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的政治和文化屬性

民族的政治和文化屬性

[來源:《黑龍江民族叢刊》|發布日期:2012-09-16]

都永浩  內容摘要:本文首先對爭議不斷的「民族」概念進行了梳理,並提出作者的觀點。按照中國人的理解,以生物性、血緣性及傳統文化為認同依據的民族在古代就存在了。中國的民族出現的具體時間難以考證,但是我們可以確定一個標準,即出現階級劃分和地域認同是民族形成的標誌,這樣,民族就形成於部落及其聯盟瓦解的基礎之上了,也就是民族與早期國家的形成基本同時。在此基礎上,對民族的政治屬性進行了深入分析,從多種角度對「政治民族」、「文化民族」的提法進行了分析和質疑。所謂「政治民族」就是國民或公民共同體,是一個清晰的政治、法律概念,而「文化民族」從來未曾存在過。我們稱所有國民為「中國人」或「中國人民」、「中華人民」,是一個非常清晰並且能夠激起愛國主義情緒的概念。把西方自己都搞不清楚的Nation概念生拉硬扯到我國的民族理論體系中來,毫無必要。本文最後部分剖析了民族的政治屬性對國家、國民認同的影響。  關鍵詞:民族;政治民族;文化民族;政治屬性  作者簡介:都永浩,男,黑龍江省民族研究所研究員,所長,從事民族問題及東北少數民族研究。  中圖分類號:D633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4-4922(2011)06-0013-09  如何認識中國的「民族」概念和西方的「民族」概念,政治與文化與這兩種「民族」概念的關係,這些問題對於我們深入了解民族問題,探討解決民族問題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一、「民族」涵義的界定  按照中國人的理解,以生物性、血緣性及傳統文化為認同依據的民族在古代就存在了。中國的民族出現的具體時間難以考證,但是我們可以確定一個標準,即出現階級劃分和地域認同是民族形成的標誌,這樣,民族就形成於部落及其聯盟瓦解的基礎之上了,也就是民族與早期國家的形成基本同時。所以,我國的民族在4000年前就出現了。古代,人們還沒有完全以現代人的理解認識民族的內涵,基本上將始祖、血統、文化作為劃分民族的標準。在歷史上的各個朝代,居民不等同於民族,王朝統治的基礎是君權神授,「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只要臣服於皇帝,不同的民族均可以成為臣民。「民族」的涵義,我國古代包含在「族」、「族類」、「人」、「族種」、「別種」、「部族」、「國族」、「邦族」、「種族」等稱呼中[1],同時,這些稱呼也可以表示其他涵義。我國古代的「民族」概念是混亂和模糊的。漢語「民族」一詞出現於南朝宋齊時期顧歡的《夷夏論》中,這裡的「民族」是指「國人的族屬未變,而所謂族屬即華、夷之分」[2]62。郝時遠在《中文「民族」一詞源流考辨》一文列舉了文獻中出現的10處「民族」,並分析了其涵義[2]62-63。  我們應該承認,中國歷史上存在以生物性認同為依據的人們共同體,包括華夏、匈奴、鮮卑、突厥、女真、契丹,等等。有些時候,民族與國民概念是相混淆的,甚至與部落、部落聯盟的界限也不清晰。  這種狀況在清末和民國初似乎出現了重大變化。資產階級改良派和革命派出於各自的主張引進西方的民族主義理論和概念。1874年①,王韜在《洋務在用其所長》中,最早使用了「民族」一詞[3]45。但當時對「民族」的認識還很粗淺,這一辭彙包含種族的含義,這與西方的「民族」概念本身就十分混亂有關。20世紀初,梁啟超是第一位大量使用「民族」一詞的人。他的「民族」是從日文翻譯過來的。由於日文「民族」一詞就是用漢文「民族」表示的,而且有「種族」、「血統」的含義②,因此,中國人自然也受到了影響[3]48。後來的過程順理成章,資產階級革命派為了推翻清朝的統治,改良派則為了「改良」清帝的統治,將「民族」與「中華」一片語合成複合詞,提出「中華民族」概念。改良派的「中華民族」雖然指漢族,但承認漢族在歷史上是多民族融合而成的,是文化共同體,認為漢族包括已經被同化的滿族,其他少數民族也要被同化於漢族中。主張「君民合治」、「滿漢平權」,清帝的統治因而具有合法性。革命派的「中華民族」實際上就是指華夏族或漢族,是單一民族概念,也就是生物性的民族概念、「種族」的概念,強調「中華民族」是單一血緣的共同體,與滿族等少數民族相對應,提出「驅除韃虜,恢復中華」的民族主義革命口號。甚至提出建立「十八省漢族國家」[3]94,是極端的民族主義綱領。