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索賠」新規仍糾結於利益平衡
楊濤: 「小三索賠」新規仍糾結於利益平衡
最高法院日前公布《〈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對近些年的婚姻熱門話題——房產、生育、外遇等皆有所涉及。《解釋》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在現代社會,「一夫一妻制」不僅是倫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規範。前不久媒體報道稱,有專家透露「小三」或將被追究侵犯配偶權,引發媒體和網路的口水戰,這表明公共輿論對於小三的話題是多麼敏感。
小三被追究侵犯配偶權看來挺遙遠,但小三要求補償的權利卻很現實地面臨著被部分剝奪。8月25日,《珠江日報》報道稱,小璐(化名)與有婦之夫的男友同居,小璐曾為其三次墮胎,雙方簽訂協議,男方賠償20萬元,男方支付近3萬元後就「斷供」了,雙方因此鬧上法庭,法院判令男方一次性支付15萬元。不過從現在起,情況可能不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雙方簽訂協議後,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的,法院不予支持。這樣的規定顯然考慮到倫理道德的要求——小三的存在,本身就是對婚姻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破壞,法律豈能隨意支持她的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司法解釋並未完全剝奪小三的補償權利,這體現在,如果一方已經支付了補償費後反悔的,法院同樣也不支持。讀者顯然要問,這不就是便宜了小三嗎?這事的確很糾結,但在這糾結中,卻看出司法者的良苦用心,他們試圖在對立的利益和價值選擇之間進行某種平衡。因為,婚姻出軌者與小三顯然是「一個碗碰不響」,如果讓婚姻出軌的一方可以對已經支付的補償反悔,小三是沒有佔到便宜,但婚姻出軌者卻佔盡了便宜,這不就是在縱容、鼓勵後者搞婚外情嗎?
司法解釋者更糾結的在於那些婚外情的受害者——婚姻中無過錯的妻子與丈夫的權益如何保護。婚姻出軌者拿著共同財產去慷慨贈送給小三,婚姻受害者當然有權追索回來,問題在於,一些別有用心的出軌者就是要用共同財產來贈送,最後再通過配偶要回來,佔盡便宜。在重慶,一位已婚老闆就和手下美女員工同居7年,期間為她買房購車。但是,在被妻子發現後,這位老闆毅然與妻子聯手,將小三告上法庭,理由就是這些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另一種情形是,有些人,合法妻子對其不聞不問,而小三卻對其關心照顧,他們出於感激贈送小三財物。四川瀘州市就出現一起這樣的案件,法院以不符合「公序良俗」和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判決對小三的贈與無效,引發社會極大爭議。此次司法解釋再度走上平衡木,稱「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將爭議交由法院具體裁決,以實現利益平衡及價值觀的維護。
其實,在這個新的司法解釋中,處處可見司法「平衡木」,比如對於婚前購置的按揭房產,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但考慮到婚後共同償還按揭款的現實,又作出補充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某種程度上,法律就是利益平衡的產物,這一邏輯貫穿在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釋和司法的過程之中。(作者為檢察系統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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