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認定標準》出爐 圖解何為管制刀具【圖】

《管制刀具認定標準》出爐 圖解何為管制刀具【圖】 http://www.e23.cn2013-02-21 12:11:31舜網綜合

摘 要:為切實加強管制刀具治安管理,根據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83]公發(治)31號)和國家有關民用刀具技術標准,在深入調查、廣泛徵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公安部制定了《管制刀具認定標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公安部關於印發《管制刀具認定標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切實加強管制刀具治安管理,根據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83]公發(治)31號)和國家有關民用刀具技術標准,在深入調查、廣泛徵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公安部制定了《管制刀具認定標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公安部

  二??七年一月十四日

  一、凡符合下列標准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見圖一)。

  圖一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見圖二)。

  圖二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見圖三)。

  圖三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見圖四)。

  圖四

  5、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見圖五)。

  圖五

  二、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於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范疇。

  三、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圍認定標准,由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准制定。

  四、述語說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來握持的部分(見圖六)。

  2、刀格(擋手):是指刀上用來隔離刀柄與刀身的部分(見圖六)。

  3、刀身:是指刀上用來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見圖六)。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專用刻槽(見圖六)。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與刀背(或另一側刀刃)上距離刀尖頂點10毫米的點與刀尖頂點形成的角度(見圖六)。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來切、削、砍的一邊,一般情況下刃口厚度小於0.5毫米(見圖六)。

  圖六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圓弧度(見圖七)。

  圖七

  男子鑰匙鏈上掛小水果刀被拘3日

  近日,鄭州市民吳偉春因在鑰匙鏈上隨身攜帶一把小水果刀,被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日。對此,吳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我的小水果刀是從正規合法超市購買的,怎麼突然成了管制刀具,並因此身陷『囹圄』?!」

  吳偉春是河南萬庄化肥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員工。1月28日下午1點左右,吳偉春和同事趙國棟一起乘公交車去公司參加會議,下午2點30分左右,二人在鄭州萬客來公交站下車。吳偉春說,他在大街上正走著,一穿便裝的陌生人忽然攔住他在他眼前晃了一下證件說「我是潔雲路派出所的」,讓他「配合一下工作」。說話間,陌生人搜走了他褲腰上掛的鑰匙和身份證,接著讓他上了一輛白色普通麵包車,將他帶到了潔雲路派出所(現名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

  吳偉春告訴記者,在潔雲路派出所,他將自己身上所有證件都掏出來給交給警方,以證明自己不是壞人,希望警方能儘快讓他走,別耽誤了公司的會議。但警方人員不為所動。其中一名警官稱他鑰匙鏈上的摺疊水果刀是管制刀具。他趕忙解釋說,小水果刀是在正規超市購買的,如果知道是管制刀具自己也不會購買,更不會串在鑰匙鏈上。隨後,四名警方工作人員先把他送到情報室進行采血樣、取指紋、拍照等;之後,將他送進禁閉室;再後,也就是當晚的7點36分左右,警方工作人員將他關進了二七拘留所。3天後,也就是1月30日上午9時左右,他被從二七拘留所放了出來。

  「3天的時間雖然不長,但足以讓我刻骨銘心一輩子。」吳偉春說,「我鑰匙鏈上掛的這把小水果刀是不久前在鄭州供銷第一分公司左右鄰超市購買的,那是一家合法正規超市,因覺得水果刀精美體積又不大,所以串在鑰匙鏈上。自己從小到大遵紀守法,怎麼就因為這把小水果刀成了『階下囚』。」

  記者仔細查看了、並測量了吳偉春在同一超市再次購買的同款小刀:刀身長63毫米,刀鞘長95毫米。小刀的說明書上如是寫道:「材質優良,設計獨特,外形美觀,體型小且特有塑料刀鞘,外出旅遊等攜帶更加方便安全。適合各類瓜果、蔬菜、薯類削皮等。」

  針對吳偉春及個別知情市民的不解,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治安大隊副隊長周新發昨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解釋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按照公安部發布的管制刀具認定標準中的第3項:「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屬於管制刀具。吳偉春所帶刀具完全符合這一標準。

  周新發表示,警方工作人員在公共場所盤查時,發現吳偉春隨身帶有刀具。警方對該刀具進行鑒定後認定其為管制刀具後,遂對吳偉春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處罰。警方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錯。

  對於吳偉春質疑警方工作人員穿便裝盤查路人一事,周新發表示,警察辦案時可以穿便裝。

  北京德恆(鄭州)律師事務所崔偉龍律師指出,按照警方的認定方法,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很多刀具都可歸類於管制刀具的範疇,包括目前各大超市大量銷售的系列菜刀也都可以歸類為管制刀具。這就意味著市民在購買菜刀、水果刀及其他各類實用刀具回家的路上,很有可能面臨來自警方的法律制裁。警察的這種權力一旦被濫用,的確會讓市民感到人人自危。

  河南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陸詠歌認為,市民在不知情、沒有惡意的情況下誤帶管制刀具,警方應以教育、沒收管制刀具、紀錄在案等方式來處理,而不是輕易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陸詠歌說,如果當事人對警方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公安機關所在地人民政府提請行政複議,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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