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搶劫得款一百元 被判入獄十年加罰金
男子因毒癮發作,無錢購買毒品,男子帶利器到朋友家中,以暴力的方式威脅朋友的妻子,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100元。經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廣西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以犯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利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15年8月23日10時許,被告人利某毒癮發作,但無錢購買毒品,便想到朋友馬某,知道當天馬某不在家,決定向其妻子黃某索要錢。被告人利某想黃某不會輕易給錢,就從家裡拿一把草鉤插在摩托車的後架處,接著騎摩托車來到馬某的家中,在門口下車拿著草鉤進入馬某大門。這時黃某正坐在其自家走廊處與盧某聊天。被告人利某走到黃某面前,將手中的草鉤架在黃某的左肩上,對黃某說:「大嬸婆,拿錢出來」。盧某因害怕跑開後打電話報警。黃某怕被傷害,便從褲袋內拿出100元交給被告人利某。被告人利某搶走黃某100元後,將贓款全部用於購買毒品和零食花光。 欽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利某使用暴力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利某犯搶劫罪成立。被告人利某入戶搶劫,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鑒於被告人利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庭審時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利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現,決定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理評析: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處3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入戶搶劫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我國法律規定,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併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 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故利某雖然僅搶得100元,仍構成搶劫罪,入戶搶劫在量刑上會高一些,入戶搶劫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院按其犯罪事實及悔罪表現等對他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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