這種情況如果繼續,必將導致中國的分裂,因此,辛亥革命前夕及以後,革命黨人意識到潛在的國家分裂風險,吸收改良派的主張,對「中華民族」的涵義進行重新解釋和「改造」,「中華民族」演化成「大民族」③、「五族」、「國族」④等概念,當然這些概念事實上都沒有真正脫離大漢族主義的窠臼。辛亥革命後,孫中山先生等倡導「中華民族」相當於美利堅民族,有構建公民共體的朦朧的意願,但實際上是主張「四族」同化於漢族,實現漢民族的自決。1919年以後,孫中山先生認為中國的少數民族人數極少、發展落後,沒有自衛能力,主張少數民族同化於漢族,構建成「新民族」——中華民族,事實上就是同化於漢族。後來,國民黨的理論家、學者在抗戰時期走向民族主義的極端,認為中國從來不存在多民族,只有中華民族(漢族),少數民族被認為是宗族、宗支。無論是革命派還是改良派,「合群」、「大民族」、「五族共和」之下均是期待四族同化於漢族,從而形成一個「新民族」——中華民族。中國學者對「民族」的混亂理解一直持續至今天的學術界。  20世紀末至21世紀初,我國學術界對「民族」問題提出了「新的見解」,譬如「中華民族多元一體」、「國族」、「族群」、民族「去政治化」和「文化化」、「共治論」等,實際上這些觀點多數並未超出清末至民國初期資產階級革命派、改良派所討論問題的範圍[4],屬於「冷飯熱炒」。  其實,西方的「民族」概念本身並不是成熟的理論,西方學者也是莫衷一是。現代的民族(nation)概念產生於法國大革命和美國獨立戰爭時代,至今就其概念仍然爭吵不休。而族群概念(ethnic group)出現於20世紀60年代,至今沒有統一的定義。斯大林的民族概念指的是資本主義上升時期的公民共同體,根本不是我們理解的「民族」。nationality則專門指謂那些有一定的歷史土地,有文化、語言,有自己獨特的歷史,但在近代國家體系形成過程中沒有建立獨立國家的民族(王建娥,中國世界民族研究會2010年會議論文集)。哈羅德·伊羅生的觀點則顯得有些刻薄,他甚至認為西方的這些理論一文不值,混亂不堪:「在某些文章的脈絡里,『民族』(nation)這個字的使用,居然可以跟部落(tribe)、人民(people)、族群(ethnic group)、種族(race)、宗教(religion)、邦國(country)與國家(state)互換。而這些字詞之間的區別也是多重的,隨著規模、領土、『發展階段』或『落後』程度、意識層次的不同,又各有各的用法,到了最後,甚至只是在跟著作者的感覺走。」[5]224西方的這種不成熟的理論引入到民族概念研究更不成熟的中國,關於「民族」概念的爭論就不足為奇了。  儘管nation最初也與故鄉、血緣、祖先有關係,但從法國大革命以後,這個辭彙就與公民、國家緊密相連了,已經演變為政治、法律概念。或者已經成為某一國家的居民或國民的總稱。我們把nation翻譯成漢字「民族」當然是不恰當的,因為這會與「以生物性為依據的民族」相混淆,從而造成的不僅是概念的混亂,還有民族之間的猜疑。所以,將本身就不成熟的nation翻譯成「人民」或「國民」,是一個雖不完全準確、但也是最有利於我國利益和現狀的辦法。  19世紀以後,西方「民族」(nation)概念的內涵並不統一。法國和義大利是指在國家的範圍內,融合所有的民族和族群,打造成一個統一的公民共同體。英國、西班牙、瑞士、比利時既要把國內的各民族、族群整合成公民共同體,但又不得不為民族或族群留下空間,給予自治的地位。我們在德國則看到另外一種類型,就是將公民權授予「同一血緣」和文化的日耳曼民族,甚至是疆域外的日耳曼族也被視為其國民。這就是德國曾經在二戰期間屠殺猶太人和二戰以後不承認出生在德國的土耳其人國民地位的原因。美國等北美、澳洲的移民國家又是一種不同的類型,它幾乎不承認所有民族(但土著民族的集體權利則給予了程度不同的政治安排)的集體權利,只承認個體的公民權利,效忠美國是作為美國公民的最高原則。  對於族群(ethnic group)這個20世紀60年代出現的概念,西方學術界對其認識仍然充滿矛盾。但很清晰的是這樣的認識:人類一旦進入地域關係,脫離氏族、部落階段,其實就是以政治利益凝結起來的,這種以始祖、血緣和文化為認同依據的共同體,即使沒有建立過國家,仍是典型的政治共同體。在歐洲,世居的少數民族(nationality)是指具有一定的歷史土地、文化、語言,有自己獨特的歷史,但在近代國家體系形成過程中沒有建立獨立國家的人群。這種共同體,如果沒有政治因素,同樣也是無法存在下去的共同體。  「19世紀,中部歐洲的人開始區分『民族』(nation)和『民族性』(nationality)兩個概念,認為前者是比後者更寬泛、更高層次的範疇。『我的共同體是一個民族,而你的共同體只有民族屬性。』基於這一區分所建立的種種民族理論,其目的旨在於否定其他人的民族地位。」