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一道千古難題

◎贊成反對都有道理

直到目前,安樂死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中仍未獲得認可,支持者和反對者各執一詞,科學界、法學界、倫理學界對這一問題一直爭論不休。

支持者認為,安樂死的產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表明了人們對自身價值認識的進一步深化。它的存在對社會、對患者本人、對家屬都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第一,實施安樂死有利於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一個社會在一定時期內的醫藥衛生資源是有限的。現代醫學診斷和救治技術的進步,使得延緩人的晚期生命成為可能。但是,當社會把大量昂貴的醫藥資源用在維持一部分處於無意識狀態的個體生命上,如果這已經成為大眾認可的普遍的社會道德準則的話,就會偏離提高整個社會群體生命質量的軌道,同時造成資源的浪費,造成整個社會文明的不協調發展。

第二,實施安樂死有助於尊重患者的生命權利。作為人,有對自己生命負責的權利。對自己的死亡掌握主動權,猶如人有生存權一樣,是合乎理性的。生命固然是應當受到保護的,然而人的願望的實現,人的尊嚴的維護,也是人道主義的重要方面。作為生命個體的人終有一死,這是生命現象的重要特徵。一旦當生命個體處於瀕臨死亡狀態,現代醫學又無回天之力時,對生命的保護已經失去任何意義。這時恰恰需要的是尊重病人病前清醒時所表達的意願,維護病人在最後的彌留日子裡的尊嚴。否則,把他人的意願強加給垂死者,一味地延長病人瀕臨死亡時的痛苦,其實是種不道德的行為。

第三,實施安樂死也有助於維護死者家屬的利益。病人家屬負有照料病人的義務,這是具有高級情感的人的慈悲心的體現。然而當病人發出痛苦的呻吟,要求死亡或者面對病人拒絕任何治療的時候,我們該怎樣對待呢?應該說,在醫學已回天乏術的情況下去消耗生命,讓病人家屬在探望、護理和搶救中消耗精力、財力,並遭受極大的感情煎熬,這是一種過分的要求。對於上述病人實施安樂死可以說是對病人家屬的解脫。

反對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第一,生命是神聖的和至高無上的,醫學倫理要求醫生,必須盡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生命對於每個人只有一次,如果失去了將永遠不會回來,何況很多時候活著的生命本身就有意義,是對親人或者朋友甚至是其他不認識的人的一種精神上的安慰和寄託。

第二,各國法律、道德、輿論和風俗習慣,對痴呆、嚴重畸形、傷殘甚至各種瀕臨死亡的人普遍採取極其寬容的態度,這是人道主義精神在全人類中普及的體現。人類只有從尊重最弱的人做起,才能保持自己的尊嚴,不能簡單地把個人尊嚴和個人自由擴大到可以剝奪病危患者的生命。

第三,每一個生命都有一定的價值,都是人類的一分子。社會對每個人不僅有安置的權力,也有保護的義務。對那些被認為是社會負擔的患者進行救治,是人類社會的基本職責,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

第四,實施安樂死可能會導致病人錯過可以自然改善的機會,繼續治療可能恢復的機會,有可能發現某種新技術、新方法使該病得到治療的機會。而且不可逆的診斷未必準確,現實中從死亡線上起死回生的例子並不少,如果誤診,那無異於謀殺。

第五,患者要求安樂死的意願未必是其理智而真實的意思表示,很多時候只是一種精神空虛或是一種暫時的要求。關心他們的人有義務幫助他們獲得活下去的勇氣和方法。

第六,如果法律允許安樂死,可能會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歷史上有過納粹借安樂死來進行屠殺的教訓。因此,在認定機制的不完善、監督機制有限、醫學判斷也不一定準確的情況下,由於病危的人自我保護能力很差,安樂死可能被利用來達到罪惡的目的,比如在有遺產繼承情況下,比如在刑事案件中。

◎安樂死在我國的前景

在我國,安樂死研究始於上世紀80年代,是改革開放的產物。

1982年,全國第二次醫學倫理學學術討論會在大連召開,天津、山東的代表發表了有關安樂死的論文,引起大會矚目和較大的社會反響。1988年7月,我國第一次全國性的安樂死專題學術討論會在上海舉行。這年的9月,王明成案的公訴,轟動了全國,引發了醫學界、法律界、倫理界、新聞界及公眾關於安樂死問題的大討論。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提案組都會收到有關安樂死的提案,要求我國立法,使安樂死合法化。天津醫科大學黨委書記、「中國臨終關懷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兒童醫院名譽院長、兒科專家胡亞美教授都是安樂死議案的提案人。他們不僅在為安樂死的合法化進行著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時也要實施安樂死。原全國政協主席鄧穎超生前也很贊成安樂死。

