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犯罪嫌疑人有尊嚴地走上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提出,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機制,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新華網2月26日)

刑事在押被告人上法庭只是接受審判,被法院判決有罪之前,他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除人身自由權因案件偵破、審理需要暫時被限制外,其大部分公民基本權利並未被剝奪,包括自由著裝的權利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故此,犯罪嫌疑人不穿囚服受審在現代法治國家理應是常識。

我國並無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審必須穿囚服,然而現實中,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經常是穿囚服、剃光頭,甚至鐵籠環繞、鐵鏈鎖身,猶如困獸,令人有時光倒流之感,彷彿回到了林沖負屈、竇娥含冤的年代。而無論是法官還是公眾,對此早已見怪不怪,以至於偶有「不穿囚服出庭」之稀罕事,便被媒體視為「司法創新」之舉大加宣揚。反觀一些西方國家的庭審現場,被告人往往西裝革履,面對法官、公訴人侃侃而談。兩相對比,足見司法文明之差距。

讓犯罪嫌疑人身穿囚服出庭,相當於人為製造一種身份識別。囚服作為一種標籤化符號,會有意無意地加深人們對被告人的偏見,即先入為主地認定被告人有罪。這種偏見不局限於旁聽者,也可能影響到法官斷案的公平公正。

並且,就被告人自身而言,身著標誌「有罪」的囚服,面對制服鮮明的公訴方,這首先讓他在法庭上低人一等。沒有了控辯對等的庭審氛圍,失去了基本的人格尊嚴,被告人縱然無罪,也不免心中忐忑,很難理直氣壯地為自己辯護。穿什麼樣的衣服出庭,有時候也是一種表達——美國著名歌星邁克爾·傑克遜因「孌童案」受審時,精心設計出庭著裝,身著一襲白衣告訴眾人「我是無辜的」。而如果只能穿囚服出庭,起到的就是一種「低頭認罪」的相反效果。

在犯罪嫌疑人出庭著裝問題上,我國司法實踐中還有一個不好的現象,那就是並非「囚服面前人人平等」。一些落馬高官受審,多穿便服出庭,從成克傑、陳良宇到薄熙來、劉志軍,無不如此。升斗小民受審必須穿囚服,貪官出庭則可以西裝革履,給人一種「刑不上大夫」的錯覺。

總之,讓被告人穿囚服出庭給犯罪嫌疑人貼上了「罪犯」標籤,是有罪推定的外在表現,與現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此種陳規陋習理當早日摒棄。禁止讓被告人穿囚服出庭,看似一個不起眼的小小改進,卻體現出司法機關對人權的尊重,同時也是法庭對公平正義的的堅守——作為刑事訴訟的主體,被告人與公訴人之間是平等的,公訴人並不因為代表公權力機關就高人一等,被告人也不因為涉嫌犯罪就喪失其正當權益。

禁止讓被告人穿囚服出庭誠為司法文明的進步,儘管這只是回歸常識之舉,但在一個曾經迷戀對嫌犯進行「身體羞辱」的國度,走到這一步也非易事。我們總是在不懈地發問:司法公正從何而來?司法改革的任何宏大命題,其實都指向司法審判活動中的一些程序性、細節性的問題。關於如何確保審判正義,如果說深層次的改變尚且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那麼種種「身體羞辱」則理應被迅速剝離。讓犯罪嫌疑人脫下囚服,有尊嚴地走上法庭,就是司法審判走向公平正義的良好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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