[6]「這種劃分的通行做法主要是根據『民族性』(nationality)和『民族』(nation)的社會——政治特徵,將建有現代主權國家的族體稱為國家民族或政治民族,而沒有建立國家的族體則稱為只具有民族性的文化民族(事實上,它的政治屬性並不會因為稱呼的改變而消失,這反映了人們急功近利的想法)。由於事實上不存在一個符合國際法資質的仲裁者,所以無法判定誰是民族,而誰的共同體只有民族屬性。那麼在追求民族國家構建的過程中,西方民族主義古典理論的運用勢必會經常出現下述情況:一是以nationality偷換nation;二是能否建立民族國家主要遵循勝者為王敗者為寇的鐵律,失敗者不免接受『民族宿命論』(national determinism)的安排;三是民族國家理念往往成為霸權國家肢解弱小國家的口實。」[7]  通過以上討論,我們可以清醒地認識到,把我國的民族分為政治民族(對應Nation概念)和「文化民族」(對應ethnic group和nationality概念)[8]是多麼荒唐,只能使已經混亂的民族概念之爭亂上加亂,併產生嚴重的誤導作用。其實,所謂「政治民族」就是國民或公民共同體,是一個清晰的政治、法律概念,而「文化民族」從來未曾存在過。我們稱所有國民為「中國人」或「中國人民」、「中華人民」,是一個非常清晰並且能夠激起愛國主義情緒的概念。把西方自己都搞不清楚的nation概念生拉硬扯到我國的民族理論體系中來,毫無必要。  二、民族認同的依據  本文的第一部分討論了國民(公民)共同體和民族共同體的區別,儘管有幾種不同的類型,但總體而言,國民共同體是一個政治和法律共同體。而「生物性」的民族,認同的依據則是血緣、始祖等無法驗證、虛構的觀念⑤。民族文化也是雜糅的、複合的、地域的現象,其實也很難發現某一民族完全「獨有」的文化元素,「我」民族為之驕傲的東西可能在很多「他」民族中也存在。  很多學者把文化作為民族(以生物性為認同依據的共同體)認同的靈魂,至少是象徵,但這是似是而非的觀念。如果進行認真的分析,文化在民族認同中並不佔核心位置,或者,它只起輔助作用。認同的核心其實是虛構的始祖和單一的血緣,因為只有這兩樣東西是不可驗證真偽的,不可變化的,也就是毋庸置疑的,那麼也就是「最可靠的」。而文化則充滿了變數。  對於國民共同體而言,政治和法律的認同必須居於最高的位置,否則這個國家存在的基礎就會動搖。有人因此把國民共同體稱作「政治民族」,當然這是不恰當的稱呼,因為國民或公民共同體除了是政治和法律實體外,其認同的依據和根源非常複雜,情況有很大的差異。譬如德國,就將國民和民族合為一體,國民認同就等於民族認同,而且將民族的歷史和文化等同於國家的歷史和文化。德國還將「單一的血緣」作為國家、國民認同的依據。如果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移民國家也贊成德國的理念,那麼國家就會四分五裂,所以這些國家只能將各民族的歷史、文化與國家認同相分離,重新構築國家的共同文化和歷史,以供所有的國民作為國家認同的依據。金里卡這樣評價美國的文化:「如果美國不存在一種單一的文化,那它也存在一種把大多數美國人結合在一起的主導性文化,而且那些處於這種文化之外的人們也只屬於數量相對很少的少數族群文化。」[9]98關於國家與民族及文化的關係,邁克爾·沃爾澤認為,自由主義使得「國家與族裔性絕對的分離」。自由主義國家位於國內所有族裔和民族群體之上,「拒絕贊同或支持他們的生活方式,或者對他們的社會繁衍表現出很高的興趣」。相反,國家對這些群體的「語言、歷史、文學和曆法保持中立」。他說,這種中立自由主義國家的最顯著例子莫過於美國,其族裔文化中立的表現是:在憲法上不承認任何官方語言。因此,移民要成為美國公民,只需確定他們效忠於美國憲法所規定的民主和個人自由原則[10]。蘇聯是一個非常具有警示性的典型,列寧之後,脫離了民族平等的軌道,之後的蘇聯領導人試圖淡化民族權利和民族矛盾,突出俄羅斯民族的「優秀的品質和主導地位」,並試圖將其他民族融入俄羅斯族,最終的結果是適得其反的,蘇聯不僅沒能實現以俄羅斯族認同取代蘇聯人民認同的目的,而且還分裂成15個國家。印度不是一個在解決民族、宗教問題上成功的國家,但它一直避免某一民族主導國家和國民認同,為了淡化民族對國家的影響,它甚至寧肯將殖民者的語言——英語作為官方語言。東歐歷史上是一個由奧斯曼、奧匈、俄羅斯等帝國統治的多民族地區,這一地區民族主義的特點是以生物性的民族為核心構建民族國家,結果我們看到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分裂成9個「生物性民族認同為依據的」的國家。科索沃的完全獨立也是不可避免的。國民共同體和國家認同的基礎,核心是政治和法律因素,但文化、歷史在其中的作用和影響是錯綜複雜的。