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十八屆四中全會及其決定的里程碑意義

2014年10月29日 06:27:41來源:求是網 作者:帥胤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通觀《決定》全文,始終貫穿著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論斷,提出了新目標新原則新格局新部署新要求。可以說,十八屆四中全會及其通過的《決定》在中國法治史上已經樹起了一個新的里程碑。里程碑的重大意義主要體現在豐富和創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豐富和創新的內容是多方面全方位的,但是,《決定》通過理論創新、思想解放、理念升華,對黨的領導與法治、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與依法治國、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這三大關係認識的全面深化所形成的理論成果,無疑需要我們深刻領會把握。《決定》旗幟鮮明地闡明了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的辯證關係,從理論上解決了黨的領導與法治兼容的核心問題。這是理論創新的成果。習近平總書記在對《決定》進行說明時強調:「黨和法治的關係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件大事能不能辦好,最關鍵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確、政治保證是不是堅強有力」。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一說到加強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就認為黨在凌駕於法律之上,不受法律制約,黨是法外之黨,是人治,是歷史倒退。一說到加強法治,就認為削弱了或者丟掉了黨的領導,就走上了西方的憲政之路,脫離了四項基本原則。這樣的觀念,總是把黨的領導與法治對立起來、割裂開來。四中全會《決定》通過理論創新,重點解決了黨的領導與法治的關係問題,即不相容或不兼容的問題。具體而言,從根本保證、基本經驗、根本要求和一致性四個方面闡明了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的辯證關係,一是強調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二是指出「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三是明確「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四是闡明「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並且確立了黨在依法治國中的四大職責: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決定》旗幟鮮明地喊響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解決了黨的領導下的憲治憲政與依法治國的問題。《決定》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這是思想解放的一大成果。這裡的依憲治國與依憲執政不同於西方的憲治與憲政。我們的依憲治國僅僅是依法治國的第一要求,但不是全部要求。依憲執政也僅僅是依法執政的第一要求,而不是全部要求。我們沒有僅僅停留在「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這一基本層面上,而是提出「依法治國」的宏偉目標,並將之完善為一個龐大而系統的建設工程。《決定》在明確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後,作了進一步的系統闡述:「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明確指出,這一目標有三大前提條件:一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二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三是「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在此基礎上,才提出了「五大體系」的建設任務,和「共同推進」、「一體建設」的方法手段,最後把終極目標落到「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從而實現與十八大和三中全會精神的一脈相承與高度一致。這樣,邏輯清晰地闡明,我們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通過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和一系列法律制度建設與完善,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不同方位,促進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決定》旗幟鮮明地強調黨內法規要同國家法律相銜接協調,解決了黨法與國法孰大孰小的問題。這是理念升華的成果。《決定》指出,「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故而,《決定》要求要「促進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互聯互動」,強調「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要「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全會也強調,要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過去,確實存在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相衝突的問題,甚至有黨內法規違反法律的情況。或用黨內法規的處理代替國家法律的懲處。讓部分人攻擊我們黨的「黨法」是大於「國法」的「家法」。黨法是針對全體黨員和黨的各級組織的,要求更高、規定更細、執行更嚴,是正常的。正如《決定》所強調,「黨的紀律是黨內規矩。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不僅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我們應清楚地認識到,任何共產黨員、任何黨組織,凡是違反「國法」,肯定已經違反「黨法」。多數違反「黨法」的行為,都或多或少地觸及到了「國法」的紅線。決不能把「黨法」的處理當做違法犯罪行為的擋箭牌,用「黨法」替代「國法」,讓違法犯罪行為逃脫國家法律的制裁。相反,我們要按照四中全會的要求,在憲法和國家法律框架內,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形成與法律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從嚴管黨治黨,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四中全會和《決定》的要求,「各級領導幹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要「完善黨委依法決策機制」,「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要領導和監督本單位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並「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黨的領導與法治、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與依法治國、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這三大關係問題的認識深化及其哲學邏輯的釐清,豐富和完善了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法治實踐掃除了思想障礙、精神禁錮,其意義一定是里程碑性的。(作者系中共宜賓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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