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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全國超過800「逍遙獄外」者被重新收監

去年全國超過800「逍遙獄外」者被重新收監社會萬象新華網傅勇濤2015-01-12 16:06 我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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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月12日電(記者傅勇濤)假釋變成「提前釋放」,保外就醫成了「保而不醫」,監外執行相當於「重獲自由」,身負命案監外執行後竟再殺人……減刑假釋,原本司法中的人性化政策,在「權力尋租」的誘惑下,日益演變成特權之人逍遙法外的通道。

    廣東收監138人,山東收監66人,成都收監28人……權威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超過800「逍遙獄外」者被重新收監。違法減刑、假釋、監外執行對於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覷,打擊「高牆內腐敗」須堵住制度「後門」。

    想減刑就減刑:「三類罪犯」成刑罰變更重災區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獲悉最新通報,2014年廣東有138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收監執行刑罰,其中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長王炬等12名廳局級幹部。

    去年3月20日,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啟動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要求重點監督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刑罰變更執行情況,嚴查背後的司法腐敗。

    行動中,對於保外就醫的條件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定。山東省、成都市、石家莊市等多地都明確表示罪犯即使符合保外就醫條件,但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也將被收監執行。

    從查處的情況來看,哪些人員「逍遙獄外」,享受「高牆特權」?

    --「有權人」難脫權力隱身衣。廣西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被判處10年徒刑,還乘飛機前往山東和四川等地;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經批準保外就醫1年,後連續7年續保;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長王建生服刑4年,先後5次被保外就醫;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當日從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醫」。

    --「有錢人」金錢開道。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服刑期間,廣東省監獄、看守所有關人員收受張海親友賄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在轉監、虛假立功、減刑等方面提供幫助,致使其兩次被裁定減刑共計4年1個月28天,2011年1月26日刑滿釋放後潛逃國外。雲南一罪犯高價購買他人頸椎錯位的X光片,「移植」造假病例,成功「保外就醫」。

    --「內部人」高牆內開啟「綠色通道」。遼寧省營口監獄原副監獄長李某等3人利用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職務便利受賄。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違法監外執行案中,林崇中家屬賄賂了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長劉某、原教導員塗某,以及做取保候審鑒定的醫院醫生和醫務科長,使法院作出了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

    「休假式服刑」緣於制度設計尚存「後門」

    一些業內人士表示,「監外執行」規則設計尚不健全,從審批到監管,規定籠統,加上司法、檢察院、法院、司法等部門在一些地方對接不暢,缺乏溝通,易造成服刑人員的「脫管」窘境。

    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三軍說,「在實踐中,決定機關卻很少與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聯繫,被決定保外就醫的罪犯出監後,又不主動到派出所報到,罪犯釋放後很容易脫管。」

    例如,曾被判有期徒刑8年的廣東省電白縣原教育局局長陳建明,被裁決暫予監外執行後被縣法院從看守所提走,但他並未被送到相關部門監管,法院等部門均不知其去向達8年之久。

    缺少透明公開的程序,極易使得「監外執行」成為「法外之地」。「新刑訴法中的偽證罪,只懲罰在刑事訴訟中醫生出具的假鑒定,但對於在審判之後的保外就醫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海南省海口中院的一位法官說,「這助長了不良醫生虛假鑒定的歪風」。

    因此,由於法規滯後、審批流程過於簡單,監督難以到位。例如,1990年頒布實施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包括疾病標準在內的多項規定模糊,早已跟不上時代的步伐。

    「梳理過往案件發現,不少違規者『監外執行』都是由於網民或媒體的曝光才被發現。」海南省公共關係協會副會長代紅說。

    最高檢監所檢察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存在監督盲點,比如一些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沒有期限限制,存在「一決到底」現象;一些法院尚未建立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台賬,有的罪犯未到社區矯正場所報到,存在「脫管漏管」現象;對審判前未羈押、審判後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監所檢察部門無法掌握相關情況,存在無從監督的問題;此外,如何準確把握保外就醫條件中「經診斷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標準,也是個難以操作的問題。

    公開減刑假釋信息,向「特權」插手說不

    業內人士認為,違法「監外執行」對於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覷,要杜絕自己人查自己人,使一些人難以插手,才能遏制「監外執行」亂象。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永勝說,人民群眾對「有權人」「有錢人」犯罪判刑後,重罪輕判、花錢買刑、減刑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實際服刑時間短等現象反映強烈,這不僅直接影響罪犯矯正改造效果,且嚴重違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對社會公平正義以及法治社會建設的傷害極大,因此要查處一批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務犯罪案件,對違紀違法行為「零容忍」。

    專家建議儘快完善修訂相關法律法官。吳三軍認為,應對保外就醫鑒定人資格、鑒定程序、鑒定書內容、虛假鑒定的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一旦發現鑒定人違法操作,嚴懲不貸。「保外就醫制度的完善是一項系統工作,需要在各個環節上進行周密設計,做到每個程序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當前很多政法單位建有公開的官方網站,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可以把有關文書放在網上公開,必將減少背後的「名堂」和「貓膩」,一些地方實施的減刑、假釋公開聽證制度探索值得推廣。

    避免「監外執行」還要針對特權服務對症下藥。海南省川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建平說,提高違規者的違法成本,讓有權有錢者「不敢犯法」,完善監獄的醫療救治體系,減少監外執行需求,可以有效減少「保外就醫」過程中的尋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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