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蓉書香】從《婚姻法》新解釋看中國式結婚離婚

從《婚姻法》新解釋看中國式結婚離婚[導讀]儘管「小三」和有配偶者簽訂了包養協議,但是真正上法庭的,一個都沒有。大多都是採取私底下協商解決的方式。

「小三」們索賠,沒人上法庭

南方日報記者從廣州市區兩級法院採訪獲悉,目前超過半數以上的婚姻案件都與「婚外情」有關。

對此,徵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 後 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我認為這不利於婦女權益的保障。」廣東省婦聯權益部部長楊世強說,如果「小三」一開始並不知道對方有配偶,同居一段時間後才知道,此時為解除同居關係的「分手費」,性質是不一樣的,因為這種情形下的「小三」顯然也是受害者。實踐中這種情形並不少見,但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未考慮這種情形,絕對否定與「小三」達成的「分手協議」,這也是對婦女權益保護不利的。

對於楊世強的這種觀點,創辦了「第三者法律網」的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游植龍則持不同看法,他認為這是對法規的誤讀。

「我們假設一下,如果法院對『小三』索賠予以支持,那就等於允許甚至動員社會上的『小三』們紛紛索賠,這無疑將帶來中國婚姻制度的地震。司法解釋的出發點還是要維護《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原則。」

這是不是意味著「小三」們索賠沒戲?

游植龍建議,通過對「小三」們進行分類,司法解釋應該賦予「小三」索償的權利;對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的受騙「小三」應該擁有控告權、財產所有權和索償權。「第二條沒有考慮到一個問題:假如『小三』是受騙的,她不知道對方是已婚的,她的身心受損怎麼解決?」

游植龍認為,受騙「小三」可以控告男方重婚,並索償同居過程中男方侵害的財產,進一步說,已婚男人以戀愛為名侵害女性造成女性身心傷害,受騙「小三」理應有索賠的權利。

「現實中,要『小三』邁出法律這一步其實很難。她們也知道自己的行為不受道德支持,社會壓力很大。」游植龍說,「我之前接過很多『小三』和有配偶者簽訂了包養協議的案子,但是真正上法庭的,一個都沒有。大多都是採取私底下協商解決的方式」。

專家觀點

司法解釋過於追求實用主義

廣東省婦聯權益部部長楊世強說,徵求意見稿涉及了夫妻財產的認定和分割、按揭房產的處理、親子關係的確認、夫妻生育權的衝突、「第三者」索要補償等,這些都是近年來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也是婚姻糾紛和訴訟的難點問題。

「但是,這個司法解釋非常注重的是怎樣方便解決實際問題,實用主義取向成了首選。」楊世強說,近十幾年來,社會關係和婚姻家庭關係的變化非常大,出台司法解釋很有必要。但是,也不能忽視婚姻家庭的特殊性,這個特殊性就是強烈的倫理色彩,將它視為純粹的物質利益單位,完全遵循物質利益分配的規律來進行法律調整,恐怕將重挫人們的幸福感。

楊世強認為,徵求意見稿用了5個條文規定房產問題,但所規定的內容實際上對女方權益的保護將很不利。按照中國傳統習俗,婚姻一般是男娶女嫁,由男方置房為多數,婚後女方如果有收入,大多用於其他家庭開支,有的還為生育孩子和持家不外出工作,如果離婚時房產絕對歸男方所有,女方只能抱著孩子離去,婦女兒童的權益明顯就會被大打折扣,也會成為一個社會問題。

有女性網民就質問:憑什麼男人掙錢還貸,最後得到一套房,而女人掙錢養家還操持家務,離婚後卻一無所有?此外,婚前一方(男方)貸款購房,還債的錢肯定是要從夫妻婚後的收入支付的,如果一方(男方)的收入主要用於還債,婚姻家庭生活的支出必然就要由另一方更多地承擔了,這樣對女方來說是不公的,這恐怕會製造更大的家庭倫理難題。

採訪中,南方日報記者也聽到不同學者的聲音。有法律專家認為,徵求意見稿是在「遵循物權的一般原理、符合我國現行物權法對所有權權屬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為司法實踐提供了一條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也有人認為,最大的原則在於,財產性質不因婚姻關係而改變,這對遏制當前社會上一些妄圖不勞而獲,希望依靠婚姻來改變命運的現象有作用,徵求意見稿的規定肯定會遏制那些「寧可坐在寶馬里哭,也不願意坐在自行車後面笑」的社會不良風氣。(記者劉冠南李強見習記者趙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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