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經營者發現客人在房間內吸毒不予制止,是否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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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吳笛,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馬岩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100集

深海魚:賓館經營者明知他人吸毒或者賣淫,仍然提供開房服務的,可以單獨構成容留類的犯罪,但實務中處理入罪時需要把握經營者明知的程度,一般而言,明知開房者可能會進行賣淫或者吸毒,一般不構成犯罪,比如基於一些表面的經驗判斷或者猜測可能性,因為賓館經營者畢竟是在做生意,對其審查義務不應該上升到很高的高讀,對於靠推定類明知入罪的則應該慎用。但對於其明知知道的非推定明知,則應當認定犯罪,比如看到了他人在房間內吸毒。下文案例就是這種情況,但通過下列案例,不能擴大化參照適用,將經營者認識到他人可能會吸毒的,而事實確實吸毒的,也進行入罪打擊。

旅館經營者發現客人在房間內吸毒不予制止,是否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聶凱凱,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旅館經營者。2013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

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聶凱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四會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聶凱凱對指控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四會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3年2月至同年8月,吸毒人員宋某、張某、池某、江某(未成年人)、易某先後入住被告人聶凱凱在廣東省肇慶市大旺區信宜村經營的「平安旅館」吸食毒品。聶凱凱的在送毛巾等物品到上述人員入住的房間時,看見他們吸食毒品未來予制止。

四會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聶凱凱無視國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聶凱凱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四會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聶凱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聶凱凱未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旅館經營者發現客人在房間內吸毒不予制止,是否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裁判理由

近年來,隨著禁毒工作的深入開展和禁毒綜合治理的不斷強化,我國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國際毒潮持續泛濫和國內多種因素影響,我國面臨的禁毒形勢依然嚴峻複雜,毒品問題仍呈發展蔓延態勢。全國法院近年來審結的毒品犯罪案件數、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人數都在持續增長。這一現象與吸毒人員的持續增長密切相關。據統計,截至2014年4月底,全車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已達258萬人,比2009年年底的133萬人增長了近1倍,而實際吸食人數遠不止於此。與此同時,受毒品消費市場持續膨脹影響,零包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毒品等末端犯罪也增長迅速。人民法院審結的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數量從2007年的878件增至2013年的12320件,增長了13倍。為加強禁毒工作成效,需要採取切實措施遏制毒品消費,對毒品末端犯罪予以嚴厲打擊。當前,需要進一步加大對涉毒娛樂場所和賓館、網吧、出租屋等其他涉毒公共場所的查處力度,依法懲處經營者和相關涉毒人員,以遏制吸毒行為的發生。

本案是一起旅館經營者容留他人吸毒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聶凱凱系旅館經營者,其多次發現入住客人在房間內吸食毒品,但未予制止,也未向公安機關報告,後被檢察機關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訴。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圍繞聶凱凱的行為是否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形成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聶凱凱事先並不明知客人前來登記入住是為吸食毒品,也未從入住客人處收取除應收房費外的其他費用,其行為不同於主動為吸毒人員提供場所甚至以此非法獲利的情形,聶凱凱對入住客人的吸毒行為也沒有義務制止或者報告公安機關,故其行為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另一種意見認為,聶凱凱發現入住客人吸食毒品後不予制止,其行為屬於放任他人吸毒,且聶凱凱對於入住客人的吸毒行為有義務制止或者報告公安機關,對聶凱凱應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論處。

我們同意後一種意見。具體理由分析如下:

(一)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觀方面包括間接故意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對於此處的容留,應當理解為允許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屬於行為犯,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但對於是否包括間接故意,即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則有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理由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為人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仍然提供場所,表明行為人主動、積極地實現犯罪目的,追求結果的發生,其主觀上不存在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另一種意見認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觀方面包括間接故意。理由是,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從刑法對該罪的罪狀規定來看,並未排斥間接故意構成本罪的情形;如果將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為排除在本罪範圍之外,不利於對容留他人吸毒行為的有效打擊,有違立法原意。我們贊同後一種意見,即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觀方面包括間接故意。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雖然存在區別,但二者並非對立關係,而是具有統一性。在刑法分則中,凡是由故意構成的犯罪,刑法分則條文均未排除間接故意。在適用法律時,一般不宜將間接故意排除在某一故意犯罪的構成要件之外。具體到本罪,立法原意旨在打擊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實質是處罰吸毒違法行為的「幫助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吸毒行為的發生。因此,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觀方面包括間接故意,這樣的理解既不違反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論,也符合我國厲行禁毒的一貫立場和堅決主張。換言之,容留他人吸毒行為,既可以主動實施,也可以被動實施。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觀方面包括間接故意,但並非對於所有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為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在個案處理上,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區別特徵。例如,房主出租房屋後,偶然發現他人在房屋內吸食、注射毒品未予制止或者報案的,一般不成立本罪;行為人放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自家住所吸食、注射毒品的,一般也不成立本罪。根據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並非對所有容留他人吸毒行為都要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具體內容是: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之前,審理此類案件時可以參照該立案追訴標準。

(二) 旅館經營者對於入住客人的吸毒行為有義務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

根據《禁毒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以及旅店、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旅館內,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由此可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旅館 營者對於入住客人在房間內的吸毒行為,有義務予以制止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本案中,被告人聶凱凱作為案發旅館的實際經營者,其對於旅館房間擁有場所上的管理權和支配權。5名吸毒人員(含1名未成年人)先後入住聶凱凱經營的旅館,並在房間內吸食毒品,但其在到房間送毛巾等物品時,發現這5名客人吸食毒品的行為後,既未作制止,也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放任吸毒行為的繼續發生,其行為客觀上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場所,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參照上述立案追訴標準,本案同時具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次以上,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等情形,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旅館經營者發現入住客人在房間內吸食毒品不予制止的,儘管可以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此種情形畢竟不同於事先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場所的行為,旅館經營者也沒有從吸毒人員處收取除應收房費外的其他費用,故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這也是貫徹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四會市人民法院根據本案事實,結合被告人聶凱凱的坦白情節,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其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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