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女婿也能回家分遺產?

2016年12月30日的《今日說法》【上門女婿的「苦惱」】講的是法院調解成功的一個家庭財產繼承案例。

姓胡的一家弟弟胡長嶺,哥哥胡長順。因為家裡窮,他父母讓哥哥做了別人家的上門女婿,離家已經30多年,其兒子也結婚了。兩家都有發展,關係一直都不錯,經常有來往。

自從父親死後,又遇到拆遷,政府給房6套又賠償了錢。哥哥回來要求弟弟給房子。說他也應該得到父親的這些遺產並把他告上了法庭。

按正常好像哥哥沒有理由,你都做了人家的兒子,從情理上不是父子關係,已經不存在再回來分財產的問題。弟弟本來想給哥哥5萬元錢算了,哥哥不幹。

開始法庭當然要調解,可越調解越鬧得利害。弟弟認為父親原來住的房子是我蓋的,你哥哥沒有出錢,所以就是要求法院做出判決,說怎麼判都行。法院認為弟弟佔有有利證據,哥哥處於劣勢。哥哥主要想在這裡能有一套房子,今後可以經常住在這裡,和弟弟關係更近。

法院認為,他們有親情基礎,這次弟弟也不是一點都不讓。所以要做特殊處理,不能隔裂這個基礎。如果判了,必然會造成兩家永遠不和。因此法院主要做弟弟工作。

經過艱苦努力,做通了弟弟工作。最後弟弟同意給哥哥6萬元錢加樓上一套房子。

看看法院怎麼認定:中國有一句俗話叫「和為貴」,家庭矛盾以調為主。上門女婿和出嫁的女兒一樣,都承認男女平等,都有繼承權!

高玉甫/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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