單一的生物性民族的國家,譬如德國、塞爾維亞、克羅埃西亞、捷克、斯洛伐克、日本、朝鮮、韓國等國家,共同始祖、血緣、文化、歷史就可以作為它們認同的基礎,所以,它們既是政治、法律的共同體,也是共享傳統文化和始祖、血緣的共同體,它們既是政治的,也是生物的。  對於以始祖、血緣為認同依據的民族,只要進入了地域關係階段,那麼它的認同一定是政治動員的結果。譬如中國北方的很多民族,一旦從氏族部落社會脫離,很快就會進入政治、軍事動員階段,匈奴、鮮卑、契丹、蒙古、女真無不如此。12世紀女真人的「猛安謀克」制度,是在氏族、部落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兵民一體的社會組織;後金時期女真人的「八旗制度」,同樣來源於氏族的生產、軍事組織——牛錄,「八旗」是社會與政治合一、兵民合一的組織[11]。至於我國南方的一些少數民族,新中國建立前大多並沒有完全進入地域關係和真正的階級社會,所以給我們的感覺是文化的群體。然而事實上,所有的部落除了是「血緣共同體」外,也是政治、軍事和社會共同體,這一點是無需證明的。如果一個人類群體具有穩定的認同,然而僅是文化共同體,那麼這種現象只能在烏托邦中存在。  關於認同的目的,國民或公民共同體毫無疑問是為了實現政治的目標。對於生物性為依據的民族,如果沒有政治目標或功能,那麼這種認同就沒有意義。當然,這種政治目標和功能,並非都是為了民族分離,它還具有保護民族的合法權利、改善民族的生存環境等中性的作用,並非完全對國家不利。對民族的政治屬性的尊重,可以協調民族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甚至可以彌合民族之間、民族與國家之間的分歧,緩衝民族之間、民族與國家之間的衝突。  三、虛構的「文化民族」  中國有一些學者認為「族群」是文化群體,這顯然是誤導。在西方的概念中,「族群」這個並不成熟的概念被認為是以文化認同為基礎的共同體,但這樣的共同體同時又是政治共同體。即使是部落也是政治共同體,部落之後的共同體毫無疑問是與政治屬性密切相關的。「族群也是由共同的信仰和承諾來構建的,具有共同的記憶與持續性,從事聯合行動,並且通常與特定的疆域相聯,即使並不一定佔有它。這樣,族群與民族的僅有的區別就只在於它通常缺乏公共文化。」[12]族群和國民共同體之間⑥,僅有一步之遙。國民共同體有可能來自某個或某些個族群和民族,或者是由族群和民族的成員構成的(譬如美國)。  文化是人們共同體依據地域、環境而創造、借鑒的生存原則、價值觀,以及依據這些因素形成的生存手段、方法、習慣和審美觀。所以,文化是充滿著變化的,而且這些變化圍繞著利益的鏈條來進行。在自然界中,一些生物和植物隨著生存的環境「變色」的原則,實際上與文化為適應環境而變化具有相同的原理。民族文化大多不是原生的、天然的,而是「碎片的組合」,以此角度而言,「文化民族」的提法是荒誕的,或者是徹頭徹尾的虛構。  1.不是文化造就民族(以生物性為認同依據的共同體),而是民族造就文化。  在學術界有這樣的觀點,將民族文化極度神聖化,並作為民族的標誌,普遍存在朝聖的心理。這種現象在多民族國家並不是好兆頭。它有可能導致民族之間形成清晰的界限,有也可能使民族認同超越國家認同和國民認同。如果我們追尋歷史的足跡,會發現文化是被動的元素。在民族形成初期,核心部落的首要任務是將不同的部落、不同的文化整合在一起,形成共同的認同。譬如蒙古族形成時,包括蒙兀室韋、貝加爾部落及西部的突厥部落。12世紀女真和滿族的形成,也是在整合龐雜的部落以及多元的文化的基礎上完成的,隨著民族的形成,也完成了民族文化的構造。秦朝的形成更加典型,其中的關鍵是文字的統一,「焚書坑儒」儘管是文化史上的一場災難,但意圖是統一思想意識。  如果對中國歷史上比較著名的民族進行梳理,我們會發現這樣一個規律——首先在政治、軍事聯盟的基礎上形成民族,然後由這個民族對不同的地域文化進行整合和型構。  2.文化並不是民族認同的必備的條件。  儘管文化被罩上了耀眼的光環,但文化並不是民族認同的核心和必備的條件。多數人認為,語言、文字在民族認同中具有重要性。但我們看到中世紀的歐洲並不完全如此。當時有很多歐洲國家事實上存在兩種語言——貴族的語言和平民的語言。譬如,德國、俄國的貴族語言是法語。中國的方言的複雜程度不亞於民族之間的語言差異。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通用一種語言,譬如英語、法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等等。