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前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時間折抵

條文

  第九十二條[處罰前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時間折抵]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實務問題

  1.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被依法拘傳、刑事拘留、逮捕的時間是否折抵行政拘留時間?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逮捕均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如果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其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時間應當依法折抵行政拘留時間。刑事拘留、逮捕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但是,如果被拘留人被行政拘留與被刑事拘留、逮捕的行為不是同一行為的,則不能折抵。如,被拘留人因盜竊被依法行政拘留,其在被行政拘留前曾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而被依法逮捕的,其被依法逮捕的時間則不能折抵其行政拘留時間。

  刑法第41條、第44條、第47條規定,先行羈押期限折抵刑罰的,都以「日」為計算單位。拘傳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因其期限為12小時,不足1日,所以,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拘傳的時間並不折抵刑期。鑒於此,我們認為,如果被行政拘留的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為被拘傳的,其被拘傳的時間不應折抵行政拘留時間。

  2.繼續盤問、傳喚後的詢問查證時間是否折抵行政拘留時間?

  繼續盤問是公安機關根據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的一種臨時性審查措施。本法未將其界定為強制措施。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實施的傳喚,是公安機關要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接受調查的措施。傳喚只是一個動作,本身並沒有期限,本法只是對傳喚後的詢問查證時間作出了明確規定。因此,雖然繼續盤問和傳喚後的詢問查證都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並不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而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一種調查措施。同時,繼續盤問和傳喚後的詢問查證的法定時限都不是以「日」為單位,而是以「小時」為單位計算,其目的就是要求公安機關一旦排除或者證實被盤問人、被傳喚人的違法犯罪嫌疑的,就應當立即解除或者依法作出處理決定。1995年公安部印發的《關於公安機關執行〈人民警察法〉有關問題的解釋》對繼續盤問的時間是否折抵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問題曾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對被盤問人依法採取刑事拘留或者行政拘留的,其繼續盤問時間不予折抵。因此,我們認為,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為而被繼續盤問以及傳喚後的詢問查證時間,不應折抵行政拘留時間。

  3.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為被刑事拘留的時間已超過依法被決定的行政拘留時間,如何處理?

  本法對此沒有規定。公安部經徵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同意,於2004年3月4日印發的《公安部關於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時間問題的批複》(公復字[2004]1號),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①如果行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時間已超過依法被裁決的行政拘留時間的,則其行政拘留不再執行,但必須將《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②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刑事拘留的,應當依法給予國家賠償。但是,如果因同一行為依法被決定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時間已經折抵行政拘留時間的,已經折抵的刑事拘留時間不再給予國家賠償。

  4.因同一行為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時間是否折抵被行政拘留的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並未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不屬於刑法規定的先行羈押措施。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判決之前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其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時間不折抵刑期。鑒於此,我們認為,對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為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時間,也不應折抵行政拘留時間。但是,如果被拘留人在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被變相羈押的,為切實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其被變相羈押的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時間應當折抵行政拘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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