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衛民:如何通過人工智慧實現類案類判? | 中法評

「沒有信息化就沒有現代化」,司法信息化建設是中國走向司法現代化的最新方向,而「智慧司法」建設則是司法信息化建設的關鍵所在。

如何深度融合法學知識與科學技術,將科學技術驅動的司法現代化建設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發展相結合,同時破除絕對技術主義的誤區,藉助司法大數據突破司法現代化過程中的困境與悖論,有力推動司法改革,實質提升司法公開、訴訟服務、案件審判、判決執行和司法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就成為當下一個重大研究課題。

《中國法律評論》2018年第2期專論欄目「大數據與人工智慧的司法實踐」,由左衛民老師主持,特邀趙志剛、陳增寶、王祿生、李本(Benjamin L. Liebman)五位來自國內外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專家,從不同視角分析和探討新形勢下司法大數據與人工智慧在法院、檢察院的應用情況,文章既關注相關應用的實際效果,又對其進行學術凝練與理論反思,力求為大數據與人工智慧的司法應用提供方向。

我們期待同人的關注與回應,希望相關論述能夠有助於推進理論研究的進一步展開。

左衛民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

國家2011協同創新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

法院現有的類案類判系統存在檢索推送案例不精確、推送案例的範圍過窄、來源不明、層級不清、類案類判實踐差異顯著等諸多問題。這背後有技術無突破、數據不全面、制度不健全的現實原因,同時就司法邏輯層面而言,類案類判能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取代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的地位值得懷疑與考量。

因此,需要思考如何充分捏合演算法與法律,建立真正的法律案例大資料庫。同時,加強「類案」本身的建設與管理,確立國家層面類案類判的管理機制與標準流程,建立一套類案類判、類案推送、類案檢索的國家標準。

目次

引言

一、對當前類案類判技術實踐的簡要考察

二、當前類案類判技術實踐問題的原因分析

三、類案類判背後的司法邏輯之爭

四、類案類判將向何處發展?

本文首發於《中國法律評論》2018年第2期專論欄目(第26—32頁),原文10000餘字,為閱讀方便,略去腳註,如需引用,請點此購刊,參閱原文。

引言

在法律大數據與人工智慧技術正在助力掀起的中國司法「技術革命」中,通過人工智慧實現類案類判已被視作貼近一線法官需要的重要內容。

類案類判意味著相同或者類似案件能夠得到相同或類似判決結果,其機制在於通過被動或主動的方式,為法官尋找與手頭正在處理案件相似甚至相同的案件,以達到啟發、拓展法官判決思路、幫助法官正確裁判之目的。整體上,類案類判不僅可以為疑難案件提供新的解決途徑,也能夠統一司法裁判尺度,避免司法裁判不公。

特別是在司法責任制改革背景下,伴隨著審判權力下沉至一線法官,類案類判有望成為控制裁判偏離度的「糾偏機制」,管控法官的辦案質量。在此意義上,類案類判可以成為一種新型的司法控制手段與審判管理技術。可以說,類案類判是當前法律大數據與人工智慧在司法領域最為熱門的一項實踐嘗試,司法實務部門對類案類判抱持強烈的需求與期待。

藉助人工智慧的類案類判儘管在話語層面熱議,但在實踐中的運用情況宄竟如何,有何種問題?中國的類案類判前景如何?

對於上述問題,目前尚缺乏充分的學術探討與清晰的答案。有鑒於此,考察其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的運用,並在此基礎上展開理論闡釋顯得尤為必要。

對當前類案類判技術實踐

的簡要考察

在中央層面,2018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上線運行了「類案智能推送系統」,期冀以類案的快速查詢和智能推送,來輔助量刑決策、規範裁判尺度、統一法律適用,並進一步提升審判質效,促進司法為民、公正司法。

據介紹,該系統從「案件性質、案情特徵、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四個方面,覆蓋全部1330個案由,通過機器自動學習構建出超過10萬個維度的特徵體系;在精準度方面,做到全案由文書數據整體搜索推送準確率達到63.7%,民事、刑事Top10類型的準確率達到85.5%,其中檢索全案由整體準確率61.6%,熱門類型案由整體準確率81.8%。需要指出的是,該系統目前僅在最高院、省高院試點,尚未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全面鋪開。