某些民族共同信仰一種宗教,同樣,一個民族也可能信仰許多種宗教。而宗教被認為是最具典型性的文化。  對於民族成員個體而言,文化的價值在社會生活中沒有決定性的意義,「由於人們並不需要自己的文化,因此,少數族群文化只能(『最多』)要求與宗教群體相當的消極權利——即不干涉的權利,而不是國家支持的權利。」[9]108所以,我們經常可以發現,文化的差異並不影響民族的認同。譬如,同一民族的成員,可以說不同的語言、穿戴不同的服飾(民族服飾或西方服飾)、吃不同的飲食、信仰不同的宗教、追求不同的理想、秉承不同的理念,甚至對民族的歷史持不同的觀點,但均不會影響民族認同。但有一點必須一致,即對始祖必須具有共同的認同。  3.文化是民族精英進行政治動員的工具。  我們發現,民族成員在開放的社會可以身懷不同的文化,而且差異可能十分明顯,但人們並不會介意,這與封閉的民族社會有很明顯的區別。開放的民族社會在世界上愈來愈佔主導地位,這是必然的趨勢。身處民族的社會,人們不會為文化獻身,甚至願意接受一些外部的文化元素,也並不認為這會威脅民族的生存空間。但是,多數民族成員會把始祖作為朝聖的目標,關注民族族體的地位和安危。一些民族精英深諳其中的奧妙,為了達到某種政治目標,文化是最可利用的工具。這些民族精英針對語言、習俗、宗教、教育等方面存在的摩擦、衝突,將民族成員的關注引導到民族的地位和生存的方面,並動員、「引導」民族成員相信民族間的衝突甚至民族分離是合理的和有益的。  4.民族文化的核心內涵是虛構的。  民族文化的核心是共同的語言和始祖、單一血緣崇拜,實際上,這三者互相印證,構成為民族認同的核心。只要有這三者存在,所有民族的個體的差異都沒有關係。甚至只要對後兩點確信無疑,民族的認同就會十分穩固。圍繞著這些核心內涵,很多被虛構的始祖傳說、神話、宗教、禮儀、習俗及民族的核心理念就形成了。但這些「核心內涵」也是不可靠的。多數人都清楚,所謂民族的共同始祖其實並不存在,如果存在,可能就是個氏族、部落首領。民族成員從歷史的角度看,是一個不同地域人群的混合物。譬如中國,如果從嚴格定義的「民族」的標準衡量,都是「血統」的大雜燴。關於語言,我們在上文已經進行了簡要的分析,事實說明,語言總體上是地域的產物和工具。  以上四點,足以證明不存在真實的文化人群。民族是地域的產物,也是政治的產物。以文化為認同的標的物,其實是民族精英利用的結果。沒有利益的紐帶,也就不存在神聖的生物性的民族。  四、民族政治屬性的演變和表現形式  上文提到,民族一旦形成,就主要是一個政治共同體,或者說是一個「利益群體」,否則,這個共同體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即使是血緣關係為主的氏族、部落共同體,其實同時也是政治實體,只不過政治屬性沒有民族共同體明顯而已。從歷史過程看,血緣關係的人們共同體越接近地域關係的紐帶,政治屬性就越強。  民族形成後,面臨兩個選擇:一是建立單獨的政治實體,也就是「民族國家」,典型的如德國、日本、朝鮮、韓國等,國家、國民、民族三位一體,這種類型比較特殊。歷史上,這種「民族國家」在民族形成的初期⑦經常出現,進人工業化社會以後,這種現象就成為特例。二是被納入某一個或某些個國家的統治範圍內。在這樣的多民族國家,有的民族具有優勢地位,有些則處於弱勢地位。我們下面討論的,就是後一種情況,重點以中國為例。  在一個單一的民族國家,民族就是國家,民族也是國民,因此,從某種程度看,內部的治理相對容易,更有希望構建凝聚力強大的國家。但這樣的國家非常少,而且很難長久維持單一民族的局面,國家與民族的分離有時是迫不得已的。譬如德國,是典型的「民族國家」,但今天,它開始面臨土耳其人是否應該給予國民地位的爭論。法國和英國也被稱為「民族國家」,但實際上是資本主義比較發展的大民族建立起來的包括弱勢民族在內的「民族國家」。現在,世界上多數國家是多民族國家,國民共同體必須與血緣、民族的歷史文化有所隔離,否則,就無法有效解決民族問題。多民族國家的三種類型對解決民族問題的影響也是不同的。一種是規模、實力差距不明顯的民族構成的國家;一種是有一個優勢明顯的民族,其他民族無論從人口規模還是實力上都明顯處於弱勢;移民國家屬於第三種類型,這種國家雖然也存在民族的集體權利,譬如印第安人、魁北克人問題,但總體上是遵循個體權利平等、自由的國家。  中國顯然屬於第二種類型。中國各民族的政治屬性是有很明顯的差異的。漢族、蒙古族、滿族、藏族、維吾爾族等民族顯然屬於一種類型,它們在歷史上都建立過全國性的或地方性的政權。因此,這些人們共同體顯然是政治屬性非常強的共同體,其文化屬性在認同中並不是最重要的,或者說,其文化屬性承擔了佐證民族政治性的功能。所以,這些民族的文化的核心,即使從歷史的角度看,構建的成分更多一些。