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怎麼證明財產是自己的?
當下男女之間未婚同居是很普遍的情況,此時法律對他們之間的同居關係是不予保護的。但如果日後分手的話,那財產分割該如何操作呢?小編在下文為您解答!
一、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則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
《若干意見》第十條適用於作為非婚同居的事實婚姻;而《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則適用於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形。從上述兩個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採取了區別對待的原則,即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的共同財產認定為共同共有,而非婚同居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但我國民法理論中並無「一般共有」的概念,此處的一般共有應為按份共有。因此,《若干意見》第十條「共同所得」的立法本意重在強調「所得」系雙方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共擔風險的收入所得,是一種共同勞動所得,而不是一方勞動收入的所得,也不是同居生活期間的一切所得;其次,「購置的財產」同樣是指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以及基於同居共同生活的需要購置的財產,但這種同居共同財產應僅以維持同居關係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質保障為限。
因此,非婚同居的共同財產僅包括「共同勞動所得、共同出資和為共同生活需要購置的財產」,除此以外同居者的個人勞動所得、受贈所得、投資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購置的個人財產,均應歸個人所有,不屬同居共同財產。
二、同居分手,如何證明財產是自己的?
【基本案情】
夏某女與男友周某男同居4年多,並共同出錢在某市供了一處房子,夏某女認為,「買房時覺得都是一家人了,沒多計較,就以男友名義簽了」。不久前,男友突然宣布有了新的女朋友,提出和她分手。夏某女起訴時稱,她和男友有了1歲多的小孩,現在「什麼財產都沒了」,要求法院將房屋判歸於她。
【案例分析】目前,法律不保護非婚同居關係。1988年以前的法律中,有「事實婚姻」一說,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並為周圍群眾所承認的一種婚姻形式。但1994年《婚姻登記條例》就開始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新《婚姻法》更確認了這一原則。由於法律對非婚同居關係不予保護,法院一般不受理解除同居關係的請求,對同居現象法律「不管」。同居關係下發生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糾紛,與夫妻關係下出現的糾紛在處理上不同。
此案中,夏某女只有拿出足夠的證據舉證,房子是她和男友共同出錢買的,才可能分得房產。而在婚姻關係下,即使購房合同上寫的是一方的名字,只要事先沒有約定,就屬於共同財產。
【小編提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也就是說,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係,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同居關係;至於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因這種關係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責編:Ann
來源:遇事找法(找法網官方訂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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