在地方層面,各省法院先後分別開發各自的類案類判系統。

例如,安徽省高院與安徽富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合作開展了「類案指引項目」,該項目旨在「以大數據挖掘分析為前提」開展同類案件分析研究,為法官提供「多維度、多案件的分析場景」,「實現了涵蓋離婚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盜竊罪、詐騙罪以及交通肇事罪六大案由的軟體試用版功能設計與開發」。

又如,重慶市江北區法院自2017年4月運行了金融案件「類案智能專審平台」,利用該平台「自動向法官推送相似度較高的案例,並對法官擬做出的裁判進行智能評析」。

再如,貴州省高院「以大數據挖掘分析為前提,建立類案裁判標準資料庫,建立類案及關聯案件強制檢索機制,為法官提供多維度、多層面的分析場景,通過自動檢索、類案推送、裁判文書語義分析、對比分析等大數據方法避免類案非類判現象」。

那麼,實踐中普遍、真實的情況究竟如何呢?

近日,筆者實地考察了S省有關法院的類案類判技術實踐,同時對若干省市特別J省類案類判系統相關設計參與人員進行了訪談,發現類案類判技術在實踐中主要有兩種形態。

第一種是自動推送。所謂自動推送,是指技術人員先依託裁判文書網上的司法案例建立資料庫,在此基礎上對相關案例進行人工「貼標籤」,將每個具體的司法案例結構化為數十個法律標籤。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將主動投案交代罪行的行為標註為「自首」標籤,將多次犯罪的行為標註為「累犯」標籤。之後,將電子化後的起訴書接入該系統,系統將自動生成該起訴書的一整套標籤,再將這些標籤與系統中的標籤進行對比,最終推送標籤最為類似或相近的案例。

第二種是主動搜索。所謂主動搜索,是指當法官對系統自動推送的案例不滿意時,自主選取系統中事先羅列出的法律標籤,並且在此基礎上輸入關鍵詞,通過這一整套的菜單式標籤選取與自主搜索,在資料庫中比對類似標籤,最終獲取類案。

詳言之,法官可先在系統事先設置的各種刑事案件罪名欄或各類民事案件案由欄中自由選取與手頭正在裁判的案件類似的罪名或案由,然後再在搜索欄中輸入與本案相關的關鍵詞,並且為了縮小搜索範圍,增強搜索精度,法官還可以選擇關鍵詞在裁判文書中出現的位置,例如,可將搜索範圍限定在裁判文書的「法院認為」部分。

在點擊「搜索」按鈕後,系統會為法官推送三種案例類型,分別是「典型案例」「本院及上級法院案例」和「其他案例」,每種案例類型的數量在十個以下。

筆者通過親自搜索發現,「典型案例」有些是高級法院的案例,有些則來源不明,筆者推測或許是公報案例,其僅顯示了裁判要點、判決結果和推薦意見。「本院及上級法院案例」主要是該地及其上級法院近年來的案例,但時間上往往集中於某些具體的年份,而非大跨度的時間範圍。

另外,上級法院的案例也較為稀少。「其他案例」則十分龐雜,全國各地、各審級法院的類似案例均列其中,且集中於特定年份以及特定省份。

那麼類案類判系統的效果如何呢?

筆者發現,類案類判系統在司法實踐中並未受到法官們的普遍歡迎,許多地方法院或者沒有建立起類案類判系統,或者即使建立了,所推送的類案並不符合法官的要求,而法官通過法院內部智能輔助系統主動搜索案例也無法獲得理想的可參考的案例,許多法官甚至需要求諸一些商業公司開發的案例檢索系統。

在訪談過程中,有法院院長坦言,現階段使用法律智能科技手段的法官數量不多,且主要集中於年輕法官群體,上了年紀的法官接受法律新科技手段的意願普遍不強。在願意使用智能辦案系統的法官群體中,許多也不是沖著類案類判系統去的,在他們看來,類案類判系統顯然不及「裁判文書自動生成工具」實用。

