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美德遭遇市場經濟 拾金不昧有獎的法律依據
拾金不昧或可獲10%實際獎勵.廣州市公安局起草《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失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願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遺者;對無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賣,按拍賣款10%給予拾遺者。該規定正在徵求意見階段,市民在2月19日前向廣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提出意見。
拾金不昧有獎恰恰體現人性關懷
蔣麗娟
日前,《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擬出新招,拾金不昧者可獲得相當於失物價值10%的金錢獎勵。消息一出,引發輿論熱議,支持者有之,反對拍板磚的也不少。
如果該「新規」正式施行後,拾金不昧成了有償拾金,那麼拾金不昧這樣的傳統美德是否變味走樣了呢?不少網友市民表示了如是擔憂。更有網友表示如此做法,表明道德正在淪陷。
的確,我們從小接受的教育是要拾金不昧。在這個意義上,拾金有償或多或少衝擊了我們過往所受教育。為何又說新規體現人性關懷呢?筆者認為,此新規是一次回歸常情常理,它把人還原、恢復為普通人來進行司法建構,而不是把每個拾金者都設定為頂著道德光環的完人。這何嘗不是一種進步呢?!
其實,早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一章就圍繞著失物所有權問題做出了具體而細緻的法律規定,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條明文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廣州新規從拾獲遺失物品後如何處理、如何查詢和認領遺失財物、對拾金不昧者予以獎勵等方面等均擬出細則。如斯新規,恰恰是與時俱進的表現,彰顯人性的關懷。
以往,我們總是以完善無缺的道德來要求人,把凡夫俗子架到道德高空來衡量、來要求,實在是凌空蹈虛。這樣說,當然不是否認道德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自然很偉大。我們的社會裡也確確實實存在很多道德高尚的人。面對這樣的人,面對這樣的行,我們也會被深深打動。但是,我們也應該直面現實,現實就是,芸芸人生中更多的是具有七情六慾、趨利避害的普通人。一個社會在制定共同的社會生活準則時,應該更多考慮大多數人的實際狀況,而非以過度理想化的認知模型來建構普通大眾的行為標準。
在這個意義上,廣州獎勵失物歸還者,就是從實際出發,把人還原為普通人,而不是用高尚道德來強制約束具有不同道德覺悟的人。至於有網友認為如此做法是道德正在淪陷的表現,筆者以為這是脫離實際的臆測推論了。倘若我們緊緊死抱「拾金不昧無償奉還」道德來規範所有的人,在大多數情況下反倒不能實現物歸原主。與其如此,就不如制訂規定讓拾金歸還者有適當得利,從而在失主與拾者之間、在利益與道德之間達至平衡。
法律依據:
「拾金不昧獎10%」是物權法的「實施細則」
魯開盛
在廣州,拾金不昧或將有實質獎勵!正向社會徵求意見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提出: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在拍賣後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願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2月12日《羊城晚報》)
拾金不昧當然是一種傳統美德,但在市場經濟條件的當下,一味地要求公眾拾金不昧也確實不現實。我認為,地方法規確定拾金不昧有獎與道德範疇倡導的拾金不昧並不衝突。拾金不昧有獎與拾金不昧不是你死我活的敵對關係,而是更加務實開放的夥伴關係。
「拾金不昧有獎」無關道德卻關乎社會實踐。社會應鼓勵拾遺者將拾獲物品交給招領機構,這樣失主丟失的東西才能有處可尋。可是怎麼鼓勵呢?可以想像,搭著時間、金錢去送一趟拾得物有多少人會去做呢?不排除有道德聖人的存在,但芸芸眾生離道德金字塔的頂端還有一大段距離。道德說教雖不是絕對不起作用,但至少說效果甚微。
現在人們對社會重獎見義勇為已經不再爭論。我們常說「莫讓英雄流血又流淚」,那麼試問:撿到貴重物品交到公安機關算不算一種見義勇為行為?我們不妨捫心自問:要妥善保管物品,還要打電話找尋失主或將拾物交到公安機關,拾得人耗費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在時間就是金錢的今天,主張「拾金不昧有獎」並不過分吧?
道德有用,還要法律做什麼?有人認為,「當拾金不昧需要有償的時候,它就標誌著,道德正在淪陷。拾金不昧接受酬謝也有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一種獲利手段。」我認為,這種觀點純屬杞人憂天。道德從來就不是社會的底線,法律才是。至於「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利用」的臆想更是誅心之論了:如果是不法分子,他還有必要去領這個「拾金不昧獎」嗎?10%難道比100%更有誘惑力嗎?
旗幟鮮明地支持將「拾金不昧有獎」寫進地方法規。話說回來,「拾金不昧有獎」也並非廣州首創,「拾金不昧獎10%」其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地方「實施細則」。《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顯而易見,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費用是法定的。只不過,《物權法》沒有明確此「必要費用」的比例,而《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將這個「必要費用」具化為「10%」而已。
廣州擬規定拾遺管理:拾金不昧或獎失物價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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