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為生二胎改嫁前夫舅舅 被征26萬社會撫養費

阿秀與前夫育有不到一歲的幼女,就與前夫離婚,然後與前夫舅舅結婚。這一離奇的情節隨著阿秀申請再婚生育指標並生下一名男嬰,被舉報曝光。昨日上午,佛山中級法院對外公布這起備受關注的「指標門」行政徵收案的終審結果,駁回阿秀的上訴,維持佛山市禪城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以下簡稱「禪城衛計局」)作出征收26.2萬元社會撫養費的決定。

被舉報為騙生育指標與前夫假離婚

2010年3月,就在她剛為前夫彭某忠生下一女兒快滿一年的時候,阿秀和彭某忠辦理了離婚手續,並約定由前夫撫養幼女。2011年11月,阿秀在前公公的撮合下,與現在的丈夫李某石領取了結婚證。2012年4月,李某石陪同再次懷孕的阿秀,來到禪城區張槎街道辦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申請生育指標。

受理申請期間,有群眾舉報阿秀假結婚騙生育指標,而且婚後繼續與前夫同住。於是,禪城衛計局展開了一系列調查。讓工作人員吃驚的是,這位李某石竟是阿秀前夫的舅舅。

2012年10月,禪城衛計局找到李某石進行調查。這位長居南雄鄉村的老實農民,表示從未和妻子一起住過,更沒「碰」過妻子。「(孩子)不是我的」。2013年1月10日,阿秀生下一名男嬰。禪城衛計局調取入院記錄、住院病案等病例記錄查看,發現裡面根本沒有李某石的身影,反而在聯繫人一欄赫然填著阿秀前夫彭某忠的名字。

2013年6月17日,禪城衛計局作出《行政處理告知書》,擬向阿秀徵收26.2萬元社會撫養費,遭拒簽。同年7月29日,該局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認定阿秀違法生育,應繳納26.2萬元社會撫養費。阿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維持上述行政行為。後阿秀提出上訴。並在二審中還提交了小兒子的《出生醫學證明》及《人生檔案》,證明兒子的父親是李某石。

佛山中院終審認為,禪城衛計局作為禪城區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具備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定職權。該局受理群眾投訴後,進行相關調查取證,先後作出行政處理告知書和徵收決定書,並告知上訴人阿秀相關權利義務,執法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聚焦:婚生子與私生子之爭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調查現夫李某石筆錄是否真實?」、「前夫陪產僅為『道義』?」、「結婚生子婚生子?」這三大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爭議一:調查現夫李某石筆錄是否真實?

阿秀的律師稱,李某石只會講南雄土話,完全聽不懂白話(即粵語)和普通話,又目不識丁,不可能與調查人員溝通。故調查筆錄存在瑕疵,而且李某石在一審時沒有出庭接受質證,調查筆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禪城衛計局則表示,對李某石進行調查時,當時還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證明,並製作了調查筆錄,證據是合法有效的。在調查筆錄里,李某石稱,自己長期住在南雄老家,一天姐夫找他說要倒貼錢去撮合他和自己的前兒媳,還保證不用給禮金,不辦喜酒,只需要去民政局領個證就行了。調查筆錄里還顯示,李某石總共只見了阿秀3次,一次是見「未婚妻」,一次是在婚姻登記處,一次是得知「妻子」有孩子後,陪阿秀去辦准生證明。

爭議二:前夫陪產僅為「道義」?

針對這個「孤證」問題,禪城衛計局提供了從醫院調取回來的病例材料,證明阿秀檢查時,李某石沒有填寫過任何資料,反而是前夫彭某忠在住院病案那裡簽過名,而且登記的地址與阿秀的地址完全一致。

阿秀的律師則回應道,當時是因為阿秀與丈夫發生了矛盾,阿秀入院時打李某石的電話他一直沒有接,而阿秀在佛山沒有其他親人,無奈之下才想到了前夫。而彭某忠也是出於道義才幫了這個忙。

爭議三:結婚生子婚生子?

阿秀的律師表示,阿秀再婚前只生育了一名子女,而且離婚時,約定女兒由前夫撫養。再婚的丈夫李某石之前並未生育,阿秀與丈夫的條例完全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無需繳納任何社會撫養費。

禪城衛計局則認為,阿秀再婚後有配偶,又與丈夫以外的第三人生育子女,違反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按照婚內超生的計算基數徵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法官說法

涉隱私行政舉證責任

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就本案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爭議焦點之一禪城衛計局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能否採信,是否充分,筆者採訪了終審法官佛山中院行政庭審判長郭贇。

郭贇表示,禪城衛計局提供了證據證明,詢問李某石是由當時在該局掛職鍛煉的一名懂南雄當地方言的幹部進行的,並附上了該詢問人的掛職證明和說明。雖然李某石的確存在不會簽名,由當地居委會工作人員代簽的情況,但了解事情全過程的李某石事後對調查筆錄的內容並無異議,還按手印予以確認,旁邊還附有見證人的簽名。在上訴人沒有力證據推翻前述筆錄的情況下,還是應當確認調查筆錄的真實性。對於阿秀在二審期間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及《人生檔案》,只能說明李某石是阿秀的現任丈夫,是阿秀兒子法律意義上的父親,無法證明二者的血緣關係。

郭贇說,由於本案所涉的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屬於個人私密,而且實施時具有一定隱蔽性,只有阿秀兩夫婦願意配合,禪城衛計局才能進一步核實是否存在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生育的情況。因此,客觀情況決定了禪城衛計局即使窮盡所有正當手段,都只能初步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相較而言,阿秀夫婦只要作一個DNA鑒定,就能證明第二胎是否他們兩人所生,具有足夠的舉證能力和優勢。所以當禪城衛計局初步證明存在違反計劃生育事實後,阿秀認為行政行為錯誤,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本文來源:南方日報 。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錄南方報網 http://www.nfdaily.cn/ 作者:唐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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