原因很簡單,「裁判文書自動生成工具」能夠自動、半自動地識別、提取起訴書、庭審筆錄中的要素,自動生成裁判文書草稿的功能實實在在地減輕了法官的工作負擔。

相比之下,現有類案類判系統對於複雜案件的類案推動準確性不夠,而對於簡單案件的類案推送往往並非基層法官痛點所在,由此降低了法官的用戶體驗與使用意願。在調研中,許多法官即反映,類案類判系統對法官辦案「幫助不大」「作用很小」。一些法官甚至坦言,「真正要用的時候還是要到外網用商業公司開發的案例檢索系統去搜」。

可以說,當前類案類判在實踐中的運用並不普遍,有限的實踐也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其一,檢索推送案例不精確,無法解決法官實際需要。

筆者在考察中發現,有些類案推送系統在推送案例時對案例的數量進行了一定的限定(如10個),但這些案例並未做到「同案」,有時甚至連「類案」的標準也未達到。而在主動搜索時,法官往往會搜索出上萬個司法案例,儘管改進檢索方法可以將案例數量限縮至百個以內,但法官需要參考的案例仍面臨著過量的問題。如此一來,類案推送系統實際上並未很好地契合法官的辦案需求。

事實上,在很多時候,困擾法官的僅僅是案件中的若干技術細節或法律難點。遇到這種情況,法官急切地想參考其他法官的判案思路與做法,至於案情是否類似、是否相同則是法官次要考慮的內容。

因此,僅僅通過大規模的法律標籤比對去尋找類似的案件,即便標籤相同,倘若在核心法律技術細節上沒有獲得法官預期的檢索結果,對於法官而言,就沒有類案的參考價值。就這個角度而言,現有的類案推送制度太過粗糙,無法解決業務核心難點。

其二,推送案例的範圍過窄、來源不明、層級不清。

筆者發現,系統中的類案往往集中於若干年份,許多案例在某一年份大量湧現,在接下來的年份卻銷聲匿跡。同時,法院的訴訟檔案電子化進展遲緩,使系統無法推送未完成訴訟檔案電子化年份之前的司法案例。

與此同時,類案類判系統所推送的案例在來源上沒有清晰註明,許多案例只給出了裁判要點、評析,至於文書製作者是何人,基於何種立場與目的所作的評析也不甚明晰。

此外,當前類案類判系統所推送的案例既有判決書又有裁定書,一審法院所作的判決結果是否在二審過程中發生了變化,一審判決的效力是否仍然存在等均未予以標明,由此導致了檢索結果混亂,檢索案例的參考價值不確定。

其三,地方各自為政,類案類判實踐差異顯著。

當前,類案類判在地方各司法機關還存在系統不統一、檢索結果不一致的問題。這主要體現在,各地類案類判系統分別由不同的法律科技公司設計、研發,並無統一的頂層規劃與設計。各地法院的類案類判系統所提供的類案推送、搜索服務,千差萬別。

當前類案類判技術實踐問題

的原因分析

上文梳理了當前類案類判技術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情況,指出類案推送效果欠佳以及不適應法官需求等問題。在筆者看來,上述問題的出現,與當前的類案推送技術、類案檢索範圍以及支持類案類判的配套機制缺乏等緊密相關,具體而言:

1.技術無根本性突破

一方面,就自動推送式的類案推送技術而言,現有的技術尚難以準確識別出案件的核心區別點,儘管通過大量標籤的匹配來尋找類案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尋找到類案,但是由此產生的問題是推送的類案數量過多,法官無法甄別出具體哪個案件中包含了自己需要解決的法律難點,因此需要法官花費大量時間去逐一查看、分析所推送的案件。對法官而言,與其花費這麼高的時間成本還不如直接詢問其他經驗豐富的法官或者查詢相關法條和法律資料。

此外,由於現有的人工「貼標籤」技術過於粗糙,對法律事實的歸納存在疏漏,很多法律細節未被標籤化或未被準確地標籤化。而類案推送系統是以大量標籤化、結構化的法律數據為支撐的,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到基礎性的「貼標籤」工作中。

在中國現有的法律人工智慧領域,我們既缺少海量翔實的標籤化法律數據,也缺少既懂法律又懂技術的跨界人才,更缺少有意願、有熱情投身到這項繁雜、艱難卻又意義深遠的工作中去的年輕人。這就造成了法官對推送的案件「類似而無用」的認知與感受,進而導致其使用類案推送系統的意願普遍偏低。

