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婚內侵權是否應賠償?
什麼是婚內侵權賠償?什麼情況下要賠償?婚內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過錯侵害對方的人身、財產權利而應依法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下文為您收集整理的一個案例,將為您詳細分析婚內侵權是否應賠償。
【案情】
2014年正月,吳某去岳母家接妻子王某回家,但雙方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吵,王某便拿起板凳砸向吳某,但最後吳某卻將妻子左側兩肋骨打斷。後經派出所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吳某賠償妻子王某5。5萬元,王某對吳某和行為予以諒解。同年4月,王某訴諸樅陽法院要求與吳某離婚,但吳某抗辯稱自己就是不想離婚才同意賠償妻子5。5萬元而且當時妻子也原諒了自己,希望妻子能再給自己一次機會。那麼,對於婚內侵權是否應當賠償呢?
【分歧】
對婚內侵權是否應當賠償現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婚姻法》不僅確認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同時也確認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個人財產制,這就為婚內人身損害確立了賠償基礎。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出現人身損害賠償,法院應當受理,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賠償,且受害人就此獲得的賠償,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婚後個人財產,這種賠償不僅僅是一個財產的賠償,更是一種是非的認定,這既是對施暴者的制裁,也達到了保護、撫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權利得到恢復和補償,從而為夫妻間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種意見認為,按照中國傳統觀念,夫妻之間不分彼此,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丈夫賠錢給妻子,這等於把錢從左口袋拿到右口袋,失去了賠償的意義。
此外,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進一步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應當不予受理或駁回訴請。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
理由如下:夫妻之間地位平等,縱然夫妻之間實行共同財產制,但夫妻任何一方的生命權、健康權卻相互獨立,並不依附於任何一方,此與是否存在婚姻關係無關;同時《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婚內侵權只要當事人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即構成侵權,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法適用於所有公民,並沒有把是否存在夫妻關係排除在外。
此外,《婚姻法》不僅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制,該法第十八條第(五)項作為兜底條款也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也有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最後,從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性來看,如婚內索賠無法得到保護,將誤導民眾產生「只要不離婚,打了也白打」的錯誤理念,放縱婚內侵權違法行為,也助長家庭暴力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這不符合男女平等的現代觀點也不利於社會的和諧。
【版權聲明】:
本文經由智飛微管家編輯上傳,圖文轉載於網路,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於商業用途,如有異議,請聯繫。
【免責聲明】:
「成都家事專家阮學武律師」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
責任編輯:智飛微信通-小魏
推薦閱讀:
※陽宅戶型案例分析:安床安灶,坐向必要
※1945年, 作為德軍名將的古德里安沒有被按照戰犯審判的原因分析
※女人面相分析之五官
※碧璽價格超鑽石 如何來投資收藏?詳細分析!
※盤口分析要素(13):造熱誘盤的典型盤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