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紀實(下)

做好深度融合大文章

——山西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紀實(下)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發布時間:2017-06-08 09:02 分享

  4月14日20時許,在公布對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郭海採取留置措施24小時後,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又公布了運城市監察委員會對運城市林業局調研員張馳、運城市水務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衛典臣採取留置措施的消息。

  在這兩起留置案件調查期間,運城市委及時聽取案件進展情況彙報,研究案情、分析難點、提出對策,並責成專人就辦案安全、審查措施使用等進行實地督導。

  這是山西各級黨委在監察委員會組建完成後,將紀檢監察工作牢牢抓在手裡的一個體現。山西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駱惠寧表示,山西將旗幟鮮明堅持黨的領導,通過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整合力量,收指成拳,形成合力,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加快構建良好政治生態。

  進一家門、成一家人、說一家話、干一家事

  山西省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後,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委主任任建華便給自己定下了一個特殊「規矩」:每到午飯時間,就在機關食堂專門尋找檢察院轉隸幹部吃飯聊天。他想著趁中午這點間隙,多了解下轉隸幹部的思想動態,指導他們儘快進入工作角色。

  「完成轉隸組建,僅僅是改革試點邁出了第一步,站穩了第一個台階,形成工作合力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任建華表示,他們著眼於「收指成拳、聚同化異」,在主動融合、全面融合上下功夫,加強與轉隸幹部的談心,「只是自己分內的一件小事」。

  圍繞「機構與職能相協調」的原則,山西省紀委、監委增設兩個紀檢監察室,暫時負責調查貪污賄賂和失職瀆職等問題;省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納入省紀委、監委宣傳部,成立預防處;反貪局偵查指揮中心辦公室納入案件監督管理室,成立案件信息處。

  在此基礎上,省紀委、監委根據「人員安排即實現初步融合」的目標,綜合考慮幹部的年齡結構、專業背景等因素,按照人崗相適、因事擇人、結構搭配等原則,對省檢察院轉隸幹部與紀委幹部作出了整合安排。

  「目前,省檢察院轉隸62人中,除1人任省監委委員外,49人安排在監督一線部門,12人安排在綜合部門,紀委幹部同步調整24人。」山西省紀委組織部副部長萬勇表示,不論是紀委幹部還是檢察院轉隸幹部都是監委的「新兵」,「我們堅持對兩方面人員同等對待、同等關愛,不斷強化『進一家門、成一家人、說一家話、干一家事』的意識。」

  1月19日,就在掛牌成立當天,山西省監委先後召開第一次幹部大會和領導班子第一次會議。下午,組織全體幹部進行了第一次政治學習,集中觀看了專題片《打鐵還需自身硬》。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整合反腐敗力量,不僅是面上機構、人員的整合,更在於執紀與執法的統一。山西省紀委、監委立足實現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的有機融合,著力抓好黨章黨規黨紀、憲法法律法規多層次、全方位的學習,推動形成執紀執法既分離又銜接、監督監察既獨立又統一的全新理念。

  「今年的培訓計劃是往年的2倍多,僅省級層面就計劃培訓近3000人次。」萬勇介紹,春節後上班第一天,他們便組織全體幹部進行了一次集體學習。

  「檢察工作業務性強,以前從事反貪,核心就是發現線索、固定證據、強化審訊,以儘快突破案件;而現在則要更多從政治上考慮工作,把握『樹木』與『森林』的關係,把紀律挺在前面。」省檢察院轉隸幹部王芳表示,系列培訓非常必要,為轉隸幹部主動履職、正確履職、充分履職打下了基礎。

  把「建章立制」貫穿改革全過程

  近段時間以來,山西省紀委、監委第十紀檢監察室的同志,一直忙得不可開交。備受矚目的郭海案,正在他們的負責下全力突破。儘管是省監委「第一案」,但由於配套制度的指引,相關工作有條不紊,監委12項調查措施中已有9項依照程序使用,案件審查也取得了重大突破。

  開展試點以來,山西始終把「建章立制」貫穿改革全過程,基本建立起以山西省紀委監委機關執紀監督監察工作試行辦法、審查措施使用規範、執紀監督監察工作流程圖、執紀監督監察常用文書等為內容的「4個一」工作制度。正是這套制度體系,為郭海案審查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4個一』制度在把准吃透《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精神的基礎上,對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審理及監督管理等關鍵環節及工作流程進行了梳理細化,對監委12項調查措施的使用和55種常用文書進行了規範。」任建華介紹,這基本解決了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後的紀法銜接問題,為監委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打下了制度基礎。

