜河身亡。甲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但客觀上不對乙的死亡負責(無因果關係)。
3、特定對象:盜竊槍支罪、贓物類犯罪、姦淫幼女型的強姦罪、淫穢物品犯罪等,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故意,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掩飾、隱瞞的對象是犯罪所得。
4、刑法規定的特定事實:時間、地點、方法、主體身份等,如,行為人誤認為自己沒有患性病而賣淫或者嫖娼的,沒有認識到自己的特殊身份,不具有傳播性病罪的故意。
5、無正當化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被害人承諾等,如,行為人誤將警察檢查當作歹徒搶劫對之進行防衛的,屬於假想防衛,不存在犯罪故意,只可能具有過失。
6、規範構成要件要素:只需認識事實屬性,無需認識法律屬性,如,淫穢物品犯罪只需行為人認識到內容是「毛片」,無需關心法律如何評價。
(二)犯罪故意的認識要素中的非必要內容
1、數額、情節、次數等(客觀的超過要素):
詐騙中的數額較大、多次盜竊中的多次;
丟失槍支不報罪中的嚴重結果,濫用職權罪中的重大損失,如,警察甲與警察乙一起出差,途中,甲丟失了槍支,打算立即報告。但乙反覆勸說甲不要報告,甲沒有及時報告,最終導致發生嚴重結果。甲、乙均有故意。
2、違法性認識:不具認識可能性的違法性認識錯誤是責任阻卻事由,如,大義滅親,認為具有殺人故意;但具有違法性認識錯誤;由於屬於具有認識可能性的違法性認識錯誤,故仍有責任。
(三)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是行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基礎上仍決意實施這種行為的主觀心理態度。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兩種形式。
希望,表明行為人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態度,這種犯意明顯而堅決;
放任,表明行為人雖不追求但有意縱容危害結果發生的態度,這種犯意較為模糊而隨意。依不同標準,對犯罪故意可以作多種分類。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2、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不希望、不積極追求,而是抱著聽之任之的態度,即不管發生與否,都不違背其意志。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是認定間接故意的必要條件。
(四)故意的認定
1、要將犯罪故意與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故意」相區別。犯罪故意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特定內容,具體表現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認識與希望或放任態度,而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為人有意識地實施某種行為。
2、要將犯罪故意與單純的認識或者單純的目的相區別。故意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因此,既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認識因素代替故意。
3、行為人是否認識到違法事實的判斷不以行為人口供為準,應根據客觀事實加以推斷。
對於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相應的事實,直接推斷行為人認識到相應事實。例如,行為人強姦了婦女,可以直接認定行為人認識到對方是「婦女」。
對於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到符合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即可,不要求認識到規範的法律術語與規範的評價結論。例如,只要行為人認識到所售光碟是「黃片」、「色情片」等,即使不知道「淫穢物品」這一法律術語,也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故意。
4、要將合理推定與主觀臆斷相區別。
(五)間接故意的表現形式
1、行為人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結果的發生,如甲為放火燒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將睡在房中的乙燒死。
2、行為人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結果發生,如甲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誤中正在附近採摘果實的某乙於不顧,並開槍擊中某乙致死。
3、突發性犯罪中行為人不計後果放任某種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某甲因違法犯罪被某乙當場抓獲,為掙脫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臟被刺破傷重而死。
你的選擇只有做或者不做,
但不做就永遠不會有機會。
司考倒計時127
希望你能做出不會讓自己後悔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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