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案例研究的正確方式

  司法案件一向是受到人們關注和熱議的話題。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新媒體、自媒體的快速發展,人們能夠便捷地獲得案件的相關信息,然後結合自己的法律知識和公平正義觀念,對案件進行探討,發表意見。其中,有些討論會涉及一些其他案例,有人喜歡舉出以前發生的或國外發生的某個案件,討論其判決,並以此作為支持自己觀點的論據。這其實可以看作是一種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是法學研究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案例選取、議題設置、結論比較上都要遵循相應的規律和方法。案例研究的目的是通過對案例的整理分析,考察法律規範的實際運行情況,辨別案例之間的異同,以期在司法實踐或理論研究中有參考價值。案例研究可以是個案研究,也可以是類案研究。個案研究是針對具有典型意義的個別案例進行分析,類案研究是對某類案例進行整體研究。無論個案研究還是類案研究,一般都要結合案件事實與法理,圍繞特定問題發掘其中有意義的內容。特別是同案同判或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對比,在研究中具有重要意義。

  進行個案對比研究需要謹慎態度。不同案件的背景千差萬別,某個事實因素不同都可能導致案件性質認定或法律適用上的差異。古代與現代、中國與外國情況不同,引述案例時,需要仔細鑒別。在個案研究或多案對比研究的過程中,選擇的案例需要具有典型性。這就需要其特定事實具有典型性,如果這種典型性是通過法院判決說理表達出來的,那麼,這樣的案例往往就具備了一定的權威性。就此而言,法院公報上刊載的案例與指導性案例在同類案例中就更具有研究價值。

  以往案件的裁判結果是否具有普遍拘束力,也就是說是否之後相似案件都要同樣處理,這也是需要在研究中釐清的問題。判例制度的產生有特定歷史背景。它發軔於英國,並成為現今英美法系區別於大陸法系的一個特徵。在判例制度下,法官處理相似案件時,要引證以前的判決意見,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實相同或相似,往往就需要以判例所定規則處理。這就是判例制度最重要的「遵循先例」原則。在傳統大陸法系國家,最高法院或上級法院裁判的案例也日漸成為影響制約司法裁判越來越重要的因素。但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實踐操作,案例都不作為一般性法源。在判例制度下,若欲變更某個判例確立的原則,必須更加詳盡地分析原因,並需參考更加上位的憲法原則及其他判例中的不同觀點進行闡述。而在大陸法系傳統下的司法裁判,往往不需要在裁判中載明和論證其所參考或引用的案例,裁判的論證過程只能涉及引用的法律條文和對條文意義的解釋、剖析等。在我國,案例通過立法和司法解釋最終成為具有拘束力的法源,但不可能直接被引用於司法裁判。

  用來作為研究的案例不能太過具體,須有一些共性的、普遍性的法律原則,使其可以為後來的案件裁判或學術研究提供參照。即使在判例制度下,遵循的先例也往往是法官據以判決的原則,是該特殊判決中的「判決根據」部分,判例中的其餘部分則是僅具一般參考價值的「附論」。正是基於此,在某些情況下,審判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在許可的範圍內,擴大或縮小闡述判例中的「判決根據」。對案例進行研究,也需要通過識別、對比等技術手段,區分原判例中的「判決根據」部分與「附論」部分,從而確定哪些因素具有研究價值。

  案件中的事實情況往往比較複雜,且媒體報道中涉及的案件事實可能與真實情況有所出入,或者與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適用關聯不大,例如當事人的家庭背景、品性等內容。這些事實對促進司法機關全面查明案件和處理案件有一定作用,但很可能並不適合拿來作為案例比對的因素。在研究和討論案例的過程中,還是要堅持科學精神,實事求是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作者為煙台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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