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尊嚴》不談法家
為什麼《尊嚴》不談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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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千帆
2002年夏天,我在牛津大學和聖安德魯斯大學講座,分別講了儒家、墨家和道家學說中的人格尊嚴思想。當時主持人邦寧(Nicholas Bunin)教授問我,為什麼唯獨不談法家?法家或許也有自己的人格尊嚴思想。一個來自法學院的人反而不談法家,這在外人看來肯定有點奇怪。我回應說,儒家相信「仁義禮智信」等人的內在價值,道家主張人性自由,墨家倡導社會平等,這些學說都蘊涵乃至預設了人的尊嚴;唯獨法家主張的是一套沒有什麼價值成分的工具主義學說,所以實在挖掘不出什麼尊嚴思想。《為了人的尊嚴》(以下簡稱「《尊嚴》」)成書之後,還是沒有將法家納入系統的討論,而只是在探討道德之於法治的重要性那部分將其作為批判的對象。
其實幾種學說相比,法家是和現代西方文明最接軌的。儒家看上去過時了,道家自由太消極,墨家的平等、兼愛尤其是尚同也隱含著極權主義危險,但是比較一下商鞅、韓非和霍布斯、霍姆斯,你會發現他們對人性的假定及建立在此基礎上的制度邏輯推演是驚人相似的。霍姆斯的名言——法律是為壞人設計的,商、韓兩千多年前即有類似的表達。至於國內八十年代的「刀制」、「水治」之爭,基本上是一個沒弄清概念的偽命題。
法如果發揮實際作用的話,既可以「制」(比較厲害的「專政」),也可以「治」(較為人性化的治理),而法律究竟發揮哪種作用,並不是法本身能夠決定的,而是取決於立法、執法乃至司法的政治制度背景。如果最高統治者就是皇帝一人,那麼這種政體制定出來的法律首先是要為他個人的統治利益服務的,人民的死活卻是次要的。而從鴉片戰爭以後,恰恰是法家的富國強兵理念一直貫穿著中國社會的主旋律。
在幾種學說之中,法家也是野心最大的。他們想拋開一切陳腐的道德倫理,將人的自私理性作為立國和制度建構的惟一基礎。只可惜他們過於自信,低估了這項使命的難度。我在《尊嚴》第三章援引了孟子極精練而有說服力的論證,那就是一個純粹建立在理性自私基礎上的社會是自相矛盾的;每個人將自己個體的狹義理性發揮到極致,會造就整個集體的非理性。法治原本是為了維護所有人(至少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在這樣的社會建立法治只能是一廂情願的夢想。秦法的問題首先還不在於嚴苛,而在於根本無法施行。我們今天的許多法律規定得很好,但是和秦法一樣面臨難以實施的問題。無論是戰國時期的法家主義還是今天的法治主義,都忽視了法之所以施行的基本條件。在一個道德真空的狹義理性社會,不守法其實是最「理性」的行為方式,排斥道德信仰的「純粹」法治理性主義其實是反理性的。
當然,我所反對的顯然不是法治本身。《尊嚴》只不過提出了一個藏在許多中國人心中的問題:為什麼守法?這個問題是法本身解決不了的。事實上,秦朝的短暫歷史以及我們當代的社會現實都證明,無論國家權力多麼強大,都不可能迫使人民真正守法。法治的社會資源在於一個民族的道德信仰,這一事實註定了法律必須和道德共存。法律確實是為「壞人」設計的,「好人」根本用不上,但如果所有人都只是潛在的「壞人」而已,那麼無論什麼法律對他們都是沒有用的;弔詭的是,越是這樣的社會越需要法律約束,但是法律也越沒用。只有當凡夫俗子們自己願意守法,也就是當社會不那麼需要強制性的法律,法的強制力才能發揮效用。對於法家來說一個頗為無奈的簡單現實是,無論在中國還是在西方,任何治理良好的社會都主要是靠道德而非法律在起作用。
這些基本上印證了儒家「德主刑輔」的觀點,但是和法治理念並無實質衝突。事實上,現代法治理念本身就預設了人的內在價值與尊嚴。國家之所以要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不正是因為公民有獨立、自律的人格嗎?刑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已經受到各國承認,不正是體現了對公民內在德性的信任嗎?我甚至認為,用人的尊嚴去重構整個法律哲學和法律體系,是一件極有意義的事情。《尊嚴》之所以沒有探討古典法家思想,實在是因為他們太熱衷於「為帝王師」;在他們建構的法律秩序中,「人主」是至高無上的出發點,小民們則只是富國強兵、擴充疆土、稱雄爭霸的炮灰。在這套以君主利益為最高價值的法治理性秩序中,不可能有平民百姓的位置;除了君主自己和寥寥幾個愚忠莫名的法家術士之外,這套秩序當然找不到擁護者,因而註定逃脫不了崩塌的宿命。
要超越傳統法家的專制乃至極權主義宿命,當代中國法治除了顛覆法家的治國目標之外,還必須改造其純粹的工具理性思維,真正將每個人都作為終極目的,而非僅僅是其他目的之手段。
來源: 法制網——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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