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國家與法和階級統治同時消亡論
06-13
【副標題】再論社會主義法不具有統治階級意志的屬性【英文標題】To Make Comments on the Theory that the State and the Law will wither【英文副標題】Away with Class Domination Simultaneously【作者】盧雲【分類】法理學【期刊年份】1987年【期號】1社會主義法是否具有統治階級意志的屬性?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這種分歧最後被歸結為社會主義社會是否存在統治階級和如何理解統治階級的問題,從法學理論上講,就是國家與法和階級統治是否「同時消亡」的問題。我國早已完成了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社會的過渡,剝削階級已不存在,階級矛盾也不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這就很自然地提出了社會主義法是否仍具有統治階級意志的屬性的問題。但是,馬克思主義法學對這個問題沒有現成的答案。在去年廬山法理學研討會上,我講了社會主義法不具有統治階級意志屬性的意見,後來我和另外兩個同志以《改革與法學理論》為題在《法學雜誌》八五年第五期上又公開發表了這個見解。講了三條理由:一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即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和生產力的矛盾決定了社會主義法不具有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性質,二是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決定了社會主義法的主要任務和職能不再是對敵專政而是組織社會主義經濟和文化,三是我國社會存在殘餘形態的階級鬥爭,不能決定社會主義法的全貌和根本性質,因而認為,雖然我國社會主義法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但它已不具有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性質和功能,也就不再具有統治階級意志的屬性。學術研討的目的在於求是創新,有比較才有鑒別,有爭鳴才能發展。去年我院一位與我們上述看法針鋒相對的同志,發表了《社會主義法仍然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一文,(見《法學季刊》1986年第3期)其理由也有三條:一是認為統治階級不僅僅是階級概念,首先是一個國家概念,總是與國家政權緊緊相聯,與國家共存亡,只要有國家,就有統治階級。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就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統治階級。只是原始社會和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才沒有統治階級,因為那時已沒有國家,二是認為由於社會主義國家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國家,社會主義國家的統治階級也就不是原來意義上的統治階級。社會主義國家仍然還是階級統為的工具,不過它壓迫的是再也不能形成為階級的各種分散的敵對分子,因此列寧稱之治「開始消亡」、「逐漸消亡」中的國家。所以不應該用不存在完整的反動階級這一點去否認社會主義國家的統治階級;三是認為,將列寧所談的「沒有什麼階級可以鎮壓」,但「不否認有個別人搗亂」和「鎮壓這種搗亂的必要性」的問題,理解為不需要階級統治和不存在統治階級,則是對列寧原意的曲解。論文最後,把上述各種意見的分歧歸結為:問題的關鍵是怎樣理解「統治階級」,工人階級領導下廣大人民算不算統治階級。的確,如果弄清了統治階級產生、發展和消亡的條件,揭示了社會主義國家是否存在統治階級的奧秘,我們對國家與法和階級統治是否「同時消亡」的爭論問題也就會迎刃而解了。社會主義社會以前的全部文明史表明:各種形式的剝削制度是人類社會存在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劃分的基礎,沒有這個基礎,就沒有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劃分,正如馬克思指出的:「從直接生產者榨出無償剩餘勞動的特殊經濟狀態,決定統治與奴役關係。」(《資本論》第三卷,人民出版社版1032~1033頁)在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剝削制度的存在,仍然是產生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劃分的根本原因。由於社會主義經濟不可能在舊社會內部產生,任何一個國家的無產階級取得政權後都面臨一個或長或短的由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的過渡時期。過渡時期的經濟形態是既有社會主義又有資本主義的過渡性的經濟形態。資本主義經濟以生產資料資本家所有製為基礎,受剩餘價值規律和自由競爭、盲目生產的規律的支配,以追求資本增殖和個人財富為根本目的,因而與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和發展規律相對抗,構成過渡時期的主要社會矛盾,即資本主義道路和社會主義道路的矛盾和鬥爭,而要限制、消滅資本主義經濟,必然引起資產階級的反抗。因此,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兩條道路的對抗和鬥爭,必然表現為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為首的廣大人民之間的對抗和鬥爭,為了戰勝資本主義,無產階級為首的廣大人民。一般都要對資產階級實行階級統治,鎮壓其反抗。不過這種階級統治與歷史上的階級統治有著根本的區別。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已不再是剝削階級,而是無產階級為首的廣大人民。被統治階級也不再是受剝削的勞動者階級,而是剝削階級。這種階級統治舊目的不是為了剝削和維護剝削制度,恰恰相反,是為了消滅人剝削人的私有制度。無產階級的統治隨著剝削制度的消滅而消滅。文明時代階級統治關係產生、發展的歷史表明,階級統治有兩種不同的形態:一是剝削階級對被剝削階級的統治;二是被剝削階級對剝削階級的統治。即在無產階級專政的過渡時期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的統治。這兩種階級統治都是以剝削制度的存在作為前提和基礎。一種剝削制度的消滅,建立在這種剝削制度基礎上的階級統治也隨之消滅。無產階級取代資產階級統治,消滅人剝削人的私有制,「這麼一來,社會劃分為各個不同的相互對立的階級也就是多餘的了;這種劃分不僅是多餘的,甚至是和新的社會制度互不相容的。」(《馬恩選集》第一卷第222頁)因此,無產階級的統治。因消滅了統治對象而失去存在的意義,中國、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在消滅了剝削制度之後,都面臨著這種情況。彭真在一九八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報告中說,我國工人階級隊伍進一步壯大,原來的個體農民變成了集體農民。知識分子從總體上說已成為工人階級的一部分,剝削階級已經不再存在,原來這些階級的成員絕大多數已敵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這是對我國現實的階級狀況的如實描繪。所有這些都證明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的科學預言:「如果說無產階級在反對資產階級的鬥爭中一定要聯合為階級,如果說它通過革命使自己成為統治階級,並以統治階級的資格,用暴力消滅舊的生產關係,那末它在消滅這些生產關係的同時,也就消滅了階級對立和階級本身的存在條件,從而消滅了它自己這個階級的統治。」(《馬恩選集》第一卷第273頁)但是,有些同志不是這樣看問題,正如本文前面所指出的那樣,他們認為「有國家就有統治階級」,對國家與法「同時消亡」的傳統觀點不敢越雷池一步。為此只好進一步探討:是否有國家就有統治階級的問題。人類社會的文明史表明,只有當國家是一個階級統治另一個階級的機器時,才能說有國家與法就有統治階級,國家就是組成統治階級的階級,是統治階級存在的標誌。實際上,國家與統治階級同時存在的情況與文明時代階級統治的兩種形態是相適應的。第一,有剝削階級國家存在就有統治階級存在。這時的國家就是組成統治階級的剝削階級,剝削階級國家是各種形式剝削制度的上層建築。如果說各種形式的剝削制度的存在標誌著剝削階級對勞動階級的經濟統治,那末各類剝削階級國家的存在就標誌著剝削階級對勞動階級的政治統治。其根本目的是維持剝削,維護剝削制度。第二、是指「國家即組成統治階級的無產階級」的情況。這就是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所說的,工人階級革命的第一步,是變無產階級為統治階級,爭得民主的那種情況。不過無產階級國家已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國家,「應當成為根除階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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