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政策

(一) 晚婚1、晚婚的定義。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為晚婚。2、初婚年齡的計算方法,以結婚證書上批准的日期為準。計算公式:初婚年齡=結婚證書上批准的日期-本人的出生日期。3、注意事項:(1)晚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都必須為初婚。如果一方為再婚,另一方為初婚,初婚的一方即使已達到晚婚年齡,也不屬於晚婚。(2)初婚年齡不能以舉辦婚禮的日期來計算。(3)法定結婚年齡是《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晚婚年齡是計劃生育法規所規定的提倡結婚年齡,在男女法定結婚年齡基礎上各往後推3年。4、晚婚獎勵:(1)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十五天;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後連續使用。(2)所享受的休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 (二)晚育:1、晚育的定義。女年滿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2、初育年齡的計算方法,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計算公式:初育年齡=孩子出生的日期-母親出生的日期。 3、注意事項:(1)晚育以女方年齡為準。只要女方初育時年齡已達到24周歲,就屬於晚育。(2)男女雙方都必須是初育(第一次生育)。如果男方為再婚並且再婚前曾生育過孩子,再婚後女方雖然是初育並且已達到晚育年齡,也不屬於晚育。(3)晚育應大力提倡,主要通過宣傳教育方式。4、晚育獎勵辦法:(1)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給予女方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2)女方30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90天後連續使用。男方7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3)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15天;(4)難產的(剖腹產),增加產假15天;(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6)增加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但單位在自行規定時,其獎金額不得少於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並且不影響到其它獎金,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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