還有一些民族,儘管沒有建立過國家政權,但進入了地域關係的共同體階段,或者說,已經進入階級社會,我們把這部分共同體視為「民族」,它們的政治屬性在認同中具有優先的位置。一些民族與中國境外的「民族國家」同屬一個民族,也可以劃入這一分類中。最後一類最為複雜,這些「民族」在新中國建立前,還處於血緣關係中,沒有步入階級社會,我們稱這部分人群為「民族」,體現了中國的民族平等政策,但嚴格地說,這部分人們共同體是由血緣關係維繫,與前兩類「民族」差異很大,內部的認同比較模糊和稀鬆,其共同體的輪廓是由他者從文化的角度和標準認定的(當然這也不是嚴謹的認定),而不是自我認同的。俄羅斯學者在西伯利亞進行民族學調查時,「認定」了一些「民族」,有的「民族」今天看來是搞錯了,甚至把一個具有統一認同感的共同體「認定」成不同的「民族」,直至今天,這一錯誤也沒有更正,這些「民族」也認同了目前的身份⑧。我國在民族識別時,事實上也把一些前民族共同體劃為某一民族。如果自然進化的話,中國民族的版圖會有很大的不同。這些共同體,實際上就是氏族、部落,或者是處於氏族、部落向地域共同體的過渡類型,可以將其視為真正的血緣共同體。而「民族」則必須是地域共同體,儘管它自稱來自共同的「始祖」並屬於同一血緣,但這顯然不是真實的敘述,而是一種「有價值」的虛構。對於氏族、部落和其過渡類型,儘管其也屬於政治共同體的一種類型,但同時它也是一種文化共同體,而且以文化認同為主。  民族共同體形成後,政治屬性的表現方式在不同的階段和不同的生存環境有複雜的變化和差異。但總體而言,是圍繞著政治屬性存在的。在民族形成的初級階段,各民族圍繞著生存空間進行爭奪,在這一過程中,地理位置具有優勢而又具備足夠運氣的民族脫穎而出,成為某一區域的強者。更多的民族則不可能這樣幸運,長期處於弱勢或附屬地位。當然強弱更替在歷史上是經常發生的。而那些處於前民族階段的人們共同體,只能附屬於某一國家政權或強大的民族之下。一旦政治格局基本形成,歷史上民族之間的關係,基本上是在一定區域內的統治權和生存權之爭,或者是處於維持政治勢力的某種相對平衡之中。因此,政治的博弈是民族之間關係的基本形態。除了那些在建國前還處於氏族、部落社會的人群外,多數少數民族是以政治屬性為主的共同體,也就是說,這部分少數民族是以自我認同維繫的,而自我認同的基礎就是政治屬性。時至今日,中國少數民族的政治屬性主要表現為爭取少數民族合法的生存權、發展權和文化權,這些權利在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中得到了體現。核心內涵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的政治屬性還有一種非正常的表現形式,即極端民族主義行為,這種行為要求民族的極端權利,由少數的「精英」進行動員,主張在奉行民族平等政策和個人權利平等的國家獨立建國。我國的極端民族主義的主要表現是進行民族分裂活動,譬如疆獨和藏獨,他們的主張本質上是為少數人的私利服務的,不屬於少數民族的正常、合法的政治權利的範疇。  五、民族政治屬性的影響  對於民族(指以生物性為認同依據的共同體)與國家的關係,學術界有非常多的觀點和爭論,一般認為,除非是完全的單一民族國家,否則,國家與民族的關係通常表現為一種張力。在我國這樣的多民族國家,除了對「中華各民族」這一整體概念的認同外,對其他涵義的民族認同,一般認為與國家認同並不相容。在這一觀念的指導下,「民族」「去政治化」、「文化化」,「國族」,「共治」等觀點的出現也就不令人意外。這些學者認為,既然「民族」認同並不有利於國家,或者民族的政治屬性對國家認同而言是一種分解因素,莫不如使民族問題「去政治化」,更徹底的辦法是,可以讓「民族」失去政治屬性,從個體角度體現公民式的平等,這樣的辦法被一些學者認為是最恰當的。但如果問題這樣簡單,這個世界就不會被民族問題困擾了。蘇聯⑨、東歐也不會出現四分五裂的結局。可以肯定的是,無視民族的政治屬性,是在民族問題上一種掩耳盜鈴的想法,對於構建多民族國家的認同和凝聚力而言,有百害而無一利。  我們首先應該承認,民族的政治屬性是在民族的形成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原生性和自然屬性,而且與民族認同的形成和維繫密切相關,也可以說,不具備政治屬性的「共同體」也就不是民族(其實也包括所謂「族群」),「去政治化」也就等於「去民族」,在可預見的未來,這是根本不可能實現的。只有在正視民族的政治屬性的前提下設計民族政策,尊重民族的集體權利,才有可能解決好民族問題。  