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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這些職業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的22種職業(有遺漏的歡迎補充)檢索目標:因受刑事處罰的從業限制規定檢索資料庫:北大法寶檢索關鍵字:刑事責任、刑罰、刑事處罰、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不得擔任、不得從事職業從業人群法律依據法官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開除公職的。《法官法》第十條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六條檢察官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開除公職的。《檢察官法》第十一條公務員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開除公職的;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律師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2.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3.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法》第七條辯護人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條司法鑒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公證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3.被開除公職的;4.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公證法》(2015修正)第二十條警察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開除公職的。《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條外交人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駐外外交人員法》第七條村委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第十八條拍賣師1.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2.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3.品行良好。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拍賣法》(2015修正)第十五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第二十七條證券從業人員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五條保險業特定從業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保險法》(2015修正)第八十二條破產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種子法》(2015修訂)第七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第九十一條食品業特定從業人員第一百三十五條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一百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與實施罪名相關的職業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刑法修正案九》本表格由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六六繪製,轉載請註明來源。-END-來源:法邊餘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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