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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撫雖說是封疆大吏,但幾股勢力的存在,讓其不敢輕舉妄動

總督、巡撫這兩個封疆大吏是在明朝以後才誕生的,真正被發揚光大的是在清朝,整體來看,明朝的總督、巡撫是絕對凌駕於三司之上的,而清朝的督撫雖說也是地方的一把手,但其權力較明朝而言,卻是大大被削弱了。當然,這個結論僅限於清朝初、中期以前,晚清督撫尾大不掉的局面除外。

事實上,清朝政府將控制地方的職責和代表朝廷行使行政、財政、軍事、司法等項權力委託給各省總督、巡撫,通過督撫對地方的管理,達到中央高度集權的目標。在清初、中期,中央對地方督撫的控制駕馭能力是卓有成效的,這個特點很明顯。這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分散地方軍政官員的權力,大小掣肘相制,從而形成對督撫的有效控制。清代對明代省級地方行政制度加以損益、改造利用,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地方行政制度。

各省除了給督撫委以大權外,同時又設布政使、按察使、提督、總兵等分管民政、財政、司法、軍事等方面的事宜。督撫有權節制監藩、臬、提、鎮,此為以大治小。同時,藩、臬、提、鎮所具體掌管的軍政權力又相對分散,並非督撫所能全部支配。雍正朝以後的藩、臬、提、鎮等地方官員均有了密折上奏特權,故對督撫又可以做到以小治大。

督撫看似權力重大,但藩、臬、提、鎮並非地方私有。布政使隸屬吏部和戶部,按察使隸屬於刑部,提督、總兵隸屬於兵部,他們直接上級是各部尚書,其事權獨立,不是督撫所能干預,只有各部有管轄之權,而督撫對他們只是起到了監督的作用。

因此,督撫要想在一省獨攬大權,除非先要把藩、臬、提、鎮降為自己屬官不可,而承平之世,中央也絕不會放權。另外,督撫同城並立,他們的爭鬥牽制也很常見,在這類大小相制中,督撫難以構成獨立的地方權力中心,不能自我為政,因而更易被朝廷控制。

第二,重用旗人,是清廷加強對地方督撫控制的另一種方式。清朝是滿族貴族為主體的統治政權,任用較多的滿人、蒙古人、漢軍旗人擔任督撫即是歷史造成的原因,更是統治者的現實需要,任用他們自然比漢人更加忠實於朝廷,更能有效駕馭。

第三,題折密奏也是中央對地方督撫實行控制的方式之一。地方有事,督撫必須奉旨而行。清襲明制,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公文聯繫,主要通過地方高級官員向皇帝的題奏和皇帝下達的諭旨來實現的。

總督、巡撫不僅擁有題本奏本的權力,而且雍正朝還實行了密摺奏報制度。雍正帝指示:一切地方之弊,吏治勤惰,上司孰公孰私,屬員某優某劣,營伍是否整飭等等均可向他題奏密折,他也可以用硃批的方式對地方督撫進行直接的指示,從而拋開六部,由皇帝對地方督撫進行直接監控。

另一方面,雍正以後的歷代皇帝又特許藩、臬、提、鎮等地方中級官員也擁有向皇帝上奏的權力,要求這些官員充當耳目,密奏督撫的情況,從而收到地方勢力互相牽制,防止督撫欺瞞徇私的效果。

由於有了以上三個方面的控制,在清初、中期,督撫在體制上基本沒有獨立活動的餘地,只能完全聽命於中央,實際上就是完全聽命於皇帝本人。這種制度的設計和運作,保證了皇帝乾綱獨斷與高度的中央集權,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太平天國時期,地方督撫始終循規蹈矩,唯唯諾諾,毫無開拓精神可言。

還有一種情況不得不提一下,很多人理解清代的總督是主管兵事的,而巡撫是民事的,這種說法不是完全準確。

我們縱觀清代發生的各種戰事便可發現,在軍事時期,總督仍然不能做主,還要中央另派人,如經略大臣、參贊大臣之類,這是皇帝指定的官。總督、巡撫仍是承轉命令。一句話,清代的皇帝是不允許地方官有真正的權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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