然而我們也必須承認,民族認同和民族的政治屬性,也確實對多民族國家認同具有消解作用,國家如何將民族認同引導至恰當的位置和限定在合理範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研究課題。民族認同和政治屬性,體現為一種集體權利,這種權利的實現需要國家權力的讓渡,讓渡的範圍和程度與國家的穩定、認同和凝聚力密切相關。所以,民族的集體權利一定是有限度的、合理的,不能威脅到國家認同和凝聚力構建。  不尊重民族的集體權利,事實上會削弱少數民族成員對國家的認同,同時也為民族分裂主義提供了進行極端民族主義動員的借口。所以,恰當的、有效的民族政策,事實上是可以增強少數民族成員的國家認同感的。我國有一些學者,只看到民族政治屬性對國家認同不利的一面,但卻看不到忽視民族的政治屬性有可能對國家穩定構成的更嚴重的不利影響,尊重、重視民族的集體權利,是培育國家、國民認同的不可或缺的基礎。這些學者的片面認識的危害性是不能忽視的。  更為緊迫的是,我們應該尋找到化解民族政治屬性中不利於國家認同的因素和使民族與國家能夠協調、共生的道路。世界各國國家認同的依據和基礎,由於歷史過程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異。單一民族國家一定會把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合二為一,因此血緣、始祖、文化和政治、法律同時成為國家認同的基礎。移民國家和民族規模大致相仿的多民族國家⑩則必須拋棄血緣、始祖、傳統文化因素,而以共同的法律、思想和價值觀作為國家認同的基礎。我國與這兩種類型的國家均有不同,我們有一個人口具有絕對多數、影響最大的,由地域、文化因素形成的民族——漢族,而其他少數民族人口僅佔9%至10%之間,且經濟、文化明顯落後。在這樣的基礎上,部分漢族成員很自然會產生優勢心理,把自己的民族認同視為國家認同,而且這種意識大多不會被認為是不恰當的,甚至不會認為區分這兩種認同是必要的。但問題是,這種現象反饋到一些少數民族成員中,就會認為這個國家主要是漢族的「民族國家」(11),部分民族成員認為民族利益的獲得和保護直接來自於民族,而不是國家。甚至將民族成員、民族的生存安全繫於民族身上,而不是國家。這就會促使部分少數民族成員提升本民族的認同,淡化國家認同。有些少數民族成員可能將民族認同與國家認同並列,更為糟糕的情況是,部分少數民族成員會將民族認同置於國家認同之上,而這種狀態很可能被民族分裂主義勢力所利用。所以,國家需要向所有國民提供一個共享的認同平台,而且這個平台應該是超民族的、超文化的,是以法律、政治和共同價值觀的認同為基礎的,這個認同就是國民認同。為了避免人們把漢字「民族」理解成生物性的共同體,所以最恰當的做法是用「中國人民」取代「中華民族」的通常用法,而「中華民族」只作為集合概念——「中華各民族」來使用。儘管「中國人民」或「中國人」認同的構建無論從理論到實踐都是一個複雜、漫長的過程,但只有經過這個過程的構建,才會使中國迎來以國家、國民認同為主的時代,民族認同也有可能處於自然的、淡然的、中性的狀態。當然,這一目標的實現也是完成社會主義公民社會構建和所有居民不分文化背景、民族、階層而實現個體權利的真正平等之時。  注釋:  ①這個時間是彭英明推測的,雖然不能完全確定,但可以肯定王韜最早從英文中引進了「民族」概念。  ②由於日本是單一民族國家,因此將Nation與血統、族源相聯繫,這與19世紀中葉以後西方對Nation的通常理解並不相符。日文「民族」的這種涵義,更導致了中國對「民族」概念的混亂理解。  ③這時的「中華民族」已不完全是漢族的代稱,相當於「中國境內的各少數民族」同化成「中華民族」(漢族),當時指漢、滿、蒙、回(指新疆的維、哈等族)、藏「五族」,也就是「五族共和」。「大民族」的最終歸宿是少數民族同化於漢族。對於四族外的其他少數民族,還不具有族體地位,被視為漢族的支系。有些學者甚至不認為中國存在少數民族,只存在「中華民族」(漢族),其他人群是漢族的宗支、宗族。這個「民族」歷史上的具體內涵是什麼,他們未作說明,而事實上這樣的「民族」也不可能存在。  ④具有「一個國家居民總和」的涵義。在西歐,也指一個國家的優勢民族或國家主體民族,如法蘭西民族。今天,我們可以理解成公民共同體。  ⑤所有的民族都是多來源的、多血緣的,然而弔詭的是,如果承認這一事實,民族也就不復存在。  ⑥本處的國民共同體,指族群(或者是漢語的「民族」)有可能建立獨立的國家,從而升格為國民共同體(Nation)。  ⑦即使在古代,真正的「民族國家」也不常見。譬如鮮卑、契丹、女真族都建立過多個國家,早期是在本民族的基礎上建國,但隨著國家的形成,很多其他民族成員被納入國家內。  ⑧譬如,烏爾奇人自稱「那尼」,與那乃人同源。