另一方面,就主動搜索式的類案推送技術而言,這一技術在性質上與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所使用的技術差別不大,都是通過多個關鍵詞疊加並一定程度上限定搜索範圍的方法進行檢索。在某種意義上,法院內部自主(聯合)研發的智能輔助系統很多時候甚至無法比擬谷歌、百度等巨頭所擁有的語義庫,其在詞向量演算法方面的突破尚不及搜索引擎,由此導致檢索結果的準確性、針對性偏低,無法實現類案的參照性、指導性功能。

2.數據不全面

要想讓類案類判系統真正發揮作用,有賴於較大規模的裁判文書數據。然而遺憾的是,這在中國法院實踐中尤為不足。

首先,從時間上看,直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建立中國裁判文書網,構建裁判文書的統一集中上網渠道。在此之後,生效裁判文書才開始大量、集中上傳至這一平台。在此之前,各級法院主要依託自身的門戶網站選擇性的公布部分裁判文書。

這就意味著,當前的類案類判事實上缺乏足夠的、歷史的「數據儲備」。儘管可能會有人質疑,我們不是已經公布了二千多萬份裁判文書嗎?但需注意,這兩千多萬份裁判文書主要是近幾年的,缺乏時間變數的檢驗,無法識別、提煉不同歷史條件下相對穩定的司法經驗,類案參考價值有限。因此,除非進行大規模的案卷訴訟資料(2013年之前的)電子化工作,否則類案類判所依託的資料庫都將面臨某種限制。

其次,從近年上傳的文書情況看,也面臨較大的「數據漏洞」,且存在明顯的地域差異。例如,有研究指出,「經濟發達省份的公開文書量不僅超過經濟落後省份,公開比例也相對更高」,有些省份如浙江、陝西、安徽可以達到60%甚至70%以上,而有些省份如黑龍江、西藏要低於20%。

整個中國地方法院裁判數據在時間與結構上的「先天不足」,直接造就了類案類判系統在實踐中的推進乏力。很難想像,一個只能推送特定時間段以及特定區域內案件的系統能夠為法官裁判案件帶來多大的幫助。也不難想像,當面對受時空限制且權威不足的類案推送結果時,法官會抱以怎樣的失望。

3.制度不健全

2017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指出:「承辦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均應依託辦案平台、檔案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法信、智審等,對本院已審結或正在審理的類案和關聯案件進行全面檢索,製作類案與關聯案件檢索報告。」

值得一提的是,該《實施意見》還對檢索後的情形做了具體劃分,當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之前的裁判尺度不同時,將會受到更嚴格的審查。

然而問題是,該《實施意見》並未對法官如何進行類案檢索作出具體的規定,我們無法確知類案檢索的範圍、層級與效力。

首先,類案檢索缺乏有效的時間指引,是十年內的案件、五年內的案件抑或三年內的案件?在司法面臨新情況、新類型案件不斷湧現的背景下,缺乏時間範圍規定的類案檢索與推送制度顯然不合時宜。

其次,類案檢索在案件檢索的地域範圍上有所闕如。地方法院法官,是否要優先參考上級法院法官所作的判決?是否需要參考其他省份法院法官所作的判決?外省法院、同級法院的類似案件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有何具體影響,是否應當遵從?

再次,《實施意見》並未明確類案檢索的效力問題。例如,哪些法官判的案子屬於質量高的案例?二審案件的質量就一定比一審案件的質量高嗎?如果出現不同省市、不同審級法院在同一法律問題適用上的衝突,是否就一定以高審級法院的判決為準?誰來評價檢索出來的案例的效力?

事實上,如果沒有一整套的操作標準,那麼法官所選擇適用的案例可能只是迎合法官「胃口」的案例,而非真正的「類案」。如此一來,一些裁判質量不高的案例則會因為法官的固有前見而不當地進入法官的類案「籃子」,由此可能產生選擇性適用檢索案例的問題。

最後,案例檢索缺少具體的操作規程。

何種情況法官可以尋求類案檢索與推送,是否具有一定的條件、標準、案件性質、類型或範圍的規定?