根據衛生部和國家計生委的統計,我國每年死亡人數近1000萬,其中100多萬人是在病痛,如癌症晚期的極度痛苦中離開人世的。這100多萬死亡者中有相當多的人曾要求過安樂死,但因無法律根據和保護而被拒絕,因此他們也只能「含痛死去」。國內一家腫瘤醫院曾對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進行調查統計,要求安樂死的佔30%以上。還有很多患者已喪失了表達安樂死要求的能力,無助地躺在病床上,痛苦地維持著生命。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全國政協委員趙功民也是安樂死的積極宣傳倡導者,他曾多次在政協大會上提出相關建議。他認為,「安樂死在法制上的合法化只是一個時間的問題」。

在2006年,趙功民委員就說過,經北京、上海、河北、廣東等地調查,贊成安樂死的人占多數。上海調查了200名老人,贊成安樂死的達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認為安樂死符合人道主義,有80%以上的人認為目前國內可實施安樂死。

但趙功民委員認為,如果對安樂死進行全國性立法,我國「目前條件還不成熟」。他建議開展安樂死合法化試點,國家可在某個省、市,局部性地制定有關規範性規定和條例,加強個例研究,作為試點,積累經驗。

「我相信,人民大眾對權利和義務在觀念上已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趙功民說,「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受到了衝擊,在生與死問題上有著唯物主義嶄新的認識,這些都為安樂死的立法打下了堅實的人文基礎。」

對於李燕的議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田文昌當時就認為獲得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時機也不成熟。田文昌表示,他本人支持實施安樂死,但他擔心的是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實施會導致利用安樂死達到其他目的的情況出現,引起混亂。田文昌認為,只有在法制非常健全、程序非常嚴格的情況下才是成熟的時機,實現這一點並不容易。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專家樊崇義也表示,中國的傳統道德導致國人對安樂死的接受需要一個過程,短時期內不會成熟。

但據一些公開發表的論文稱,近些年,在我國幾個大城市的醫院裡,都有隱秘地對無法忍受痛苦的絕症患者實施安樂死的情況。一般方法是先由患者提出要求,立下遺書,然後經家屬同意,由醫生悄悄操作。

一篇文章的作者說:「這並不是什麼秘密。」

鏈接 世界安樂死重大立法

◎1976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頒布了自然死亡法。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有關安樂死的法案。

◎1994年11月,美國俄勒岡州公民投票決定有條件准許安樂死。法律同時禁止在家屬或朋友幫助下自殺,禁止醫生使用針劑或者一氧化碳實施安樂死。1997年,這項法律正式生效。但是,由羅馬天主教教會支持的國家生命權委員會上訴法院,要求延遲實施該項法律。於是,這項法律擱淺。

◎1995年6月16日,澳大利亞北部地區議會通過世界上第一個安樂死法,這項法律於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不過9個月後,澳大利亞參議院宣布廢除這項法律,安樂死在澳大利亞重新成為非法行為。

◎2000年10月26日,瑞士蘇黎世市政府通過決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許為養老院中選擇以「安樂死」方式自行結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協助。這一規定所涉及的只是蘇黎世的23家養老院。

◎2001年4月10日,荷蘭上議院以46票贊成、28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一項安樂死法案。2002年11月28日,荷蘭下議院正式表決通過了該法令。

◎2002年2月下旬,美國夏威夷州眾議院允許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醫生開具處方,口服致命藥劑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其他在他人幫助下完成的安樂死。

◎2002年5月16日,比利時議會眾議院通過一項法案,允許醫生在特殊情況下對病人實行安樂死。

中國有關安樂死的重要活動

◎1982年,全國第二次醫學倫理學學術討論會在大連召開,天津、山東的代表發表了有關安樂死的論文,引起大會矚目和較大的社會反響。

◎1988年7月5日至8日,首次安樂死學術討論會在上海舉行,來自17省市的倫理學界、醫務界和法學界的近百名專家學者,聚首上海醫科大學討論了相關問題。

◎1996年12月24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北京醫學哲學研究會、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聯合邀請了30多位醫學界和哲學界人士座談關於安樂死的問題,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於1997年1月22日在《午間半小時》節目中播出了討論會的錄音。

◎2003年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著名的神經外科專家王忠誠,受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兒童醫院院長鬍亞美教授的委託,向大會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試行「安樂死」並建立相關法規的建議。

◎2003年7月22日媒體報道稱,廣東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在會辦本省政協委員該提案時指出,立法實行「安樂死」有違憲法。有關負責人說:「不管實行『安樂死』是自願與否,實際上是對生存權的剝奪,而生存權是憲法直接保護的權利。」(李郁整理)

來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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