由於當初俄羅斯學者誤將烏爾奇人稱呼奧羅克人的稱呼「烏爾奇」,當作了烏爾奇人的自稱,後來以訛傳訛,在俄國十月革命後定其族稱為「烏爾奇」(張佳賓、盧貴子編著:《黑龍江流域的通古斯人》,哈爾濱出版社,2003年,81頁)。  ⑨蘇聯瓦解的原因複雜,除了民族歧視政策、經濟接近崩潰等原因外,波羅的海各民族則是導致解體的關鍵因素,它們儘管歷史上長期遭到俄羅斯帝國和蘇聯的統治,但從未在精神上接受俄羅斯的影響。這三個民族對所謂「蘇聯人民」的神話一直嗤之以鼻,即使是蘇聯歷史上最嚴酷的斯大林時代,波羅的海民族也不肯屈服,二戰中形成的波羅的海民族武裝既反對納粹德國,又反對蘇聯,和蘇聯紅軍的游擊戰,一直持續到50年代初才逐漸被撲滅。在發展上落後於俄羅斯的一些民族則長期受到泛俄羅斯主義的影響,民族分離意識較為淡薄,比如白俄羅斯及右岸烏克蘭。右岸烏克蘭自17世紀歸屬俄羅斯以後從未提出明確的民族獨立要求。儘管在二戰期間也有部分烏克蘭人成立了民族主義組織站在德國一邊同蘇聯開戰,但就全民性而言,完全不能同波羅的海民族相提並論,大部分烏克蘭人站在蘇聯政府一邊,為打垮法西斯作出了不亞於俄羅斯人民的貢獻(王聯主編.世界民族主義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118-119)。蘇聯解體前的民調錶明,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主張蘇聯解體的人少於俄羅斯。俄羅斯主張俄獨立的人超過90%。  ⑩譬如前南、前捷克斯洛伐克、瑞士、印度、越南等國,不能把某一民族的認同作為國家認同的基礎,否則就極易導致國家分裂。事實上,有些國家即使不把某一具有相對優勢的民族作為國家的主體,甚至有意降低優勢民族的影響,但也沒有避免國家的分裂。  (11)這在辛亥革命前後是一種比較流行的理論,在推翻清朝封建統治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韓錦春,李毅夫.漢文「民族」一詞考源資料[M].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論研究室印,1985.  [2]郝時遠.中文「民族」一詞源流考辨[M].民族研究,2004,(6).  [3]金炳鎬.中國民族理論百年發展1900—1999[M].瀋陽:遼寧民族出版社,2008.  [4]都永浩.華夏—漢族、中華民族與中華人民[M].黑龍江民族叢刊,2010,(1).  [5][美]哈羅德·伊羅生.群氓之族——群體認同與政治變遷[M].鄧伯宸,譯.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  [6]愛德華·莫迪默,羅伯特·法恩.人民·民族·國家——族性與民族主義的含義[M].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9:144.  [7]王建華,堃新,胡琦.試論美利堅國家建構的理論特色[J].黑龍江民族叢刊,2011,(6).  [8]張建軍.淺談文化民族與政治民族的概念[J].黑龍江民族叢刊,2011,(3);王聯.世界民族主義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8-9.  [9][加拿大]威爾·金里卡.多元文化公民權—— 一種有關少數族群權利的自由主義理論[M].楊立峰,譯.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9.  [10][加拿大]威爾·金里卡.少數的權利——民族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和公民[M].鄧紅風,譯.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5:11.  [11]《中國少數民族》編寫組.中國少數民族:修訂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43-44.  [12][英]安東尼·史密斯.民族主義——理論,意識形態,歷史[M].葉江,譯.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6:13.(編輯:張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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