類案檢索與推送是否應當是一種強制性的活動?

檢索或推送後,法官是否還需要針對所參考適用的案例進行某種說明抑或回應,尤其當裁判結果與其他類案結果有所出入時?

應以何種方式回應,如何回應?

這些都有待司法解釋的進一步明確與規範。

類案類判背後

的司法邏輯之爭

事實上,類案類判所要解決的根本性問題,是中國法院長期存在的同案不同判或者類案不類判的問題。正如筆者在一項研究中曾指出的,「事實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個法院的不同法官中可能出現大相徑庭的判決,由此導致的裁判不統一現象嚴重損害了法律權威,成為當代中國司法實踐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例如,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某些罪行在甲地僅作拘役處理,在乙地卻會被科以有期徒刑。又如,在某些民事案件中,丙地法院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在丁地卻會判決被告大獲全勝。這其中的原因,固然有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當然也與審判技術、審判理念的地方性等密切相關。

長期以來,中國司法活動過程中主要通過制定司法解釋或規範性文件、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來彌補法律漏洞,以解決法律適用過程中所面臨的司法難題,達到統一司法尺度、維護司法公正的目的。然而,上述措施仍未取得預期效果,中國法院在此基礎上又開始研究設立案例指導制度。

《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明確提出了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2010年4月,中央政法委協調公檢法召開會議,要求推行案例指導制度並在年內公布一批指導性案例。11月,最高法院醞釀五年之久的《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出台。2011年年底,最高法院發布了第一批指導性案例。

截至今天,最高法院共發布了17批92個指導案例。此外,還有各種如婚姻家庭糾紛、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合同糾紛、未成年人審判等典型案例與數量眾多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因此,在使用類案類判系統之前,我們首先應當思考以下問題:

其一,彌補法律漏洞,是通過司法案例還是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形式為佳?

其二,現有的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公報案例滿足了我們通過司法案例實現上述目的的需求了嗎?有必要再使用在權威性上有所缺失,僅在細節性上更勝一籌的「類案」嗎?

其三,如果使用「類案」,是使用一種指導性的「類案」,還是參考性的「類案」,有多大程度的指導和參考作用?

筆者認為,藉助人工智慧的類案類判或許不應被賦予過高的地位與期望,司法解釋或最高法院的指導性案例應當並且可以肩負起統一司法裁判尺度、維護司法權威公正的使命。

在實踐中,中國法院應當更多地通過司法解釋、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方式,同時輔以指導性案例、法院內部的法官會議以及極少數案件的審委會討論的方式,解決類案類判的功能性障礙。或許更悲觀一點,類案類判很難成為司法領域法律人工智慧的下一個大突破口。

原因在於,類案類判系統所能夠提供的司法產品質量有限。中國法院正在使用的類案類判系統所提供的「類案」更多的是一種質量不佳、缺乏權威、指導意義有限的案件。同時,類案被擺送至法官案頭的過程不同於指導性案例的層層選拔,次次挑選,經歷了明確的淘汰機制與程序。而類案僅經過了「搜索」「推送」工序,篩選太不嚴格,質量令人擔憂。

由此出發,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公報案例之外的「類案」應該具有一定的「參考性」,但難以具有充分的指導性。法官或許應更多地注重類案裁判中的思維進路、思考方式,以拓寬自身在裁判中的思路,而不應被他人類案的裁判結果所禁錮,我們有時甚至可以適當鼓勵法官開拓出與之前「類案」不同的裁判結果。

類案類判將向何處發展?