  據介紹,全省各級監委成立以來,共處置問題線索6535件,立案2156件,結案1905件,處分1887人,組織處理1191人,移送司法機關5人。其中,省監委共處置問題線索68件,立案19件,結案12件,處分9人,組織處理41人。

  「建章立制」過程中,山西根據中央改革試點要求,就留置措施的審批許可權、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進行了重點探索。

  遵循慎用、少用、短用的原則,《山西省紀委監委機關審查措施使用規範》在第八章對留置的適用對象和使用條件、留置場所和時限、審批許可權和程序、留置場所的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權益保護等作了系統規範。

  根據規定,省監委確需採取留置措施的,應提交省監委執紀審查專題會議研究決定,並由案件監督管理室報中央紀委備案;使用留置措施,應當在指定的專門場所實施,提前做出安全預案,與被留置人談話、訊問,應在專門談話室進行;使用留置措施時間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延長一次,時間不得超過90日。

  依紀依法、保障權利,是山西探索使用留置措施的基本原則。山西省紀委、監委第十紀檢監察室有關負責人說,在郭海案中,他們嚴格維護被留置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申辯權等合法權益,專門為郭海制定了合理的日常起居計劃,嚴格按計划進行調查和訊問,充分保障了郭海的飲食和必需的休息時間。

  除了探索留置措施,山西各級監委還堅持應試全試,全面行使全國人大授權的12項調查措施,包括談話5652人次,訊問114人次,詢問2358人次,查詢1697人次,凍結5人次,調取1329人次,查封2人次,扣押46人次,搜查10人次,勘驗檢查2人次,鑒定18人次,留置9人次。

  在構建監察業務內部運行機制的同時,山西還把加強監委內部監督制約擺在突出位置來抓,探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建立起執紀監督、執紀審查、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改革後,省紀委、監委共設10個紀檢監察室,其中1至8室為執紀監督部門,9至10室為執紀審查部門。」山西省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副主任賀志剛表示,執紀監督室負責聯繫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執紀審查室沒有固定聯繫地區,根據「一次一授權」,負責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

  打通監察與司法銜接的通道

  自從郭海被立案審查後,一些聽到風聲的重要涉案人便「失聯」了。然而,審查組的同志並沒有手足無措。經嚴格審批,他們通過省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向公安機關發出協助查找的通知,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一些涉案人已經到案接受調查。

  公安機關在監委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承擔著大量的協助配合任務,查詢、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以及採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工作,都需要公安機關支持配合或具體執行。山西省紀委、監委第十紀檢監察室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山西已經出台相關規定,明確了公安機關支持配合監委工作的相關事宜,這為查處郭海一案提供了高效率、高質量的保障。

  「探索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是中央交給改革試點地區的重要任務。」山西省委副書記、省委政法委書記黃曉薇表示,山西省委將構建「法」與「法」協調銜接機製作為改革任務落地的關鍵環節來抓,由省委政法委成立「工作專班」,統籌法、檢、公、司各部門,經過大量調研、論證,緊密對接省監委出台的「4個一」制度體系,形成了省委政法委「工作意見」為統領,法、檢、公、司「銜接辦法」為主體,共10個試行文件組成的「1+4」制度體系。

  實現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順暢高效有序銜接,是這一制度體系的關鍵一環。根據規定,山西各級監委對職務犯罪案件調查終結移送後,由各級檢察機關案管中心受理分流案件,偵監部門審查決定是否採取強制措施,公訴部門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

  「對監委移送的案件,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監委補充調查,並擁有決定不起訴的權力。」山西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監委與檢察機關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係,「監委對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也有相關的複議程序。」

  審判是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最後一環,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紮實確鑿,最終要接受法庭的檢驗。山西省委政法委指導省高院專門制定《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收集指引(試行)》,規範了每一類證據收集、固定、運用、保存的方式和標準,並對非法證據庭前會議排除、留置期限折抵刑期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監委一些幹部特別是長期從事紀檢工作的幹部,對職務犯罪案件調查取證的方向和標準把握不夠,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啟動以來,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卻更加嚴格。」山西省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楊宏表示,省高院出台的這一制度非常及時,為監委調查取證和檢察機關審查證據提供了指引。

  除了上述規定,山西省司法廳還制定出台《司法行政機關支持配合監察委員會查辦案件工作辦法(試行)》,對司法鑒定、調查詢(訊)問在押罪犯等問題作出了明確。

  「集中統一、權威高效,是檢驗改革試點工作是否成功的主要標誌。」黃曉薇表示,「1+4」制度體系緊緊圍繞這一本質要求,體現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體現了政法機關與監委在職務犯罪案件查辦工作中的順暢、高效、有序銜接,體現了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目前,山西省正在對建立監察官制度進行探索。(記者 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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