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減假暫」:以公開促公正 以公正贏公信

點睛2017

會議研究了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要求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和程序規定,著力從制度、機制上堵塞漏洞,切實防範司法腐敗行為。

——中央政法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

要從申請到裁定、決定各環節,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特別是強化對裁定、決定程序的監督制約,實行執行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網上協同辦案,防止刑罰變更執行環節腐敗現象的發生。

——孟建柱

人民法院要對減刑、假釋案件實行開庭審理,加大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力度,確保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公開公平公正。

——周強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作為刑罰變更執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重要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對於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罪犯回歸、融入社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全國減刑、假釋案件平均每年在60萬件左右。由於相關制度的漏洞,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立功減刑造假案件;廣東省江門市委原常委、原常務副市長林崇中被判入獄十年,但從宣判當天起就開始「保外就醫」,一天牢也沒坐,直至被檢察機關查出後才重新收監。這些典型案件暴露出過去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以權、花錢「贖身」等問題。這種現象嚴重踐踏法律尊嚴,損害執法司法公信力。

為高牆架起法紀高壓線,堅決堵住制度的漏洞,最大限度擠壓權錢交易權力尋租的空間,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工作。

「五個一律 打消公眾疑惑

為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精神,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法院提出了這類案件「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後將減刑、假釋建議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凡是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一律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凡是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的公開開庭,一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有關方面代表旁聽;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裁判文書,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依法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責任。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明確了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序和審理方式,以進一步增強案件審理的透明度,通過公開促公正。

細化規定 明確適用標準

為了進一步完善刑罰執行變更的法律制度,統一全國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2016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明確了減刑、假釋的性質及適用要求,嚴格規範「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罪犯」的減刑、假釋工作,細化刑法修正案(九)有關減刑、假釋的新規定,完善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的規定,倡導擴大假釋適用等。新增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

對於司法實踐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難點問題,例如罪犯又犯新罪以及原判死緩、無期徒刑罪犯發現漏罪後,已經實際執行刑期、減去刑期的處理;減刑、假釋裁定在再審案件中的效力認定;罪犯履行財產性判項情況與減刑、假釋關聯等,這次都作了明確詳細的規定,便於實際操作。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於洪偉認為,這一司法解釋具有制度健全、適用從嚴和寬嚴均衡三大特點。

該司法解釋已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開透明 引陽光進高牆

陽光永遠是最好的防腐劑。預防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環節的司法腐敗,必須切實提高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透明度。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推動「減假暫」工作的信息化建設,要求各地法院充分利用好信息網平台,對所辦理的「減假暫」案件依法進行立案公示、庭審公告、視頻公開、文書公布;推動獄內法庭包括數字法庭和遠程視頻法庭建設,推廣網上庭審直播,更廣泛地接受社會監督。

經過兩年多的試點運行,安徽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進入信息化快車道:全面建成使用減刑假釋網上辦案平台,實現卷宗材料網上報請、案件全程網上辦理、法律文書網上傳輸,全程留痕,公開透明。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提請公開、裁前監督——審判公開、陪審監督——文書公開、社會監督」為思路,進行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模式改革已有3年。3年來,該院累計審結減刑假釋案件19394件,降低監獄提請幅度裁定減刑的案件達50.6%,對171名罪犯不予減刑、11名罪犯不予假釋。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減刑假釋案件審理中,堅持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贏公信,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自2014年以來,德州中院共審結減刑假釋案件2183件,其中減刑1877件,假釋259件,「三類罪犯」(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案件47件,並督促一大批罪犯退贓退賠,履行財產刑、賠償被害人損失等金額逐年大幅度增加,維護了生效判決的司法權威,有力地回擊了社會上存在的「坐牢不賠錢、賠錢不坐牢」錯誤思想。

讓刑罰真正達到目的

樊紅艷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盤錦市遼東灣實驗小學校長

我關注到了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我認為這對於解決過去減刑、假釋公信力低的問題有積極意義。

作為一名教師,我更關注刑罰的教育目的,教育改造罪犯,是刑罰的重要功能之一。如果在辦理減刑、假釋過程中可以暗箱操作,那麼就很難達到刑罰的教育目的。因此,依法對認真接受改造的罪犯適用減刑、假釋,對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激勵罪犯改過自新,促其回歸社會,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具有重要作用。比如明確只有積極改造、表現優異的罪犯才能減刑、假釋。此前,儘管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已經比較詳細,但仍然存在一些制度上的漏洞,致使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影響減刑、假釋的公正性。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出台司法解釋,有針對性地紮緊減刑、假釋中的自由裁量權制度「籬笆」,自然讓公眾對此有了更多的期待。

讓減刑假釋更加透明

王亞非全國人大代表、安徽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

前些年,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歸根結底是案件執行過程不公開,不透明。即使一些程序規範的案件,一旦涉及「有權人」「有錢人」,就難免會使民眾產生疑慮。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統一了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杜絕減刑、假釋案件中「暗箱操作」「差別待遇」等不公正、不透明的現象。

作為來自安徽的人大代表,我對安徽法院減刑假釋工作有些了解,尤其是在信息化、透明化方面走在了全國法院的前列,據我所知,安徽法院已經全面建成使用減刑假釋網上辦案平台,實現卷宗材料網上報請、案件全程網上辦理、法律文書網上傳輸,全程留痕,公開透明。這樣的做法確保減刑、假釋案件審判的公平公正,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值得推廣。

以改革規範刑罰執行

張洪川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鹽業(集團)有限公司采銷中心副總經理

近年來,全社會都在關注減刑、假釋以及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的改革問題。我認為,改革很有必要,從結果來看確實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和成效。

我了解到,重慶法院近年來已開始穩步推進相關改革,比如對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審查以及具體鑒定工作都由人民法院負責,不再採取由偵查機關委託醫院鑒定的模式,這樣就省去了不必要的中間環節,確保了鑒定程序的規範以及權責的統一。同時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法院還會進一步徵求檢察院的意見,接受檢察院的工作監督,確保監外執行這項制度發揮其應有的司法意義。

希望接下來,法院能夠有條不紊地進一步推進減刑、假釋以及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方面的改革,真正將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落到實處。

(記者 李強)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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