從小處看,人工智慧輔助類案類判可以起到拓寬裁判思路,發散裁判思維的作用。從大處看,類案類判技術具有一定的發展前景,未來也可能成為確保司法統一適用,維護司法公正,避免司法不公的手段,還或許能成為一種新型司法判決質量控制機制。然而,基於目前在類案類判技術上有限的人、財、物力投入,匹配精度准、推送質量高、案例權威強的類案類判時代尚未到來。

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人工智慧輔助的類案類判。

第一,系統的進步離不開技術的發展。

單純依賴傳統搜索方式的類案搜索在時間成本與效率成本上均受到了極大的限制,不僅數量過多,精度也不準確。因此,未來需要由案例搜索向案例推送轉型,向法官精準推送其所需要的類案。這不僅依賴現有人工智慧領域演算法新的突破,更需要努力思考如何將人工智慧領域先進的演算法與法律行業的特性結合起來。

未來,類案類判尤其是類案推送有賴多種演算法相結合的新嘗試,而不是單一演算法的突進。

第二,需要建立真正的法律案例大資料庫。

沒有法律案例數據,試圖建立類案類判系統無疑是沙上堡壘。

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推進全國法院歷史裁判檔案的電子化、數據化工作,將能夠信息化的裁判文書年份向前推進。其次,應當進一步加強裁判文書公開上網工作,讓裁判文書儘可能上網公開。通過各種方式督促文書公開工作落後的地方法院轉變思路,促成基礎信息化工作的完成。

第三,加強「類案」本身的建設與管理。

其一,需要對類案的「標籤化」「結構化」工作做進一步精細化的提升。在現有的環境下,有多少人工就有多少智能。我們需要更多的經驗豐富的法律工作者加入基礎性的標籤數據工作中,需要具備深厚法律學識素養的法學專家為紛繁複雜的法律事實界定更為清晰明確的法律標籤。唯有如此,類案推送系統方能在此基礎上尋求到更佳的數據匹配。

其二,需要對類案系統的案例進行來源、級別與質量上的明確標示。首先,應當對每個案例庫中的案例標示清楚來源,是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典型案例,還是一般的案例。案例的地域來源、來自何方,審判流程、是否上訴,效力狀況、是否改判等情況應當標註明了。其次,應當參考性地標註案例的質量高低,供法官參考,當然,這部分工作需要法學研究者的聯合投入。

第四,確立國家層面類案類判的管理機制與標準流程。

儘管最高法院業已開發了未來將在全國範圍內鋪開的「類案智能推送系統」,但現在僅在最高院與省一級法院試點,何時能夠真正讓全國的每位法官都能用上類案推送系統仍未明確。

因此,當務之急是統一全國範圍內駁雜的類案類判系統,擺脫各地法院各開發一套系統、各自為戰的局面,至少讓法官在檢索類案時獲得相同的案例,而不是基於各地法院各自法律資料庫基礎上檢索出的案件。如果擺在法官案頭的所謂「類案」都不盡相同,意欲達成統一司法裁判尺度的目標更是難上加難。

第五,應當確立一套類案類判、類案推送、類案檢索的國家標準。

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明確類案檢索機制的啟動標準。筆者認為,不應設立強制性標準,是否檢索類案應當以法官的實際辦案需要為標準,設立一套強制性的標準只會人為增加法官的工作負擔。

其次,通過技術手段明確案例庫中案例的權威性高低與質量差別。

最後,要建立一套類案類判機制的記錄和監督手段,如果法官通過類案系統發現手頭正在裁判的案件結果與多數法院相似案件的判決結果出入太大,系統應當及時提醒、記錄並跟蹤,必要時可以集體討論案件。

總之,通過人工智慧的類案類判是我們對法律的美好憧憬與希冀,在法律人工智慧與法律大數據飛速發展的今天,我們也似乎看到了實現這一夙願的曙光。

然而路漫漫其修遠兮,類案類判制度在中國正遭遇重重困難,這不僅有技術壁壘的原因,更多的是法官理念的原因。不止一次,我們聽聞法官對法律科技手段的拒絕與排斥,除了產品用戶體驗不佳的原因,更多讓人黯然神傷的說辭是法官認為現有的手段即可解決案件,沒有必要使用自己不熟悉、可能用不好的新工具。

法律人工智慧的發展壯大絕非一朝一夕之事,我們現階段缺少的法律語料庫、法律語義詞,也許正是在法官每天的敲擊鍵盤聲中,當事人無數次庭上的語音轉換過程中不斷增長。使用法律科技工具,或許未來成功的希望難以確定,但不使用法律科技工具,將永遠沒有成功的希望。

  • 感謝洪凌嘯、葉燕傑、唐清宇、王祿生提出的修改意見,感謝有關調研法院領導與法官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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